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龙、熊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卢洪、李小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洪、李小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79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笛王果李玲【审理法官】田笛王果李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洪;李小微;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卢洪李小微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卢洪李小微【当事人-公司】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秋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秋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秋星姚祖刚【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卢洪;李小微【被告】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卢洪、李小微的上诉意见和海科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审程序是否违法;2.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格凌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3.如果前述合同为有效合同,卢洪、李小微要求千祥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违约金的诉请能否成立。
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依法具有相应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应当推定为真实,且本院二审中亦向该局进一步了解了案涉房屋的。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申请回避第三人反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成都融创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融创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8【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3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璐【审理法官】冯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融创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蓉【当事人】成都融创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蓉【当事人-个人】陈蓉【当事人-公司】成都融创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仕明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仕明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仕明【代理律所】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成都融创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蓉【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院二审争议焦点为:陈蓉主张融创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
案涉项目于2020年12月22日,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经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月4日通过并联并行竣工验收。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院二审争议焦点为:陈蓉主张融创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
关于案涉房屋在陈蓉收房时是否符合交房条件的问题。
陈蓉主张案涉小区房屋未通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融创公司主张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交付及法定交付条件。
对此,本院认为,案涉项目于2020年12月22日,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经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月4日通过并联并行竣工验收。
上诉人杜瑞雪、邱智骁、被上诉人四川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杜瑞雪、邱智骁、被上诉人四川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5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乌建英周全周文勤刘一铭谭媛媛【审理法官】乌建英周全周文勤刘一铭谭媛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瑞雪;邱智骁;四川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杜瑞雪邱智骁四川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瑞雪邱智骁【当事人-公司】四川鸿博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勇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袁明露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谢冬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庞思杰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勇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袁明露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谢冬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庞思杰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勇袁明露谢冬平庞思杰【代理律所】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杜瑞雪;邱智骁【被告】四川鸿博置业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预期违约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鸿博置业公司广告宣传单、广告牌中“装修标准1500元/㎡"是否属于要约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邱某、四川中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邱某、四川中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调解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9
【案件字号】(2021)川34民终3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调解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1 09:01:12
邱某、四川中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川34民终321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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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莉与汪晓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莉与汪晓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94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莉;汪晓蓉;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熊莉汪晓蓉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熊莉汪晓蓉【当事人-公司】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吴静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吴静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兆瑞吴静【代理律所】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熊莉;重庆金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汪晓蓉【本院观点】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熊莉与汪晓蓉签订的《房屋认购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追认无权处分撤销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第三人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熊莉与汪晓蓉签订的《房屋认购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熊莉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出售案涉房屋认购权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汪晓蓉签订案涉合同的行为有效。
并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熊莉一人可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与住房货币安置协议》,说明其有权代表代表贺宇等人处理征地拆迁的相关事宜,何况在其与汪晓蓉签订《房屋认购权转让协议》后,案涉房屋的款项均是汪晓蓉支付,贺宇等人在长达多年也并未主张过权利,可以认定贺宇等人接受熊莉对案涉房屋认购权处置的行为。
彭帮喜、谭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帮喜、谭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川15民终19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纯强林涛陈伟林【审理法官】王纯强林涛陈伟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帮喜;谭莉;长宁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彭帮喜谭莉长宁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彭帮喜谭莉【当事人-公司】长宁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彭帮喜;谭莉【被告】长宁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长宁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彭帮喜、谭莉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违约责任如何计算的问题,长宁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彭帮喜、谭莉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补充协议未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本院确认长宁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参考该楼盘其他购房者与长宁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即按照已付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一审判决按照6%计算,将造成该楼盘的相同情况的违约金相差过大,长宁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对违约金计算标准未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中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不予处理。
长宁县2019年6月17日地震以及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发生在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后,但前述事件客观上导致了长宁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为彭帮喜、谭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延期,一审法院在地震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未计算违约金,符合客观实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长宁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彭帮喜、谭莉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如何计算。
丁薇、薛兰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薇、薛兰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8【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1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红周寓先龚耘【审理法官】胡晓红周寓先龚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薇;薛兰菊;申光新;申光福;申光玉;成都建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丁薇薛兰菊申光新申光福申光玉成都建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丁薇薛兰菊申光新申光福申光玉【当事人-公司】成都建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万勇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任卉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李昊穹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万勇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任卉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李昊穹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万勇任卉李昊穹【代理律所】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丁薇;申光福;申光玉;成都建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薛兰菊;申光新【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引起本案纠纷之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追认撤销附条件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8年7月4日,申光新与成都北鑫房屋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驷马桥街道办事处签订《曹家巷一、二街坊棚户区自治改造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结算清单》,主要载明:“旧房地址:××巷××街坊××栋××单元××楼××号,旧房面积:建筑:32.21,旧房评估总价:206448;房号:1-1-16-1605,‘恒大雅苑’新房实测面积:建筑:64.57,新房结算总价:35896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1【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4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李俊白福群【审理法官】赵锋李俊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寇双琼、张勇等人【当事人】成都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寇双琼、张勇等人【当事人-公司】成都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寇双琼、张勇等人【代理律师/律所】李勇四川旌启扬律师事务所;曹绮四川旌启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勇四川旌启扬律师事务所曹绮四川旌启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勇曹绮【代理律所】四川旌启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都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寇双琼、张勇等人【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泰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与被上诉人寇双琼、张勇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泰悦公司是否应向寇双琼、张勇等人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
买受人与开发企业对办理国有土地权证的期限,系由双方自行协定,并无相应证据证明行业惯例为房产证办理之后的3年,故本院对泰悦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泰悦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出卖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内的合同义务。
寇双琼、张勇等人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因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系同一性质的权利凭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不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对泰悦公司应当向寇双琼、张勇等人支付的违约金金。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泰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与被上诉人寇双琼、张勇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泰悦公司是否应向寇双琼、张勇等人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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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龙、熊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1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全周文勤刘一铭
【审理法官】周全周文勤刘一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龙;熊璐
【当事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龙熊璐
【当事人-个人】陈龙熊璐
【当事人-公司】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陈凯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陈凯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途耀陈凯
【代理律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陈龙;熊璐
【本院观点】陈龙、熊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龙、熊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龙、熊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龙、熊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3:38:18
上诉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龙、熊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民终1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南段8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熊璐之夫)。
审理经过上诉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龙、熊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陈龙、熊璐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龙、熊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龙、熊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龙、熊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周全
审判员周文勤
审判员刘一铭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君
书记员张瑞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