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3篇)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指导意见》(中办发____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此举旨在深化对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确保群众切身利益得到妥善保护,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避免矛盾升级和事态扩大,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以下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原则和要求:一、排查化解工作的原则1. 属地管理,源头化解。
各乡镇和部门负责对各自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和隐患进行排查和化解,确保排查全面,化解及时。
2. 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根据各乡镇和部门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排查化解工作,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采取适宜的处理措施。
3. 方式多样,积极协调。
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协调各方利益。
4. 齐抓共管,各方协调。
发挥党的领导和组织优势,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要求1. 建立预警机制。
完善纠纷信息报送制度,实行“零报告”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即时报告,确保信息畅通无阻。
2. 健全排查机制。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滚动式排查,并做好分类登记。
3. 加强基层基础。
工作重心下移,增强基层化解矛盾的能力,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
4. 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实现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有效化解,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二)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本文特制定以下制度条例:一、联席会议机制本单位将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集成员单位举行会议,旨在研究解决存在的关键问题,探讨矛盾纠纷的调解策略,并分析当前的矛盾纠纷形势。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范文原则性规定与制度执行细则一、分流指派机制针对各类矛盾纠纷,遵循严谨的分流指派原则,将其分配至相应部门及单位。
各部门或单位需严格依照指派任务与要求,强化调处责任,确保调处措施的有效落实,以保障调处成效,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调处结果。
二、移送与归口管理制度调处服务中心对受理的所有矛盾纠纷,实行“一站式”服务模式,即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与具体情况,选择分流或直接调处的方式:1. 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联合当事人所在村共同调处。
2. 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联合党政办及当事人所在村进行调处。
3. 农村经济政策、经营与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联合国土资源所及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 涉及土地法律、法规与政策,土地征用与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以及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联合当事人所在村进行调处。
5. 城镇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与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联合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 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与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7. 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联合相关部门与所在村进行调处。
8. 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联合相关部门与所在村负责调查。
特定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9. 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及当事人所在村进行调处。
10. 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与村级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共同调处。
11. 上述单位需对所属矛盾纠纷进行面对面调解,若调解无果,则由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处理。
12.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三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是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第四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法律保障的原则,加强多元化调处力量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推动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与解决。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矛盾纠纷的调查、调解、裁决等工作,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调解组织是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基础和主渠道,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法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确保法律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第三章原则第十条公正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保证各方利益的公正,不偏不倚地进行调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公开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及时向公众公开调处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公平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坚持公平原则,确保调解、仲裁等程序的公平性,实现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调解优先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进行解决,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十四条法律保障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坚守法律底线,依法进行调处,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多元化原则。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加强多元化调处力量的建设,提供多样化的解决途径。
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程序制度

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程序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城市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与本行政机关有关的纠纷,通过查明事实、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劝导,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由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组成。
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下设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下局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理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是否受理初步意见: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意见,参与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指导行政调解员负责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报表并完成汇总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公平原则。
行政调解中矛盾纠纷各方地位平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四)合理原则。
行政调解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又要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五)效率原则。
行政调解应及时、高效、便民,把握合理的时限,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依法转入其他处理程序。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民事合同纠纷;(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尺度纠纷。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
3.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机制1.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掌握和报告矛盾纠纷情况。
2. 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3. 建立矛盾纠纷仲裁机制。
对于适宜仲裁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矛盾纠纷。
4. 建立矛盾纠纷行政复议和诉讼机制。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矛盾纠纷。
三、工作职责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2.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工作。
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 调解员、仲裁员、行政复议人员和法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工作程序1. 矛盾纠纷的排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掌握和报告矛盾纠纷情况。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2. 矛盾纠纷的受理。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矛盾纠纷化解申请。
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处理。
2024年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制度(4篇)

2024年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安全工作,营造“平安单位”、“和谐单位”的良好环境,确保及时发现并化解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特制定以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党组书记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由副局长党组成员和纪检组长党组成员担任,协助组长开展相关工作。
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二、工作制度:(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实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定期进行排查,限时解决。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单位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亲自协调、督促解决。
(二)信息畅通,加强矛盾预测、预防工作广泛开辟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预防矛盾的苗头。
通过谈心、交流以及建立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等方式,获取预警性和倾向性信息,确保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三)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全局干部职工在对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要从单位稳定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四)抓好经常性与重要时期的排查调处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作。
对重大节庆和敏感时期前的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调处。
对于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单位领导要亲自协调,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三、具体措施:1. 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掌握,定期召开座谈会、分析会,了解动向,研究应对措施。
2. 通过领导深入基层、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问题。
3. 对于反映出来的各类矛盾和纠纷,明确化解责任,做好疏导工作。
4. 加强对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不稳定因素。
四、制度实施与监督: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2024年矛盾纠纷工作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矛盾纠纷工作制度范本依据“预防与治理并重,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维护地区安宁,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我们遵循集团公司综治办的指导,制定以下制度:一、矛盾纠纷排查机制1. 精细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收集和记录相关情况与信息。
2. 每月结束时对本月纠纷进行总结排查,掌握问题的特点、难点和倾向性。
3. 对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需及时研究处理策略,并报告上级领导及通报相关部门。
4. 在重大节假日或敏感时期,加强矛盾纠纷排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特殊时期的社会稳定。
5. 实行边排查边处理,对排查出的各类纠纷,各责任单位应依法妥善处理。
简单纠纷当场解决,一般纠纷按程序办理,重大、复杂纠纷需集中力量处理。
二、抄告督办制度1. 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发出抄告单,要求限时整改。
2.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发出督办单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加大解决力度。
3. 对经督办仍无法解决的,发出黄牌警告,警示并要求相关领导亲自处理。
4. 对经督办仍未解决的纠纷,采取一票否决制,并要求彻底解决问题。
5. 定期报告纠纷处理结果,年终进行考核评估。
三、信息报送制度每月规定日期前,向集团公司综治办提交上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告和分析,实行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无阻。
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纠纷排查调处的定性定量分析。
2. 纠纷特点、趋势及应对策略。
3. 正在处理和未处理的纠纷情况。
4. 典型纠纷处理案例。
四、台账制度详细记录矛盾纠纷内容,分类归档,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对排查出的纠纷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对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及时采取措施化解,设定化解时限,解决一个,销号一个。
五、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机制1. 涉及多部门的纠纷,由调处部门协调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处理,相关单位需按要求参与。
2. 对调处部门指派的纠纷,相关单位应指定领导和责任人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范例一、工作任务1. 研究并落实针对重大事项的对策措施,以及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办法,并据此拟定详尽的专题报告。
二、业务协调会议业务协调会议由县调处中心领导负责组织召开,参会对象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
会议主要职能包括:1. 深入研究并全面分析每月全县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准确掌握全县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及其发展趋势。
2. 针对在接访、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对当前全县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进行细致的排查与分析,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报告。
三、工作人员会议工作人员会议由县调处中心领导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均需参加,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1. 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上级关于纠纷排查化解的相关文件、政策、法规,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稳定工作的会议指示精神。
2. 通报近期排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中心下一步的相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四、公示公告制度(一)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1. 服务用语规范:接待外地群众来访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在接待来访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同时,避免使用可能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
2. 服务态度热情:主动与来访人员打招呼,做到生人与熟人、本地人与外地人一视同仁。
在来访群众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表现出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态度,确保解释全面、准确。
对于来访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应耐心听取,不得与其争辩。
3. 服务纪律规范:坚持佩证上岗,确保身份明确。
在调处矛盾纠纷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免费提供咨询、调解等服务,严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接受当事人任何形式的馈赠。
(二)公告公示的主要方式采用公示栏和服务窗口发放办事指南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建立公告公示制的要求1.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及时进行公开。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范文(5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范文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
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1、定期会议。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
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
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
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
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
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
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5篇)
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根据“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稳定一方平安,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维护单位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依照集团公司综治办的指示,制定本制度: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收集排查情况和信息,并对所收集的情况进行受理、登记。
2、每个月末对本月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总结排查,及时掌握特点、难点问题和带倾向性的问题。
3、对排查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引发____、越级____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置方法并报有关领导和通报有关单位、部门。
4、重大节假日或敏感时期,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明确责任,落实责任,重大活动制定处置方案,确保节假日、敏感时期辖区社会稳定。
5、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依法调处,能够当场调处的简单矛盾纠纷要当地解决,及时调解,一般纠纷按程序进行,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____力量集中进行调处。
二、抄告督办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发出抄告单,限期改进;对在规定期限内问题未解决的,发出督办单予以督办,督促加大力度解决;经督办仍未解决问题的,发出黄牌警告书予以警示,并责成负责领导认真解决问题;问题仍未解决的,予以一票否决。
对抄告督办的矛盾纠纷,要按时报送办理结果,年终要检查落实情况,并列入年终考评项目。
三、信息报送制度每月____日前,向集团公司综治办报送上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报表和分析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作定性、定量分析;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特点、趋势及对策;3、正在调处和尚未调处的矛盾纠纷情况;4、典型矛盾纠纷的处理情况。
四、台账制度对矛盾纠纷内容进行客观、真实、详细的登记,对登记的纠纷,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备复查。
要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作为重要任务,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台帐,落实责任人,把排查出来的问题分类整理,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明确化解时限,化解一个,销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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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
城市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和谐,解决城
市居民之间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而建立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本制度
旨在通过调解,促进矛盾双方和谐相处,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目标。
一、调解管理机构的设置
为了贯彻落实城市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调
解管理机构。
市级以上政府应设立统一的城市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
由相关部门负责设置和运行。
此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协调、指导城市
各级处理矛盾纠纷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二、调解管理人员的选拔与培训
为确保城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有效性,需要精心选
拔和培训一批专业的调解管理人员。
这些人员应具备法律、心理学等
相关专业背景,掌握调解技巧,具备公正、中立的态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综合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素质,确保最
终选出的人员能够胜任调解工作。
三、调解程序的规范与优化
城市矛盾纠纷调解程序应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当有
纠纷双方申请调解时,调解机构应依法受理,并组织专业调解人员介入。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详细了解
纠纷的来龙去脉,协助双方进行沟通和对话,推动争议的解决。
如果
双方不同意调解,调解员应及时将纠纷转交相关司法机构处理。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与监督
在城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应依法进行调
解结果的履行。
调解结果应明确具体,有法律效力,并有权威机构进
行监督与执行。
调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调解结果的记录和归档制度,确保调解结果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五、宣传与教育工作的加强
城市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的推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参与。
因此,应加强对城市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调解的
认识和理解。
可以通过政府公告、媒体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
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的重要性和优势,鼓励居民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
少对司法机关的依赖。
六、后续改进和完善
城市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
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社会变革和矛盾纠纷的新形势,根据实际需
求进行制度的调整和创新。
同时,还应建立评估机制,对调解效果进
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结语
城市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的实施,为解决城市居民间的纠纷
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途径。
通过规范的程序和专业的调解人员,可
以减少矛盾纠纷的升级,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然而,作为一个日益发
展的制度,城市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
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只有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