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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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可真是个复杂的活儿!听着这名字就觉得有点儿严肃对吧?它就像是一个庞大的拼图,拼好每一块才能看出全景。

大家伙儿都知道,破产可不是闹着玩的。

企业倒闭了,欠了钱,这可让债权人心里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每个人都想知道,自己到底能不能拿回那一部分辛苦挣来的血汗钱。

这里边的道道可不少,咱们一块儿来聊聊。

先说说债权的概念。

简单来说,债权就是你借出去的钱,或者说别人欠你的钱。

就像你借给朋友一百块,他答应你下个月还,结果这家伙可能就忘了。

这时,你得找个方法来证明你是个守信用的好人,得把那些借条拿出来。

债权审核的过程就像在法庭上打官司,得把证据一一摆上来。

听着是不是有点儿紧张?其实放轻松,没那么可怕。

再说审核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债权审核可不是一纸空文,得有具体的证据支持。

想想你那张借条,或者是转账记录,这些都是有力的武器。

要是你手上只有个口头承诺,那可就不够了,毕竟“空口无凭”的道理谁都懂。

审核人员会细致入微地审查每一份材料,确保每个债权都能找得到依据。

也就是说,你得把自己准备得像个精明的商人,不能留下任何可疑的地方。

除了证据,时间也很重要。

债权审核常常有时间限制,错过了那可是要大大的吃亏。

有些债务人也会趁机躲避责任,想方设法拖延时间。

这就好比你约了朋友看电影,他临时说不去了,结果你发现他正和别的人在一起。

心里那个气呀,真是让人无奈。

不过,你可得记住,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提前准备总是没错的。

说到债权的类型,大家可能会觉得复杂。

简单来说就是分为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

优先债权就像大哥大,在分配时总是优先拿到。

这就像在饭局上,头一个点菜的人总能先尝到好菜。

而普通债权就像后来的小弟弟,得排队等着。

哎,生活就是这样,有些人总是能更快一步。

这些不同的债权关系到你能拿回多少钱,谁都希望自己是那个优先的。

审核过程不光是债权人的事,债务人也得参与进来。

债务人就像是一场辩论会的辩手,得把自己的理由解释得头头是道。

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讲解

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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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操作流程
十三、分配 十四、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十五、工商、税务注销 十六、归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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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如何调查破产财产
一、财务资料齐全
二、财务资料缺失 1、法院调查令(证券结算中心,已知银行余额、车管所) 2、高院执行庭协查(银行、房地产) 3、审计工作底稿
3%
10000-50000
1%
50000以上
0.5%
高级法院认为必要,可以根据上述比例在30%范围内调整,媒体公告,最 高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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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现状有关制度规定
注1:强制清算案件中的管理人报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参照破 产管理人报酬裁定; 注2:计算标的不包括抵押、质押财产,该部分财产按标准10%收取管理 费;
是否具有职业资格 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
熟悉
精通
注册会计师
清算事务所
熟悉Leabharlann 一般无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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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有关制度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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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
一、债权申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1、时间规定:裁定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告次日起,最短30天(收到通知后),最长90天(公告后) 逾期可以补充申报,分配结束日为止,不可逆转 2、法律意义:申报、确认的债权可以参加分配,享受表决权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4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根据《破产法》第48条、第57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本人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理解,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审查申报债权的一些原则和方法,与各位同仁交流。

已达抛砖引玉、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公平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共同提高执法水平之目的。

债权审查的原则和方法:一、申报债权必须提供更多真实、精确、充份的证据。

根据《破产法》第49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凡该案,债务人财务记录没记述的,予以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没有时效中止、中断证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合同法》第129条规定,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债务人对已少于诉讼时效的债权,但在宣告破产立案6个月前曾盖章证实的,可以视作诉讼时效已中断,不予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三、申报债权中包含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其利息计算期限计算至破产案件受理日。

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利息、欠交和乘数,按金融机构递交的、依合约签订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排序方式、目录、结果,不予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对合同中未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的利息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

四、申报的债权牵涉外汇支付的,根据《会计法》第11条、《企业会计准则19号-外币换算》第9条、第10条规定,支付汇率以案件立案日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换算。

1五、债权人申报违约金的,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14条规定,例如双方存有签订合同的,从其签订合同,没签订合同的,予以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六、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报。

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对于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予以登记为破产债权。

七、债务人与其他企业间的相互贴现,存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没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约出来借方尚未获得签订合同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问题的答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约借款方逾期不交还借款应当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准》的规定,本金部分不予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利息部分予以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法办〔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法办〔202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规定。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掌握上述文件内容,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

请在工作中参照《意见》的规定,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1年3月2日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

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深中法发〔2017〕5 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7〕5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 年8 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 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9 月4 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操作指南

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操作指南

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操作指南一、债权审查概述债权审查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和债权清偿顺序。

本指南将指导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债权审查,以确保债权审查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债权申报与确认1.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2.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对存在疑问的债权,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可以要求债权人补充证据或进行说明。

三、债权审查标准1.债权金额应当以法定的证据和材料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

2.债权性质应当根据债权的法律关系、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审查。

3.债权清偿顺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四、债权证据审查1.债权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和债权清偿顺序。

2.对债权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确保证据链完整。

3.若债权证据存在缺陷或疑问,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补充证据或进行说明。

五、债权性质分类1.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分为不同性质,如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务债权等。

2.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性质进行分类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对涉及职工债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债权清偿顺序1.破产清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2.在清偿普通债权时,应当优先保障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等合法权益。

3.在清偿担保债权时,应当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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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债权审查办法
总体要求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

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

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劳动债权
1、债务人单位职工申报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的,根据《破产法》第48条规定,告知其不必申报,待管理人调查清理后予以公示。

2、债务人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3、签有《劳动合同》,并查证考勤表、工资表后,能够证明职工实际提供劳动的,其工资可以按相关工资标准予以认定。

4、除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外,职工主张如汽车补助、招待费欠款等债权的,管理人告知其按普通债权进行申报。

5、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
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法律关系(包括担保求偿、融资租赁)形成的债权
1、债权人除应提交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还应提交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转帐回执等),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提供银行转帐凭证,超出该数额的借条不予认定。

对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支付的,又不能在债务人的账册中查证属实的,不予认定债权。

2、借据与转账凭证不符的,可以认定为提前扣除利息,依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来认定本金。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

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

6、借据或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予认定;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

7、债务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约定利息的,可依其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根据《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8、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9、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或罚息的,其总数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10、债务人连续归还债务的,利息应分别计算。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高利不予计算。

11、债务人与其他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登记为破产债权;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金部分予以认定,利息部分不予认定。

12、债务人为合同的主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申报债权时的处理: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偿的,其代偿金额认定为本金,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或利息至破产受理之日,如约定违约金或利息过高的,调整至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2)如果保证人尚未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偿付责任的,且债权人已经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不予认定。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对其申报的债权予以临时认定。

13、债务人为保证人的担保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的处理:
(1)主债务人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对该债权不予认定。

(2)主债务人非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经查证属实后,可以认定其债权。

14、多次借、多次还的借款合同,对于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将其计入偿还本金部分。

能够查明之前已支付的高息予以追溯,不能查明的,仅对申报债权所涉借款关系之后发生的利息予以调整。

15、形成数个借款合同的,其中盈兴仅在部分合同中承担担保或借款人责任的,但借款还款难以一一对应的,债权人不能补充证据的,可先将还款额认定为盈兴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

16、出借承兑汇票而形成的债权,应结合债务人账册加以认定。

17、合同约定债务人为借款人,但相关款项未用于债务人或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债务人的,不予认定。

18、债务人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同为借款人的,根据该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认定债权。

19、借新还旧,或滚动借款中,对于原来已经偿还的高利按银行4倍利息计算后扣抵债务本金。

20、以借条形式借消费卡而形成的债务,结合债务人的财务账册来综合确定,不属于职务消费的,不予认定。

21、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但债权人已经实际收取利息,予以追溯扣抵本金。

22、典当借款必须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范围,即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借款、房地产抵押借款,否则认定为典当公司发放信用贷款,对于利息及综合管理费不律不予认定。

23、融资租赁偿还融资本金期限于前未到期的,视为提前到期,租金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

24、融资租赁的债权人应明确选择是否主张收回租赁物,如选择收回租赁物,则认定债权的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不主张收回租赁物,则认定债权的范围为融资租赁本金及破产受理之日前的租金。

25、除非有证据证实债权人提供了与其所主张的金融服务费相对等的金融服务,否则对金融服务费、管理费等不予认定。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
1、工程款类债权,已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予以认定。

2、未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工程款数额无法明确,暂不认定,待审计完成后依审计结果再予以补充认定。

3、债权人主张违约金的,应俚清责任后再行认定。

4、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工程量与实际不一致的,可由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协商,确定工程款。

5、债权人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债权人申报时已距竣工时间超过六个月,且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过优先受偿要权的,对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主张不予认定。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文章转载:襄阳律师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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