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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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

彭凯

(四川师范大学法安院,四川成都 610068)

一、司法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我国和外国在立法实践上尚有一定差别,例如司法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我国《公司法》将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法定化,在第七十二条中规定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而外国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德国就禁止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仅仅会通知权利人参加竞买。这是值得国借鉴的。

司法拍卖是一种强制程序,它的目的是处理债务人的财产,用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它包括法院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进行拍卖两种方式。同一般拍卖一样,它也采取了竞价的方式,通过不断提升股权的价格,将其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能够出高价买到股权的人跟被强制执行股权的原股东明显是不同的,他参加公司的运营管理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很有益处。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成员是很重要的,有实力的股东加入有助于它的发展。如果过分支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难以向外流转,局限在公司内部成员的手上,一些股东就会占有更多的资源而成为大股东,反过来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让公司外的人很难进入公司,公司难以做大做强,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不应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采取绝对的法定保护主义,法律应该变通,将权利下放,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股东在强制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加以限制,让它仅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行使,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市场经济中的良好秩序,使各方利益达到均衡,促进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转让国有股权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的,它甚至能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适用。不过,由于国有股权的自身特性,法律对它的行使采取了更为严厉的限制性规定。国有股权具有公益性,它的存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推动企业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防建设、教育的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社会公共目的。因此为了整个社会的稳定,掌控国有股权的股东必须经过严加筛选,才能将国有股权交给他们。综上所述,当国有企业的股东想要把股权转让出去时,就应该受到更多的限制。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如下程序,国有企业转让股权的时候,股东会会专门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事先还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先签订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

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从中可以看出,尽管在国有股权的转让中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它能否派得上用场还要经过企业内部的审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有可能还要受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制约。

在国有股权转让的过程中,经过一系列程序后股东才能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相比一般情况来说,它在适用上的先决条件更为复杂,甚至牵涉到了交易方以外的部门,外人因为这些规定更难取得股权。所以总体上来看,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不利于股权对外转让的。

在转让国有股权时允许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是非常正确的规定。国有股权对社会的重要保障作用决定了挑选股东必须慎重,因此国家对国企股东的选择是经过了充分考虑的,它通过选择股东在国企内部构建了一种合理的运作体系,这种体系是有利于国企的良性运作的,从而保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有利于股权被掌握在原股东手里,实现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国家不必再花费时间和精力考量新人,节约了股权对外转让的交易成本。

三、股东之间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对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世界各国都没有进行限制,可以说是完全自由的。但这并非是一种好做法。有限责任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是一个由股东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从本质上来说,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

现在很多公司内部,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自由转让,出现了许多大股东,他们之间又强强联合,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挤压那些小股东的权益,使他们难以生存。笔者认为这种势头是有必要遏制的,因为从公平的原则出发,不管股东的股权大小,他们的权利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公司的运行不能违背他们成立公司的初衷。

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适用优先购买权就是一种保护小股东利益的途径。试想,当某股东对内转让股权时,大小股东都想要获得股权,如果规定在同等甚至更有利于小股东的条件之下,小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地位能够借此上升,他们的权益也就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还能够与大股东进行抗衡,保证公司的良性发展。法律应该就优先购买权在公司内部如何适用作出规定,包括大小股东的界定、适用条件等。而不能像一般情形中将权利下放给公司,让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加以规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修改章程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大股东在公司里占据主导地位,在公司内部适用优先购买权的章程因为触及大股东的利益,一开始就很难获得通过。但即使修改章程通过该规定,该规定也会是倾向保护大股东利益的,因为这种规定才能获得通过。综上所述,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它上升为法定权利才能对小股东的利益实现真正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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