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宁夏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受理办法

宁夏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受理办法内容提要: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宁夏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四条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第五条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校负责人为召集人。
第六条对学生申诉的复查结论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开会作出,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投票表决作出结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或通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书(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在系、专业、班级、学号、联系电话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请求及依据;(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如下处理:(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不规范,要求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诉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是学校教育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下面将从制定背景、处理方式、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以及规范执行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一、制定背景学校制定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的背景是保障学校教育的有效开展和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学校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基地,而违纪违规行为的存在会对学校的教学秩序构成威胁。
为了改善学校环境,提升教育质量,学校不得不制定相应的规定。
二、处理方式学校根据不同的违纪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处理方式主要有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课堂影响处罚、停课察看、责令退学等。
学校会根据违纪严重程度、学生态度以及历史违纪情况综合考虑来选择合适的处罚方式。
三、校规校纪学生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到学校的规定和纪律。
学校会制定相应的校规校纪,并向学生进行宣传,确保学生明确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
校规校纪对学生的行为、言语、礼仪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要求,学生必须遵守。
四、旷课、迟到和早退旷课、迟到和早退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中常见的一种。
学校对此一般采取批评教育、课堂影响处罚、停课察看等处理方式。
学生应当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珍惜上学时间,不得随意旷课、迟到和早退。
五、作业抄袭和作弊作业抄袭和作弊是对学术诚信的严重侵犯。
学校对此一般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课察看等处理方式。
学校通过加强对作业和考试的监督,加大对作弊的打击力度,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进一步净化学术环境。
六、违反校园规范违反校园规范主要包括哄闹、打架、谩骂等行为。
学校对此一般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停课察看等处理方式。
学校将严肃对待这些行为,以维护校园的和谐与安全。
七、违规穿着校服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内必须穿着统一的校服,任何违规穿着都是违纪行为。
学校对此一般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理方式。
学校希望通过规范学生的着装,培养学生良好的仪表仪容和自我约束力。
宁夏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宁夏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内容提要: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令第21号)和《宁夏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片,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大学是承担国家改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机构,为了保持高质量的教育和管理水平,严格的违纪处分办法成为各高校校规校纪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一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校园的稳定、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本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个人合法权利,应对个人言行自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校纪校规、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共同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开放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违纪行为分类与法律责任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校规校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二)扰乱公共秩序和抗拒检查(三)传播非法信息和组织非法集会等(四)饮酒后驾车、吸烟、吸毒等(五)利用网络从事赌博、色情、入侵他人隐私等活动(六)代写论文及编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七)买卖考试试题、答案或作弊等行为(八)恶意退还贷款或逃避还款(九)侮辱、谩骂、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益(十)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学术诚信、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六条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有违纪行为而隐瞒或包庇他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应视同与违纪人员一样受到惩罚。
第七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四)记过(五)记大过(六)开除学籍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第八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其它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逐级报告,审批处分。
(二)经调查和核实后,如属实,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学院纪委书记签署《违规通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办法(2011修订)

宁夏理工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办法(2011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我院有关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宁夏理工学院大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党的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评奖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竞聘选拔、推荐就业及择优参加校外学习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评程序与考评方法第五条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以平时考评为基础,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
团委、学生处、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教师都是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的考评点,辅导员(班主任)应定期汇总各考评点的考评信息。
班级设考评小组,由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负责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工作。
班级考评小组的考核结果,经考评组长和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报系考核小组审核。
各系设考评小组,由分管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会代表组成,负责对班级考评小组的考评程序、材料和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各班考评汇总表报学生处审定,考评个人表格待学生毕业时由各系归入学生档案。
对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必须坚持民主、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德育、智育、文体和诚信四项内容,每项基础分70分,考评总分和单项分满分均为100分,分项考评,按比例计算汇总。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9、翻越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20、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重复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21、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维护校园秩序和规范学生行为。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注册的学生。
违纪行为以下列举了可能导致学生违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作弊行为:包括抄袭、考试作弊等;- 纪律违规:包括迟到早退、擅自离校、违反校规等;- 损毁财产:包括故意破坏学校设施、盗窃等;- 违反课堂规则:包括打扰他人研究、课堂纪律不端等;- 违反社会规范:包括涉嫌非法活动、恶意诋毁他人等。
处分程序1. 违纪报告:一旦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违纪报告。
2. 调查核实:学校有关部门将对违纪报告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 处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学校有关部门将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通知违纪学生本人。
4. 处分执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处分决定,违纪学生应积极配合并服从处分要求。
5. 处分记录: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处分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以备参考。
处分措施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或多种:- 警告: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警告,提醒学生注意行为规范;- 训诫:面谈形式的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行为;- 罚款:根据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罚款;- 扣分:扣除学生相关分数或绩点;- 停课:暂停学生的上课权利;- 退学:终止学生的在校研究并劝退。
申诉渠道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申诉:- 到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向教务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向学校上级部门提请复议。
生效日期本文档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有权对细则进行调整和补充。
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宁夏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本规定涉及到学校学制和培养的具体内容,见《宁夏理工学院本专科(高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理工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内容提要: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教育部令第21号)和《宁夏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片,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敲诈、勒索或变相敲诈、勒索者,金额及财物折价在1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10元(含10元)以上3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元以上(含30元)5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给予留校查看处分;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作案者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在10元以上(含10元)5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在50元(含5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盗窃,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赌博者,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1、进行无论何种形式的赌博,一经发现立即没收赌具和赌资,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凡用麻将、扑克、网络及其它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两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破坏环境设施,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宿舍等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4、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跳窗户,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乱摔瓶子等物品,或以其它方式制造混乱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在教室、宿舍内焚烧纸张、信件等物品,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6、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1)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含1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两次以上损坏公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事件中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动手打人,造成对方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对方伤势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策划、组织滋事斗殴者,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参与斗殴两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群架者及作假证者(1)对于打群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故意为打架者做假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参与打架,但未动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提供器械者和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1)持械打人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提供器械者,以持械打人论;(3)对于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对于持刀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侮辱、威胁、谩骂或推搡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按期支付受害者医药费等损失,否则,将加重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有损社会公德,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影响很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淫秽书画、光盘,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传播淫秽文字、图片(包括裸照)、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6、侮辱、诽谤、骚扰他人而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7、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住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8、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陪舞、陪酒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9、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0、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1、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对无故旷课者,根据情况,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满10学时(含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满20学时(含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满30学时(含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满40学时(含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满60学时(含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也可作退学处理)。
上课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折合1节旷课;学生在校内外实习,一天按7学时计算;自习课和上课考勤相同。
早操视为自习课,作为评定学生体育活动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对考试(考查)违纪、作弊者,按照《宁夏理工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的规定》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按照《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按照《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网络教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证明,私拆他人信件,阻碍或拒绝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等行为者,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违反医疗方面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分、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故意损坏图书,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3、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生证、一卡通、电话卡、银行卡等各种证件、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以下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在校学生严禁吸烟,对违反此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5次及以上教育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教师或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因吸烟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或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星海湖校园水域游泳、垂钓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和具体案例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从重处分:1、违规违纪应受两次同一处分级别的处分的要加重一级处分,受记过级别处分的,加重两级处分;2、违规违纪应受三次同一处分级别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违规违纪应受两次不同处分级别处分的,在较重处分级别以上加重一级处分;4、在违纪处理过程中再次违纪可分别比照前三项处分;5、组织、策划群体(两人及以上)违纪的;6、违纪后对组织隐瞒、私自了结的;7、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1、对于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课堂秩序、旷课、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等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影响教学活动的行为,由系进行调查处理或由教务处和系共同调查处理;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程序报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