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连带责任的意思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
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
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一、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相对有限责任而言无限责任是不以股东(合伙人)出资为限,股东(合伙人)的个人资产也要承担责任,相对普遍责任而言,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向股东(合伙人)任一人戓全部追债;我国目前只有普通合伙企业实行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二、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其偿付。
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当该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债权人也有权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多数国家的有关法律在合伙的定义中都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些国家虽然在合伙的定义中没有此类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也有所表述;还有的国家,如法国,法律本身不限定合伙人是否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根据不同合伙的情况分别规定有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的承担一般无限责任,而由合伙人自行选择,然后在企业登记时予以注明。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要求在企业债务大于资产时,任一合伙人均负有对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同样有权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代合伙企业偿还债务。
如某一合伙人偿付债务超过其应分担的份额时,他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补偿。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这是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应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难点辨析,第一、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为现代责任法的基础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至于连带责任是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还是从程序的意义上考查,学者之间存有不同观点。
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一对他人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从程序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被告。
我国现多数学者持第二种观点,否则就可能把选择责任包含在连带责任里面。
例如甲将自行车质押给乙,乙又擅自转质给丙,丙将自行车损坏,此时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也可向丙主张侵权责任,而乙、丙对甲的责任不为连带责任,而为选择责任。
此处乙虽应先行对丙的行为向甲承担责任,从实体意义上讲带有连带责任的特色,但从程序意义上讲甲不得讲乙和丙作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包括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
在法条表述中,如果A和,负连带责任,则表示其为并行的连带责任;如果A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补充连带责任。
在并行连带责任中,就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A和B一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告A,也可以告B,还可以将A和B作为共同被告。
就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只告A,不告B,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
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

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
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是指在发生安全事故时,除了直接责任人外,还需要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因为相关责任
人未按照安全制度或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未尽到应有的监督责任,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加剧事故后果的责任。
在安全事故中,连带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
直接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不作为,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二,
监管单位或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导
致事故的发生或加剧后果。
第三,安全设施的设计、制造、维护等相
关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四,事
故发生地的物业使用单位未按照相关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后果加剧。
第五,其他相关追责的责任人。
对于连带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责
任或行政责任。
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连带责任的追究不仅可以落实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起到警示和预防安全事故的作用,提高各方对安全工作的重视
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是对相关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管理
职责或未尽到监督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法律追责。
通过追究连带责任,可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正确理解“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及“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理解“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及“无限连带责任”在教学高中思想政治课必修①《经济生活》第五课“企业与劳动者”第一框题“公司的类型”时,不少学生不能正确理解“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等概念。
为此,笔者拟从法律的角度,结合相关案例,谈谈应如何对上述概念进行正确的阐释。
关于“有限责任”,教材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要正确理解“有限责任”的概念,必须先理解什么是“公司独立人格”。
“公司独立人格”是指相对于股东而言,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这些财产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也就是说股东一旦足额认缴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这些出资就成为公司财产,不再是股东个人财产,而公司则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正因如此,才产生了股东的有限责任。
这里的“有限责任”,就是指股东仅以原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也无需股东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也就是说,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m资,股东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这说明,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比如,张某、李某分别出资60万元、4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后来,A公司欠B公司货款120万元,到期未还。
对于A公司欠下B公司的这笔债务,就只能由A公司用本公司资产偿还了,即使A公司全部资产拍卖后只有80万元,也不能要求张某、李某用个人财产偿还其余40万元债务。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确实能够起到减少投资风险、鼓励投资的作用,但由于“有限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公司人格与股东相对独立和分离,这就出现了另一种现象,即有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何区别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何区别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何区别?有限责任:此时股东仅以自己对公司的出资承担责任,出资100,如果公司破产资不抵债,股东也仅仅是损失100元,而不会去拿自己的家底替公司还债,公司与股东财产时独立的连带责任:这里是指股东利益其股东身份,使公司财产不能独立,比如私吞公司财产,此时公司破产的话,股东就不仅仅以自己矗出资承担责任而是以自己全部资产还债,公司的独立地位消失,债权人可以向公司和股东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有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和概念?有限责任是与无限责任相对而言的,二者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近现代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他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负担的因公司破产而导致个人破产的风险,便于人们投资入股,是广泛募集社会大量资金,兴办大型企业最有效的手段。
这一专用语多用于组建公司或者企业,以表示该公司或者企业的性质,如“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与其相对的是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例如《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两者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划分方式,区分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意义在于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而已有限责任为例外,有限责任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
有限连带责任则是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比如登记的出资数量限度以内,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但是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的应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
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员工管理制度连带责任 知乎
员工管理制度连带责任
员工管理制度连带责任是指在一个组织或团队中,某个员工犯错或违规行为不仅对该员工个人产生影响,还可能对整个组织或团队产生连带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员工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协作,促进团队凝聚力和整体效率。
在员工管理制度连带责任中,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者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个员
工都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追责机制: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对员工和管理者的失职行为
进行追责,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3.绩效考核:将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纳入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中,
对员工和管理者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4.培训教育:加强对员工和管理者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管理
能力和责任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此外,员工管理制度连带责任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
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
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
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总的来说,员工管理制度连带责任旨在提高组织或团队的效率和协作能力,同时降低员工违规行为的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制度也需要根据组织或团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管理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促使管理者在工作中承担起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定义、目的、适合范围、实施步骤和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一、定义管理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在组织中,管理者对于其所管理的工作岗位或者部门的绩效负有连带责任的制度。
这意味着管理者不仅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还要对下属的工作结果负责。
二、目的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1. 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行管理职责。
2. 增强管理者对下属的指导和支持,提高整个团队的绩效和效率。
3. 鼓励管理者与下属共同承担风险和压力,形成团队合作的良好氛围。
三、适合范围管理连带责任制度适合于各类组织,包括企业、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
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团队,都可以通过建立管理连带责任制度来提升管理效能。
四、实施步骤1.明确责任范围:制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目标,确保每一个管理者都清晰自己的责任范围。
2.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将管理者的绩效和下属的绩效相结合,形成综合评估结果。
3.加强沟通与指导:管理者应与下属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提供指导和支持,确保工作发展顺利。
4.建立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管理者的绩效进行奖励和激励,对不履行职责的管理者进行惩罚和纠正。
5.持续改进:定期对管理连带责任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适应组织发展的需要。
五、效果评估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效果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绩效改善:通过与实施前的绩效数据进行对照,评估管理连带责任制度对绩效的改善效果。
2.团队合作:评估团队内部的合作氛围和工作效率是否得到提升。
3.员工满意度:通过员工满意度调查,了解员工对管理者履行连带责任的满意程度。
4.组织发展:评估管理连带责任制度对组织整体发展的影响,包括业绩提升、员工流失率降低等指标。
六、总结管理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管理者的责任范围和加强对下属的指导和支持,可以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团队合作,达到组织发展的目标。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摘要: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我国现代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侵权责任形态。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共同侵权作乐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详细界定。
对原有模糊不清的责任认定方式进行了一个大胆的梳理和划分。
这之中,明确的是对于保障私权、明确侵权责任,更加体现了民法中所一贯秉承的公平公正原则。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认识和分别它们不同与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在此,着重讨论的便是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分别侵权按份责任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强调必须是侵权行为,而且具有共同主观过错。
构成要件:(一)侵权主体行为人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即共同加害人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构成,单个的侵权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数数量上的规定性。
而共同加害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客观上的关联共同。
在数个共同行为之间须有共同致害人的故意,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联结为共同行为。
在这里,假如,数个行为人并不是基于共同的故意,而是由于各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共同造成一个侵害的发生,而他们有没有共同侵害的意思,则是按份责任。
这在其后予以解释。
(三)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数人的行为导致了同一个结果。
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每个加害人个人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必须是损害行为所导致的,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损害,不能赔偿。
如何理解连带责任的定义
如何理解连带责任的定义作者:王占杰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2期在我国,民法学界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涵义并没有统一、权威的表述,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
寇孟良先生认为,“连带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分别承担共同责任,或者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中的二人或数人对其他人的民事责任分别承担或顺序承担的法律制度。
” 该定义囊括了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多数人之债的特点,即把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相混淆,没有明确连带责任的特性,过于笼统宽泛。
李由义先生认为,“连带责任,系由于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产生的民事责任。
” 此种定义与寇孟良先生的定义相比,涵盖内容又过于狭窄,只是从产生连带责任的原因角度予以列举两种情形,并没有真正揭示出连带责任的内涵,亦不可取。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受领他债权人应得份额的债权或债务人有义务代负他债务人应承担份额的债务”。
此种观点对于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等均未予以说明。
结合上述法学家们的观点,笔者认为,想要明晰连带责任的定义,应当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明晰“债务”与“责任”债务系法的当为,并没有强制他人履行义务的内涵;而责任是一种替代关系,含有强制他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内涵,即债务人不完全给付或当给付而未给付时,债权人可以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得到完整的履行,债的关系随着债务人完全履行义务而消灭;如果债务人未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就须以法律上的强制手段而要求债务人履行义来保证自身债权的顺利实现,由此就产生了责任。
而责任应当包括担保责任以及因违反当为的民事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其中违反当为民事义务产生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反债务产生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1、由当事人明确约定而产生在当事人为某种法律行为时,在责任承担上责任人承诺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带责任的定义: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
“民事责任”的一种。
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
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
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
但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哪些情形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2人或2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并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因此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需要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意思是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6、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第89条规定: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该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7、高度危险物致害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第74条、第75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
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
带责任进行分类。
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