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审查与确认
浅析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The Capital Luck Camp资本运营 |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55浅析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谢梦梦河北博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河北邢台 054000摘要:本文以破产债权流程的顺利进行为前提,针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首先对破产债权以及破产债权确认进行了介绍,随后阐述了破产债权确认环节存在的不足,最后从管理人和法院具有的职权、债权表异议解决和诉讼时效确定、优化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三个方面对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进行了阐述,目的在于使破产案件的审理更加规范。
关键词:破产债权;债权调查;破产申报在《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程序债权确认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实际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并不是非常了解现行立法规定,甚至观念和操作惯例存在错误,对当事人权利造成损害。
除此之外,个别地方法院所制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意见和立法存在出入。
为此,为了能够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性,需要了解破产债权确认程序。
一、破产债权和破产债权确认对于破产债权的理解,一般是立足于实质、形式这两个层面进行了解。
首先,从实质层面分析,当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债权人有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请求权,便可以将其确定为破产债权;其次,从形式层面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对破产管理人申报财产性请求权,即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虽然这两个层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是统一之后便可以被认定为破产债权概念:人民法院宣布债人破产前,将对于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利用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经过确认之后的真实财产性请求权即为破产债权。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概念,目前存在很多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说法:其一,破产债权确认就是破产债权运用;其二,破产债权调查中涵盖破产债权确认这一项内容,所以可以将破产债权确认视为其具体内容进行论述;其三,破产申报以及确认是破产债权确认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破产债权确认存在不足尽管其他国家针对破产债权确认有诸多模式,但是整体来说可以将其分为无异议破产债权确认、有异议破产债权两种。
债权要如何确认

债权要如何确认债权,“债务”的对称。
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债权和债务⼀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
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权要如何确认?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要如何确认债权⼈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使权利。
债权审查的判断原则是,凡法律允许通过⼀般司法程序提出异议的债权,即未经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均应在审查确认之列;凡经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债权确认表中。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管理⼈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编⼊债权表,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成⽴等为由拒绝编⼊债权表。
管理⼈进⾏实质审查后对各项债权的认定结果,如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应附在提交第⼀次债权⼈会议的债权表后,供核查使⽤。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保存,供利害关系⼈查阅。
管理⼈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次债权⼈会议核查。
通常,债权的核查程序如下:⾸先,由管理⼈发放、宣读被核查债权的申报登记情况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并由该债权⼈进⾏说明。
随由管理⼈、债务⼈、其他债权⼈陈述意见,由该债权⼈解释,有疑问者可继续进⾏询问。
经核查后,管理⼈、债务⼈、其他债权⼈等对债权⽆异议的,列⼊债权表。
债权表由⼈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
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民法院裁定该异议是否成⽴。
该项裁定⽆实体法律效⼒,不影响债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时,债权列⼊债权表,异议⼈可以该债权⼈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民法院裁定异议成⽴时,债权不列⼊债权表,该债权⼈可以异议⼈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债务⼈、债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实务分析

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实务分析【摘要】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至关重要,在实务工作中,由于法律在细节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债权核查程序加以细化。
通过对债权核查程序的剖析和研究,明确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操作规范,从而进一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为日后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相应借鉴。
【关键词】破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审查程序;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中破产债权由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做法,把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分解为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但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的职责分工比较原则,加上各主体对于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的方法、具体程序并没有予以明确,使得新破产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是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但管理人在审查中对如何收取申报材料、如何审查做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对管理人审查债权进行规范。
一、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在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人员紧缺,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都是委托破产管理人以法院名义通知已知债权人。
管理人将《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所需提供材料》一并与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已知债权人,债权人根据法律文书、《债权申报表》等材料,对如何提交申报资料一目了然,管理人的工作就能事半功倍。
同时管理人应将送达凭证妥善装订保管,对送达或退函情况一一登记。
由于该项工作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无论是人民法院自行通知,还是委托管理人代为履行通知职责,有关通知材料均应由人民法院装订入卷。
二、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资料债权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已知债权人申报通知书》,填写《债权申报表》并附证据材料提交管理人。
破产债权的确认--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7破产债权的确认三、破产债权的确认(了解)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本节思维导图: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熟悉)(一)表决权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者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包括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1)有担保债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得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
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可参加,但不能表决(3)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如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二)列席人员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2.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3.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例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
A.通过重整计划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答疑编号5757070504]。
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

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一、债权人申报债权1.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程序一般会设立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般情况下,债权申报期限为数月至半年不等,具体时间会根据案件的情况而有所调整。
2.债权申报方式: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需要按照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申报表格,将债权申报书以书面形式递交给破产管理人。
申报书中需详细陈述债权的种类、金额、起止时间等必要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二、破产管理人审查债权1.债权登记: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书后,会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详细核对申报书中的信息及附属文件。
如发现疑点或不符之处,破产管理人会与债权人进行进一步沟通核实。
2.核查债权合法性:破产管理人会对债权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债权的产生是否合法、债权金额是否准确等。
3.核对债务人资产与债权:破产管理人会与债务人核对其资产情况与债权情况,确保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与债务人的资产情况相符。
如存在争议或疑问,破产管理人会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4.债权争议处理: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权争议。
破产管理人会通过媒体公告、发函等方式通知争议双方,协调解决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则会依法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5.债权审核结果通知: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将结果通知到债权人,并在破产案件公告栏或者公告媒体上公示债权清单,以保证债权人的知情权。
三、债权申报确认1.债权人异议申请: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申诉。
2.异议处理: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的异议申请后,会对异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如仍存在争议,可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终审决定。
3.债权确认:在债权申报与异议处理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最终会对债权进行确认,并制定债权清单。
清单上将列明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优先顺序,以及债权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的权益比例。
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操作指南

企业破产债权审查操作指南一、债权审查概述债权审查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和债权清偿顺序。
本指南将指导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债权审查,以确保债权审查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债权申报与确认1.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2.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对存在疑问的债权,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可以要求债权人补充证据或进行说明。
三、债权审查标准1.债权金额应当以法定的证据和材料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
2.债权性质应当根据债权的法律关系、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审查。
3.债权清偿顺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四、债权证据审查1.债权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和债权清偿顺序。
2.对债权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确保证据链完整。
3.若债权证据存在缺陷或疑问,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补充证据或进行说明。
五、债权性质分类1.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分为不同性质,如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务债权等。
2.破产管理人或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性质进行分类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对涉及职工债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债权清偿顺序1.破产清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2.在清偿普通债权时,应当优先保障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等合法权益。
3.在清偿担保债权时,应当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 年8 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 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9 月4 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 年8 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 年第3 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17〕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破产法中劣后债权的审查与认定

财经研究MODERN ENTERPRISECULTURE2020.12153MEC 破产法中劣后债权的审查与认定范文家 张帅 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12-153-02一、破产法中劣后债权的理论与审查认定 (一)破产法中劣后债权理论通常情况下,破产债权的含义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并且都是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申报的财产请求权,财产请求权也必须都是经过法院来进行确认的。
2006年修订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破产债权制度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其实其重点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判断哪些种类的债权是要进行清偿的,以及不同种类的债权应该按照什么样的顺位来进行清偿。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破产法》中也对债权清偿顺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说明,排在第一位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排在第二位的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债务,排在第三位的是税收债务,排在第四位的是普通破产债权。
其实从这些顺位的排列能够发现,我国目前所实施使用的《企业破产法》所采用的就是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的二元结构。
[1](二)劣后债权认定一旦企业在宣布破产之后,就要开始启动破产程序,尤其是在对债务清偿方面也会涉及很多方面,对于小公司破产来说,破产相关事务可能会相对比较容易,但相对于大公司而言,其破产程序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就非常复杂,不管是债权问题还是债务问题等都非常繁琐复杂。
当然除了常见的一些债权之外,也会存在一些相对比较特殊的债权,比如说破产程序开始了之后仍然会有利息问题,以及欠下的罚款、罚金等问题,或者是各种合同的滞纳金及违约金等等,债权人参加程序的费用。
然而以上这些破产之后所涉及的各种债权等问题,都可以被定义为劣后债权,也就是说这些劣后债权也基本上都是由于破产法律规定的,尽管这些债权是和一般债权的构成要件是相符合的,但因为这些债权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且只能是在其他普通的债权都偿还了之后才能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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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认
一、债权审核
1、对申报本金的审查:
结合债权人申报资料、审计报告及留守人员意见综合确定。
我们做管理人的一般处理意见。
2、对申报利息的审查:见债权申报第5项。
不再赘述。
3、对抵押债权中享有优先权金额的审查:
以他项权证登记金额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的处理。
4、对税款滞纳金的处置:
破产受理前的滞纳金属普通债权,破产受理后的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不予清偿。
5、对暂无法确认且已诉讼债权的处理:
债权暂不确认,按预计清偿比例对偿债资金进行预留,并最终按判决结果决定对此类债权清偿与否。
二、债权确认
1、债权确认程序:
管理人确认-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
(1)债权人会议是核查,不是确认,如果债权人不确认怎么处理?(2)债权人大会核查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
2、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提起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