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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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2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总法[2012]43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2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总法[2012]43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2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2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总法〔2012〕43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上海工会2012年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Ο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上海工会2012年农民工工作要点上海工会2012年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各项要求,把农民工工作纳入工会工作全局,继续从组织入会、权益维护、教育培训、服务管理、援助帮扶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重点推动落实惠及广大农民工群体的各项民生政策,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以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入会为重点加强组织入会工作1、根据“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和“两个普遍”工作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将发展农民工入会列为工会组建重点工作,并在工会组建指标体系中单列考核。

2、积极探索创新工会组建方式,提高工会组织服务水平,增强工会组织活力,扩大工会组织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认知度、接受度,激发农民工入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吸引农民工群体主动加入工会。

3、以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入会为重点,积极开展劳务派遣工入会集中行动,消除农民工入会的空白点和盲区,进一步提高工会组建率和农民工入会率。

二、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重点加强权益维护工作1、进一步推动惠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密切关注农民工“综保”向“城保”过渡工作的推进情况,倾听、反映农民工群体的呼声。

推进政府逐步将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工总组[2003]288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工总组[2003]288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活力的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工总组〔2003〕288号)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国工会十四大和上海工会十一大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会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活力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活力,是工会适应新形势、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在上海未来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好工会作用的需要。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对上海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团结动员全市职工投身上海科教兴市和未来发展的伟大实践,继续发挥上海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工会组织承担着历史的重任。

进一步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活力,是工会履行维护的基本职责和坚持发展这一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有机的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活力,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工会基层组织最贴近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重要的基础,也是工会各项工作最终能否落实的重要环节。

代表和维护好最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也要通过工会基层组织来实现。

上海市市总工会 维护职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及优秀案例

上海市市总工会 维护职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及优秀案例

上海市市总工会致力于维护职工权益,通过调解、协调和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为职工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下面将介绍上海市市总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及优秀案例。

一、拖欠工资案件1. 案情描述:某制造企业拖欠员工数月工资,员工多次向企业反映无果。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介入调解,最终成功促使企业支付欠薪并改善劳动条件。

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1. 案情描述:某外企与员工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员工因合同解除迟迟未能获得赔偿。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律师团队协助员工诉诸法律,最终成功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三、职业病认定案件1. 案情描述:某化工企业员工患上职业病,企业未能给予合理赔偿。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助员工进行职业病鉴定,最终成功争取到相应的赔偿和医疗支持。

四、工伤赔偿案件1. 案情描述:某建筑工人受伤,企业未按规定给予工伤赔偿。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助工人维权,最终取得了工伤赔偿和医疗补偿。

五、退休金纠纷案件1. 案情描述:某企业退休员工的退休金被拖欠,多次投诉未果。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调企业做出了合理的退休金支付安排,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性别歧视案件1. 案情描述:某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员工遭受不公平待遇。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助员工提起诉讼,最终公司被判定违法并进行了整改。

七、集体维权案件1. 案情描述:某企业存在较严重的劳动问题,员工联合起来要求改善情况但遭到压制。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组织员工进行集体维权,最终成功促使企业改正错误并改善劳动环境。

八、劳动保护案件1. 案情描述:某企业存在较多劳动保护问题,员工长期在有害环境下工作。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助员工举报企业,促使企业进行了环境整改和劳动保护措施修复。

九、职业培训权益案件1. 案情描述:某企业未能按规定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机会。

2. 维权经过:上海市市总工会协助员工争取到了合理的职业培训机会,并督促企业执行相关政策。

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动员职工推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中重要作用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动员职工推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中重要作用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动员职工推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中重要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沪工总办[2008]281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动员职工推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中重要作用的通知(沪工总办〔2008〕281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管单位:近期,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显现并日益加重。

为此,中央和市委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措施,以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动员职工推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中重要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全面理解和把握中央和市委精神,把思想和行动凝聚到为上海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上来。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已经受到影响,并且还在继续加深。

中央和市委审时度势,及时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的工作部署,保持上海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是当前全市工作大局,各级工会要认清形势,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央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充分认识工会在推进上海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中责无旁贷,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动员职工推进上海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会和职工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处理好职工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看到困难的严重性,又要看到战胜困难的有利条件,坚定信心,积极行动起来,动员和组织职工献计出力,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上海经济平稳发展作贡献。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总基[2000]107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总基[2000]107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总基[2000]10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上海市委批转的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体现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对职工民主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参与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监督领导干部为基本任务,在调动职工积极性,维护企业公正和稳定,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更证明,凡是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经济权益得到维护和落实的企事业,职工的积极性就得到调动,改革就比较顺利,效果也比较好。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沪工总组[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沪工总组〔2004〕29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农村城镇化和城市工业化、现代化步伐的加快,本市和外省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日益增多。

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推动本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的要求,贯彻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做好维护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一种必然趋势,是深化农村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由之路。

进城务工人员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国职工队伍中新的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

多年来,广大进城务工人员积极投身于上海的经济建设,为上海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面貌巨大变化作出了重大贡献。

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政府工作大局,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主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一些企业中,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不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甚至还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维护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的高度,从保持上海安定团结的良好政治局面和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为上海新一轮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增设“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增设“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沪建建管〔2006〕第053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增设“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53号各施工企业:为进一步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决定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或生活区域的醒目处设立。

告示牌填写内容应详实有效,不得漏项。

二、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

项目经理是开展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执行情况纳入项目经理考核内容。

发现未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将如实记录于该企业的诚信手册中,并取消文明工地评比资格,取消该工程项目参加市、区(县)两级质量和安全生产创优夺标活动的资格,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合格单位”的评选资格。

三、“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

具体内容和制作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原已设立“建筑民工维权告示牌”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和制作标准,自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更换完毕。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23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告知我办。

附件:1.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2.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事项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注:告示牌材料为:KT板尺寸为:1200*900mm(底色是10%的灰,字为M: 60Y: 100)标题文字: 汉仪粗宋简字体大小: 38*36mm内容文字: 汉仪大宋简字体大小: 23*20mm附件2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事项你在本工地工作,拥有以下权利:一、当你被建筑劳务用工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3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总法[2013]36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3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2013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工总法〔2013〕36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上海工会2013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总工会2013年2月7日上海工会2013年农民工工作要点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党和政府以及全总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各项要求,把农民工工作纳入工会工作全局,按照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继续从组织入会、权益维护、教育培训、服务管理、援助帮扶五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工会各项维权机制与举措向农民工群体延伸和覆盖,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入会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1、积极探索创新工会组建、发展会员的新途径新方法,大力推进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入会工作,以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劳务派遣工、非在编人员入会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工会组建率和农民工入会率,为切实维权提供组织保证。

2、加强农民工会员基础管理工作。

在做好新增农民工会员发展工作的同时,针对农民工流动频繁的情况加强会籍管理,做到会员流动不流失,不断巩固和提高农民工会员的组织化程度。

二、加大依法维权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继续深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加强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帮助,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认真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稳定职工队伍,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沪工总经[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沪工总经〔2006〕10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近日,中央领导同志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深刻阐述了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农民工的深切关怀。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落实市委领导的要求,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权益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央领导同志站在全局的高度,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意义重大而深远;市委领导就关心和加强农民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到了关键时期,妥善解决“三农”问题,是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

农民进城务工,对于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形势下,既要正确认识农民进城务工的积极意义和农民进城务工现象的长期性,又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高度妥善处理好农民工问题。

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现实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体现上海城市精神的具体实践。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沪工总法[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沪工总法〔2012〕107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法律援助,是指本市各级工会及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职工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市总工会建立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区县总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局(产业)、集团公司工会设立本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街道、镇、工业园区、商务楼宇工会单独设立或与司法行政、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合作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区县总工会可与司法行政、法院、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合作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指导。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与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的,应在对外显著位置上挂牌,内设专门法律援助接待窗口,配备专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聘任。

第五条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一)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二)工会公职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三)热心于职工法律援助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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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
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
•【公布日期】2006.05.15
•【字号】沪建交联[2006]314号
•【施行日期】2006.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
意见
(沪建交联〔2006〕3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维护本市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建筑业行业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保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建立各方参与与自我维权相结合、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保障相衔接、系统规划与重点突破相统一的具有上海特点的建筑业农民工维权体系,将国务院提出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快上海建设发展,更好服务全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健全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监管机制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维权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维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规范用工、劳动报酬支付、综合保险缴纳、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侵害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外省市(含中央企业)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在沪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建筑业农民工组建工会的力度。

各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应积极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维护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依法用工、技能培训、法律援助、文化生活、就业指导等方面发挥引导、监督、参与和配合作用。

三、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资监控制度,确保农民工及时和足额得到劳动报酬。

工资发放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用工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银行卡),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工单位应当编制每月工资支付明细表并予以公示。

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对违反用工规定列入不良名单的用工单位,强制在指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建立工资指导价发布制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各工种、各技能等级的工资指导价,作为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实行农民工健康体检制度。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农民工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工作。

用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制度。

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培
训,提高农民工安全避险意识。

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持证上岗。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的主体责任。

用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推行人性化警示用语,使用统一规范的警示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完备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制度。

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用工单位是否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足额支出。

(三)加强标准化管理,改善工地生活环境。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标准,明确建设工地现场生活环境建设和管理要求。

施工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设置基本生活设施,落实工作人员职责,确保工地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染。

(四)理顺劳务用工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进一步拓展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的功能。

做好合同备案,加强劳务用工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使其成为企业用工的主要方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

总包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备案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中自用劳务、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

各级工会应当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督促合同双方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五)落实综合保险,完善社会保障。

在农民工用工中全面推行综合保险,制订上海市建筑领域综合保险办理工作标准,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和住院医疗保险范围。

(六)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健全工会保障机制。

实施工地农民工代表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属地化、项目化、企业化的原则,逐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建立农民工帮困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给予必要的救助。

工会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全面开放服务,通过组织劳务协作、举办大型招聘会等方式,开展就业援助。

(七)开展维权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施工工地应当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明确告知农民工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引导其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企业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农民工维权系列宣传资料,介绍工地现场的警示事项,各种侵权行为及应对方法。

(八)保证经费投入,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

用工单位应当组织农民工参加免费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了解施工安全、职业危害、卫生防疫、社会治安、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等基本常识和操作技能。

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吸引农民工学习岗位技能和相关文化知识。

推行建筑项目班组等级工配置制度,引导农民工自主参加技能等级评定。

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九)整合法律资源,建立法律援助机制。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劳务分包交易市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和法律援助咨询窗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安排专项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进一步发挥各区县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建立法律援助事务咨询团,为农民工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十)推进文化进工地,丰富农民工的业余生活。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工地设立农民工业余学习和文化娱乐活动场地,配备相关的文化用品和文体娱乐设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施工企业可以在每年的重要节日和作业淡季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进工地”活动。

四、完善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推进机制
(一)建立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管理。

推行“建筑业农民工信息卡”,采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和权益落实状况,为企业用工和管理部门监管提供信息平台,促进农民工在工地间的有序流动,对维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大检查力度,加强行政执法。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多层次、有重点、经常性的劳务用工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劳动报酬、严格控制超时加班、提供完善适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等内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严重违规和侵害农民工的用工企业列入跟踪检查名单,对其承接的所有项目的劳务用工行为实施检查。

(三)加强资金监管,落实资金保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实行工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全额进入工程建设帐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款支付,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四)建立信用档案,完善诚信机制。

将侵害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和工程项目纳入“橙色通道”或者“红色通道”,依法在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五)加强舆论监督,营造维权氛围。

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以及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模范农民工。

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的报道,及时曝光侵犯农民工利益的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的同时,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标准等文件的制定,确保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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