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体育活动中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分析

体育活动中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分析
体育活动中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体育比赛、训练、聚集等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一系列群体行为。
它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规模大: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往往是庞大的,参与者数量众多。
比如在足球比赛中,球迷集体骚扰裁判员、对手球员等,参与人数一般都很多。
2.动荡性: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带有一定的动荡性质的。
由于集体行动多涉及到情绪激动、行为激烈的人群,一旦引发事件就往往无法控制,造成骚乱、冲突等不良后果。
3.协同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之间一般会相互协作,以达到共同的目标。
这种协同行为可能是正面的,比如足球队员在比赛中互相配合、协作,共同获得胜利;也可能是负面的,比如球迷集体暴力、破坏,严重影响比赛进程和社会秩序。
4.社会性:群体性事件多与社会、人群息息相关。
参与者来自不同的群体、阶层,他们的行为和想法都可能被社会和舆论所影响。
另外,一些群体性事件也可能带有一定的政治性质,受到政治势力的调度和操控。
5.表演性:群体性事件不仅是行为,也是一种表演。
参与者会通过某些特定的动作、音响等方式向外界传达自己的立场、情绪和观点。
这种表演性质有时也是一些人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一。
总之,体育活动中的群体性事件是复杂多元的,其特征也因事件本身和参与者不同而异。
理解这些特征,对于防范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

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大量的人员因某种原因而聚集在一起,进行共同的行动或表达特定的诉求,从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事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在全球范围内频频发生,给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
本文将针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研究,并撰写一份研究报告。
一、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和特征群体性事件是指人数众多、集体行动的社会事件。
其特点是:1.人数众多: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通常以数十人或数百人甚至数千人为单位,规模庞大。
2.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通常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方式,共同进行某种具体的行动。
3.特定诉求: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通常针对某种具体问题或需求,对政府机关或其他相关方提出诉求或表达不满。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影响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多种多样,其中主要原因包括社会矛盾的激化、政府政策不公等。
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和政府的影响也是巨大的:1.社会秩序受到冲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常常伴随着交通堵塞、财产破坏等,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
2.政府执政合法性受到质疑:群体性事件往往意味着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未能满足民众的需求,导致政府执政合法性受到质疑。
3.舆论引导和社会变革:群体性事件往往通过媒体等渠道广泛传播,引发社会大众的重视,推动社会舆论引导以及社会变革。
三、对群体性事件的管理和应对措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给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和应对措施:1.政府公正与透明:政府应加强公正和透明的决策过程,减少社会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2.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问题,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加强应急管理和公共安全意识,提升政府和社会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能力。
四、群体性事件的国际比较分析群体性事件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不同国家面临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也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采用强硬手段镇压群体性事件,但也有一些国家倾向于采取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群体性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群体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群体性案件进行了专门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群体性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群体性案件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群体性案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涉及众多当事人,且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共同利益或诉求,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2. 特征(1)当事人众多:群体性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可能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诉求多样:群体性案件当事人诉求多样,可能涉及经济、政治、民生等多个领域。
(3)影响范围广:群体性案件可能引发社会关注,影响范围广泛。
(4)社会影响大:群体性案件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群体性案件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群体性案件进行了规定。
2. 群体性案件的处理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在接到群体性案件起诉材料后,应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资格等。
(2)分组审理:对于涉及众多当事人的群体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分组审理的方式,将当事人分为若干小组,分别进行审理。
(3)公开审理:群体性案件应公开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公平。
(4)调解、仲裁:对于群体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仲裁,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5)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群体性案件时,应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群体性案件的法律责任(1)当事人责任:群体性案件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对于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调解、仲裁机构责任: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群体性案件时,应依法进行,如存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特点、成因,并探讨相应的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迅速蔓延的特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消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一旦某一个事件触发了民众的情绪,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二、多发性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个案,而是多个事件频繁发生。
这些事件可能是因为相同的原因导致,也可能由于不同的原因,但都有导火索和原因等特点。
三、参与人数庞大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往往是大量民众,他们由于某些诱因而聚集在一起,形成庞大的群体。
这些人可能是受到不公平待遇、不满政策、受到不公正对待等因素的激发。
一、社会矛盾激化。
社会不公正现象以及各类矛盾不断积累。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需求不断增加,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问题也日益突出,导致不满情绪在群体中迅速蔓延。
二、传播渠道的普及。
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民众提供了表达诉求和情绪的渠道,一旦某个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关注,很容易通过转发、分享等方式快速扩散,从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三、社会管理的不完善。
在一些地方,对一些极端分子的激进思想和行为没有及时有效的监管和打击,导致这些人以及他们的思想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从而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
针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应从多个层面进行。
一、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着力解决社会中的不公问题,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
二、加强舆论引导。
加强对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管理,严厉打击散布谣言、煽动性言论的行为,引导公众理性表达、理性思考。
三、完善社会管理体制。
加强对极端分子和激进思想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恶性事件的应对机制,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四、加强社会心理疏导。
建立健全社会心理疏导体系,及时对受到不公公正待遇的群体进行引导和帮助,缓解其不满情绪,预防潜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群体性事件

六、高校学生应如何理性维权?
一、要树立责任意识 二、增强分辨能力 三、要利用正式组织和社团等,表达诉求, 培养民主政治意识。
总 结
在社会转型期,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凸显,城市的职工下岗、高 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改制、劳资纠纷、房屋拆迁、市容管理等,农村的土 地流转、厂矿环境污染,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 不稳定事件。尽管每个群体、每个人都有可能有种种缺憾和不满,但13亿 人同舟共济,闯过急流险滩是大局。每个公民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 珍惜社会稳定,在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上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理性地维权。 面对近年来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屡屡出现的极端行为,我们既要实事求是地 把握冲突背后的合理诉求,也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暴力表达,依法打 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种群体性事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的利益协调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 中,政府负有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责任。要切实解决 民众的民生困难,跟踪分析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那些领域和环节, 特别是体察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拿出过硬措施认真整改,最大限 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化解消极因素。正如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 在石首骚乱后与当地基层干部群众座谈时所言:一个地方不稳定,当地群 众的损失最直接。没有人管,没有人问,矛盾就会越积越多,怨气就会越 来越大。 基层政府需要认真研究,大力推动政务透明、民情上达和司法公正, 矛盾到来时“勇于承担责任”,坚决地取缔暴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群体性事件为什么会产生 群体性事件为什么会产生
1、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 2、群众缺乏表达渠道 3、政府管理能的关系
当前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型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推进,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逐渐拉大,经 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和矛盾。
这些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我们来分析一下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方面,这些事件的性质多样化,有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土地征收、民生问题等多种类型。
这些事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规模庞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深远、持续时间长、表现形式多样化等。
这些特点使得群体性事件变得复杂多变,处理起来也更为棘手。
我们需要了解造成这些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社会矛盾激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一些矛盾因素长期得不到解决,就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二是民众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
在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上,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应对方式可能不够及时、有效,导致民众的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从而激化了矛盾。
三是社会治理能力不足。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各种原因,社会治理能力不够强,往往不能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也容易助长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我们需要探讨针对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这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深入分析问题,找出症结所在。
对于每一个群体性事件,政府部门需要深入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以便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二是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要加强社会矛盾的调解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以减少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三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政府部门需要提高自身的社会治理能力,加强对社会矛盾和问题的预测和干预能力,尽量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是加强民生工作。
在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做好民生工作,满足民众的合理诉求。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非常值得关注。
通过认真分析特点成因和对策,有助于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群体性事件

4 大力发展经济。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 的根本原因。由于社会生产的剩余产品数量极少,根本满足不了社会所有成员的需求,于是社会处在严重的对抗和冲突之中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 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是弱势群体维护其自身利益的一种特殊方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都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相关。只有经济发展 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稳定才有最可靠的保证。不论是那些以“人权”、“民主”为名义的。还是某些竭力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的人寻找的种种借 口,其实质问题依然是围绕经济利益的。因此,发展是硬道理,解决群体性事件归根结底就是要发展经济。所以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稳定和发展的主题, 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为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奠定坚实的 物质基础。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已成为一种常态。
在这种情况下,了解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其对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定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其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1.社会背景问题。
从根本上分析,群体性事件起源于社会矛盾和问题。
在当今社会,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如贫富差距、农村城镇差距、文化教育差距等,这些问题可以成为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内在因素。
2.现代社会文化影响。
现代社会的文化分化和多元化,往往使年轻人在面对生活和学习上的压力时,感到相当孤立和苦恼。
这些负面情绪也成了构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因素。
3.新媒体的快速发展。
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使人们用于获取信息的媒介不再局限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新媒体的出现,扩大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然而这也可能导致许多错误信息的传播和公众心理生理加速响应,从而形成一些漫无目的,非理性的行为或者言论。
4. 治理机制不完善。
治理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的公共管理的存在问题,包括政策制定不全面,管理资源与人力不足等,另一方面是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治理的缺乏,群众缺乏完整的参与渠道和途径,且个人所在的社团组织素质较低。
5. 与事件处置的误区,一些领导和部门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的理解、思考和处理方式,在处理过程中的舆论失误、情绪化、攀比,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和压力。
二、对策1.改善社会背景问题。
政府应该通过制定更全面的政策,人口普及的教育,促进城乡一体化等措施,减少社会矛盾和压力。
通过中长期计划以及改革,逐步解决民生问题,并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矛盾和隐患。
2.引导健康的文化影响。
能够有意识地引导、建立健康的当代文化,尊重地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提高自身维权观念和维权行为能力。
同时需要完善统计信息宣传、舆论引导和协调等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体系的建立,提高群体事件的处理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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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特征伴随着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增加,这种利益表达的方式已日趋常态化。
现代的农民工特征与近年农民工的群体性事件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或者说,在这些农民工群体性的事件中,体现出如下特征。
1.主体重塑:从默默忍让到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现代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对现行法律与政策有了解较多,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强。
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现代农民工会更多地追求权利平等,抵制社会歧视,并会对资方管理的方式做出合法性的评估。
他们基于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如果他们对资方的管理方式或者管理行为产生不满,就会自觉地反思工厂的管理模式与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具有合理性。
如果此时,资方出现一些不当行为或者劳资之间的偶然性事件,通常会被他们解读成资方对工人权利的蔑视与侵犯,全厂范围的集体行动由此引发。
因资方粗暴专制的管理方式或者保安人员的不当行为而引发行动个案,在笔者收集的172个个案中并非少数。
例如,在广东深圳的某塑料制品公司(日资)的工人于2011年1月举行的罢工中,工人们在互联网发布的消息,称罢工原因是工人不满资方的刻薄待遇。
其具体原因是,资方在2010年末举行聚餐时,不仅没有邀请普通员工参加,而且给工人们的午餐加餐仅仅是一只鸡腿;工人们在随后举行罢工,并且堵路抗议,要求改善食堂饭菜质量,提高食堂待遇。
在2011年6月,广东广州的某手袋厂(韩资)有数千名工人罢工,新上任的韩籍董事长对工人管理苛刻是罢工的起因,禁止工人在工作时间里喝水、上厕所;同时工人们还指出,韩籍的管理人员存在任意辱骂工人,有的管理人员借“检查”为名,随意的出入女厕所。
在2011年11月,江苏太仓的某电子公司(日资)的数百名工人罢工,原因是日籍主管用语言侮辱工人,工人要求该名主管立即辞职。
在2011年11月,广东深圳的某电子厂(台资)有近百名工人聚集于厂门口举行抗议活动,一方面表达对资方安检制度的不满;还表达出自身权利不受尊重,“工人们说,他们每天要接受12次安检,有时候保安还会对女工搜身;工人们质问,在资本家眼里,我们哪里还有做人的尊严?”。
[1]2.时间节点:从日常运行到雇佣关系变动之时曾有人在研究文献指出,在社会上出现了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多样化的倾向。
,可以在雇佣关系的日常运行中看到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多样化的倾向,但是当雇佣关系发生了变动后,在农民工高度聚集的制造业和独特的“宿舍劳动体制”中,他们的利益诉求会在短时间内趋于一致,而且能迅速引发农民工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受2008—2009年金融危机和2011年欧债危机的影响,我国沿海地区以外贸出口产品为主的制造业企业面临着订单减少,出口困难等诸多问题,制造业企业采取关闭工厂、搬迁工厂、大量裁员或者转让产权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
这些做法致使雇佣关系出现了变动,例如:有些工人不愿意随厂搬迁而不得不选择辞职,有些工人因为工厂关闭而需要重新寻找工作,还有些工人因雇主变动而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每个人面临的就业前景不同,但是他们在此时所产生的利益诉求却一致,即,要求资方在雇佣关系变动之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172个个案中,由这一诉求引发的个案为44起,占比重为25%。
另外,还有12起是因雇主在拖欠工资之后逃逸引发的个案,在这些个案里,农工们将行动的对象指向了当地政府。
农民工高度集中的特征也使资方的些微举动与变动极易被觉察并加以传播,加之对雇主长期的不满和不信任,这些使他们对资方的承诺持高度的怀疑态度,也使不少的集体行动是在农民工认为雇佣关系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到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发生的。
在2011年1月,广东东莞的某制鞋厂(台资)的300名工人罢工并堵路,员工之间传闻工厂要搬迁是起源,资方明确告知搬迁信息和经济补偿方案是工人们要求。
在2012年8月,广东江门的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港资)的法人代表意外身亡后,工厂拖欠了工人三个月的工资,一些员工在得知这法人代表意外身亡这一消息,由于担心资方无法偿还工资,于是在10月中旬采取拦路、堵路等方式聚集在公司门口追讨拖欠的工资。
在2012年11月,广东深圳的某电机公司(日美合资)的6000多名工人举行罢工连续两天,罢工原因是资方欲将公司产权转让,员工们对雇主变换之后原有工龄归零存在担心,于是要求资方先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再与新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2]3.行动目标:从城市化的消费需求到经济利益诉求当代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在消费观念、娱乐方式和社会交往模式都更接近城市青年。
在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调查报告中,研究者通过对两代农民工的日常开支进行比较后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在消费习惯上逐渐城市化,他们在娱乐、服装、通讯等项目上的花费都显著高于老一代[2]李琪:“以势维权”:新生代农民工与集体行动,中国工人,2013(04):12-16.农民工,例如,他们在服装和娱乐上的花费分别是老一代农民工的2—3倍。
在共青团北京市委的调查结果中也显示,新生代的农民工月平均支出为1478元,在其收入远低于北京市城镇职工的情况下,呈现出的经济特征是“收入节余较少、生计型消费为主”。
这种消费需求模式出现的变化使新生代农民工存在“收支相抵甚至透支”的问题,进而使他们产生对现有的收入水平的不满。
他们对工资收入的不满,促使增加工资成为集体行动中的主要诉求。
在172个工人集体行动个案中,首要诉求为增加工资的个案为33个,所占比重为19.1%,在其他个案中,增加工资也是行动的诉求之一。
此类诉求正好说明,新生代的农民工已经不再满足于工资水平仅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增加,也不再能容忍以延长工作时间来获取加班工资来增加收入的方式。
可以说,农民工集体行动诉求的主旋律或者必然出现的诉求是增加工资,提高工资水平。
例如,在2012年9月中日两国因钓鱼岛主权问题关系紧张阶段,工人们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日资工厂中,举行罢工行动以示抗议,在行动中,他们除了抗议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宣示之外,均提出了增加工资也是他们的诉求。
[3]4.动员手段:从口口相传到互联网与现代通讯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农民工信息传递的范围大大扩展,从熟人间的口口相传,延伸到现在互联网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广泛使用。
可以说,绝大部分的农民工都已经将移动通讯作为一种联系手段,大部分人都熟练地掌握着互联网技术。
互联网和现代通讯技术是有制造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动员潜力和行动信息传播的推动力,为农民工的随时沟通和迅速聚集提供了便利。
在2010年广东南海本田公司罢工的过程中,工人们已经使用联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与QQ等。
在2011年之后的工人集体行动中,工人们来传递信息更多的是使用微博。
有相关专家指出,微博提供的是一个交流信息的平台,当工人发生集体行动时,微博平台上既可以让不同地区、不同工厂中的工人们了解到罢工的起因与工人的诉求,也能够动员相关工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开展相似的集体行动;同时也使工人们有可能得到来自其他社会群体的理解与认可,得到社会尊重。
因为微博支持图片和视频分享,信息发布者可以用手机拍摄罢工场面,再将照片或视频附在微博文字后面传递出去,这种图文并茂的传播方式极大增强了消息的可信度。
在笔者收集的172个案的相关报道中,有超过半数的个案是通过微博以图片、视频的形式传播的。
在2011年8月,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要大量裁员的消息在网上传递时,就有一个[3]李琪:“以势维权”:新生代农民工与集体行动,中国工人,2013(04):12-16.由该公司员工建立的QQ群在议论交流有关裁员信息,有知情人士称,截至2011年9月7日,该QQ群已有490人,其中也有媒体人士。
员工们在这个QQ群中策划了统一的行动,并利用这个平台与媒体保持联系。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在所在对此案协调中发现,工人们“把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抬高到决定性的地位,认为只有外界舆论、市场、政府、社会等等的压力才足以让公司就范,他们想方设法地联系记者、向外界爆料、更新微博”,致使“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组合人群、统一诉求,并完成策划组织工作等成为这次集体行动的亮点之一。
”在2012年3月,广东深圳的某电子公司(日资)的员工们因不满资方在提高工资,同时削减津贴而举行罢工。
事后有知情人认为,此次罢工班组长等基层管理与一些技术人员发挥了核心作用,他们承担了从罢工的诉求归纳、发言和谈判到与媒体及其他社会支持的联络工作是一个显著特点;在罢工开始时,现场的工人已经人手一份“问题诉求总结”,在不少微博、博客和网站上,还广泛的流传着一份该厂“全体员工致社会的公开信”。
,罢工的对象集中、明确,而诉求的集体讨论和归纳实际上是一个工人的组织和动员过程,正是得益于这些清晰的诉求归纳。
[4]在2011年广州增城大敦村发生的农民工群体事件,这里的农民工利用微博传播信息,普通民众均通过图文并茂的微博进行了了解。
虽然微博已成为社会成员维权的新型工具,却让群体性事件中背负着巨大维稳压力的地方政府焦头烂额。
传统的官方发声渠道与微博上的互动形成鲜明对比,传统的官方发声渠道依然保持沉默。
在增城事件中,官方在2011 年 6 月 11 日和 12 日连续两次通报事件已得到控制,但12 日晚又继续发生了打砸烧事件并通过微博为公众所知。
官方信息的滞后和缺位让谣言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各地方政府须直面民众对官方信息信任度不高的现实,广开言路,让媒体把真实信息迅速传递出去。
[5]5.行动依据:从“以理维权”到“以势维权”当代农民工的群体性事件的行动与过去工人集体行动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他们的行动依据是“以势维权”,可以把这种“势”理解为行动参与者的组织规模或者聚合程度。
在已经基本完成的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曾经发生过一些工人集体行动的个案,在改制过程中,当工人们感到利益损失时,会采取罢工、堵路、请愿等集体行动的方式表达不满。
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研究员提出[4]李琪:“以势维权”:新生代农民工与集体行动,中国工人,2013(04):12-16.[5]郑颖:创新社会管理的几点思路———以广州增城聚众滋事事件为例,《理论探索》2011 年第6 期,102-104的“以理维权”的解释框架,系统归纳了此类工人集体行动的本质与基本依据。
但是,这个“以理维权”的解释框架,已经难以作为农民工的群体性事件行动依据。
根据日益增多的农民工群体事件是将“以势维权”作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当农民工认为自己的组织规模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例如,可以动员一个工厂全体工人或者大部分工人或者关键生产部门的工人时,即可发起行动,并对行动结果做出较为乐观的评估。
这种“以势维权”具有以下特征,农民工提出的诉求有可能超出法律的底线,以致资方在本身并无违法行为之时,陷入到一场劳资纠纷之中,或者说,农民工对诉求的合法性不再予以考虑,他们的诉求可能仅仅是基于自己对诉求合理性的理解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