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规则修订稿160413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

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作者:来源:《汽车纵横》2020年第09期2020年8月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对此前2017年发布实施的旧版规定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版规定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
《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準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纵横点评】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宏观环境的变化,新能源汽车企业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的缺点以及不足之处开始凸显。
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准入门槛过高,对于非集团体系内的独立中小企业以及内资企业来说,想要进入新能源汽车市场取得生产资质较为困难;二是信用监管机制滞后,尤其是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来说,还缺乏单独的监管机制;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地方财力和保护主义等诸多原因,补贴政策执行并不到位,迟滞了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育。
我国最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三年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版修订稿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版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
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公司准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准入管理,规范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准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资格、住所等事项。
第三条公司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公司合法、合规、高效运营。
第四条公司准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准入管理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公司设立准入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名称;(二)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六)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住所。
第六条公司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设立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股东身份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注册资本证明;(六)公司住所证明;(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公司设立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准予设立;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设立,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设立的理由。
第八条公司设立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章公司变更准入管理第九条公司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变更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变更后的公司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三)变更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第十条公司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变更申请书;(二)公司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四)变更后的股东身份证明;(五)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证明;(七)变更后的公司住所证明;(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准予变更;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变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
公司货物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和供应链安全,提高运营效率,规范货物准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生产、销售及仓储环节中涉及货物准入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要求。
2. 效率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货物准入效率。
3. 公平原则: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确保公平竞争。
第二章货物准入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货物准入范围:1. 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生产所需物料;2. 成品、半成品、包装物等销售产品;3. 仓储、运输等辅助设施设备;4. 其他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货物。
第三章货物准入条件第五条货物准入应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要求;2. 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3. 具有稳定的货源和供货能力;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5.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
第六条货物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口碑;3. 具有稳定的供货能力;4.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货物准入流程第七条货物准入流程如下:1. 采购部门根据生产需求,制定采购计划,确定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2. 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筛选,确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供应商;3. 供应商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4. 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其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5. 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方面;6. 采购部门将评估结果报公司审批;7. 公司审批通过后,签订采购合同,正式开展业务合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公司设立货物准入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货物准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 供应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2.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标准;3. 供应商供货能力是否稳定;4. 供应商信誉和服务质量。
准入事项管理制度包括

准入事项管理制度包括第一部分:总则为加强准入事项的管理,规范准入程序,提高准入工作效率,确保准入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准入范围本准入事项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在办理准入事项时的申请、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准入管理流程1.准入申请阶段(1)申请人根据准入标准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提交。
(2)申请材料应包括有效的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明、资质证书、财务资料、项目信息等。
2.准入审批阶段(1)准入事项审批由专门的准入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入的决定。
(2)准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3.准入备案阶段(1)已经通过审批的准入事项应当进行备案。
(2)准入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4.准入监督阶段(1)准入管理机构对已备案的准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违规准入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部分:准入标准1.准入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明确规定准入的条件和要求。
2.准入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许可、资质、财务实力、技术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3.根据不同的准入事项,可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
第五部分:准入程序1.准入程序分为申请、审批、备案、监督等环节。
2.准入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每一个环节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准入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申请人有权了解每一个环节的进展情况。
第六部分:风险管理1.对于高风险的准入事项,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管。
2.建立准入事项风险评估制度,做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理。
第七部分:监督管理1.准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准入事项进行检查、评估。
2.对准入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准入事项管理的公正、透明。
第八部分:责任追究1.对于违规、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建立准入事项管理的问责制度,保证准入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部分:附则本准入事项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准入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解释。
进出口贸易准入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准入制度适用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进出口各类商品的企业和个人;2. 进出口各类技术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3. 进出口各类食品、农产品、药品等特殊商品的企业和个人。
三、准入条件1. 企业资质:申请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稳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4)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2. 个人资质:申请进出口贸易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3)有良好的信用记录;(4)有必要的进出口贸易知识和经验。
3. 商品和服务资质:进出口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符合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要求;(3)符合国际标准或行业规范;(4)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
四、准入程序1. 申请企业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或个人基本信息;(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4)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证明;(5)商品或服务资质证明;(6)其他相关材料。
2.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颁发进出口贸易经营许可证。
五、监管与处罚1. 商务主管部门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进出口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 对违反本准入制度的企业或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进出口贸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3.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进出口商品和服务,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没收等处理。
六、附则1. 本准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货物准入管理制度
公司货物准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货物准入管理工作,保障公司产品质量和安全,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货物的准入管理工作,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三、准入程序1. 货物准入申请:任何部门需要购买货物时,必须提交货物准入申请,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费用等信息。
2. 供应商审批:公司设立供应商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新供应商进行审批。
审批标准包括供应商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能力等。
3. 货物评估:公司设立货物评估小组,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货物质量、价格、交货周期等。
4. 合同签订:评估通过后,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货物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等。
5. 货物验收:货物到达公司后,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四、准入标准1. 质量标准: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内部标准,不得存在质量问题。
2. 价格标准:货物价格必须合理,不得存在抬价等情况。
3. 交货期标准: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不得迟延。
4. 其他标准:根据具体货物的特点设立相应的准入标准。
五、准入管理责任1. 供应商部门:负责制定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批、评估等工作。
2. 质检部门:负责对货物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3. 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监督履行情况。
4.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货物准入管理工作。
六、准入管理记录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货物准入管理记录,包括货物准入申请、供应商审批记录、货物评估记录、合同签订记录、货物验收记录等。
七、准入管理宣传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货物准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货物准入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八、准入管理监督公司领导层应对货物准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九、准入管理改进公司应定期对货物准入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提高准入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公司领导层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
点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119
【发文字号】发改经体[2016]4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3.02
【实施日期】2016.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6]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草案》根据《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二、《草案》所列事项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
进口食品准入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进口食品准入管理制度范本范文进口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入管理制度。
第二条进口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是指对国内外生产企业的进口食品进行准入审查、监督抽检、风险评估等管理活动的规范。
第三条进口食品准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食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等各类食品。
第二章进口食品准入审查第四条进口食品准入审查是指国家对进口食品进行品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验,以确保进口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进口食品准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进口食品的资质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合格;(二)检验进口食品样品,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要求生产企业提供进口食品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料来源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进口食品准入审查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检验、评价、审核和发证等环节。
(一)申请: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向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口食品准入审查;(二)受理: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食品准入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三)检验: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评估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四)评价:根据进口食品的检验结果和申请企业的资质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五)审核: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六)发证:符合准入条件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将获得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食品准入证书。
第三章进口食品监督抽检第七条进口食品监督抽检是指国家对已经取得进口食品准入证书的进口食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检活动,以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进口食品监督抽检的对象是已经取得进口食品准入证书的进口食品,抽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
2023年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技术准入管理制度技术准入管理制度1为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整体医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更好地救治病人,医院对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项目准入管理规定如下:一、新技术、新业务项目的定义及分类凡本院、本科室原来未开展的项目,无论国内外其他单位是否已实施,均属新技术、新业务项目。
新药品、新器材的临床验证不属本规定的新技术、新业务项目。
分类:1、技术改进项目:在原开展的项目上有所改进。
2、院级新项目:本院未开展,本市其他医院已进行的技术项目。
3、市级新项目:本市未开展,省内其他市已进行的技术项目。
4、省级新项目:省内未开展,国内其他省市已进行的技术项目。
5、国家级新项目:国内未开展,国外已进行的技术项目。
6、国际新项目:在国内外均未开展的技术项目。
二、申请程序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项目,应先由项目负责人(主治医师以上)认真填写《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项目申请表》(见附录三),经科室讨论同意,科主任签字确认后报医务科。
三、审批程序1、对于技术改进项目,医务科接到科室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科室对申报项目报告进行讨论和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2、对于院级及其以上项目,医务科组织由医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相关职能科室成员参加的.论证会,听取项目负责人与科室的答辩,论证通过后,报院长审批。
3、对于限制性开展的项目(如器官移植等),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科室及时向财务科申报收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价格标准后方可实施。
四、实施与管理1、对新开展的项目,各科要如实、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知情介绍,并填写知情同意书,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2、科室主任和项目负责人认真监测新项目开展全过程,以保证项目安全、顺利地实施。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并发症或意外时,必须积极处理,并立即报告科主任、医务科等有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4、科室要认真记录项目的开展情况,留取完整的资料。
5、医务科负责监察项目的进展情况,会同财务科、核算办对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向主管院长汇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责令整改,直至终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其中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动力源或主动力源(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应大于驱动电机峰值功率的40%,且不能小于20kW)的汽车,否则应按增程式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命名。
采用其他新型动力系统的汽车,包括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氢发动机汽车等,参照本规则执行。
采用铅酸类蓄电池作为动力蓄电池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是《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现有汽车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其中申报新能源乘用车、货车、轻型客车和专用客厢车、大中型客车产品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准入规则中对其他乘用车、轻型货车、轻型客车、大中型客车整车企业的要求,以及本规则的要求;申报除新能源专用客厢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专用汽车产品的企业,应满足相应的准入规则中对轻型货车整车企业的要求,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并需具备专用装置的设计开发能力、制造和装配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其中驾驶室总成、车架总成可以委托设计、制造,但需具备相应的匹配能力和试验验证能力。
如申报企业与本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包括底盘、专用装置)的能力和条件已按相应的准入规则通过现场考核,则可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新能源汽车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1。
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相应生产资质的汽车整车企业应在《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生产资质、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生产。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相应生产资质的改装类汽车企业可以在《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生产资质、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允许的范围内自制底盘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一)产品应符合适用的、常规汽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还应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项目要求。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清单》见附件2。
(二)产品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3)。
第十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原理、新结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尚未完善的,还要提交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含检验规范)。
经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审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并由检测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在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实施改装的,且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身/驾驶室、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时,可以只提交改装说明材料以及与改装企业相关的、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除第(二)项以外)。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新能源汽车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不低于10年。
在三包期限内,当纯电续驶里程(对于M1、N1类新能源汽车:按60 km/h等速法测量;对于其他新能源汽车,按40 km/h等速法测量)低于《公告》中申报的相应参数的80%时,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按售后服务承诺要求,为用户提供免费或有偿维修、维护、更换服务。
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并应对国内销售的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其中对新能源乘用车的实时监控可以不包括车辆位置信息。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以外的其他混合动力汽车可以不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对投入使用的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存在的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组织调查组,对问题原因、严重性、影响范围等进行调查,并公布问题调查报告和整改结果报告。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应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等相关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已按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相比,产品类别、技术路线发生变化时,增加或者变更生产地址时,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其中:1.当增加或者变更生产地址时,或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如果申请企业拟增加或者变更的生产地址,以及与拟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含底盘、专用装置)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已经按照相应的准入规则通过了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可仅进行资料审查,并召开项目说明会,必要时需现场考核。
2.如果企业已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申报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时,可仅进行资料审查,并召开项目说明会,通常不需进行现场考核。
其余情况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八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相比,产品类别、技术路线发生变化时,增加或者变更生产地址时,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提交本规则第九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应覆盖所有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技术路线、生产地址。
如果申报企业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以及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的准入规则要求,可仅进行资料审查,并召开项目说明会。
第十九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应在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按本规则通过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已经按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通过审查的企业除外)。
逾期未通过现场考核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暂停期间,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已登录《公告》的新能源产品,但不得申报新产品。
暂停一年后仍未通过现场考核的,将撤销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和已登录《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如果申报企业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以及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的准入规则要求,可仅进行资料审查,并召开项目说明会。
第二十条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重组方必须保证原有的售后服务承诺得到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清单》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所有新申报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登录《公告》的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同一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单体或模块),如因测试方法不同而导致电池容量等参数不同的,由企业提供说明文件,经检测机构就相关项目进行比对测试,确认后重新出具完整的强制性检测报告,对相关参数进行变更。
每种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参数变更仅限一次。
其余要求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1-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清单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1-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的、或一次性制造完成的,车身结构为外覆盖冲压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装备有整体封闭结构车厢(与驾驶室连成一体),用于专业人员使用或运输特殊物品、货物,或者具有专用作业功能的新能源专用汽车。
通常情况下,车长不大于6米。
其他新能源专用客厢车按照新能源大中型客车的要求审查。
2.对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应对相应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对于已通过延伸审查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重复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