环保总局_《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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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中国环境状况

2006 年中国环境状况

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2007年6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6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公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研究了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思路,并就做好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

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对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明确部署。

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并取得重要进展。

一是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确定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把节能减排摆上了十分突出的战略位置。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华能等六家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减排目标责任书,出台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层层分解。

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气五条”和水污染防治—1—的“水六条”措施。

国家环保总局将饮水安全作为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集中力量开展了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全国共检查水源地7600多个,取缔和搬迁危及水源安全的污染源1400多个,解决了一批长期危害群众饮水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

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继续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脱硫机组上网电价优惠、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电厂脱硫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污染防治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长幅度开始明显回落。

2006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万吨,比上年增长1.5%。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杭环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环发〔2012〕54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环办函〔2011〕12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环办函〔2011〕1271号)和《2011年度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考核细则》(浙环发〔2011〕13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对各区、县(市)环保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滨江环保分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考核。

拱墅环保分局不列入考核范围,但须按考核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考核原则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满分100分):(一)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管理情况(30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0•【文号】环发[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二00五年十月十日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紧密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改变以末端治理为主的传统污染防治模式,增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环保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保部门在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一)深刻理解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推动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有利于解决区域性与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一项重大举措,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理论和政策研究,开展企业、区域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试点和实践探索,促进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环境污染的压力。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具体操作程序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制定本操作程序。

本程序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预申报与审查(一)为把《意见》中关于限批和禁批的要求落到实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实行预申报与审查。

预申报与审查和总量审核同时进行。

通过预审对项目是否属于限批和禁批范围、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同时对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提出初步意见,便于环评工作的开展。

(二)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登陆山东环境网站(网址:)查询有关事项和要求,如实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通过网络向省环保局进行预申报,也可以将填写好的《申报表》直接报送省环保局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室。

省环保局将对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申报表》进行审查,五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查意见在山东环境网公告栏予以公告;不同意做环评的,将同时说明理由。

二、总量审核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保局总量办报送《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由总量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市、县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分配文件;(二)填报的《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是否符合要求;(三)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关于项目建设是否影响本县(市、区)减排任务完成的意见;(四)市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关于项目建设是否影响本县(市、区)减排任务完成的意见的审查报告;(五)该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来源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分配的技术指导意见,总量指标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六)该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数量是否满足项目规模和生产能力;(七)替代削减项目总量的工程措施、主要工艺、削减能力以及完成时限;(八)企业纳入国家和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及国家、省污染治理计划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7•【文号】环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有关要求,构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附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2013年2月7日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2013年1月)前言我国现有生产使用记录的化学物质4万多种,其中3千余种已列入当前《危险化学品名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具有急性或者慢性毒性、生物蓄积性、不易降解性、致癌致畸致突变性等危害的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严重,数十种已被相关化学品国际公约列为严格限制和需要逐步淘汰的物质。

同时,尚有大量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还未明确和掌握。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量持续增加,化学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回收和废物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环境风险日益加大。

化学品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引起的环境损害与人体健康问题日益显现,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形势日趋严峻。

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30题)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

A.一级B.二级C.三级D.根据污染源的最大地面质量浓度占标率确定【答案】 B2、预测水质参数筛选原则是按照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评价等级、(),确定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拟预测的水质参数。

A.当地环境影响要求筛选B.当地环保要求筛选C.当地大气环境条件筛选D.当地气象条件筛选【答案】 B3、某建设项目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加量高达5dB(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该项目的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应为()。

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答案】 B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声环境》,对于交通噪声,一般以()为评价量。

A.声功率级B.A声级C.等效连续A声级D.A计权声功率级【答案】 C5、某新建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含其他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采用的数据来源优先采用顺序为()。

A.近3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补充监测B.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近3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补充监测C.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近1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补充监测D.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3年的监测数椐、近1年与项目排放的其攸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补充监测【答案】 B6、根据《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一类区不包括()。

A.特殊住宅区B.居住区C.行政办公区D.文教区【答案】 C7、(2016年)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关于Ⅰ类场.Ⅱ类场场址选择共同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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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为控制全国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防治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和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流域)和排污单位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本指导意见所称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逐级分配给区域(流域)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区域(流域)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排污许可量。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化学需氧量总量分配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突破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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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划下达的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二、区域(流域)总量指标分配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重点保护水系、污染严重水体、一般水域等实行区别对待,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

(六)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在水质控制目标容量测算和出境断面污染物总量削减的基础上进行分配,计算方法如下:(1)以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准,核算2005年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出境量,计算公式如下:
P c=∑P si K i
P c—省(市、县)控断面化学需氧量出境量;
P si—流域内第i个控制区域的实际排放量;
K i—流域内第i个控制区域的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

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K i按下式计算:
K i=K1i×K2i×K3i×K4i
K1i—入河系数(以企业排放口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到入河排污口的距离(L)远近确定:L≤1km,入河系数取1.0;1<L≤10km,入河系数取0.9;10<L≤20km,入河系数取0.8;20<L≤40km,入河系数取0.7;L>40km,入河系数取0.6);
K2i—渠道修正系数(通过未衬砌明渠入河,渠道修正系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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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i i
di di c i K P
P X P P 1)1(0.6~0.9;通过衬砌暗管入河,渠道修正系数取0.9~1.0);
K 3i —温度修正系数(气温≤10℃,温度修正系数取0.95~1.0;10℃<气温≤30℃,温度修正系数取0.8~0.95;气温>30℃,温度修正系数取0.7~0.8);
K 4i —河道内对控制断面影响系数(一般按0.2-0.6计算,各地可按照水环境容量测算确定的系数取值)。

(2)根据出境断面浓度控制目标确定区域(流域)出境化学需氧量削减水平,计算公式如下:
X =(1-C m /C s )×100%
X —省(市、县)控断面出境化学需氧量削减水平;
C m —出境断面2010年化学需氧量目标浓度;
C s —出境断面2005年化学需氧量实测平均浓度。

(3)确定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P i —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总量;
P di —流域内第i 个控制区域排污单位排放定额总量。

(4)调整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初始分配总量。

若P i >P si ,则P i 调整为P si ,以控制区域的实际排放量作为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七)对于所排废水无法进入确定的河流水体的区域或河网水系过于复杂的区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区域排污现状、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总体削减水平等,采用等比例
削减等方法分配区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分配
(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时,应坚持公平合理、技术可行和绩效提高的原则,在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以具有较好的生产工艺、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排污单位为基准分配总量指标。

(九)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采用定额达标法予以分配,即按照现有的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污定额为依据确定总量指标。

在优先考虑生活污水的基础上,对工业企业分配总量指标(不考虑农业面源的污染影响)。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按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进行计算。

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工业企业有行业排水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排水定额、废水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 i=A i×B i×C i
M i—第i个工业污染源在定额排放情况下的排放限值;
A i—第i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的产品数量(或近三年平均产品数量);
B i—第i个工业污染源所属行业单位产品最高排水定额;
C i—第i个工业污染源废水允许排放浓度。

(2)工业企业有行业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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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M
M W n i i
i i ×=∑=1污染物排放定额计算排放限值:
M i =A i ×D i
D i —第i 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排放污染物的限值。

(3)工业企业既无排水定额也无污染物排放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用水定额、排水系数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 i =A i ×E i ×q ×C i
E i —第i 个工业污染源单位产品用水定额;
q —排水系数,一般按0.6-0.8计算。

(4)如果企业所属行业无排水定额、用水定额、排污定额等相关数值,则采用基准年排水量和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限值:
M i =Q i ×C i
Q i —第i 个工业污染源基准年排水量。

(十)按定额达标法分配的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之和超过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区域总体削减水平,以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的重点排污单位(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定额为基础,按等比例分配方法重新分配其总量指标;其它工业企业则按定额达标排放量进行分配。

等比例分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W i —第i 个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W ——已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十一)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对其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计入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中。

(十二)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应从项目所处流域控制单元中进行调剂或有偿转让;已经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区域污染总体削减要求确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十三)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辖区内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时,可兼顾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留一部分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的发展用量或调节指标备用,但预留指标不得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15%。

(十四)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总量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

分立的单位,其总量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之和。

(十五)对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或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十六)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或不按规定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核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但暂缓分配给具体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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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在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项规划中,还要控制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批复的各专项规划下达;各地也可根据各自的水环境状况,增加本地区必须严格控制的特征水污染物,纳入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以及特征水污染物的总量分配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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