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操纵行为
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理解

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理解
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理解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对投资者造成不公平的行为,也就是伪造市场信息,阻止资产价格自然变化的行为,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市场操纵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操纵行为有虚假报价、开盘控制、股票借款狙击等,这些行为制造、变造市场信息,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市场的公正秩序。
市场操纵的影响很大,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者的信心,导致市场波动,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运转。
防止市场操纵,必须加强法律规范。
要认真研究,出台严格的法律法规,建立严密的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同时,投资者也要做出贡献,要提高投资技能,多学习理财知识,减少投资风险,加强投资风险掌握,及时分析市场动向,提高自身投资素质,增加投资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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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市场操纵揭示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和后果

证券市场的市场操纵揭示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和后果证券市场的市场操纵:揭示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和后果市场操纵是指一些投资者或者交易者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达到操纵证券价格或市场走势的目的。
市场操纵行为可能会导致市场的不正常运作和扭曲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从而对证券市场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后果。
本文将揭示市场操纵的具体内容、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一、市场操纵的具体行为市场操纵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抬高或压低证券价格:操纵者通过大量买入或卖出特定证券来人为推高或压低其价格,从而产生虚假的市场走势。
2. 虚假宣传和操纵信息:操纵者散布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以误导市场参与者对某只证券的判断,进而影响其价格。
3. 操纵交易量:操纵者通过人为操纵交易量来影响市场情绪,制造假象,进而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4. 集中交易:操纵者以串谋的方式通过集中的交易来改变某只证券的价格,从而实施市场操纵。
二、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可能产生以下影响:1. 冲击市场稳定性:市场操纵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进而引发市场恐慌情绪,对市场的稳定性产生冲击。
2. 扰乱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市场操纵会扭曲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使得证券价格脱离实际价值,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开性。
3. 建立不公平竞争环境:市场操纵使得市场参与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
4. 增加交易风险:市场操纵行为往往使市场参与者难以准确预测市场走势,增加了交易风险,对投资者造成潜在损失。
三、市场操纵行为的后果市场操纵行为可能产生以下后果:1. 法律责任:市场操纵是违法行为,涉及操纵者可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2. 证券市场声誉受损:市场操纵行为使得证券市场的透明度降低,影响市场的公信力和声誉,进而可能减少投资者的信任和参与。
3. 投资者损失:市场操纵行为使得证券价格失去合理性,导致投资者面临潜在的投资损失,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违规操纵市场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规操纵市场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自查报告近期,我公司经过对内部市场操作进行深入调查和自查后,发现了一些存在违规操纵市场现象的问题。
为了保障市场公正、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我公司特别编写此份自查报告,向监管机构和相关利益方说明我们的发现,并承诺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调查和发现在对公司市场操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调查后,我们发现了以下违规操纵市场的问题:1. 价格操纵:我们发现,公司某些商品在特定时间段存在异常的价格波动,不符合市场行情和供需关系。
经过初步调查,我们怀疑相关人员在市场操作中参与了价格操纵行为。
2. 虚假宣传:在市场营销过程中,我们发现某些宣传信息存在夸大事实、虚假宣传的情况。
这些宣传措施可能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正竞争环境。
3. 内部交易:我们发现一些公司内部交易存在利益输送、信息不公开等问题。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原因分析我们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以下原因可能导致了违规操纵市场的行为:1. 缺乏有效的监控和控制机制:公司内部市场操作缺乏有效的监控和控制机制,导致相关人员有机可乘,进行违规操纵行为。
2. 利益驱动:某些关键人员可能被个人利益驱使,从而进行了价格操纵、虚假宣传和内部交易等行为。
3. 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部分员工对市场操作风险的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导致违规行为的出现。
三、整改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公司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1. 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加强内部审核和审计机制,建立健全的市场操作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规范市场宣传:明确宣传内容,杜绝夸大事实、虚假宣传行为,确保市场宣传信息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
3. 加强员工培训: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认识,加强员工对市场操作风险和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合规意识。
4. 强化监管: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大对市场操作的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违规行为。
期货交易中的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

期货交易中的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在期货交易中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它们对市场的秩序和公正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的定义、主要形式以及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一、市场操纵的定义和主要形式市场操纵指的是一些参与者通过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以谋取个人或集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以操纵市场供需关系、虚假宣传、制造市场噪音等方式来实现的。
市场操纵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 炒作:某个参与者通过大量的交易来推高或推低特定期货品种的价格,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
这种行为通常伴随着虚假宣传和市场炒作,对市场造成极大的干扰。
2. 集中交易:少数参与者通过联合行动,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交易,以改变市场价格。
他们通过内幕消息、特权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等手段获取利益,并扭曲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虚假信息宣传:参与者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散布谣言,误导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市场波动,从中获取利益。
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的影响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和价格形成机制,导致市场失去公平竞争的基础,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2. 损害投资者利益: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使得市场价格失去真实性,投资者往往在错误的信息指导下进行交易,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3. 破坏市场信任: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信任,使得投资者对市场的整体认可度降低,进而影响市场的流动性和发展。
三、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的防范和监管措施为了防范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保护市场运行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应加大对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规则,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
2. 提高投资者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辨识能力,使其能够正确判断市场信息的真实性,降低被操纵的可能性。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一、操纵市场行为理论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内容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这类行为包括:(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6)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三、操纵市场行为具体认定《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可以将操纵市场行为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一)连续交易操纵认定《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
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具体认定由《指引》明确。
商法中的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商法中的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商业活动的推动,而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则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商法规定。
然而,在商业活动中,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探讨商法中的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并分析其对商业环境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市场操纵行为市场操纵是指通过虚假宣传、人为操纵交易等手段,人为地改变市场供需关系,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市场操纵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市场操纵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是虚假宣传。
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可能夸大产品的功效、质量和性能,甚至编造虚假的销售数据和用户评价。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违背了商业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另一种常见的市场操纵行为是人为操纵交易。
市场价格的形成应该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但是一些投资者或者机构可能通过大量交易来人为地推高或推低某种商品或证券的价格,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人为操纵交易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使市场价格失去了真实性和有效性。
市场操纵行为对商业环境和消费者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市场操纵导致市场供需关系的失衡,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阻碍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市场操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那些遵守规则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重要的是,市场操纵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后,可能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二、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误导他人做出错误决策,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业信用和市场秩序。
欺诈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是虚假陈述。
企业在广告宣传、销售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渠道上,夸大产品的性能、效果和质量,或者隐瞒产品的缺陷和风险。
这种虚假陈述误导了消费者的决策,使其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产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市场操纵行为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研究

市场操纵行为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研究股票市场是一个充满活力且充满机遇的地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操纵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市场操纵行为指的是个别或集体主体通过虚假信息、不当交易以及其他手段来推高或推低股票价格,达到牟利的目的。
市场操纵行为带来的影响是复杂且深远的。
首先,对于股票市场来说,市场操纵行为扭曲了市场的公正与公平性,削弱了市场的效率。
市场应该是一个信息透明的地方,投资者应该根据真实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然而,市场操纵者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扭曲了市场的信息传递,导致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决策。
这不仅会导致市场失去公正性,也削弱了市场的效率,使市场无法有效地为企业融资和提供资金。
其次,市场操纵行为对个体投资者和市场整体造成了经济损失。
个体投资者受市场操纵行为的影响最为深刻。
市场操纵者会人为推高或推低股票价格,使得个体投资者在买入或卖出股票时失去了市场的真实定价信息。
投资者的决策往往受到市场操纵行为的误导,导致经济损失。
此外,市场操纵行为也会让投资者失去对市场的信心,降低了整体的市场参与度。
再次,市场操纵行为对市场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市场操纵者通过人为推高或推低股票价格,制造了市场的投机氛围,容易造成股票价格的过度波动。
这种过度波动不仅会对中长期投资者造成困扰,也使得市场的风险加大,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
市场的稳定性对于市场各方来说都是重要的,过度波动不仅会损害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长期繁荣。
如何有效应对市场操纵行为?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
其次,要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
市场信息透明度是防范市场操纵行为的重要手段,投资者可以通过透明的信息获取准确的市场定价,减少被操纵的可能性。
此外,还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与投资理财能力,让投资者能够更加理性地对待市场。
虽然市场操纵行为对股票市场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但我们相信通过监管机构、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应对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与公平,保障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操纵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操纵行为在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屡见不鲜。
操纵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探讨操纵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操纵行为的定义及表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通过虚假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价格等手段,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虚假交易:行为人通过虚假买卖、对倒等手段,制造虚假交易量,误导投资者。
2. 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人通过散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投资者对某一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决策。
3. 操纵价格:行为人通过连续买卖、操纵市场价格,使某一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价格与其真实价值严重背离。
4. 操纵交易量:行为人通过操纵交易量,使某一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交易量异常放大或缩小。
二、操纵行为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操纵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在操纵行为发生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操纵行为的,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 信用惩戒对于被认定为操纵行为的当事人,监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参与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等措施,以惩戒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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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纵市场的危害性
• (一)扭曲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 • (二)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三)破坏证券市场秩序,阻碍社会经济 发展
四、操纵市场与相关行为的比较
• (一)操纵市场与欺诈客户 • 欺诈客户: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 易及相关活动中,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 在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侵犯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主要区别是:欺诈客户是针对特定人而为行为, 而操纵行为则是以操纵市场价格为目的,因此本 质上是指向不特定多数的行为。
一般认为,操纵市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不 构成操纵市场。 • ——操纵市场的主观目的:美、英、德等主要 发达国家均已放弃了对市场操纵必须以谋取利益 为目的的要求,我国新《证券法》也删除了旧法 所规定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5] • ——操纵市场的客观方面: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通 过证券交易手段实施,也直接作用于证券交易市 场,但是从此市场本身则并不限于证券交易行为, 还包括影响证券交易的制造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虚 假现象的行为。
• 3、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程 度。[9]
•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 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 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该种行为也叫作相对委托,又称对敲。 • 构成要件: • 1、必须存在两方以上相互串通的行为人。 • 2、必须是同种证券的相互买卖。
• 3、必须是交易时间与交易价格具有相 似形的反向交易。美国证券法力图简 化客观要素,不考虑价格上的一致性, 仅时间上相近即可,我国台湾地区 “证券交易法”则要求具有时间与价 格上的相似性。 • 《认定办法》——约定交易操纵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 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 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 成约定交易操纵。
• 罪之四 蛊惑交易操纵 • “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 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 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由于证券市场变幻莫测,操纵者 手段也是千变万化,很难通过立法全 部归纳总结,所以《证券法》第77条 第1款第4项规定“以其他手段操纵市 场”这一概况性规定。事实上,此前 许多学者已经指出,散布虚假消息, 通过恶意渲染蛊惑来影响股价而获利, 正是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种。
• 《办法》中进一步细化“约定的时间”包 括某一时点附近、某一时期之内或某一特 殊时段;“约定的价格”包括某一价格附 近、某种价格水平或某一价格区间;“约 定的方式”包括买卖申报、买卖数量、买 卖节奏、买卖账户等各种与交易相关的安 排。
•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 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交易量; • 该行为也叫冲洗买卖,又称洗售。 [10] • ——罪之三 自买自卖操纵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 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 对此,《办法》细化“自己实际 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 使用的账户。
• 罪之五 抢先交易操纵 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评级公司提高了对某支 股票的评级,开始在研究报告正式发布之前,抢 先一步、提前建仓,那么则有可能触犯“抢先交 易”操纵的禁区。 严格来讲,抢先交易应该是指,行为人对相 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 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 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利益的行为。 在现行市场环境中,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 者投资建议的情形有多种,比如,在报刊、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在各类电子网络媒介上,利用传 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对公 众、会员或特定客户,对股票或其发行人、上市 公司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但显然,事实 上的公开评价行为并不止这些,所以监管部门执 法时也不会限于这些情形。
• 2 、连续交易。连续交易操纵所要求的 连续交易的次数,各国立法多不作明 确规定,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有差异。 美国证交会认为三次交易记录即构成 连续交易,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与实务 中均认为两次交易记录即可构成交易 的连续性。连续交易不限于同一日进 行,也不论是否有第三人之交易介入, 只要在社会通常观念上认为其具有连 续性即可。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相关内容
•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大类内幕交易主体。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证券法第74条中有明确规定,该条 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及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也被包括 在内,在此基础上,还包括参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或在内 幕信息形成中起决定、批准等主要作用的人及其配偶、有 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并 购重组参与方及有关人员,基于职务或者控制原因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 。
•
• 构成要件 • 1、利用优势 • ——资金数量优势: 对于“连续交易操纵”,《办法》认为, 当集中动用的资金数量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凭借资金优势操纵市 场: 一是: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 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 二是:可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 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 三是: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 券当期交易量的20%; 四是: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高管操纵公司信披进行内幕 交易者,妨碍执行公务者,累犯者及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进 行内幕交易者,将被予以从重处罚
市场操纵行为
操纵市场是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不当行为之一, 其历史与证券市场一样古老。 世界上最早的操纵市场案件是英格兰1814年 的Rex v.de Berenger案件。[1] 操纵市场行为是扭曲证券价格形成的正常规 律,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 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证券市 场秩序,各国《证券法》都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 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都将打击操纵市场行为作 为其主要工作之一。
•
• 操纵市场的客观方面是指操纵市场的手段, 如运用了一定的市场的支配力,这种手段 可以使语言,如散布谣言;也可以使行动, 如哄抬证券价格即当事人拥有的影响证券 交易价格的力量,包括资金优势、信息优 势、职权优势等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可以 针对直接相对人,也可以使第三人或某种 工具为媒介。1993年在我国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生的“苏三山”事件,就是制造、散 布虚假消息,影响股票交易,从而牟取利 益的操纵市场案。
•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该条主要是对操纵市场行为 类型的兜底性的规定,一般是指通 过散布不实信息操纵市场的为。
• 《市场操纵认定办法》除对证券法 第77条就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 操纵和自买自卖操纵行为的认定进 一步细化之外,还增加了其他5种 操纵行为的认定。其中,蛊惑交易 系指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 息,诱导投资者做出买卖决策,影 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从 预期市场变动中直接或间接获利的 行为。
•
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74条第1款第(三)、(四)、(五)、 (六)项对操纵市场进行了规定。 • 1993年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第7、8条对操纵市场进行了规定。 • 1998年 《证券法》。 • 2005年《证券法》第77条规定。
二 、操纵市场的概念
• (一)操纵市场的概念 • 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 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使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 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扰乱证券市场 秩序的行为。 • 各国立法往往不对操纵市场的定义作出规定, 而是明确规定一些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同时,又 将其具体判断留给证券监管机构与法院,从而使 其成为一个开放的范畴。我国《证券法》未对操 纵市场作明确的界定,仅1993年《禁止证券欺诈 行为暂行办法》第7条作了定义。
五、操纵市场行为的具体形式
•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 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 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 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 易量; • 这是连续交易操纵又称连续买卖。该操纵 发生的证券权利转移,属于真实买卖。
中国证监会已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借鉴 发达市场经验,针对目前市场情况,制定 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内 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 已在业内试行一段时间。 • 关于操纵手段的认定,《市场操纵认定 办法》指出,当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偏离真实供求条件下投资人自主买卖所应 形成的正常水平时,即可认定是交易价格 或交易量受到了影响。其中,连续交易操 纵、约定交易操纵是主要的操纵方式。
•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 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 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 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当然,在打击“蛊惑交易”过程中,首先有 必要搞清什么是“重大虚假信息”?具体案例纷 繁复杂,但应该说,那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 整或不确定的,能够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都应属于。 而具体哪些情形才够得上“蛊惑交易”操纵?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当然要归入:编造、传 播、散布虚假信息;在虚假重大信息发布前后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价格 或成交量受到影响;虚假重大信息是有关股票价 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则涵盖通过骗取、套取、偷听、 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违法 所在机构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基于对两大类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一旦这两类人在内幕 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 泄露该信息,则将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包括买二)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 • 虚假陈述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 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 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 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 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 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 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 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