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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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我国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行 人执行罚金刑 的情形 时有 出现。由于 目前我 国法律没有对 罚金 刑的执行部 门做 出具体 的规定 , 执行罚金刑 的主体并 不明确 , 对于 被执行 人没有 能力缴纳罚 金或者 暂时无能 力缴纳罚金 的情形 , 法
院在做 出 中止执 行 的裁定 后 , 就很难重 新启动对 被执行人 执行罚 金刑 。其直接后果就 是对 犯罪人所处罚金刑形 同虚设 。 3 _ 未判先缴 。未判先缴是指 法 院对 被告人 做 出罚金刑 判决 的
其中, 有 大约 2 0 0多个 罪名可 单独 或可选择 的适用 罚金 和没 收财
产。在新 《 刑事 诉讼 法》 与《 刑法》中 , 都 给 予 了罚金 刑 充分 的重 视, 对罚 金刑 的适 用对象 与适用方 法等 做 出了规定 。对 于罚 金刑 的法定方式我 国《 刑 法》 分则 主要 规定 了选 处罚金 、 单 处 罚金 、 并 处罚金 以及并处 或单 处罚 金 四种方 式 。对 于没 收 财产 , 我国《 刑 法》 分则规 定适用没收财产 的主要是严重 的经济 犯罪 、 严重 的财 产 犯罪 以及严重 的故 意犯罪 。
( 二) 财产刑执行 的法律规定 1 . 罚金刑执行 的法律规定
2 判 而不执行 。刑法学 家贝卡利亚在《 犯罪与刑 法》 一书 中指 出“ 对 犯罪最强有力 的约束力不是刑 罚的严酷性 , 而是 刑罚的必定 性 。我 国《 刑法》 第 五十三条规定 了罚 金在判 决指定 的期 限 内, 一 次 或分 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 的 , 强制缴纳 的情形 。在 司法实践 中 , 人 民法 院对 被告人做 出判处 罚金 的判 决的 同时 , 却未 主动对 被执
金的 , 人 民法 院在任 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以执行 的财产 , 应 当 随时追缴 。 ” “ 随时追缴 ” 这一 词并 没有 对追缴 的时间做 出具 体 的 解释 , 执行 机关也不 能做到对被 告人 的财产做 出随时处 于强制追

浅议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浅议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浅议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问题严有才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多,而且有种日益增巨的趋势。

为了走出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窘境,在深度剖析内部原因之外,还需要对财产刑执行的出路进行探讨。

纵观世界各国经验,我国应该借鉴他国实行罚金易科以及财产刑执行配套制度。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罚金易科配套制度一、引言财产刑是仅次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与生命刑、自由刑、资格刑一起构成了刑罚体系。

财产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理论上也占有一席之地。

当今世界,随着刑罚的轻缓化,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开始动摇,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刑大有取而代之之势。

1979年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条文仅有20个,而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条文增加到140余个,涉及的罪名达160余个。

其涉及了刑法典条文将近一半之多,可谓是占据了中国刑法典的半壁江山。

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财产刑的适用是相当广泛。

财产刑在刑法典中的广泛适用使得财产刑的现实可执行度也开始备受社会各方面所关注。

二、系举步维艰———道财产刑执行实践中遭遇的囧境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它是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方法的总称,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重要的刑种之一。

财产刑主要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在我国财产刑是一种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财产刑的执行分为主动缴纳和强制缴纳两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财产刑的执行主要方式通过判前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劝导促使其主动缴纳,对于没有主动缴纳的,法院则立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在现实中,财产刑的强制执行程序却是步履维艰。

1.财产刑执行案件空判率高、选择性立案、执行率低。

纵观中国司法界,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普遍不容乐观,基层法院由于被执行人履行力和身份等一系列相关因素,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实践当中,一些法院大多数的财产刑案件并未进入实质意义上的执行程序,对于财产刑的执行实行“不主动立案、不主动执行、不纳入统计”的三不政策。

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

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

财产刑执行难亟待破解财产刑执行难是指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无法有效追缴其违法所得或没收其财产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刑罚的实施效果,减弱了财产刑的震慑作用,同时也削弱了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制约力。

因此,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成为了亟待破解的重要问题。

一方面,财产刑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追缴程序和手段不够完善。

在追缴程序方面,由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执行程序繁琐,执行周期长,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在手段方面,目前主要依靠司法执行来实施财产刑,但该方式的执行成本高,效果不明显。

因此,和优化追缴程序,探索更加高效和便捷的手段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首要任务。

另一方面,财产刑执行难还与监管不力、防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密切相关。

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要加强监管,确保其财产不得转移或隐匿,及时进行追缴。

应建立起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各方的力量和资源。

同时,要提高执法人员对于追缴工作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提升追缴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此外,要加强对于违法所得的监管和防范工作,预防犯罪发生,减少财产刑的执行压力。

另外,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也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关键。

一方面,要完善追缴的法律依据,明确财产刑的追缴范围和执行程序,加强对于追缴工作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并奖励举报、协助追缴工作,切实增加追缴的成功率。

此外,在国际上要加强合作,加强对于跨国追缴工作的协调和合作,探索建立起刑事追诉和民事追偿的衔接机制。

最后,要强化社会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要加大对于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追缴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同时,要加强对于财产刑的宣传和解释,普及其重要性和有效性,消除对于财产刑的误解和偏见。

只有建立起社会共识和舆论压力,才能推动相关部门加大力度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总之,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破解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在多个方面力求突破。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作者: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3期关键词:财产刑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明确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减刑监督时应该从严掌握。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新职责,新业务,对于刑罚执行监督部门来说,对服刑人员的财产性执行检察监督则是日常检察监督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和宪法权威。

(二)财产刑执行状况分析1.财产刑的刑罚适用率较高。

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在实际判决中适用率较高,据统计资料显示,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137起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就有1375件,财产刑适用率高达64.3%。

2.服刑人员财产刑缴纳率最低。

据不完全统计,现实中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大多都在法院判决前为减轻刑罚而主动缴纳,而在监管场所的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比例较低。

以湖北省某监狱2016年二季度减刑呈报为例,在呈报减刑的527名服刑人员中,涉及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为372人,其中履行财产刑判项的人数仅为62人,310名服刑人员未执行财产刑,未执行人数占总数的83%左右。

财产刑检察监督是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重点,武汉市检察机关负责8个在武汉的监狱,以其2016年数据为例,2016年全年对监管场所、法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287份,(285份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2份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中,其中涉及财产刑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为257份,占武汉市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总数的89.55%。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LI LUN SHI JIAN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余岱竺财产刑是指剥夺财产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判决措施。

它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这两种判决结果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定。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效果不佳,不仅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刑罚功效,还有损于我国法律的权威。

本文主要探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财产刑是我国刑法执行中常见的惩戒措施之一。

它借助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处罚,达到对犯罪者进行惩戒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

但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影响了后续刑事案件工作的进行。

_、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问题。

在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判决之后,需要根据财产刑相关程序执行来对犯罪人进行惩戒。

法院刑事审判庭需要根据案件的数量,进行工作内容的安排。

由于工作内容繁重,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移交工作开展不积极的现象。

这种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效率降低叫再加上对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从执行庭角度来看极为困难,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困难,影响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

2.财产刑执行依据不科学。

要想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不仅需要被告人提供可靠的执行财产,还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积极地配合。

如果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数额。

超过了被告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被告人无法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被告人会由于无法承担财产刑判决结果,而出现抵制执法的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出现瓶颈,使得财产刑执行岀现阻碍。

3.财产刑执行方式单一化。

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害人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刑执行。

这种方式虽然会提高案件侦查的速度,但是在后期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因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需要犯罪人家属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财产刑执行。

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和对策建言

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和对策建言

比例
43 % 4l % 6 6% 4l % 4 0%
财产件数
43 47 8 8 8 7 8 7
款件数
l 5 1 4 3 6 3l 3 7
比例
3 4% 2 9% 40% 3 5% 42 %
( : 注 以上 数 字 单 位 为 :件 ” “ )
综合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实际财产刑的执行案件
刑 的判罚往往对犯罪人 的支付能力不作 任何考 虑。
这样就 造成 了罚金 数额 与可供 执行 的财产 之 间 的
矛盾。
现在 , 尽管人们在观念上 已经认识到财产刑也是一种 刑罚 , 但并没有完全落实到具体 的实践层 面上来 。在
二 、 产刑 执行 难 的对 策建 言 财 ( )更 正 观 念 , 化 财 产 刑 也 是 刑 罚 的认 识 。 一 强
罚金的能力 , 依法判处罚金。 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 , ” 一
方面起诉的证据材料中普遍不包含犯罪人 的财产状 况或收入状况的证明, 另一方面法官也几乎从不主动 去考虑财产刑判决 的执行可能。于是判决 中的财产
种 。从 旧刑法到新刑法的演变过程来看, 财产刑的适 用范围有着明显的扩大 。其根本原 因是随着我 国经
济 的飞速发展 , 财型犯 罪 、 侵 经济 犯罪 、 贪污 贿赂 犯罪
刑法规定 了大量的财产刑 , 刑事判决中也广泛的适用 财产刑 , 但在其执行过程 中却遇到 了巨大的困难 , 以 下是某人民法院的财产刑执行统计数据 :
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最为严重 的犯罪。而最直接 的应
年 度 执行 罚 有执行 回 所 占 执 行没 收 有 执行 回 所 占
金件数
2 O o0 2 o0l 2 2 o0 2 3 00 20 O4 l 6 8 4 2l 4l 2 5

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存在问题的调查思考

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存在问题的调查思考作者:苏宁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本文针对威宁自治县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期待通过本次研究,为我国法院财产刑执行的有效性,公正性等,提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问题;建议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主要由两种刑种组成,一是罚金,二是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涉案财产的处置也具有财产性质,如没收赃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责令退赔等。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是由法院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能否达到即定的法律效果,已经成为业界重点研究的课题。

本文针对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期待通过本次研究,为我国法院财产刑执行的有效性,公正性等,提供有益的探索。

一、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执行概况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如下:(一)判决情况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共判处罚金刑罪犯929人,罚金刑金额1312.6万元。

其中职务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涉黑犯罪案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五类犯罪”案件共计40人,“五类犯罪”案件罚金刑总额415.5万元。

判处没收财产刑19人,金额94万元。

其中“五类犯罪”案件11人,金额66万元。

判处没收违法所得11人,11人均为“五类犯罪”。

(二)执行情况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共执行罚金刑8人,占判决总量的0.86%;执行金额24万元,占判决总量的1.8%。

执行没收部分财产刑11人,均未得到执行。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财产刑执行困难重重,人民法院判处财产刑的判决与执行存在非常大的差距,绝大多数判处的财产刑没有得到执行,存在严重的“空判”和“判而不执”情况,严重损害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财产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缺乏操作性通过对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目前,现行刑事诉讼法仅有一条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如何进行监督。

浅析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审判 机 关 缺 乏 对 具 体 执 行 情 况 的 综 合 考 虑 , 具 体 有 以
下 几个 方 面 。 首先 , 法 院 判 决 和 实 际 可 执 行 财 产 的脱 节 。对 于 财 产
刑 额 度 的 法 律 规 定 ,梯 度 很 大 , 导致 罚金 “ 空 判 ” 的现 象 。
作用 。
三 、 我 国 财产 刑 执 行 制 度 完 善 之 对 策
1 . 转 变 刑 罚观 念 注 重刑 罚 的 宽 严 相 济 , 是 转 变 刑 法 观 念 的 关 键 。作 为
二 、 财产 刑 执 行 难 的 成 因
用 几 条 规 定 总 括 了几 个 原 则 性 的 处 置 意 见 ,大 多 数 执 行 中
定 阻 碍 。如 果 公 安 机 关 在 最 初 接 触 犯 罪 嫌 疑 人 时就 能 严 格
我 国 自1 9 9 7 年 刑 法 修 订 后 ,财 产 刑 在 刑 罚 中的 比例 大 大 增 加 , 并 且 随 着 一 系 列 保 障 制 度 的设 立 ,使 之 在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中起 到 了 重要 作 用 。但 由于 观 念 偏 差 、 制 度 设 计 缺 陷 、实 践操 作 混 乱 等 原 因 , 导 致 财 产 刑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了 极 大 的 困难 , 大 量 的 判 决 成 为 了 “一 纸 空
了对 策 ,力 图解 决 财 产刑 执 行 困境 。 关键 词 :财 产刑 罚 金 刑 没 收财 产 刑 执 行 问题


我 国 财 产 刑 制 度 概 述
从 司 法 层 面看 , 侦 查 机 关 在 侦 查 阶 段 的 无 作 为或 者 擅 自处 分 被 扣 押 财 物 , 都 为 判 决 后 的财 产 执 行 问题 造 成 了一・

财产刑执行规定

财产刑执行规定财产刑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依据其所犯刑罚的情况,对其财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实现刑法目的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

财产刑执行规定是对财产刑的执行进行规范和衔接的纲领性文件。

下面将介绍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财产刑执行规定包括了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

财产刑的种类主要有罚金、没收财产和追缴赃款赃物等。

罚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以及与犯罪分子有关的财产进行收缴和处置,追缴赃款赃物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采取追缴措施。

这些财产刑的执行范围主要涉及到犯罪分子名下的财产、存款、房产等。

其次,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判决后的通知与执行、财产刑执行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等。

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通知执行财产刑,并制作财产刑执行决定书,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财产刑。

而对于执行中需要的协助,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法院可以向银行、财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再次,财产刑执行规定对财产刑的执行期限和执行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财产刑的执行期限主要涉及到罚金的缴纳期限、没收财产的处理期限等。

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财产刑尽快落实,以达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社会的警示作用。

财产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限制行为和强制执行。

限制行为可以包括限制财产、限制高消费等,而强制执行则采取拍卖、变卖、租赁等方式将财产刑变现。

最后,财产刑执行规定还规定了财产刑的豁免和减免情况。

对于犯罪分子有无力承担财产刑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财产刑的豁免。

而对于因犯罪行为损害到他人利益而返还财产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产刑的减免。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执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豁免和减免情况等。

财产刑的执行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犯罪分子,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财产刑是指国家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缴、没收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形式。

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在进行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可以从法律层面出发。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力度是否合理、公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评价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例如,执行机关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犯罪分子被追缴的财产是否与其犯罪行为是否相匹配,罚金是否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等。

其次,从执行机构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执行机构的专业化、效率和公正性对执行情况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执行机构是否具备强有力的执法能力,是否高效地追缴、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是否根据法律规定将追缴的财产及时上缴国库等。

第三,从社会效果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其目的在于追缴、没收犯罪所得,降低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增加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可以看到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例如,追缴、没收的财产是否能够对被告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是否能够有效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是否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等。

最后,从国际比较角度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不同国家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比较可以看到自身执行情况的优势和不足。

例如,一些国家实行了严格的财产刑执行制度,追缴、没收的财产比例较高,相关领域的违法成本也比较高,从而达到了减少犯罪的目的;而另一些国家财产刑执行力度较弱,导致犯罪分子对财产追缴、没收的担忧减少,进而促使犯罪活动的增加。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不仅需要从法律、执行机构、社会效果和国际比较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而且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执行效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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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除德国刑法典作为一种刑罚名称外,通常只是理论上以剥夺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各种刑罚的概括称谓,并非一种刑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有两种: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受世界刑罚轻缓化思潮的影响,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相脱节,使得财产刑的“执行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本文试图通过对监利法院近三年来财产刑的判决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当前我国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设定财产刑的意义及我国的立法现状财产刑之所以被广泛适用,有多方面的因素,但主要是因为财产刑有自身的优势,弥补了短期自由刑的不足。

一般认为,短期自由刑有以下缺点:第一,短期自由刑时间太短;第二,受刑人容易自暴自弃;第三,容易发生交叉感染;第四,不符合刑罚经济性原则;第五,长期的关押使犯罪人难以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而财产刑中的罚金刑则刚好弥补了短期自由刑之不足:一是罚金刑是惩治贪利性犯罪、单位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有力武器,与其他刑罚相比对于惩治这些类型犯罪更具有效性和可能性。

二是符合刑罚经济的原则,从经济效益上讲,罚金刑的执行国家投入不多,相反还会有相当的收入。

三是罚金刑符合了行刑社会化的要求,避免了封闭式行刑所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

犯罪人在监禁刑的服刑期间会出现社会化迟滞问题以及监狱化问题,而罚金刑并不必在监狱中执行,有效地避免了入狱所造成的交叉感染以及由于监狱生活对社会交往的影响而造成的再社会化障碍。

四是罚金刑具有可附加性,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单科制、选科制、并科制三种基本形式,其中并科制是生命刑、剥夺自由刑、限制自由刑无法比拟的。

同时,罚金刑具有可分割性,罚金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金钱,金钱是可以计量、能够分割的刑罚才能满足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五是罚金刑具备最好最彻底的错案纠正方式,刑事错案纠正之时,罚金刑可以恢复至未判决罚金时的状况,这是其他刑罚无法做到。

因此,罚金刑“被认为是限制短期自由刑良好的替代方法”。

而没收财产刑则是财产刑中与罚金刑相对应的较重的财产刑刑罚,适用于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它同样具备罚金刑的一些优势,并与罚金刑互为补充,形成较为完备的财产刑体系,以适应不同的犯罪。

我国刑法顺应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对财产刑的适用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从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对财产刑的规定之比较可以看到。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可适用罚金刑的罪种不是很多,只有23个,约占该法典全部罪种的17.7%,其中可以独立适用罚金的只有14个;在1997年刑法中,情况大有变化,规定可适用罚金的罪种增至180个,约占全部罪种的43.5%,其中可以独立适用罚金的罪种增至84个。

1979年刑法中四大类罪有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涉及26个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9%;1997年刑法中,没收财产刑分布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六大类罪中涉及66个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5%。

我国立法机关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适用,意图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以遏制我国当前经济犯罪日趋严峻的现状。

二、我国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危害从立法上看,将财产刑的惩罚与预防的刑罚功能结合起来无疑是好的。

但是,从目前人民法院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来看,并不容乐观。

某某法院2003年判处罚金刑案件57件91人,执行24件39人,分别占42.1%和42.8%;2004年判处罚金刑案件63件107人,执行23件43人,分别占36.5%和40%;2005年判处罚金刑案件90件135人,执行30件53人,分别占30%和39%。

(注:由于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中的重刑,适用于较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基层法院的职能只处理相对较轻的刑事犯罪,因此该法院近三年来的刑事判决亦未适用过没收财产刑。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不难看出,适用财产刑的案件数量在逐年上升,但执行率却逐年下降,而且对所有判处财产刑案件进行详细评查后,我们发现在财产刑的执行中还存在“先缴后判”和“判而不缴”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存在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1、先缴后判。

在对所有判处财产刑案件进行详细评查后,我们发现已执行的财产刑主要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先缴后判方式促执行而产生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保证财产刑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对于那些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告人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而又应当判处财产刑的案件,往往在案件判决前,以承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代价要求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然后再根据预交金钱数额作出判决。

这种做法虽然从表面上解决了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实际上其存在极大危害:一是这种做法“有悖于刑罚止于一身原则”。

将本应由犯罪人承担的罪责加于被告人的家属。

二是“极易出现鉴别功能的负面效果,动摇和扭曲罪刑相适应的观念”,使人们产生以钱赎罪、以罪代刑的印象,误以为金钱万能、钱能买法,进而产生恃财玩弄法律的现象,损害刑罚的严肃性,降低刑罚的威慑力。

2、判而不缴。

从我院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看,除去先行缴纳的情形之外,财产刑的实际执行率为零。

这实际上是使法院作出的财产刑判决虚置,是另一种形式的“法律白条”,不仅严重损害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客观上还助长了犯罪分子“一人犯罪,全家幸福”、“一时犯罪,终身幸福”的犯罪心理。

这种状况必然不利于正逐步走向法治的中国树立法律和判决的崇高权威与地位。

三、对我国财产刑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之探讨如前所述,上述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权威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因此必须加以解决,然正如医生之看病人,必须先断明病因,而后才好对症下药,故要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先探讨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我国财产刑执行中问题的存在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刑法关于财产刑的立法不完善。

立法机关由于缺乏对财产刑执行的现实可能性的充分论证,对于某些贪利性的轻刑类犯罪没有规定财产刑,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均对于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了没收财产刑,但是在第(三)项、第(四)项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情形却未相应规定罚金刑,而恰恰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数量是相对较多的,如监利法院2003年处理21起,占全年处理刑事公诉案件的14.3%,2004年处理22起,占全年处理刑事公诉案件的15%,这样,法官虽然知道对这类犯罪判处财产刑有其必要的刑罚价值,并且知道判处财产刑后的执行存在现实可能性,但囿于法律规定而不能判处财产刑,这无疑在立法上为财产刑的执行设置了法律障碍。

2、犯罪分子自身的经济条件和人身的特殊性。

正如有的学者所述:“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难主要表现为判而不缴,钱款难以收归国库。

究其原因,不外两种情况:一是因家贫、无固定收入、遭遇重大灾祸而确实无能力缴纳;二是行为人虽有能力缴纳但不愿为之,而采取隐瞒财产、转移收入、抽逃资金、挥霍一空等恶劣手段,对抗司法”。

针对这种状况,我国刑法亦无相应的应对制度或措施。

3、判决前的财产调查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判决前的财产调查制度,侦查部门在侦查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时往往只着重侦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没有将犯罪分子财产状况纳入侦查的范围内,以至于延误了扣押、冻结犯罪分子财产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了对某些犯罪得处财产刑,由于法院没有侦查权,不可能直接对被告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侦查,法院在决定适用财产刑时,往往没有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经济履行能力、是否负有正当债务、是否有被扶养人等实际情况,就径行作出判决;这样的财产刑判决必然难以执行。

4、对财产刑执行的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对于财产刑的执行尚无专门立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只对财产刑的处罚和执行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其实际操作性不强。

如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这两条是刑法对财产刑进行处罚的原则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这是财产刑执行程序的零散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360条也只是对财产刑的执行作了一些程序的补充。

除以上条款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以司法解释《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适用财产刑的有关原则性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但也没有就财产刑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方法以及执行不能时的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

由于我国财产刑执行方面的立法滞后,没有完整的财产刑执行法,客观上使各级法院难以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亦无完整的执行体系,造成财产刑的执行无章可循,难以执行。

四、完善财产刑执行的几点建议“刑罚在于执行,刑罚离开了执行,就既无意义,也不可理解。

”财产刑作为刑罚之一种,必须得到执行,这既是其作为刑罚本质之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是确立法制权威的要求”。

因此,必须完善我国财产刑执行方面的立法和制度,以切实解决我国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财产刑的有效执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笔者通过在司法实践中的亲身体验,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来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财产刑的执行。

1、加强对财产刑立法可预见性的论证,从立法上增强财产刑执行的现实可能性。

为了避免财产刑在适用过程中的判决虚置问题,立法者在对财产刑立法方面应当充分论证某些犯罪形成背后的各种因素,考察诸如贪利性等某些轻刑犯罪的犯罪人对于财产刑可能的执行能力以及对其适用财产刑的刑罚效果,避免立法与司法的脱节,做到既惩罚犯罪人,充分发挥财产刑的刑罚价值,又充实国库收入,充分实现财产刑的经济性优势。

另外,对于法官对财产刑的判决适用问题,则可借鉴西方一些国家较为先进的立法经验,如意大利刑法规定,对所有财产刑,如果考虑到犯罪人的经济情况,判处最高额仍不能收到应有效果的话,法官可将财产刑的数额提高3倍;如果判处最低额仍过重,则可将罚金减少至该金额的1/3。

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官知道罚金的潜在价值,但适用罚金作为惩罚时是勉强的。

因为这种惩罚对富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而穷人往往是缺乏支付能力。

同时他们也不情愿以此作为对严重犯罪者的惩罚。

即使法官勉强使用罚金,他们经常不能准确地掌握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从而往往不能把罚金作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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