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界定.docx
信息型操纵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

信息型操纵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目录1. 信息型操纵交易的定义与背景 (3)1.1 信息型操纵交易的概念 (4)1.2 信息型操纵交易的法律和监管背景 (5)2. 信息型操纵交易的认定标准 (6)2.1 主观要件识别 (7)2.1.1 欺诈意图的证明 (8)2.1.2 影响市场的意愿 (10)2.2 客观要件识别 (11)2.2.1 操纵行为的实施 (12)2.2.2 市场影响的证据 (13)2.3 认定标准的比较与分析 (14)3. 信息型操纵交易的特点与风险 (15)3.1 交易信息的操纵手段 (17)3.2 操纵交易行为的隐蔽性 (18)3.3 操纵交易对市场的潜在危害 (19)4. 国际比较与视角 (20)4.1 欧美的信息型操纵交易认定 (22)4.1.1 欧盟的相关法律与案例 (23)4.1.2 美国的信息型操纵交易法律与案例 (25)4.2 亚洲及新兴市场的发展 (25)4.2.1 亚洲地区的信息型操纵交易案例 (27)4.2.2 新兴市场的监管挑战 (28)5. 监管策略与应对措施 (29)5.1 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30)5.2 强化市场监管与执行 (31)5.3 案件调查与证据搜集 (33)5.4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 (34)6. 信息型操纵交易的预防和打击 (35)6.1 法律与政策建议 (36)6.2 技术手段与监管创新 (38)6.3 投资者教育和市场教育 (39)7. 案例研究与分析 (40)7.1 代表性案例介绍 (42)7.2 案例法律解析 (43)7.3 案例启示与经验教训 (44)8. 结论与展望 (46)8.1 研究总结 (46)8.2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47)8.3 政策建议与对策建议 (49)1. 信息型操纵交易的定义与背景信息型操纵交易(Informational Manipulation Trading,简称IMT)是指通过对金融市场信息的操纵,以实现非法或不道德目的的一种交易行为。
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信息与操纵行为研究

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信息与操纵行为研究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信息与操纵行为日益受到关注。
不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与者在做决策过程中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操纵行为则指市场参与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进行不当操作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文将从不完全信息与操纵行为的定义、成因、影响因素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不完全信息是金融市场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金融市场中,不同的参与者拥有不同的信息获取渠道和信息处理能力,导致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例如,在股票市场中,股票发行公司通常拥有更多的内部信息,而小股民则面临着信息获取不足的问题。
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的不公平性,加剧投资者对市场的不信任感,从而影响市场的有效运行。
其次,操纵行为是不完全信息环境下的一种典型行为。
操纵行为的成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利益驱动;二是金融市场监管的不完善。
市场参与者通常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不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和交易活动,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而金融市场监管的不完善则为操纵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不严格、操纵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完备等,都会为操纵行为的发生提供机会。
第三,操纵行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操纵行为扭曲了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市场价格一般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但操纵者通过集中力量操作市场,可以人为地改变供求关系,从而改变市场价格。
其次,操纵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
在操纵行为中,一些市场参与者可能会受到不正当的利益所诱导,而其他无辜的投资者则受到不公平待遇。
最后,操纵行为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由于操纵行为的存在,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受到扭曲,市场价格变得不稳定,从而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然而,面对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信息与操纵行为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市场信息。
其次,加强金融市场监管,防范操纵行为的发生。
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与操纵行为

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与操纵行为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操纵行为也日益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市场参与者之间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的内容不平等,而操纵行为则是指在市场上通过非法手段改变市场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
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金融市场无法实现高效的资源配置和公平竞争,对投资者和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了众多的负面影响。
信息不对称和操纵行为在金融市场中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增加了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
金融产品的种类繁多,交易方式和规则的复杂度高,使得有限的信息很难被独立个体完全了解和理解。
其次,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的差异也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
一些机构投资者和专业人士通常具有更加先进的信息获取渠道和研究能力,而个人投资者则相对缺乏相关资源和专业知识。
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少数人能够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利润,并导致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操纵行为的发生也是由于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市场参与者的不正当行为。
一些市场参与者会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操纵交易量、人为操作市场价格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操纵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为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增加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操纵行为问题,各国和国际组织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市场监管和监督是防范信息不对称和操纵行为的重要手段。
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注册和执业监管。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要求也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提高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素质和投资者教育也是防范信息不对称和操纵行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理财能力,使其能够更加理性地参与市场,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和操纵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金融市场的市场操纵行为

金融市场的市场操纵行为市场操纵是金融市场中一种不道德且非法的行为,它通过虚假交易、炒作、利用内幕消息等手段,人为地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以谋取非法利益。
本文将对金融市场的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市场的影响和预防机制。
一、市场操纵的定义和分类市场操纵是指利用各种手段,通过虚假信息传播、内幕消息揭示等方式,人为地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从而获利或控制市场的行为。
根据手段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市场操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虚假交易操纵:操纵者通过虚构交易或安排虚假买卖交易,以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虚假交易操纵常见于低流动性的市场或股票。
2. 炒作操纵:操纵者通过集中买入或卖出某只股票、商品或货币,以推动其价格上涨或下跌。
炒作操纵通常会通过传播虚假信息来引发市场情绪波动。
3. 利用内幕消息操纵:操纵者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操作,以获取非公平利润。
内幕消息是指未公开的、未在市场上披露的信息。
二、市场操纵的影响市场操纵行为对金融市场及相关市场参与者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扭曲市场价格:市场操纵行为人为地扭曲市场供求关系,导致价格明显偏离正常水平,给投资者带来混乱和误导。
2. 增加市场波动:市场操纵行为会导致市场价格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特别是短线交易者容易受到波动的影响,增加了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
3. 伤害投资者利益:市场操纵行为通常会使少数人获利,而大多数投资者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削弱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意愿。
4.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市场操纵行为违背了市场规则和运作原则,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市场发展。
三、市场操纵的预防和监管机制为了遏制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各国采取了多种预防和监管机制。
1.加强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加强对交易和投机行为的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相应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市场操纵行为的禁止和罚则,提高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金融市场操纵法律如何打击虚假信息和操纵行为

金融市场操纵法律如何打击虚假信息和操纵行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健康至关重要。
然而,虚假信息和操纵行为却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和实施了金融市场操纵法律。
本文将探讨金融市场操纵法律如何打击虚假信息和操纵行为的机制和措施。
一、法律定义和界定金融市场操纵法律的首要任务是对虚假信息和操纵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和界定。
通过明确规定相关行为的定义和特征,便于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识别和处罚。
一般而言,操纵行为包括市场操纵、价格操纵和信息操纵等方面的行为。
虚假信息则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散布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以达到某种经济利益的目的。
二、行为禁止和违法责任金融市场操纵法律通过制定行为禁止和违法责任,对虚假信息和操纵行为进行打击。
禁止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和诱骗投资者等行为,并规定了行为主体的违法责任。
此外,法律还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证据收集和举证责任金融市场操纵法律对证据收集和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执法机构能够有力地打击虚假信息和操纵行为。
法律规定了相关证据的收集渠道和方式,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举证责任的界定也有助于减轻执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打击操纵行为的效率。
四、监管和执法措施金融市场操纵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监管和执法措施,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监管机构负责对金融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管和监督,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执法机构负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虚假信息和操纵行为往往涉及跨境操作和国际交易。
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境操纵行为,金融市场操纵法律强调了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
各国执法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分享相关情报信息,提高打击操纵行为的效果。
六、投资者保护机制金融市场操纵法律不仅是为了打击虚假信息和操纵行为,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操纵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操纵行为在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屡见不鲜。
操纵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探讨操纵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操纵行为的定义及表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通过虚假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价格等手段,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虚假交易:行为人通过虚假买卖、对倒等手段,制造虚假交易量,误导投资者。
2. 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人通过散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投资者对某一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决策。
3. 操纵价格:行为人通过连续买卖、操纵市场价格,使某一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价格与其真实价值严重背离。
4. 操纵交易量:行为人通过操纵交易量,使某一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交易量异常放大或缩小。
二、操纵行为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操纵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在操纵行为发生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操纵行为的,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 信用惩戒对于被认定为操纵行为的当事人,监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参与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等措施,以惩戒其违法行为。
金融市场的市场操纵行为分析

金融市场的市场操纵行为分析金融市场是国家经济的核心,也是各类投资者交易的主要场所。
然而,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各种不法行为,其中最具破坏力的就是市场操纵行为。
本文将对金融市场的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深度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一、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及分类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一些投资者或交易机构通过虚构或误导性行为来影响金融市场价格走势,从而获利或规避风险的行为。
根据市场操纵手法的不同,市场操纵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涨停操纵:投资者通过买入大量股票,通过人为手段推高股价,使其涨停并获利。
2. 假消息操纵:通过发布虚假消息或传言,以达到影响市场情绪、控制股价或交易方向的目的。
3. 集中建仓操纵:通过集中购买某只股票,迅速拉升股价,引发市场跟风,然后以高价卖出。
4. 内部人士操纵:通过内部信息或未公开信息来操纵市场,达到获利的目的。
二、市场操纵行为的危害市场操纵行为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给投资者和市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首先,市场操纵行为扭曲了市场价格走势,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投资者根据虚假的市场走势进行交易,无法准确判断市场情况,导致投资失误。
其次,市场操纵行为扰乱了投资者的预期,破坏了市场秩序。
投资者往往在市场操纵行为的误导下做出投资决策,从而造成市场波动过大,增加了市场的不稳定性。
再次,市场操纵行为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当市场操纵行为被揭露后,股价往往会迅速回落,投资者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最后,市场操纵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信誉,使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应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措施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市场操纵行为。
首先,加强市场监管。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手段和技术手段的使用,提高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识别和查处能力。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
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市场操纵者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操纵。
金融市场中的市场操纵与信息泄露

金融市场中的市场操纵与信息泄露金融市场是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市场操纵和信息泄露是一些不法行为的重要表现。
本文将探讨金融市场中市场操纵和信息泄露的概念、原因以及对市场的影响。
一、市场操纵的概念及原因市场操纵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欺诈行为或者操纵手法来影响市场价格,达到个人或特定团体利益的行为。
市场操纵行为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如:操纵市场价格、操纵市场供求关系以及操纵市场新闻等。
市场操纵往往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其目的是通过操纵市场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市场操纵行为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 利益驱动:市场操纵行为往往是由于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行动。
他们希望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市场供求关系,从中获取利润。
2. 信息不对称:市场操纵通常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进行的。
操纵者通过获取或者掌握市场内部信息,并通过将信息泄露给特定人群,以获取不公平的交易优势。
3. 缺乏监管: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也是市场操纵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
当监管机构或者法律制度无法及时发现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时,操纵者就会有更大的机会从中获利。
二、信息泄露的概念及原因信息泄露是指未经授权、非法地泄露或者传播重要信息的行为。
在金融市场中,信息泄露往往是应用在市场操纵中的手段之一。
信息泄露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信息泄露的一种形式,指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了解的未公开信息,通过买卖股票等方式获取非法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
2. 数据泄露: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泄露问题也日益突出。
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在信息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导致重要信息被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从而影响市场的公正性。
3. 不公开信息传播:少数交易者或者机构可能拥有市场内部的独家信息,并通过只将信息泄露给特定人群来获取不公平的交易优势。
三、市场操纵与信息泄露对市场的影响市场操纵和信息泄露对金融市场产生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扭曲市场价格:市场操纵行为会扭曲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使市场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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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界定
操纵证券市场者为取得利益或者减少损失,通常以其他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为代价,造成人为假象影响市场供求以达到操纵证券价格或交易量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因股票市场、交易制度及交易品种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的操纵行为,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出现新的方式。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重要时期,建立良好的证券市场信誉,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公正性,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一、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理论界定
(一)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内涵
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是经济学领域在学理上对操纵市场行为所进行的分类,但同样它也是一种证券信息违法传播行为。
具体而言,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于证券市场中在所获信息方面处于上风的人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性地控制、传播足以影响投资者对真实市场行情预测和决断的各种信息,使证券的交易价格出现非真实性波动,进而掌控市场最终取得不法利益的一种操纵行为。
从刑法理论来说,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体方面由于证券行业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若非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很难获得相应的证券信息并实施影响证券市场行为。
但由于业务需要和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存在,实践中所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有可能获取信息资源并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
比如依《证券法》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一个人或与他人同谋,借助信息优势联手或接连交易,控制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即为
操纵行为的主体;《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第39条第6项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单独或共谋,运用信息优势,控制证券价格或交易量;XXX 法也认为只要是在证券交易所参加交易就有可能成为操纵市场的主体。
另外,美国的相关法律把经销商、经纪商、交易者和对证券进行买卖的所有人及其雇佣者规定为信息型操纵行为的主体;英国规定信息操纵行为主体是公司、经营者和受托人。
[1]由此可知,国内外立法普遍认为信息型操纵行为可由任意证券参与者实施,因此,我们可以说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的主体是所有参与证券市场的人,包括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2.客体方面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的客体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操纵行为所侵害的相关法益。
不可否认,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侵犯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3.主观方面毋庸置疑,信息操纵行为人主观心态是故意,即为了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操纵者故意控制、隐匿或传播信息来影响证券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且明知道该信息有可能作用于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仍然实施上述行为4.客观方面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复杂多变,其客观方面也表现为多种形式,根据证券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行为、利用信息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行为、抢帽子交易行为和蛊惑交易行为。
[2]
(二)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的特性分析
作为近年来新兴的操纵行为,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除具备动态多
变、复杂多样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以信息为手段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在手段上一般就是通过发布、披露、散布、隐瞒甚至篡改、制造等方式,把利好或利空消息在具备公信力的媒体上公开地、有节奏地传播,制造市场泡沫,利用证券市场参加者的跟风心理,诱导其依据该信息进行错误判断和投资。
2.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虽然所有证券参与者都可能成为信息型操纵行为主体,但主要的还是证券行业工作人员或上市公司的领导者、决策者及其他关联人员,这些人员通常都是公司信息的知情人或制造者,往往对相关市场相当熟悉,懂得如何控制信息的内容和披露的时间点,再配合具有公信力的媒体传播,使证券市场的信息虚实混同、真假难分,隐蔽性极大。
3.是一种证券市场欺诈行为证券市场欺诈行为是指在证券市场活动中,欺诈者故意制造或传播不真实信息,引发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
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利用信息手段使市场呈现出活跃假象,误导广大投资者争相购买相关证券,拉抬市场价格实现自己经济利益,主观上和手段上都具有欺诈性。
(三)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的类型
证券市场发展到今天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证券操纵行为,运用不同的信息手段实施的操纵行为也各有不同。
综合来看,信息型操纵行为有以下几种:1.从信息是否真实来看,信息型操纵行为可分为:利用虚假信息的操纵行为和利用真实信息的操纵行为行为人通过网络、媒体或自媒体发布信息误导投资者,干扰市场正常运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操纵行为和《证券法》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十分
相似,实践中常被混淆。
实际上,只要实施了编造、传播不真实信息的行为并且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就已成立,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利不是必要条件;相反,信息型操纵行为中的编造、传播不真实信息行为应当具备影响市场价格并且使操纵者因此获利的能力才能被视为市场操纵行为。
[3]另外,证券市场的信息型操纵行为又有自身的显著特点,即该行为并不仅仅是择机虚构或传播证券信息,它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信息混淆视听,影响市场价格,此处信息更是不分真伪,只追求活跃市场效果即可。
2.从行为的主体来看,信息型操纵行为可以分为:(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人员实施的信息操纵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人员都知晓本公司的重大信息,甚至可能就是该信息的决策人或参与者,若此类主体针对重大事项实施信息操纵行为,该行为的隐蔽性和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不言而喻。
(2)专业机构实施的信息操纵专业机构是联结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中间人,是投资者了解市场行情的关键渠道,出于逐利心理单独或者与上市公司合谋欺骗广大投资者不仅违反相关法律和职业道德,更会大大引发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不信任,导致证券行业凋零。
(3)一般市场主体实施的信息操纵一般市场主体通常利用编造、散布不真实信息进行操纵行为。
3.从操纵行为的组合来看,可分为:(1)单一型信息操纵行为单一型信息操纵行为指的是不依赖他种手段或工具,仅通过信息披露或信息传播手段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行为。
(2)复合型市场行为实
践中,单纯利用信息手段很难实现市场操纵,必须借助二级市场的交易操纵等行为才能达到影响市场的作用,这时就出现了复合型信息操纵行为。
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操纵行为,它除了具备一般操纵行为要素外,还可能采取行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等其他手段,只不过在这些手段当中,信息操纵占主要地位。
二、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一)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与传统股票操纵行为的区别
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高调兴起,笔者在此以徐翔案为例,从信息优势方面来分析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与传统股票操纵行为的区别。
依《刑法》相关规定,传统的股票交易操纵行为主要有三种模式:(1)行为人借用自己的持仓和资金优势,单独或合谋,连续买卖某支股票,进而实现对该股票价格的操纵。
(2)对倒交易,即行为人和他人通谋,在商定好的时间内依照商定的价格和途径相互买卖达到操纵股票价格的目的。
(3)自买自卖行为,即行为人把受控于自己的多个账户进行相互交易或者自己和自己进行交易以达到操纵股票价格的目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股票操纵均是在反复的买卖过程中实现对相关股票的操纵的。
由《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19条可知,信息优势是指相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和了解在时间、信息的完整性和精确度上处于上风。
在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过程中,行为人并不像传统股票操纵行为人那样反复交易,而是在暗自早于他人买入股票后,单独或者合谋发布利好消息使其他投资者跟风购
买,拉抬股价,待股价涨至一定程度,再早于他人暗自卖出,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徐翔与上市公司合谋择机发布“高送转”方案,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消息,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抬高股价,最后以实现股票增值或抛售股票的方式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即是如此。
综上,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利用的对象不同:传统买卖型操纵行为利用的是控制在自己手里的“钱”去干扰股市、抬高股价从而实现操纵目的的,而信息型操纵行为则是通过自己可以控制的“信息”干扰股市,用“其他投资者的钱”抬高股价,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4]
(二)信息市场型操纵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的区别
内幕交易行为指的是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和以不法手段得知内幕信息者,于有关证券交易或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公开前,购买或出售该证券、泄露该信息或向他人推荐该证券以取得利益减少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人员与信息型操纵行为人一样具有信息优势,但二者亦有显著区别。
第一,从主体上来看,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者和非法了解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而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的主体是证券市场的全部参与者,一般是对信息的发布有一定控制能力的人。
第二,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看,内幕交易行为人主观上是利用尚未公开的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是从信息自身的“重大性”和“非公开性”获取利益。
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人则是企图通过控制发布信息的内容和时间节点影响其他投资者对市场行情的预测来取得自己的经济利益,也就说信息型操纵者是借助控制市价来实现目的的。
第三,从信息的本质来看,“重大性”和“非公开性”是内幕交易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