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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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03
•【字号】绍政办发〔2017〕60号
•【施行日期】2017.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停止执行4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各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2008]30号)规定,“今后,我市市区和远城区土地综合用地级别或商业用地级别若有调整,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按新调整的土地级别征收土地使用税,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2011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2011]51号)的精神神农百草膏,经研究,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中心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2011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2011]51号)公布的《武汉市201神农百草膏第二代1年综合用地级别图》(附件1)及《武汉市2011年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边界描述》(附件2)的范围征收。

二、远城区土地、划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托管的远城区土地(纳入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范围和远城区征税等级的除外),其土地使用税征收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2008]30号)规定执行。

各局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状况适时对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于2011年12月底前制发文件上报税政三处。

三、新的土地使用五子衍宗丸税土地征税等级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标准的调整工作,是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强化政府对城市地价和土地市场的管理,促进全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衔接到位,确保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XX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X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06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X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行政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统一调整为五级(一)宁波市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划分为五级。

具体按照《宁波市城市土地综合定级级别划分表》(甬政发〔2002〕26号)区域范围,一至四级不变,五级、六级合并为五级。

(二)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划分土地等级。

三、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一)市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0.3-3元调整到每平方米1-7元(具体为一级土地7元,二级土地5元,三级土地3元,四级土地2元,五级土地1元)。

(二)其他各县(市)、区每平方米税额在1-7元范围内分等级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浙地税发[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2006年7月4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我省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法加强和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浙政函〔2006〕50号),现将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除乡行政区域外,浙江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工作。

各地要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征税范围,组织力量开展对新增税源的调查和摸底,进一步加强税源信息的登记和录入工作,继续扎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

四、新的征税范围规定实施以后,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进行合理的划分和调整,如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请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22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22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地税发[2007]22号)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鞍政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我市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土地储备资源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公平税负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客观要求。

各单位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提高对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调整政策,抓紧核实和登记纳税人的应税面积,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款补征工作,确保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在3月31日前贯彻落实到位,4月份按新的税收政策征收。

地段等级需要规范和调整以及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调整方案,于4月15日前及时上报市局,提请市政府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尽快组织实施。

三、做好税源普查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抓住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征税范围和调整税额标准的有利时机,夯实本地区应税土地面积。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大地税发[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03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61号)精神,确保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了全面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市局成立了以刘宪茹局长为组长,刘文贵副局长为副组长,刘文彬、管述元、孙学军、孙承庭、张星慧、邹林、苗春波为成员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邹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苗春波、张大鹏、温晓杰,负责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基层局可结合自身实际,各自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与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本辖区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基层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对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强化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税额调整的重要性,不能将税额调整片面理解为仅仅是政策本身的调整和增加税收收入,要把税额调整与税制改革、税制建设及科学发展观要求联系起来,要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利用联系起来,要与我市长远发展和创建节约型社会联系起来。

二、统一部署,稳步实施市局统一部署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基层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部署准备阶段(时间:7月10日前)各基层局按照市局要求提前做好税额调整的准备工作,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县市区及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地税局要提前做好本地区税额调整的测算工作并制定初步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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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标 签】使用税若干项目
【颁布单位】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绍市地税政﹝2007﹞58号
【发文日期】2007-12-03
【实施时间】2007-1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税收处室: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批复》(绍政函〔2007〕34号)精神,现将我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适用税额及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一、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 市区(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土地等级确定划分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标准为:
(一)市区大环河以外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4元;
(二)市区环城河以外、大环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8元;
(三)市区环城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

二、纳税期限 (一)除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缴纳。

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缴纳。

(二)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为便于征管和计算,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缴纳的形式。

其应缴税款以上月底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当月10日前缴纳。

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年单位税额/12。

(三)上述纳税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安排及落实 各税务分局接通知后应及时对所属纳税单位的上述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在2007年底前将有关数据录入TF2006。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对其他
有关事项积极布置落实,切实加强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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