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职责融合及法规适用选择
母婴保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母婴保健是指对孕妇、产妇、新生儿和婴幼儿进行保健服务,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我国制定了《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母婴保健工作,提高母婴保健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母婴保健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母婴保健法律体系1.《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是我国母婴保健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母婴保健工作的方针、原则和任务,规定了母婴保健服务的范围、内容、责任和保障措施。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是《母婴保健法》的实施细则,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职责。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母婴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三、母婴保健法律原则1.预防为主原则母婴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通过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手段,降低母婴疾病发生率,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2.母婴权益保护原则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母婴合法权益,保障母婴获得适宜的保健服务。
3.母婴保健服务均等原则母婴保健服务应当面向全体公民,确保所有孕妇、产妇、新生儿和婴幼儿都能获得适宜的保健服务。
4.母婴保健责任原则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应当履行职责,确保母婴保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母婴保健服务内容1.婚前保健婚前保健是指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的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健康教育、婚前咨询等。
2.孕产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是指为孕妇、产妇和新生儿提供的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咨询、孕期保健、分娩保健、产后保健等。
3.儿童保健儿童保健是指为婴幼儿提供的保健服务,包括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儿童保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主席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妇幼健康,妇女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03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实施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如讲座、培训班、宣传册等,提高公 众对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
媒体传播
利用媒体资源,如电视、广播、报纸 等,广泛传播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相 关知识和信息,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
案例分析
此案例突显了母婴保健法律法规 对于保障母婴权益的重要性。对 于医疗机构未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行为,法律需予以严惩,以维护
母婴健康权益。
案例二
01
案例概述
某市开展母婴保健专项行动,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有效提高了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覆盖率。
02
实施效果
该市母婴保健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均有所下降
露和滥用。
违法惩处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 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母婴保健的法律救济
01
02
03
权利救济途径
当母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可通过行政复议、 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
赔偿机制
对因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 规造成来自婴损害的,应依 法给予赔偿。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的 母婴提供法律援助,帮助 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05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未来 展望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
立法完善
随着社会对母婴健康问题的关注加深 ,未来将有更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 覆盖更广泛的内容,以保障母婴权益 。
国际化接轨
我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将进一步与国 际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立 法质量和水平。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我国现行...

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复习题1.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属于限制人口增殖的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核心内容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征是什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征是:即提出了限制人口数量过快增长的要求,又提出了提高人口出生素质的要求;即提出了国家提倡什么,又提出了国家抑制什么;贯彻了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一刀切的精神;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但生育数量可以适当放宽。
3.计划生育的内容是什么?计划生育的基本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以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者所在省决定。
即核心内容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4.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什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宗旨。
5.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职业道德是什么?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职业道德概括为四十个字: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爱护群众,服务群众;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尊重科学、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6.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哪些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社会护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各省颁布的人口计生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颁布、执行、修订日期各是什么时间?有几章几节?是2001年6月13日经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修订,修订版共六章46条。
【专家课件】《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职责融合及法规适用选择

法律适用:
• 我国已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承认了合法 有效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 得以适用的法律地位。那么,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行政机关依法适用合法有效的规 范性文件更是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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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96号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
日) • × × 省母婴保健法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
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33号令,2002年12月13日公布,2003
年5月1日起施行) •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卫生部1989年2月10日颁布实施) •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6月13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
• (三)我部就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方面的答复或批复一经作出, 其他遇有同类或相似问题的地方,应遵照或参照答复或批复的内容执 行。
•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
•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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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 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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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违法行为"基本特点是:
• 1.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如 果某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 这种行为就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规范竞合的 行为。有权机关只能确定某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合 法有效的。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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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96号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 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 照适用。
母婴服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母婴服务是指为孕妇、产妇和新生儿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孕期咨询、产前检查、分娩服务、产后康复、新生儿护理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母婴服务行业逐渐兴起,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力,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母婴服务之名,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母婴服务市场,保障母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对母婴服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我国母婴服务行业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母婴保健服务的范围、内容、质量要求,以及母婴保健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母婴保健服务的规范要求。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对医疗机构设立、运营、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到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其中对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运营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5.《广告法》《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起施行,对广告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涉及到母婴服务广告的发布和宣传。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起施行,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涉及到母婴服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三、母婴服务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母婴保健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设立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场所和设施;(2)有符合规定的技术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4)有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服务。
卫生法律法规 第九章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 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 见。
3. 产前诊断 《母婴保健法》规定,孕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 产前诊断: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 疑畸形的。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 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建议不宜结婚。双方为直系血亲、 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 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 的;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 行为的,应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建议暂缓结婚。发现指定传染病在 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 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应注明“建 议暂缓结婚”。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 精神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经 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 医学检查证明。
2. 婚前医学检查的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 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 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 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
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孕产期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从怀孕开 始至产后的42 天内的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 供的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 是母婴保健的中心环节。婴幼儿保健指对从 出生至3 周岁的婴幼儿进行的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 《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 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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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同一级别法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后法优于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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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法规条款
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 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 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 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 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08月27日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308号令,2001年6月 20日) × × 省母婴保健法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 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33号令,2002年12月13日公布,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卫生部1989年2月10日颁布实施)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6月13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 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发 布)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2月16日公布自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2年12月9日颁布)
× × 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地方性 法规或规章
4
关于印发《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3]32号)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 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1〕140号 )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 审基本标准(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18号)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卫妇社发[2010]96号) × ×省计划生育技术规范……
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96号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 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 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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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效力
1.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规章 2.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规章 3.省级规章 > 市级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 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 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 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 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 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为依据。
行政诉讼
依据 参照
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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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 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新的规定。
1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
(二)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 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 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 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 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 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 释或者裁决
3
计划生育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 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国 务院令428号修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法》 《母婴保健法》 职责融合及法规适用选择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 主任医师
石滨
1
母婴保健常用法律法规
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 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 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 适用旧的特别规定; 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 一般规定。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7号) 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 断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S322.1-2010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 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 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 知(卫妇社发[2007]5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 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附家庭接 生基本要求
1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96号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 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 按照立法法规定的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后法优于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