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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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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科技成果转化优化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4﹞14号
【发文日期】1994-10-12
【实施时间】1994-10-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外经贸技发[1994]406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涉及出口货物退税的问题,按国税发[1994]31号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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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北京外国专家大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北京外国专家大厦,免征房产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4﹞748号
【发文日期】2004-07-15
【实施时间】2004-07-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朝阳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北京外国专家大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4]l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北京外国专家大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标准认定标准认定,实际管理机构标准【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9﹞107号【发文日期】2009-05-20【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重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实施税收管理。

各局要对本局管辖的在境外注册设立控股企业的中资企业,深入进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

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各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不同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境外中资企业或其中中国主要投资者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报送《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并同时提供《通知》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各局在对境外中资企业实施居民企业认定和税务管理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申请书》.doc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税收优惠金融街:由于在城中心,公共资源设施紧缺,故政府多出台偏向于公共资源分配如住房问题、停车问题以及注册资本等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企业。

中央商务区(CBD国贸):由于进驻CBD企业较多,管委会将企业大致分为金融企业、外企、中小企业以及普通企业,不同企业享受待遇不同。

由于CBD位于城市中心区,公共资源紧缺,所以政府多出台侧重于公共资源、教育、财政资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中关村多集中创意产业、高科技孵化产业以及中小企业,它们对资金以及人才要求比较高,所以该商务区的政策多侧重税收资源、政府财政扶持以及人事安排等优惠方面。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有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电子城科技园区属高新技术商务区,对人才和技术的依赖性较大,政策多偏向于对吸引人才和减免企业赋税。

1、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2、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亦庄:亦庄为新成立开发区,吸引企业进驻是其重点,故政府多出台侧重于税收、注册资本、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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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

【标 签】特定企业,重组改制,契税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4﹞297
【发文日期】2004-03-18
【实施时间】2004-03-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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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房屋拆迁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5﹞827号
【发文日期】2005-06-16
【实施时间】2005-06-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
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
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手工艺,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

开发区超自主体制典型案例2——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体制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案例。

其设计与上节所述一般开发区体制有较大的不同。

在一定意义上,中关村科技园区体制成为开发区超自主体制的一个典型特例。

一、概要中关村科技园区是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中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

园区覆盖了北京市科技、智力、人才和信息资源最密集的区域,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

海淀园位于海淀区,其中建有1.8平方公里的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和4平方公里的永丰中试基地;丰台园位于北京南郊的丰台区,昌平园位于北郊的昌平区,作为高科技产业基地,两园面积各占地5平方公里;亦庄科技园位于北京东南郊京津唐高速公路起点,面积7平方公里;电子城科技园位于首都东北郊酒仙桥,面积10.5平方公里。

中关村在2001年的情况包括:第一,经济保持高速增长。

全年实现增加值455.7亿元,同比增长39.8%;技工贸总收入2151亿元,同比增长28.1%;上缴税费92.1亿元,同比增长49.5%;出口创汇25.5亿美元,同比增长27.5%。

2001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060多家,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已超过9000家;企业新增就业约6万人,就业总数达36万人。

第二,涌现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项目。

中芯微系统公司研制出中国第一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实用化32位CPU芯片——“方舟一1号”;中星微电子公司研制出可迅速产业化的中国首枚百万门级超大规模专用芯片“星光一号”;第三,海外学者人园创业热潮持续高涨。

园区留学人员服务体系全年接待4800多名留学生咨询,2300多人有创办企业意向,1100多个团队已着手创办企业,378家已领取了营业执照。

从园区建立留学人员服务体系到现在,海外留学生创办的企业总数已达530余家。

第四,园区硬环境建设向纵深发展。

全年完成道路改扩建12条,共70多公里;绿化面积新增约200万平方米,多个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设施相继开32;各产业基地在拆迁、建设方面进展迅速,按市场机制运作和使用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资金投人总额约100亿元。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东城园文〔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城园文〔2022〕11号各处、室、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2年6月1日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为落实《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东政发〔2022〕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若干措施》相应条款: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特色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于中关村东城园企业的投融资机构,以及经东城园管委会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或突出贡献企业。

第二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支持内容及额度对首次认定或从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条件上一年度中,在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申报并发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注册地自外区迁入中关村东城园四至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的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东城区,且已完成申报当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工作。

原则上应拥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归属东城园管理。

(三)申报材料1.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项目申报书;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统计关系证明文件;5.企业年总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证明材料;6.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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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标 签】院士津贴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1998﹞781号
【发文日期】1998-07-24
【实施时间】1998-07-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8号《关于对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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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益救济性捐赠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2004﹞17号
【发文日期】2004-01-12
【实施时间】2004-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
基金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的社团法人。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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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
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适用税收政策批复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2006﹞536号
【发文日期】2007-01-08
【实施时间】2007-0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6〕12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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