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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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严格建筑市场节能准入准出管理制度:今年计划新建1 600万m 2节能建筑

河南省严格建筑市场节能准入准出管理制度:今年计划新建1 600万m 2节能建筑

配 、 方 优化 等 方面 对产 品进行 了组成 和性 能 优 化研 配 究 , 入 分析 了影 响玻化 微 珠保 温砂 浆 物 理力 学性 能 深 的各种 因素 , 同时利 用 正交 试验 优 化 了保温 砂 浆 的组 成材 料 , 并探 讨 出了主 要添 加 剂对 保温 砂 浆 的改 性和 作用 机 理 。并对 砂 浆配 制技 术 进行 了试 验 研 究 , 究 研 结果 表 明 : 料 掺 量 、 配 和 骨 料 复 合 对 玻化 微 珠 保 骨 级 温 砂浆 的保温 性 能和力 学 性能会 产 生重 要影 响 。 骨料 掺量 增加 , 浆 的干 密度 下 降 , 砂 保温 性 提 高 , 力 学性 但 能和施 工 性 能都 降 低 ; 在玻 化微 珠 保温 砂浆 中掺加 粉 煤 灰 , 降低 砂 浆 的干 密 度 和 制 造 成 本 ; 可 引气 剂 的掺 入 可 以进 一 步 降低砂 浆 的干 密度 ,改善 其保 温 性 能 , 同时 也会 提 高砂 浆 的流 动性 , 掺量 过 多会 使砂 浆 的 但 保 水 性 和黏 度 下 降 , 宜掺 量 为 0 %左 右 : 适 . 4 养护 条 件 对 玻化 微 珠保 温 砂浆 的强度 影 响较 大 , 但对 砂浆 的干 密 度几 乎 没有 影 响 , 标准 养 护条 件对 保温 砂 浆 的 强度 最 有 利 。 乳 胶 粉 能显 著 改 善 砂 浆 的施 工 和 易性 , 提 高 砂浆 的黏 结强 度 , 降低 砂 浆 的压折 比 , 善抗 裂 性 , 改 但对 砂 浆 的抗 压 强度 影 响不 大 。 同时 , 复合 掺入 高 效 砂浆 发 泡剂 和 半水 石膏 , 可 以在 一 定程度 上 改 善 也 膨胀 玻 化微 珠 保温 砂浆 性 能 , 而扩 展 了玻 化微 珠 保 进 温砂 浆 在工程 中的应 用 。 由此 可 见 采 用 以玻 化微 珠 为轻 质 绝 热 骨 料 的 单

住建部建市2010 128号 加强建筑市场资格动态监管 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住建部建市2010 128号 加强建筑市场资格动态监管 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
-`强化质量安全事故“ˉ票否决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将工程质
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质
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

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 建筑业持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 计,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4846亿元,建筑业总产 值75864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3.7%;建筑业增加值22333
亿元’比上年增长18。2%。目前’全国建筑业企业及其分支机
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
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 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
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

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
理。
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其注
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 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以及对责任企业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
颁布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启动工程勘察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管理系统°20ll年底前建立实时联网共享的全国建设工程企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豫政办[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源头风险控制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活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工程招标投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及工程承发包中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上述问题的认定处理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2.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改变、减少审批环节,防止出现不作为和越权行为。

对违反审批、监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追究建设等有关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加强招投标监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纳入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管理。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川建建[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川建建[2002]2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要求,现将《四川省二00二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四川省二00二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2年3月29日附:四川省二00二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落实工作责任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豫政办[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豫政办〔2001〕121号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持续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使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一是一些工程违反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二是管理薄弱的开发区工程、城乡结合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转包或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和执业资格证书现象严重;三是一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的问题仍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因此,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扎扎实实地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建立工资清欠长效机制

建立工资清欠长效机制

建立工资清欠长效机制一、建立工资报告制度。

企业每个季度、每年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报告工资发放情况。

二、建立刚性预警机制。

减少拖欠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刚性预警机制,在源头上杜绝拖欠。

对长期以种种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列入黑名单,驱逐出建筑市场,不允许其参与工程竟投标。

质监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凡不付清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工程不予交付使用,其新开工的工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

三、建立司法援助制度。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社、公安、司法部门和工会要合手建立司法援助制度。

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依法起诉,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在实际工作中,由人社部门牵头,监察、建设、发改委、总工会、财政、交通、水利、公安、司法等部门根据政府分工,加强部门协调,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主项制度”,改变以往清欠手段不足、拖欠总额不断上升的被动局面,从源头上控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四、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发改委在可行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情况,不到位的不予立项或下达计划;对凡逾期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改部门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此要有人社局监察大队出据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由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竣工工程,在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要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清欠农民工工资,要有人社局监察大队出据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证明,清欠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项目,建设部门、房产部门也要严格把关,如果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相应的房地产企业不准开建新的项目,除非有人社局监察大队出据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五、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计划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和规划许可意见,凡超计划建设或被查实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不予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

探析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探析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唯 一标 准。 部 分监理单位 为了取得监理 业务 , 也 互相压价 , 以 致个 别工 监 理工作 的重 点要放 在事 前控 制 , 这是 监理 职能 的要 求 。 关 键部 程 的监理 取费标 准仅有8 % 0 。 低价 承揽 业务, 造成很 难有 高素质监 理人 位 、 关键工序的隐蔽、 施 工, 监理人 员都要 实行旁站、 巡视或平行检查 , 员到位 或到位低。 显而易见 , 监理取费低, 低价抢标导 致了 . 一 些弊端 。 因为关键部 位 、 关键 工序 一旦 形成 , 轻 则做返 工处理 ( 如: 钢筋 尚未隐 3 、 关于监理 工作定位问题 蔽) 影 响工期, 重则违反 强制性条文, 留下质量隐患或 严重缺陷。 一旦 出 作为 工程 建设市场 的三大 主体之- , 监理 单位应发挥重要 的作 用。 现需 要采取 事后补救 的情 况 , 虽然主要责任在 施 工方, 但也从侧 面反映 有些 业主及 施工单位对监 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 , 令监 理工作正常 了监理的业 务水平掌 握的 深度、 事 前控制 等方面能 力的不足 。 所以, 制 开展受到一 定困扰 。 例如 : 某 工程砼浇 筑过 程 中, 施 工人员操作不 善漏 定针对性强 , 符合监理 工程特点的监 理旁 站计划 , 并在施 工监 理活动 中 振, 砼 出现蜂 窝、 麻 面现象 , 业 主公然在 承包商 面前指 责监理单位 监理 予以落 实, 才 能 更好地体 现 监理 企业综 合水平和 现场 监理人 员管理 良 力度不 到位, 而不追究施 工单位责任。 好素质。 监理每 次验 收时, 只要发现 不合格 分项 超 出抽 检允许 数量 , 就 4 、 监理 人员的业务素质 参差不 齐 不要继 续往 下进行验 收, 要求其先 进行 整改。 整改合格后再 次验收 , 除 实行 监理行业 准入制 度以来 , 我 国监理 队伍 的相应 专业 知识 和 基 了验收首次 发现不合格项 整改情况外 , 对所报验收 段重新全面抽 验。 以 本素质有 了很大 的提高 。 近年 , 部分 省、 市, 经过主 管部 门考核 , 很 多从 此类 推 , 直到 抽验 合格为止 。 这样 就避 免施 工单位 只 改正 监理 提 出部 事监理 工作的人 员, 获得监理 工程 师的执业 资格。 但是, 从整 体素 质而 位, 而对其 他部 位不预 检验及 整改的弊病 。 不能 让施 工企 业的 自 检流 于 言, 仍然 还不能适应 监理市场的需要 。 只作书面资 料、 不深 入 自检 自 检 极不负责的形式 , 从而督 促其质检 员认 5 部分监 理人 员事前、 事 中控制 的能力偏差 , 关键部位 关键 工序 真验收 。 的监 理旁站到位不 到点 总之 , 工程监理 制已经成为建 设管理体制 中的一项 基本制度 , 应 坚 监理 人员到施 工现场 隐蔽抽检 , 巡查时, 经常可以听到现 场监理 人 持和 完善这一制 度, 逐步 向规 范化 、 专业化 、 科 学化 、 体系化 、 流程 化 、 员的 回答 :“ 施 工单位 还没有报 验” 或 在报验 验收 签认后 , 监督抽 检 发 协调化 、 信息化 方向发展 , 继续 深化 对监理 重要性的 认识 , 提高监理 的 现并 指出关 键部 位或 关键工 序的质量 问题时 , 如: KZ 顶部锚 固长度 严 社会 地位和 工作地位 , 摆脱 监理行业存在 的困境 , 使建 设管理 事业健康 重不足时, 现 场监理 人员经常会 “ 如 梦初醒 ” , 这 些关键 部位 ‘ / 关键 工序 发展 , 努力做到与 国际接轨 , 使 我国的监理行业能够在保证诚信 、 公正 、 之所 以出现 质量 问题 , 咎其责任主要应 由施 工单位 承担 , 但与监理旁 站 题 1 监 理单位资质管理 问题

关于加强建筑管理规定(3篇)

关于加强建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建筑业的繁荣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增长,也为人民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

然而,在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频发、环境污染等。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质量,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加强建筑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加强建筑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加强建筑市场准入管理1. 严格资质审查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业绩等。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资质证书。

2. 严格执行承揽范围建筑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对于超出承揽范围的工程,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资质,经批准后方可承揽。

3. 加强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于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个人,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对无证执业的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 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对于违反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设计,依法予以处罚。

2.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对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 加强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对监理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法予以处罚。

4. 严格验收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2.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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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作重大修改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据《中国建设报》记者袁仁标报道4月6日,建设部部长俞正专声签发第87号部令,公布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原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了重大修订。

目前,我国建筑业企业已达10万余家,从业人员约3400万人,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组织结构不合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数量偏多,专承包企业过少:劳务层素质较低,且疏于管理:企业普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致使大企业不强、中小企业不专。

这些情况是引发过度竞争、造成建筑市场混乱、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迫切需要通过改革现行的资质管理办法以调控规模、优化结构。

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部门统一制订颁发,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建设部有关部门据此解释说,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订补充性的实施细则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得自行制订与修改资标准,不另外再搞诸如资质信登记、专项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

新《规定》将建筑业资分包三大序列。

建设部有关部门解释说,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是指出对工程实行施工全过程承包或主体工程施工承包的建筑业企业。

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将设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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