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权利方面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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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纳姆法典条文

乌尔纳姆法典条文

乌尔纳姆法典条文乌尔纳姆法典是公元209年,末代苏美尔国王Lugal-Zage-Si 的王后Gudu女士所制定的一部法典,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典之一。

该法典共有57条,包括财产、契约、婚姻、家庭、继承、犯罪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条文反映了苏美尔人在生产、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经验和智慧,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乌尔纳姆法典中的一些条文及其相关参考内容:第1条:如果一个男人娶了一位妻子,他应该先支付婚姻份子钱。

这条法律说明在婚姻中经济方面的关系,对于日后的婚姻法制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周礼》中有“求婚之礼”,明确要求男方向女方家族支付聘礼。

现今世界各国的婚姻法制也都有规定男方应该支付一定的婚姻财物。

第16条:如果一个女人被指控与别人行淫,但事实是她是处女,那么她应该获得行贞节之妇的荣誉。

这条法律保护了女性的权利和尊严。

目前全球多数国家都存在类似的规定。

例如,中国刑法规定,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妇女的性权利,特别是避免人身侵犯或者再次伤害,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

第51条:如果一个人的子女与他意图消灭他人的事实有关,那么此人的财产应该被没收,并且应该处以死刑的惩罚。

这条法律保持了社会的公正与秩序,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现今,世界各国的刑法都有关于严厉打击恶性犯罪的规定,以维护社会治安。

除了以上三条法规,乌尔纳姆法典还对继承、分配财产、契约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

这些规定在现代的法律体系中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例如,《中国民法典》也规定了有关遗产继承、财产分配以及合同法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总之,乌尔纳姆法典记录了苏美尔社会早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的一些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指导意义。

在今天,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的关系,努力将传承自古代文明的智慧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推动社会发展,达到公正与平等的社会目标。

妇女维权服务工作制度

妇女维权服务工作制度

妇女维权服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妇女,是指年满18周岁的女性。

第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受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歧视。

第四条妇女维权服务工作要坚持依法维权、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共同参与妇女维权服务工作,为妇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妇女权益保障第六条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第七条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

禁止性别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薪酬、晋升、培训等方面应当男女平等,不得限制妇女求职就业。

第八条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妇女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妇女身体有害的高强度工种。

第九条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包括继承权、财产分割权、财产使用权等。

第十条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权利,包括结婚自愿、离婚自愿、婚姻自由等。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十一条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

禁止家庭暴力、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妇女遭受侵害的案件,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第十二条保障妇女的受教育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三、妇女维权服务第十三条设立妇女维权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妇女维权服务机构,负责开展妇女维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妇女维权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婚姻家庭调解、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

第十五条妇女维权服务方式。

通过热线电话、窗口服务、现场咨询、培训讲座、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为妇女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关于处罚性侵案件的法律(3篇)

关于处罚性侵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和秩序。

近年来,我国对性侵案件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性侵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处罚性侵案件的法律规定,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处罚性侵案件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2.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伤害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依法从重处罚。

3.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性侵行为作为一种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打击力度。

三、我国处罚性侵案件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性侵案件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性侵案件的打击和预防。

2. 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部分地方对性侵案件的查处力度不够,存在案件办理不力、判决不公等问题,导致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3. 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性侵案件受害者往往因心理创伤、经济困难等原因,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导致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4. 社会公众对性侵案件的认知不足部分人对性侵案件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性侵案件受害者应承担一定责任,导致社会公众对性侵案件的态度较为宽容,不利于对性侵行为的打击。

四、完善我国处罚性侵案件的法律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1)制定专门的性侵犯罪法,对性侵犯罪进行系统性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性别歧视的界定

我国法律对性别歧视的界定

我国法律对性别歧视的界定【摘要】:歧视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广泛地受到关注。

性别歧视、劳动歧视、地域歧视、乙肝歧视、身高歧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诸多领域发现了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宪法中的“人人平等”原则从一个抽象而空泛的规定突然变得触手可及。

性别歧视作为常见的歧视形式,尤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界定歧视的概念,制定有关歧视的法律,确立禁止歧视论文标准格式范文的原则,建立有效的事后救济途径,动员立法、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力量,提供积极措施,通过赋予被歧视者以合法权利的方式,消除两性歧视,是法学研究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

目前,深化对性别歧视问题的讨论,是尽快启动性别歧视立法程序,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有效步骤。

关键词:歧视性别歧视积极措施有一位联合国高官曾说:我们不怕某一个国家说“我们国家存在歧视现象”,而是怕某一个国家说“我们国家不存在歧视现象”———这是“红色警报”,国际社会将对这个国家予以特别关注。

在性别歧视问题上,我国应当采取客观的态度,界定存在性别歧视的领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消除。

一、歧视、性别歧视的概念歧视中的“歧”,是指差异、不同,歧视即区别对待,歧视的原意可以是褒义的,体现为正确看待差异的能力,即人所具有的洞察力;可以是中性的,体现为制造区别或差异,即人能够辨别差异的能力;可以是贬义的,体现为在待遇中表现偏见,即不合理的不同对待或不合理的相同对待。

“歧视”指基于一系列与人们的潜能或能力无关的因素存在的不公平对待。

2005年为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而编写的《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将歧视解释为:由于某些人具有的某些天生的特征,或强烈的信仰,或个人身份,诸如人种、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性倾向等,而予以不公平的待遇或剥夺其权益。

人类的发展潜能因歧视而受到抑制,人类的自由因歧视而无法实现,然而,导致歧视的“因素”或“特征”却难以改变。

歧视无视人的努力、打击人的进取、致使被歧视者感到侮辱和无能为力。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婚姻家庭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各方权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女性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展开研究。

一、法律框架中的女性权益婚姻家庭法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框架的构建上。

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和婚内外家暴行为,以及男女个人权益的平等原则。

这些法律规定为保护女性婚姻权益和个人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财产权益保护在婚姻家庭法中,财产权益保护是女性关注的重点。

传统上,男性在婚姻家庭中更多地享有经济支配权。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割原则被确立,确保了女性在财产分割中的合理权益。

同时,离婚时,法律也规定了对女性的经济赡养义务,以保障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稳定。

三、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婚姻家庭法对于保护妇女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禁止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法律规定了对家暴受害妇女的保护令,以确保她们的人身安全。

同时,通过建立庇护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的支持。

四、离婚权益保障离婚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环节,女性在离婚中也享有特定的权益保障。

在现行法律下,婚姻的解除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法律规定了离婚的合法程序。

此外,对于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保障,法律规定了物质支援、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确保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得到合理安排。

五、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在婚姻家庭法中,保护未成年女性权益是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规定了强制婚姻的禁止,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早婚现象的侵害。

同时,对于未成年女性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和权益的全面保护。

六、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的保护婚姻家庭法中,也关注女性在教育、就业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宪法第五十三条内容

宪法第五十三条内容

宪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宪法第五十三条内容为:“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坚持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地位不断提高。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和促进男女平等的立场。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宪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

首先,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这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妇女是社会的一部分,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益和利益。

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保障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益,包括工资、劳动条件、晋升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国家还通过妇女权益保护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提供妇女权益的法律援助,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宪法第五十三条强调了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性。

男女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国家通过各种手段,促进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平等地位。

政治方面,国家鼓励并支持妇女参与政治活动,提供平等的竞选机会和发展空间。

经济方面,国家倡导男女在职业发展、薪酬待遇、职位晋升等方面的平等。

文化方面,国家加强妇女教育,提高妇女的文化素养和自我发展能力。

社会方面,国家打击妇女歧视和暴力行为,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通过这些举措,国家不断提升妇女在各个领域的地位和地位。

最后,宪法第五十三条强调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地位不断提高。

这体现了国家对妇女的关心和支持。

妇女在各个领域的地位和地位的提高,既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各个领域的工作和事务。

在政治方面,国家鼓励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

在经济方面,国家鼓励妇女创业和就业,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在文化方面,国家加强妇女教育,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和知识素养。

在社会方面,国家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打击妇女歧视和暴力行为。

通过这些努力,妇女在各个领域的地位和地位得到了提高。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修 第5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 改 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 前 女权益的工作。
修 第7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 改 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 后 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 益的工作。
2、妇联组织的政治地位:


(四)完善了妇女的政治权利
在选举法的框架下,考虑到妇女在经 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了对妇女 参政权的特别保障。
关于妇女参政的规定
第11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 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 有适当的名额。
(八)增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针对近年来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 色情活动、性骚扰等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 尊严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妇女法增强了对 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1、扩大了妇女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第42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 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 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相关法律责任 第59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 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 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 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充实和完善了劳动保障权益
增加了“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将章名 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重点围绕防止就业中合同、退休的性别歧 视和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补充了新的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PPT课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PPT课件

03 女性职工如何维护权益
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我国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 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 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 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 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02 女性职工劳动保护
02 女性职工劳动保护
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 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 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产假、照顾假期间,工 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影响晋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 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 三十天
03
女性职工 如何维护权益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 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的总称
03 女性职工如何维护权益
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怎么办?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法律明确禁止性别歧 视,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然而职场中
01
什么是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 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的总称
01 什么是劳动保护
01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 一系列综合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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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宣言第6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7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
为之害。

第16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

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
∙㈢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世界妇女大会意义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的一支伟大力量。

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关系妇女的切身利益,关系人类的创造能力的全面发挥、社会生产力的充分解放。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推动世界妇女事业发展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是全球妇女的心声,也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

世界妇女的命运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息息相关。

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世界妇女事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和平是世界妇女事业发展的首要前提,发展是世界妇女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合作是世界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内毕罗战略
全称为《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略性战略》(简称为《内罗毕战略》).这是1985年7月13日至26日,在肯尼亚首l都内罗毕召开的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轰后通过的文l件。

同年12月,第40届联大核准了《内罗毕战略》。

一《内罗毕战略》走国际社会公认的提高妇女地位一的纲领性文件。

《内罗毕战略》以平千、发展与和平为一总目标。

其体内容包括:要切实保证妇女和另予一样一平等地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一其体的建设活动;消除对妇女在祝业、工资待遇千方一面的吱视,确保妇女平子地参加国家和地才的立法机一构;鼓励另女分担父毋责任和家务.到2000年渭灭妇一女丈育;推行计划免疫、保降妇女健康千。

’第四次妇女大会在审查和评价《内罗毕战略》执行情况的同时,制定并通过靳的行为纲摘.t促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作出断的政治承诺.推动全球妇女事业的发展.《内罗毕战略》全称为《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简称为《内罗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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