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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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

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

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

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

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

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

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

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

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

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主要针对“章句注释”、“经义决狱”而言,无系统的修改,因此,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应在“将礼杂糅于法律条文”的曹魏时期。

但反思,秦汉时期,法律暂时无从改变亦或说变革有限,汉儒官员只有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才得将儒家思想内容作为解释和判决的基本原则,而这无疑是当时社会状态下,最为有效的贯彻思想的路径。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2023-2024学年高三历史二轮(专题训练)解析版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2023-2024学年高三历史二轮(专题训练)解析版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2023-2024学年高三历史二轮(专题训练)1.睡虎地秦简中有一个案例:“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

即令令史己往执。

”材料主要表明,当时()A.法律遵循轻罪重罚原则B.连坐制度影响深远C.国家法治渗透伦理观念D.开启礼法结合先例【答案】C【详解】本题是单类型单项选择题。

据本题主题干的设问词,可知这是本质题。

据本题时间信息可知精确时空是:秦朝(中国)。

材料的大意是父亲甲控告儿子丙不孝,恳求将丙处以死刑,官府受理后礼记把甲的儿子丙抓了起来,这体现了“孝”的伦理观念对法律的影响,C项正确;材料没有体现对丙的惩罚结果,不能反映轻罪重罚,排解A 项;材料没有体现连坐,只涉及甲和甲的儿子,且材料没有涉及判决结果,排解B项;先秦时期的荀子就主见礼法结合,排解D项。

故选C项。

2.世界法律一般划分为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

其中中华法系建立的标志是A.《二年律令》B.《唐律疏议》C.《大唐开元礼》D.《大清律例》A.体现定罪量刑B.蕴含民本思想C.保障等级秩序D.强调儒家伦理【答案】A【详解】本题是单类型单项选择题。

据本题主题干的设问词,可知这是推断题。

据本题时间信息可知精确时空是:秦朝(中国)。

依据材料“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记述(部分)......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保藏)。

......削(夜间)盗,藏(赃)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

......削(夜间)盗,减(赃)直(值)百五十,告(告知)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

”可知,《秦律》中描述的都是在发生案件时,依据案件的金额大小、是否知情等因素来进行定罪量刑,体现了其定罪量刑的原则,A项正确;材料中没有描述和体现民本思想、等级秩序和儒家伦理的信息,排解B项、C项和D项。

论中国古代“持平守正”的司法理念——以《折狱龟鉴》为切入点

论中国古代“持平守正”的司法理念——以《折狱龟鉴》为切入点

论中国古代“持平守正”的司法理念——以《折狱龟鉴》为切入点安斌(中国检察出版社,北京100144)摘要:公平和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赖于司法官群体的付出和努力。

在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中,“持平守正”的司法理念映衬着中华民族独特的法治精神标识。

从中国古代决狱名著《折狱龟鉴》里,我们解读出“不曲笔以纵有罪,不毁法以陷无辜”的法律至上理念;“至诚勤恤、折狱求正”的尽心竭力服务于公众的奉献意识;“矜谨折狱、不枉不纵”的严明审慎的断案理念;“执法原情、教化感召”的法理情有机统一思想,等等。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中国古代传统的“持平守正”的司法理念也贯穿于当今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法治教育等方方面面。

关键词:惟法为上;至诚勤恤;矜谨折狱;执法原情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23)04-0097-11中国历史上的南宋王朝,开国统治者十分重视立法和法制的建设,明确提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①“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

②其创制的《宋刑统》不仅是中国第一部刻版印制的古代法典,差误最少,同时,编纂体例也最接近现代刑法典的体制。

同时,在官员选拔上注重应试者的法律素养,让应试者联系社会现实思考问题,并增加了经义策论的考试内容,从而使经世致用的人才脱颖而出,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提供了宝贵的人才支持。

由于鼓励和提倡士子、学人研习律令,从而带动和促进了法学的发展。

一时间名著巨制纷呈,《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先后刊印,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其中,郑克《折狱龟鉴》、宋慈《洗冤集录》无疑是影响力最大、最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著述。

《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第一部也是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刊于1247年),备受中外学者专家重视和推崇;作为法医学的经典之作,除去它独立的理论体系,更是它的技术性及实用性所致。

秦律 中国“第一”律

秦律 中国“第一”律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法律的演进和变革无疑是一个独特的视角,让我们得以 窥见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聚焦于中国法律史上的 一个重要宝藏——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统一王朝,其法律制度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的 历史地位,而且在后世的法律发展中产生了深远影响。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 种》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一部较为完整的秦朝法律典籍,对于理解秦朝的法 律文化以及探索中国法律史的演进具有重大价值。
秦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当时各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秦国的商鞅变 法最具代表性。商鞅主张“以法治国”,推行一系列严刑峻法,旨在强化国家 的控制力。随着秦国逐渐强大,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这些法律规范整合为一 部统一的法律典籍,即秦律。
秦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在刑事方面,秦律强调“以刑 止刑”,实行严酷的刑罚制度,如斩首、腰斩、黥刑等。在民事方面,秦律对 土地、户籍、婚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经济方面,秦律强调公平交易 和打击不正当竞争,对度量衡、货币、物价等方面进行了统一管理。
对秦律的意义进行总结,可以发现秦律作为中国“第一”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代表着中国法律的开端,也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达和成熟。同 时,秦律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了独特的 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
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然而,秦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不容忽视。正如前文所述,秦律为中国法律的发 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智慧。
总的来说,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作为一部珍贵的历史文献,为我们揭示 了秦朝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规范,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史的发展脉络。这部法律典 籍所蕴含的价值观、思想和制度,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而且在后 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对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的研究,不仅有 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秦朝的历史和文化,也能为现代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有益 的借鉴和启示。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同步课件)-2024-2025学年高二历史同步精品课堂(统编版选择性必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同步课件)-2024-2025学年高二历史同步精品课堂(统编版选择性必
这个故事说明了什么?
法家思想强调重刑治理国家,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 主专制的愿望。相反,儒家思想不适用于列强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4.评价:①儒家主张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②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③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 主专制的愿望 5.结果: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 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 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 和睦乡里;教训子孙; 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制定
①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②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③明朝:《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开创律例合编 ④清朝:《大清律例》
孟子 商鞅
韩非
“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贵君轻
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①君主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赏罚分明③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思维激活】 秦国商於县有个黑林沟村,该村是秦国变法的模范村,村长黑九因为儿子参军训
练坠崖死了,无法为家里立功光耀门厅,变得意志消沉,无心耕作,在村里开了个酿 酒坊,经常拉着后生饮酒大醉。村里人变得越来越懒惰,荒芜了田庄,村里由此没落。 县令是个儒家士子,讲究仁政爱民,不忍看到黑林沟人忍饥挨饿,便救济他们。村民 一直吃救济粮,不再耕作。商鞅知道后,依法处死了村长和县令,重申新法主张、明 确奖惩,让村民重新自励,恢复了往昔斗志。 ——整理自孙皓晖《大秦帝国》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 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 今泽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 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WHR摘要: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众多,百家争鸣,其中以儒、法两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显著。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对中国社会的政治、思想、文化均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直至今日,这些传统的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内涵;借鉴意义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但我认为在其法律思想上影响较为显著的大体说来主要是儒、法二家。

也正是这两家对于法律思想的主张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一)儒家对于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先秦时期,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他在继承西周以来的思想文化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个以仁、礼为核心,包括孝悌、忠恕、智、勇、义等内容的道德规范体系,初步建立起儒家伦理学说。

随后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继续对儒家思想进行继承发展,使之成为中国古代官方确认的正统思想,其影响经久不衰,蔓延至今。

孔子提出一系列注重伦理纲常,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礼治”,倡导统治者要“为政以德”,强调“为政在人”的法律观点。

正是孔子的一系列主张为中国社会的“人治”奠定了理论基础,深刻影响着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孔子看来,所谓人治,就是强调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先决作用,即“为政在人”。

孔子首先强调作为最好统治者的圣贤明君的作用。

他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孔子其次强调统治集团中其他个人(臣民)的作用,主张“尚贤”,即以“亲亲”为基础而倡导“贤贤”。

他的所有主张都是建立在以人为基础之上的,强调通过一种“道德”规则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利用客观的法律规范。

这种思想也直接影响到他所提出的另一个主张,即:无讼是求。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就是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和争斗。

孔子认为听讼折狱,只是解决治国问题上的“末”和“流”,而只有以德为政,以礼为教,才能形成一个稳定而有秩序的国家。

可见,和谐有序是儒家追求的理想境界,这样的境界也必然是无讼的境界。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案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案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一.教材分析1.单元分析本课是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第三单元开篇,本课通过三个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讲述了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的演变历程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对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教化有一定影响。

2.内容分析本课一共三个子目两条主线:第一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第二子目: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

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第三子目: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三个子目之间按照时序编排。

二.学情分析本节课的授课对象是高二学生,高二学生都是选择历史作为高考科目,学习动力较强,并且在高一阶段已经学习过中国古代史,包括“春秋战国的时代变迁”,“百家争鸣与儒法思想”,“汉尊崇儒术”,“唐的大一统”,“宋代的理学”,“明清思想的新变化”等内容。

对中国古代“法治与礼教”有一定了解。

已经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

学生已经具备了历史材料分析能力,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方式对史料进行理解概括,教师在课堂讲述的过程中,通过适时引导等方式,让学生自主提炼出关键要点,参与课堂。

但是,学生对于“教化”这方面知识是陌生的,也是不好理解的。

另外,中国古代统治者礼法并用的统治手段也是需要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深入学习。

三.课标标准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四.教学目标1.通过学习,运用唯物辩证史观及有关理论,了解先秦到明清时期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背景、内容和意义,培养学生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南郡卒史复攸等狱簿”再解读

“南郡卒史复攸等狱簿”再解读

“南郡卒史复攸等狱簿”再解读
杨振红
【期刊名称】《《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八“南郡卒史复攸等狱簿”,是考察秦汉
审判制度的重要案例。

本文在前贤研究基础上,对释文的断句、释读、理解等提出新看法,并译成白话文,进而对此案的审判性质、相关法律问题等进行探讨。

本案不是现代审判制度中的重审或再审案,而是接到最高级监察机构——御史举劾、
指示后进行的立案审判,为初审案。

“复”通“覆”,无重新、再次之意。

“复狱”由御史发起,案由为攸县令上书请求减免新黔首罪,御史认为是“欲纵囚”,故根据其“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职责进行举劾,并下南郡进行“复狱”。

此案为南郡卒史复攸县利乡反狱系列狱案之一。

【总页数】25页(P105-129)
【作者】杨振红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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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法与西学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儒家与中华法律文化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社会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在相对平衡的水平上。

利益的冲突预示着新的发展,同时也破坏着社会的和谐,人类的历史就是在这种冲突与和谐矛盾中得以延续。

一个和谐社会的形成和维持,都与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关。

特定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特定的法律治理模式,而法律治理模式同时也强化着特定的社会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其实是社会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会的和谐并不存在着恒定的标准,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社会结构,每个社会达到和谐的要素各不相同,因此,每个社会得以和谐的法律制度也不相同。

基于血缘与等级的伦理——政治制度维系了中国古代社会,同时也使中国古代社会超和谐地延续了几千年。

在这样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下,德主刑辅和出礼而入刑的法律制度成为中国法律传统的显著特色。

社会结构的多元和社会关系的多元,造就了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而基于个人独立、自治与平等的法律理念,导致了西方的法律现代化。

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的,便是西方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

中国古代有无“法学”或者“律学”?学者们争论得不亦乐乎。

以语言哲学的角度说,理论纷争不过是语言的问题;以解构主义的角度说,理论的争论不过是设定语词所指的边界。

要解释中国的古代法律问题,我们有时候不得不借助于西方的哲学和科学。

以西方中心论论述东方社会,有损于我们的自尊心;以西方的理论裁剪东方的实践,难免以偏概全。

不过,如果西学有助于客观地认识我们自己,那么西学也应该在中国学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以实证主义的角度看待法律,中国法律的历史起源于子产铸刑书和范宣子作刑书,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李悝的法经和商鞅之后的秦律。

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有了现代人所理解的法律的一切必备要素。

其一,政治上的主权者:“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韩非子·扬权》)“法者,宪令著之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韩非子·定法》),“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分明”(《商君书·修权》)。

其二,主权者的意志力:“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也”(《管子·任法篇》)。

其三,法律与秩序:“抱法处世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

其四,法律与平等:“法不阿贵”,“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韩非子·有度》和《韩非子·外储说》)。

其五,法律的公开与公布:“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偏能知之”,“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告之……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

”(《商君书·定分》)。

其六,法律的规范性、指引性和强制性:“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篇》),“夫奸必知则备,必诛则止。

不知则肆,不诛则行”(《韩非子·六反》)“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如此描述的法律,与西方自17世纪的霍布斯“实在法理论”到19世纪的奥斯丁“分析法学理论”所解释的法律不相上下。

以梅因法律发展模式来看,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初民社会的判例和习惯发展到了文明社会的法典阶段。

以昂格尔的分析,中国在这个时候,已经出现了官僚法。

在法律发展的这个阶段,社会与政治发生了分离,法律的外在表现为法律的实在性和公共性。

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中国古代社会这套法律制度的创立者,则是先秦时期的法家学者们及其政客们。

法家有他们的立论基础。

以韩非子为证,首先,人是自私而趋利的,政治上的君主主权者,就要根据臣民的本性按照赏与罚的原则进行管理。

医生吮人之伤,含人之血,不是因为骨肉之亲,而是利益所在;造车之人希望人富贵,制棺之人希望人夭亡,不是因为前者仁后者贱,也是因为利益所在。

(《韩非子·备内》)。

其次,人的自私自利,源于社会的变迁。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兽禽之皮足衣也,人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而自治;当下社会,人众而财寡,故民争而不免于乱。

(《韩非子·五蠹》)。

第三,要实行政治的统治,就需要强制性的法律。

正如有一不才之子,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和师长之智都不足以改其缺点,而当地方官带领着官兵,依据法律搜查奸犯,他才畏惧起来,改变了他的旧习气和旧行为。

因为“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韩非子·五蠹》)。

在类似的理论支撑之下,于是前有商鞅的变法,后有秦始皇的秦律。

儒家与中华法律文化可惜的是,法家理论指导下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延续太长的时间。

在今天看来,秦国与秦朝的法律并没有适应中国社会的结构,因此也没有导致社会的和谐。

其中,有两点是明显的。

其一,法律的平等漠视了中国社会源远流长的等级制。

世卿世碌让位于军功,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社会不讲究身份等级,以及由此而生的法律上的特权。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原则被“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原则所取代,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内心深处没有了等级地位和身份的意识。

其二,严刑峻法和以刑去刑漠视了中国社会血缘亲情。

郡县制度取代了井田制度,“家有二男不分居者倍其赋”的制度,并没有使中国社会发生由家族集体责任到个人独立的个人责任过渡。

在此前提之下,中国的法律不可能走向后来在西方发生的法治社会,而自汉代以后,中国法律带有了家族血缘关系与政治等级关系的特色。

这个法律特质的转换,则是由历代儒学家们来完成的。

汉代的儒学家们挖掘出了先秦儒家的理论,将儒家之精华上升为治国之策,把儒家之亲属制度与法家之专制制度结合了起来,创立了中国古代正统的法律思想,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德主刑辅”、“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等级特权,同罪异罚”和“宗法伦理”。

这种正统的法律思想先是通过“春秋决狱”的途径渗透到了司法领域,后是通过“以礼入律”的方式渗透到了立法的领域。

到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时候,中华法系传统达到它的顶峰时代。

就指导思想而言,汉代的儒学家们认为,人受命于天,因此要比照天的意志来行事。

董仲舒《春秋繁露》所言,天有阴阳,“物莫不合,而合各有阴阳”,因此,人之伦理应该合于天之道,“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天有木、火、土、金、水之“天之次序”,人也应该有“孝子忠臣之行”。

在法律问题上,德教为阳、刑罚为阴,“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

故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

因此,“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阳者岁之主也”。

春生、夏养、秋杀、冬藏,人之制度则与之相配,“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阴阳五行之说和天人合一理念,融合了法家刑的理论与儒家德的理论,德主刑辅的法律基本原则得以确立。

只不过是,法家奉为至宝的刑,在儒家那里仅处于次要的地位,屈居于德礼之下。

法家创立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框架,而儒家则充实了法律的内容。

中国自西周以来的“亲亲尊尊”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得以复兴,并通过官方的途径以国家法的形式得以稳固和强化,统治了中国社会2000多年。

儒家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并不意味着儒家比法家高明,而在于儒家的学说更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

德主刑辅和纲常礼教的学说匹配和强化了中国古代社会“亲亲尊尊”的社会结构,由此造就了中国古代的和谐社会。

一个假想的例子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法律史学家有各种各样的描述,不过,公认的特质便是法律上的家族主义和等级特权制度。

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庭,家庭男性长者为家长。

家长既握有家庭其他成员的惩戒权,同时也是整个家庭对外的法律责任承担者。

若干同宗之家,推选同族族长,族内纠纷的处断者便是这个族长。

瞿同祖说,“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关,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够调解处理,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

”亲属间的杀伤、盗窃和奸非按照亲属远近的服制加以惩戒,一般原则是尊犯卑减免处罚,卑犯尊加重处罚,完全不同于常人间的犯罪与惩罚。

亲属间的容隐既是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律义务。

婚姻的目的有二,一是家族的延续,二是通过联姻扩展政治上的权力。

家族是国家的一个缩影,国家不过是放大了的家庭。

社会的理想状态便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天下可运于掌”。

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

(《孟子·滕文公上》和《孟子·梁惠王上》)。

这种宗法关系与等级关系,渗透在中国古代法律的每一个角落。

这里,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如此的法律关系情形下和谐社会的景象。

首先,一官宦之家的男子,在家长主持之下娶一门当户对的女子为妻。

妻从夫,夫尊妻卑。

丈夫可以随便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妻子殴打丈夫,则是以卑犯上,较常人加重处罚。

其次,该男子还可以纳妾,妾不是妻,与该男子家不发生亲属和身份关系,妾只是奴仆,最多被称为姨娘。

家长殴妾比殴妻轻二等,妾殴詈家长则较妻殴詈重得多;而且,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罪,妾犯妻则与妾殴骂夫主同罪。

第三,该男子对自家的女婢还有性的权利,婢与妾地位相同,不同的只是一为暗一为明,婢通过明的手续或者生子,便可取得妾的地位。

第四,该男子对自家的部曲之妻和雇工之妻一般也享有性的权利,只是到清代的时候法律才规定家长的通奸权限定于无夫的婢女。

进一步假定,该男子生活在唐代,官任六七品职事官兼带六品以下勋官。

他殴伤了他的妻子,重伤了他的妾,强奸未遂而杀掉了他雇工的妻子,那么他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比如罪当流。

即使如此,该男子有解脱的方法。

首先,他合乎议请条件,不受通常司法拘束。

法司不能够逮捕他,审问他,更不能够判决其罪名;其次,他可以享受官当待遇。

瞿同祖分析道,他犯了流罪,但“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依据官当法,他可以先以职事官中最高一官即六品官当徒一年,再以勋官当徒一年,还剩一年徒刑,他以前还任过八品官又可当徒一年,正好将罪除尽”。

再次,尽管官已当尽,他仍然还保留赎罪的权利。

而且,因为是官吏,他还享受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特权。

亲亲尊尊的精神渗透到了法律的每个细节,法律反过来又强化了社会的不平等和政治上的特权,这乃是中国古代和谐社会下法律传统的状况。

孟德斯鸠的评论孟德斯鸠利用西方传教士的文献研究过中国古代法,他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评论会对我们有着启发的意义。

他说,中华帝国是一个带有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性质的专制国家。

所谓专制主义,典型的例证是中国古代的“文字狱”和“子罪坐父”。

以思想而不是以行为定罪,就是政治上的专制主义。

“子罪坐父”意味着大自然在中国确立了父权,父亲没有使用他的父权阻止子女犯罪,他就要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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