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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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的好处

离岸公司的好处

离岸公司的好处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海外注册公司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经营区域。

而注册成立海外公司是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国际形像的快捷方式。

2、注册海外公司、拓展全球贸易,避开关税壁垒一个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多花费一到两倍的成本。

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美国出口,就可以绕开关税壁垒获得免税待遇,并成功绕开出口配额限制。

3、注册海外公司、避开外汇限制、方便项目引资众所周之,由于外汇制度、赴海外上市制度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许多人为因素,这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国际融资。

与其等待旷日持久的资格审查和批准,不如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及上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

4、成立海外公司、合理税务规划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

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

可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税务,合理合法避税。

5、注册海外公司程序便捷,成本低廉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可办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无须注册人亲临注册地。

6、海外设立公司、方便公司管理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管理程序简单,即可轻装上阵,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公司经营管理中。

7、成立海外公司、信息高度保密海外注册公司的股东身份、董事名册、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资料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护,公众人士不能查阅,只有合法取得对离岸公司进口监管资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查阅公司的背景资料,同时,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对外任意泄露有关材料。

什么是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是指并不在注册地进行实质业务的公司。

有时也被称为非居民公司。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法区。

注册离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离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离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离岸法区以制度宽松、注册手续简便而备受投资者青睐,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无须当地政府批准便可完成注册。

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海外离岸公司就没有任何条件和要求。

一般来说,离岸法区对海外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高限额,也无须验资到位,注册资本的多少取决于经营规模和用途的需要。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至少需要一名以上股东和董事,股东可同时兼任董事,股东和董事没有国籍限制,但须年满18周岁。

此外,注册海外离岸公司还需要提供一个当地的注册地址,需要有注册代理人,部分离岸法区还要求海外离岸公司配备公司秘书。

值得一提的是,海外离岸公司的名称选择非常自由,除了一些特定的字眼(如:银行、保险等),基本上没有任何限制。

此外,部分离岸法区(如:开曼群岛、萨摩亚、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等)还可注册中文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拟用的公司名称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则不能注册。

注册离岸公司拥有以上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数是西方阵营国家,欧美大国或欧美属系国家地区,长期政治稳定,政治中立如世外桃源,有些国家和地区从未经历过世界大战或大大小小的战乱;司法制度和社会文化,以及金融经济服务体系现代化传统兼具,欧美大国的银行、保险公司等专门等候在那里为您服务。

避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加强海外融资能力离岸公司注册需要提供什么1、公司中英文名2、业务性质3、董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4、有效联系方式注册离岸公司八步曲:一、资料确认:客户确定公司名称和董事股东资料二、确定合作:与我司盛和商务签署委托协议书三、交纳定金:预付总费用50%定金。

四、签署文件:客户签署香港政府成立文件(必需董事股东亲笔签名)五、文件提交:由政府正式办理程序六、出证查核:五至八天出香港证书(可到政府网查核真实性)八、温馨提示:外地客户无需亲临本司也可办理香港公司。

离岸公司在跨国并购中的作用及其法律适用

离岸公司在跨国并购中的作用及其法律适用
关键 词 离岸公 司 制度 诘 问 法律 对策 中图 分类号 : 9 2 9 D 2.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 (0 9 1.4 . l 1 0 .5 22 0 )11 7O
离 岸公 司作 为公司制 度发 展到 一定阶 段的衍 生 体, 是指 公司 市之 曰起 3 0日 内, 商务部 报 告境 外上 市情 况和融 资收入 调 回 向 设立在 一 国, 主要营 业地 在 另一 国 。 而 其所 有 资产 由主要 营业 地 计划 , 申请 换发 无Jj 的外 商投 资企业 批准 证书 。而 第 4 并 J注 【 8条 持有 , 了代表 公 司 向 设立地 股 东支 付股 息 分红之 外 , 公 司 设 除 与 则 细化 了特殊 目的 公司境 外上 市融 资收入 调回境 内的三种 方式 : 立地没 有任何 联 系 。 助 此种 方式 , 仅可 以使 公 司更』 便捷 地 向境 内公司提 供商业 贷款 、 借 不 J u 在境 内新 设外 商投 资企 业和并购 境 内 上市融 资 , 且可 以作 为企 业分 立 、 而 资产 剥离 的 重要 载体 。 企业 。它 同时还 强化 了当事 人 的信 息 披露 义务 。 离岸 公 司介入 跨 国投资 活动 的 法律 适用 ( 《 垄断法》 二)反 的颁 布 ( ) 一 国际领域 规制 现状 概 述 2 0 年 《 垄 断法》 正式 实施 , 一步 明确 了有 关跨 国公 08 反 的 进 离 岸公 司介 入跨 国 并购 主要 受 国际 投 资领域 法律 规 范的 限 司并购 国 内企业 反垄 断 审查 的法律 依据 和 操作程 序 。 在其 以“ 经 制 。 阶段 , 现 并没 有对 离岸 公司 介入 跨 国并购 形成 专 门性 的国 际 营 者集 中” 为题 的第 四章 对企业 并 购 的反垄 断审查 做 出了规 定 。 法 规范 。对 离岸 公 司的 国际法 关 注集 中 于利 用离 岸 公司进 行跨 与 《 资并购境 内企业 规 定》 “ 资并购境 内企业 ” 外 的 外 的规 定相 比, 国投资 的国际 避税 行为 。 《 反垄 断法》 经 营者 集 中” 的“ 有着 更广 泛的含 义, 还包 括两个或 者 对 于利用 离岸 公司 的洗钱 活 动 , 国际 货 币基 金组 织 、 界银 两个 以上 企业之 问 的合并 , 世 以及一 个企 业 以合 同或者 其他方 式取 行、 国际证券 委 员会等组 织都 J强 了对通 过离 岸公 司洗钱行 为 的 得 对其他 企业 的控 制权 或 者施 J支 配性 影 响的情 况 。 J u J u 0 监 管与协 调 , 合国 、 合组 织近 年 出成 立 了负责 打击 洗钱 行 为 联 经 在《 反垄断 法》 颁布 后 ,0 6年《 20 关于外 国投 资者并购 境 内企 的专 门小 组 。 业 的规定 》 也在 20 09年 作 出修 改 , 』了第 5 条— —要 求外 国 增J u l ( ) 二 离岸公 司参与跨 国并购 的管 辖权 探讨 投 资者并购 境 内企业 达到 《 国务 1 完关于 经营者 集中 申报标准 的规 离岸 公司 从事 跨 国并购 就 所涉 主体 上看 受 离岸 公 司 设立 地 定》 申报 标准 , 当事 先 向商 务部 申报 , 申报不 得实施 交 易。 的 应 未 和被并 购企业 所在 国法律 管辖 , 由于离 岸公 司通 常 被许 多跨 国 但 目前 我 国 已将 离岸 公 司具 体化 为 “ 特殊 目的公 司” 一法律 这 公司作 为隔 断联 系的导管 公司 , 易规避 实际 资金 来源 地—— 离 概念 , 以法律 和 部 门规章 的形 式逐 步填 补 了这方 面的 空 白。 极 并 但 岸公 司 设立 者母 国 的法 律 面对纷 繁 复杂的社 会生 活 , 律 的事后调 节 , 法 不可 避免 的滞后性 , 众 多离岸 公司 的 设立地 都 对离 岸投 资者 的资料 和个 人信 息 都导致 它 对离 岸公 司参 与跨 国 并购 的规制 还亟 待整合 与完 善 。 高度保 密, 在离岸 地开 展的 者 多金 融业 务 也部能对 资金 的来源 起 三 、 制体 系存 在 的问题 及 完善 方 向 规 到 很好 的掩 饰作 用 。许 多离 岸地 的 公司 法都 规 定— — 必 须 由离 中国近 3 O年不 断 J快 的立法 进程 , J u 虽然 客观上 填补 了利用 岸地 以外的 自然人 、 人或 其他 组织 设立 离岸公 司 , 公司 没立 离岸公 司从事 跨 国并购 的立法 空 白, 法 该 初步 改变 了外资并购 无法可 后 不能 在离岸法 域从 事商 业活动 。且 为吸 引投 资者 在本 地注册 , 依 的状 况 , 但与 实践 的要 求还 存在 相 当的距 离 。 离 岸法域 对公 司 殴立 条件 要求低 , 曾一度 陷入朝 底竞 争的怪 圈 。 ( ) 国现存 法律监 管体 系存 在 的 问题 一 中 因此对于被并购 企业 的东道 国而 言 , 有离岸 公司介 入的跨 国并购 , 法 律规 范 间关 系混 乱 , 乏预 见性 和体 系性 。中国现行 有关 缺 既 关乎一 国的 国内企业 自身 , 又涉 及是 否会 造成行 业垄 断 、 引发 规 范 多数 是国 务院各 部委 制 定 的部 门规章 , 不仅 立法层 次较 低 , 经 济风 险等诸 多问题 , 以也应 受到经 营地 东道 国 的法律 管辖 。 所 而 且用 语模 糊 , 一定程 度 上存 在彼 此 冲突 的 问题 。 二、 中国对 离 岸公 司跨 国并 购 的法律 规 制 诚 然 ,反 垄断法 》 《 的颁 布对 规 范对境 内企业 的并购行 为有重 我 国对于离 岸公 司的特 别关 注始 自 20 04年商 务部研 究院 发 要 意义 , 也在 防止 任何 形式 的垄 断 、 护产 业安 全方面 有积 极作 维 布 的一份 报告 。它 使 得人 们 开始 意识 到 离岸地 给 我 国金融 体 系 用 ,但 是它 更 为我 们带 来 了新 的研 究课 题—— 相 关法 律规 范的 带来 的潜在 巨大风 险 , 更使得 离岸 公司 的负面 作用清 晰的 出 修 订与体 系化 完善 。 来。 ( ) 二 完善 的 方向 在离 岸法 域 设立 离岸 公 司 ,并 以此 为载 体开 展对 华直 接投 钊 对 上述 问题 , 来一 方面 要整 合现 有法 律法 规, 未 切实 制定 资 , 仅能够满 足 投 资者 资本高 流 动性 的需 求 , 且 与中 国偏好 与其 效 力相 适应 的规 范性 文件 , 不 而 防止再 次 出现 以政策 为导 向频 繁 直接 投 资的政 策相 对一 致 。离 岸控 股 公 司在跨 国并购 中 的独特 变更 规范性 文件 的情 况 , 法 的稳 定性 和可预 期性之 间寻找 一个 在 优势 , 使得投 资者 利用离 岸公 司并 购境 内企业 成为近 年来 的普遍 相对 平衡 的 支点 。另 一方 面 , 比较 研 究的基 础上 , 合 中国利 在 结 形式 , 存在 空间 十 分广 泛 。 么 当前 中 国法 律现 有 的规 范怎 样规 用离 岸公 司从 事跨 国 并购 的特 点 , 那 考虑 建立 完善尽 职审 查制度 。 制利用 离 岸公 司进 行的 并购行 为 昵 ? 我 国是在 2 O世纪 八十 年代 以后才 兴起 企业并 购 , 相关法律 ( 《 于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 业 的规 定》 一)关 出 台时 间较晚 ,而产 权 明晰 与 否是 企业 并购顺 利进 行 的基本 前 2 0 年 国家六部 委联 合 发布 《 06 关于外 国投 资者 并购 境 内企 提 , 因此对 能有效 对抗 企业关 联交 易 的尽 职审 查制度详 细规 定就 业 的规 定》 对 外 国投 资 者并 购境 内企业应 承担 的义 务和 行 为准 显得 更 为 必 要 。 , 则作 出规 定, 建立起 针对 跨 国并 购的 反垄 断 审查机 制 。 并 该规 定 注释 : 在 20 0 9年被 进~ 步修 改 。 明确 了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 业可 以 ①张 计伟. 离岸公卅法雕 沦、 韭 制J 务 . 法 { 扳礼.0 4年版. 4 -2页, } ¨ 20 第 85 采取股 权 并购和 资产 并购 两种 方式 。 该规 定第 4 7条要求 境 内公 ② 一晓炸 . 人比- 和旧反书断法 . , 经营 榘小 ;析 . 学 0 8 {. 2页. } f 法 20()第 司应 自特殊 目的公 司或 与其 有 关联 关系 的境 外 公司 完成 境外 上 ③赵 、 开放 3 0l 我 利 外资的成就 ‘J 水经验.q 描.0 8 1) 5贝 J =. jE 1肋 20 ( I

与离岸公司交易中的风险分析

与离岸公司交易中的风险分析

第三 ,防范贸易商盗用贸易信息及 前 对 离 岸 账 户 在 法 律 上 的 监 管 较 为 宽 表 现 为 虚 增 资 产 和 虚增 经 营 业 绩 。通 过
回款 滥 用 的 风 险 。
松 ,一定范围内可以实现外汇的 自由收 层层设立 离岸公司制作虚假证 明 , 比在
当 生 产 性 企 业 找 外 贸 公 司 做 代 理 付 。 比如 出 现 急 于 核销 退 税 ,但 国 外 回 需 要 信 息 公开 的制 度 下 制造 假 证 明要 容 时 ,交 易 中各 项 信 息 需 要 经 过 贸 易公 司 款 不 及 时 ,则 可 以运 用离 岸 账 户将  ̄ f 易得 多 。 比如 ,通 常 隋况 下 虚增 经营 业 'E t - 的操 作 流 程 ,就难 免 会 出现 贸 易信 息 被 汇 到 中 国 国 内 的银 行 账 户 上 结 汇 核 销 , 窃 取 而 撬 走 国 外客 户 ,或 向 国 外 客户 泄 并办 理 退 税 。 不 仅 可 以提 前 核 销 退 税 , 露 交 易 中的 内部 信 息 ,对 实 际 出 口企 业 也可 以补办未核销退税 的金额 。 贸易 稳 定 产 生 不利 影 响 。同 时 ,如 果 国 外 客 户 回款 到 外 贸公 司 的银 行 账 户 ,而 外 贸公 司 在 出现 资 金 滥 用导 致 债 务 缠 身 的情 况 下 ,实 际 出 口企 业 也 将面 临货 物 绩 需 要 支 付 较 高 税 收 成 本 , 利 用 离 岸 但 公 司 的 免 税 待 遇 , 可 以实 现 低 成 本 虚 就 增 经营 业 绩 的 目的 。

同,与离岸公司的交易 中隐藏着诸多风
险。
离 岸公 司 通常 是 指在 特 定 离岸 法 域 通 过 购 买 B公 司 的 制造 产 品 向外 出 售来

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

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

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世界上主要的离岸管辖区法律制度都是遵循英美法系,即普通法制定的,所依据的基本原则都是一样的,但是各个离岸管辖区在公司设立程序、董事股东要求、注册股本、代理人/秘书、年度规定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

以下是对世界三大主要离岸管辖区的比较,同时附件给出了常用的流行离岸管辖区的详细的比较表。

目前百慕大(Bermuda)、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

本文在此着重探讨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百慕大公司法”)、开曼群岛2000 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2004 年商业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

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中含有标准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海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Business Company”或“BC”)。

1、公司设立之批准(1)百慕大。

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

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

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

(2)英属维尔京群岛。

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

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3)开曼群岛。

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2、公司设立之程序(1)百慕大。

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

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Registrar)注册。

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

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内完成。

(2)英属维尔京群岛。

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和大纲(Memorandum ),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的特点有哪些种类

公司的特点有哪些种类

公司的特点有哪些种类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公司的特点,希望能帮到大家!公司的特点1. 公司是资本的联合而形成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由许多投资者投资,为经营而设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具有广泛的筹集资金的能力,这种功能是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所以它有发展的优势。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也就是从法律上赋予公司以人格,使公司像一个真实的人那样,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起诉应诉,从而使公司在市场上成为竞争主体。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

3.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这就是指公司一旦出现了债务,这种债务仅是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这个拟人化的实体对债权人负责,而公司股东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间接、有限的责任,这就为股东分散了投资风险,使股东在投资中不致影响投资外的个人财产,所以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吸引力。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这是反映公司基本属性的一个特征,因为投资者投资于公司是有一定利益追求的,希望从公司取得收益;从经济整体来说,公司资产的增值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这也使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有所区别。

5.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在通常情况下,特别是在有相当规模的公司中,投资者入股仅仅是为了投资的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去经营;为了公司的发展,他们委托专业的经营者负责经营。

所以公司中的基本关系是投资者出资,从公司获取股利,经营者受委托为股东从事经营,对股东负责。

6.公司依照法律设立和运行,是规范化程序较高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的发起设立、对内对外关系、内部治理结构、合并分立等,都是依照法律规范来办理,公司是一种企业形式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体现。

7.公司是永续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

这就是说,公司投资者的股权可以转让,投资者可以流动,但公司仍然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公司仍然可以正常地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其投资人具体是谁。

与离岸公司交易中的风险与防范问题

与离岸公司交易中的风险与防范问题

与离岸公司交易中的风险与防范问题离岸公司通常是指在特定离岸法域依据该法域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而注册成立的公司。

相对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言,离岸公司的突出特征表现为:第一,成立于海外,以“国外买家”的名义从事贸易交易。

第二,所成立依据的法律特别,且要求都相对比较宽松。

第三,有着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公司不是在当地进行生产经营,往往以便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跨国经营、为主要目的。

由于离岸公司具有“高度保密性、税务负担轻、无外汇管制”的特点,契合了商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需求,众多著名大企业与更多不知名的中小企业都开始注册离岸公司进行贸易交易。

一、离岸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实践贸易中间商可以离岸公司的名义跟国外客户签合同,国外客户开出以离岸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代理报关操作获取报关单、提单等贸易单证,并且要求船务公司在提单中将发货人做成以离岸公司为抬头,最后将上述贸易单证连同以离岸公司名义出具的发票、箱单、汇票等整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

而且,在贸易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国外买家回款延迟的情况,不利于出口企业及时办理相应的核销退税。

则可以运用离岸帐户将外汇汇到国内的银行帐户上结汇核销,不仅可以提前核销退税,也可以补办未核销退税的金额等等。

归纳起来,设立离岸公司可在国际贸易中带来以下好处:其一,在税收缴纳上,一般有限公司通常按营业额或利润进行纳税,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任何税款。

在买家和卖家之间设立离岸公司,用离岸账户收款后将采购成本转账到供货企业,贸易利润截留并享受免税后再做分配,从而实现国际贸易避税目的。

例如,某企业的业务模式主要通过制造子公司B生产产品,销售子公司C通过购买B公司的制造产品向外出售来实现利润。

由于两个子公司要分别向所在国缴纳大量的所得税而使利润受到影响。

因此,可以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公司D, B制造公司今后将产品以接近成本的价格先卖给开曼离岸公司D,再由离岸公司D把产品以接近市场正常的售价卖给海外各国的销售公司。

解析什么是离岸公司

解析什么是离岸公司

解析什么是离岸公司编辑:伊顿法律事务所离岸公司是指在离岸法区内根据当地离岸公司法进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离岸公司局有高度的保密性,无外汇管制,减少税务的负担这些特点。

在当地的政府,对这些公司是没有任何税收的。

只有少量的管理费。

并且国际商标许多大银行都承认这些公司。

也为其设立银行账户,方便公司财务方面的运作。

离岸公司一定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特征:1.地理要素: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注册地成立,这是离岸公司的地理要素。

时间各大洲都有许多著名的离岸注册地。

如开曼,英属群岛等这些岛国,为了吸引投资,改善当地经济发展都特别制定了离岸公司法,以鼓励世界各地资本到其当地注册。

对于企业的营业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的税赋。

2.法律要素: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必须依据离岸公司法进行规范的。

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要素是《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开曼群岛的《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豁免公规范。

这些都是当地政府对离岸公司所成立的法律要素。

3.资本要素:正常来说,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来自于离岸注册地之外的投资者投资。

或者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或设立人具有非当地性。

从各国创设离岸公司法的目的看。

实际上只是为了方便境外投资者的资本运作。

然而实际上来看,离岸公司的主体部分是由离岸注册地之外的投资者和资本设立的公司所构成的。

4.运营要素: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注册地内进行经营,基本上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是有规定离岸公司不能在注册地进行经营的。

一单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注册地内跟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当地政府会撤销该公司的离岸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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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法
离岸公司的定义及设立离岸公司的好处
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占到了第二位,其次为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详见《离岸公司法》(张诗伟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其实近年来通过在香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

内地企业在上述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做;进行税收筹划、全球贸易、合资公司等。

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数为岛国)近些年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法区。

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如英属维京群岛、纽埃岛、巴哈马群岛、塞舌尔群岛、巴拿马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等,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

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帐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

通常情况下,这类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有很好的贸易关系。

无论在上述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因而吸引了众多商家与投资者选择海外离岸公司的发展模式。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

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任何税款。

而且几乎所有的离岸法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

而“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基本法律界定
《离岸公司法》(张诗伟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对此有最权威和系统的论述和界定:离岸公司为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以外区域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并非所有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 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注册成立的公司就是离岸公司。

根据该《离岸公司法》的论述,其主要界定如下:
特点
从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用语。

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
人们用来泛指在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而根据注册地的法律,这些离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称呼。

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称之为国际商务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而在开曼群岛称之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在中国语境下,其也称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特征地域要素
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成立,这是离岸公司的地域要素。

世界上各大洲都有许多著名的离岸法域,这些法域主要是一些岛国,当地为了吸引投资,改善当地经济发展,都特别制定离岸公司法,以鼓励世界各地资本到其当地注册,对于企业的营业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税赋,每年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法律要素
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离岸法域专门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这是离岸公司的法律要素。

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规范离岸公司的法律是《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而在开曼群岛,则为《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规范。

资本要素
一般而言,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的投资者的投资,或者说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或设立人具有非当地性,这是离岸公司的资本要素。

从各国创设离岸公司法的目的来看,其本质是为了方便境外投资者的资本运作。

而从实践来看,由来自离岸地外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资本设立的公司构成了离岸公司的主体部分。

运营要素
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或者说离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经营的公司,这是离岸公司的运营要素。

几乎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规定,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内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当局就将撤销该公司的离岸地位。

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在离岸法域境内,而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所注册的离岸法域之外进行,离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特征。

这种分离有时不仅体现在公司的投资者不具有离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还体现在其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上。

分类
如上述,离岸公司是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域以外进
行经营活动的公司,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又可以将离岸公司做出如下的分类:
按公司成立方式
新设离岸公司:指通过注入资本在离岸法域依据离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存续离岸公司:指根据离岸法域之外的法律而成立,再经离岸法域公司登记官的批准而取得离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按投资目的地划分
典型离岸公司:指甲国母公司通过设立于乙国的离岸子公司,以其名义在丙国从事投资。

变形离岸公司:指甲国母公司为返回本国再投资,而在乙国设立离岸子公司,然后转回本国进行投
资,从而有效规避了法律对本国企业转投资的限制或者享有外国投资者待遇。

按公司目的事业不同离岸贸易公司离岸投资公司离岸控股公司离岸金融公司离岸咨询公司离岸雇佣公司按公司设立人的不同
个人离岸公司:从离岸注册的实际看,设立人主要为高收入阶层,主要有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所有人、财富继承者以及律师和医生等专业人士。

个人注册离岸公司多是为了进行投资、税收以及移民的筹划,而离岸公司正满足了办理这些事务隐私以及安全保密的要求。

机构离岸公司:包括控股公司、跨国公司、大型联合企业、航运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特许公司等不同形式。

离岸法域列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香港…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优势
运用离岸公司进行贸易往来,利用离岸帐户进行海外结汇。

方便快捷,管理顺畅,合理避税
海外公司回国内再投资,享受国家三免两减半的国税政策,以及更加优惠的地方税务政策;
通过离岸公司为产品申请国内涉外商标,提高品牌形象;
通过离岸公司为产品申请外国商标,打开海外市场,保护产品品牌权益;通过离岸公司为引进的外国产品申请商标,拥有独立的注册地产品市场和权利;离岸公司可以使烦琐的海外投资过程变得简单而合法,并且得到严密的资料保密;
离岸公司可以让您并购海外企业的战略计划变得现实,以及保密效果;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活动:
实现海外上市,例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新加坡赛斯达克(SESDAQ),香港创业板针对小型资本融入活动(小于5000万美金的小型融资),可以让您融到的海外个人资本或其他游动
资本顺利到位,为您的企业发展实现传略发展;
离岸公司管理方便,经营范围宽松,有完善的英美公司法典作为基础;离岸公司的维护费用相对较少,并不须浪费过多人力物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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