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概要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三)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三)六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分派1.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的方法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如何在公司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而仅仅提出了若干默认的原则,其中最具有特色的是:公司成员有平等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利。
每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红利的分派和在公司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成员出资多少不一,公司在分配时应首先归还成员超出平均数额的出资。
)这是按成员身份或资格分派,而不是同股同利的原则。
这是一般合伙的利益分派原则。
)但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用组织章程或者其它协议的形式更改这些默认规则。
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则把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作为默认的分派原则,这是一般公司的分派原则。
2.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在成员之间分派收益,可以由公司协议规定,法律原则上不干预。
但公司能不能进行利润分派,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因为它涉及到公司成员以外的债权人的及公司中享有优先权的成员的利益。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的条件,就是非法分派,并且会引起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些条件的基本精神是,如果分派的结果会使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公司的负债,包括对公司内部的债权人的负债以及公司对享有分派优先权成员的义务,即不得进行分派。
)3.以公司对成员负债方式的利润分派除上面所述的正常的现金或实物的分派外,还有一种不同于常规形式的分派。
这就是公司可以仅宣布红利的分派而不立即向成员实际支付。
经这样宣布后,成员应得的分派就成了公司对成员的负债。
有限责任公司对成员的欠债与公司对其它普通的、无担保的债权人的地位相同。
)在公司进行下一次新的分派时,这种负债可以不计入判断公司能否进行分派时的公司负债的范围。
)这一规定使公司成员作为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后于一般债权人,但仍可先于公司成员接受红利分派。
4.违法或违约分派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法》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的分派具体规定了补救办法,其中有特色的是公司经营者投票赞成或同意进行非法或违约分派的,超过范围的分派应对公司负个人责任。
美国示范公司法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1.01. 简称§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第二节申请文件§ 1.20. 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1.21. 表格§ 1.22 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1.23. 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1.24. 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1.25 .州务长官的备案归档职责§ 1.26. 对州务长官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1.27. 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1.28. 公司存在的证明书§ 1.29 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第三节州务长官§ 1.30. 州务长官的权力第四节定义§ 1.40. 本法案中的定义§ 1.41. 通知§ 1.42. 股东人数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1.01. 简称:本法应被称为,并被引用为"(州的名称)"公司法。
§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州立法机构的名称)有权随时修订或废除本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并且原来受本法制约的所有本州和外州的公司都受本法的修订或废除的调整。
第二节申请文件§ 1.20. 申请文件与外部事实* 凡应被州务长官归档的申请文件应该符合本节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任何章节对这些条件所作的增补和变动。
* 本法必须规定要向州务长官办公室提出申请文件。
* 申请文件应包含本法要求的所有信息,也可以包含其他的信息。
* 申请文件应使用打印形式或印刷形式,如果采用电子传送,则应该使用一种可以通过打印和印刷恢复或复制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采用英语书写。
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书写的,则可以不必使用英语,外州公司存在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果附带相当真实可靠的英文翻译文本,则也可以不使用英语。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二)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二)四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义务《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可为有形的和无形的财产,其它对公司的利益,包括金钱、期票、已经提供的劳务,或承诺缴纳现金或财产或约定在将来提供劳务。
”这里列举的出资形式中,期票、承诺提供现金或财产或将来提供劳务为合法的出资形式,是对传统公司法和有限合伙法关于合法出资方式规定的重大突破,也与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有明显区别。
其实,这里的规定不是《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首创。
1987年的美国《示范公司法》对传统的股东出资的方式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完全放弃了传统的“法定”资本的概念。
有些州的公司法,例如印地安纳,已经放弃了对公司最低限额资本的要求,成员的出资方式也开始实行“自由化”,不再要求成员全部或立即缴纳全部出资,只要作出承诺即可。
因为人们认为,这种承诺的价值与实际缴纳的出资的价值并无实质性差别。
如果公司破产,承诺出资的股东仍然有偿付该项出资的义务。
因此没有必要对股东的出资形式作出过于死板的规定。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法关于成员出资方式的规定是与一般公司的规定相一致的,它反映了美国目前在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虽然《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对公司的出资形式或方式已经实行“自由化”,但对出资的数量的要求却仍然十分严格:成员必须以约定的条件与方式对公司出资;成员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为成员的死亡、丧失能力或因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履行承诺的义务而免除责任,除非经公司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予以免除;而且,即使成员同意免除的,债权人仍可要求成员按原承诺履行其出资义务。
这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责任范围与一般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
但两者之间又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一般公司的股东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不得直接插手公司的事务,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者则几乎没有在经营程序方面的要求。
美国商业法

(1)有限责任(公司也具备有限责任的特征,但合伙并不具备条件)
(2)合伙型运营的灵活性的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还体现在:无论成员对管理的参与程度如何,所 有成员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和合伙的嫁接产物。
因此,成立上述类型的公司,是保护个人及资产的有效途径。
保险
正确投保是很必要的。你首先需要一个全面概括的权责条款。在特定的方面法律也有所规定,比如说工人福 利保险,其他的保险也可能适用与你的企业,比如说在专业错误和冗长,或者是产品债务方面。在你的保险代理 商那仔细检查这些方面。
保险公司有义务保护你所要求的条款,这就是说,不管诉讼的结果是什么,你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出资雇佣律 师在诉讼中代表你的利益。如果你所提出的请求是在政策权限之下的,那么保险公司也有义务根据条款规定去赔 偿你。
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向州政府的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公司章程;一经向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公司章程、交纳注册费,并 经该州务卿办公室接受后,公司就正式成为了一个法人实体。通常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名称及
经营目的: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允许概括性地描述公司经营目的,例如,只在章程中指出:“公司可从事任何 合法的活动或业务”。
有关保险权责范围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为获得更多的关于你应该使用哪种类型的商业保险细则,和你的律 师。同样仔细阅读你的条款,要你的代理人解释清楚你的疑虑。
政策和程序
为了降低被诉讼的可能,有设计完善的公司政策和程序很重要。例如,每位雇主都会有员工手册规定列出员 工在工作中应该做些什么。这样才能把公司运作好。
美国公司法

页 3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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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5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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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制度.doc

略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我国的《公司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对市场经济主体制度的转型和规范转型后的主体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该法的实施,其所暴露出的问题受到立法机关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的关注。
公司的治理结构便是其中的问题之一。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牵涉到公司的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和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重大问题。
通常认为“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发展的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而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大。
”(注:吴建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16页。
)但是,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和世界潮流基本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却呈现出某些和其他国家相区别的特点。
本文拟对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过程进行具体的论述,以期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有所启发。
一、美国公司法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历史演变在美国,判例法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但在公司法方面,公司建立和经营所依据的法律大都是成文法。
“公司法在美国通常是被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
(注:[德]爱里克。
松尼曼编:《美国和德国的经济与经济法》;彼得。
赫尔佐克著,高基生译:《美国法律制度导论》第112页。
)因此,研究美国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在不同时期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寻找答案。
美国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大致分为四个不同的历史时期,现分述如下:(一)股东会中心主义时期。
这一时期,从时间上看大致在美国独立以后到19世纪20年代。
1776年,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成立了美利坚合众国。
这一新生的国家在宣告独立之时即继承了其宗主国的法律制度。
在公司法方面,由于其宗主国英国直到1908年才制定第一部公司法,因此,美国只是继承了英国有关公司设立的一些制度及判例制度。
在这一时期,连英国学者也一直认为:“股东(大)会就是公司本身,而董事仅仅是受制于股东(大)会的公司代理而已。
(注:陈东:《英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受信义务“》,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198页。
[VIP专享]美国公司法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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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的演变
韩铁
〔内容提要〕美国公司法在建国后约一百年的时间里从特许制走 向了一般公司法,从视公司为人造之物转而承认它为自然实体, 并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之交经历了各州“竞相降低门槛”所做 的修改,终于完成了向民主化和自由化方向的历史性演变。这一 演变是美国公司历史作用发生变化的产物。它不仅奠定了现代美 国公司法的基础,而且适应了现代大企业崛起和管理资本主义发 展的需要,在政府干预日益加强的今天仍然为美国公司的活动留 下了十分广阔的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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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公司法的起源
亚当·斯密在《原富》一书中担心的是“公司的排他性特权” 会侵犯“自然权利”,因为“到 18 世纪初,私人公司活动要服 务于公共目的及其拥有垄断权利的原则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已根 深蒂固。”源于古罗马的公司组织形式早在中世纪的英国就被 用于建立大学、行会和村镇。当时国王以特许状授权为某些公 共利益建立这类公司组织,并因此授予相关特权。1720 年,英 国国会通过《气泡法》(the Bubble Act of 1719),正式宣布未 获王室特许状的合股公司非法。1741 年,《气泡法》扩及英属 北美殖民地。这样,到 18 世纪,英国公司便是由作为主权者的 国王以特许状方式人为创造的法律实体,并享有特许状授予的 特权。亚当·斯密担心这样的公司特权会妨碍以自由竞争为基 础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就不足为怪了。
美国标准公司法中文.

美国示范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简称和权力的保留§ 1.01.简称§ 1.02. 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第二节申请文件§ 1.20.申请条件与外部事实§ 1.21.表格§ 1.22申报费、服务费以及复印费§ 1.23.文件生效时间与日期§ 1.24.对已申请文件的纠正§ 1.25州务长官的备案归档职责§ 1.26.对州务长官拒绝接受文件归档时的上诉§ 1.27.已归档文件副本的证据效力§ 1.28.公司存在的证明书§ 1.29对签署假文件的惩罚第三节州务长官§ 1.30.州务长官的权力第四节定义§ 1.40.本法案中的定义§ 1.41.通知§ 1.42.股东人数第一节简称和权力保留§ 1.01.简称:本法应被称为,并被引用为" (州的名称) " 公司法。
§ 1.02.保留修订和废除本法的权力(州立法机构的名称)有权随时修订或废除本法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并且原来受本法制约的所有本州和外州的公司都受本法的修订或废除的调整。
第二节申请文件§ 1.20. 申请文件与外部事实* 凡应被州务长官归档的申请文件应该符合本节规定的申请条件以及其他任何章节对这些条件所作的增补和变动。
* 本法必须规定要向州务长官办公室提出申请文件。
* 申请文件应包含本法要求的所有信息,也可以包含其他的信息。
* 申请文件应使用打印形式或印刷形式,如果采用电子传送,则应该使用一种可以通过打印和印刷恢复或复制的格式。
* 申请文件应采用英语书写。
公司的名称如果是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书写的,则可以不必使用英语,外州公司存在所要求的证明书,如果附带相当真实可靠的英文翻译文本,则也可以不使用英语。
* 申请文件应由下列人员来签署:(1) 本州公司和外州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者是总裁或是其他高级职员;(2) 公司还没有选出董事或公司还没有设立的,则由其中的一个发起人;或(3) 如果公司处于接收人、托管人或其他法院指定的受托人的控制之中,则由该受托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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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特征 nn CHARACTERISTICS 特征 uu LEGAL ENTITY uu OWNED BY SHAREHOLDERS uu MANAGEMENT tt DIRECTORS tt OFFICERS uu LIMITED LIABILITY
分类
nn CLASSIFICATIONS
uu COMMON STOCK
tt BASIC GROUP OF OWNERS tt VOTING RIGHTS
优先股
nn STOCK CLASSES uu PREFERRED STOCK优先股
tt RECEIVE SPECIFIED PRIORITIES
• ORDINARILY, RIGHT TO DIVIDEND BEFORE COMMON STOCK SHAREHOLDERS tt MAY BE “ATIVE”
揭开公司面纱续
nn “PIERCING CORPORATE VEIL” uu CIRCUMSTANCES CONSIDERED
tt USE OF CORP AS FACADE FOR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THER FINANCIAL AFFAIRS
tt FRAUD, OR OTHER INJUSTICE
冒牌公司
nn DEFECTIVE INCORPORATION uu CORP BY ESTOPPEL 冒牌公司
tt THIRD PARTY CONDUCTS BUSINESS WITH ANOTHER BUSINESS
tt THIRD PARTY BELIEVES OTHER BUSINESS TO BE A CORP tt THIRD PARTY CANNOT HOLD “SHAREHOLDERS” (OWNERS) PERSONALLY LIABLE IF BUSINESS FAILED TO PROPERLY INCORPORATE
公司设立瑕疵
nn DEFECTIVE INCORPORATION 设立瑕疵 uu “DE JURE” – IN TOTAL COMPLIANCE
WITH STATE STATUTE
uu “DE FACTO” 事实公司 tt ELEMENTS: • EXISTING STATE STATUTE • GOOD FAITH EFFORT TO COMPLY • CONDUCTING BUSINESS A CORP tt ONLY THE STATE CAN CHALLENGE CORP’S EXISTENCE
• RIGHT TO DIVIDEND CARRIES FORWARD (AND ACCUMULATES) IF NOT PAID IN CURRENT YEAR
tt USUALLY, NO VOTING RIGHTS
优先股续
nn STOCK CLASSES uu PREFERRED STOCK
tt MAY BE “CALLABLE”
越权规则
nn “ULTRA VIRES” 越权规则 uu ACTS THAT ARE BEYOND CORPORATE POWERS OR PURPOSE STATED I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uu FOLLOWING CAN SUE TO PREVENT tt SHAREHOLDER tt CORPORATION, AGAINST OFFICERS OR DIRECTORS tt STATE ATTORNEY GENERAL
依据所得税缴纳方式的公司分类
nn CLASSIFICATIONS uu INCOME TAX STATUS所得税地位
tt “C” CORPORATION “C”类公司
• INCOME IS TAXED AT THE CORPORATION LEVEL • SHAREHOLDERS TAXED ON DIVIDENDS THEY RECEIVE tt “S” CORPORATION “S” 类公司 • NO TAX AT CORPORATION LEVEL • PROFITS PASS THROUGH TO SHAREHOLDERS
nn CLASSIFICATIONS uu PUBLICLY HELD 股份公司(开放式公司)
tt FREELY TRADED SHARES
tt PUBLIC MARKET FOR SHARES (WHETHER OR NOT LISTED ON NATIONAL EXCHANGE) uu CLOSELY HELD有限公司(封闭式公司) tt SMALL NUMBER OF SHAREHOLDERS tt RESTRICTIONS ON TRANSFER OF SHARES
CORPORATIONS 示范公司法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RMBCA) 1984 AS ADOPTED BY INDIVIDUAL STATES 美国示范公司法(RMBCA),又译美国标准公司法。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尤其以特拉华州公司法 最有代表性。
公司章程续
n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章程 uu DURATION
tt PERPETUAL, OR
tt LIMITED PERIOD uu PURPOSE tt SPECIFIC (OR LIMITED) tt ANY LAWFUL BUSINESS uu NUMBER OF AUTHORIZED SHARES
公司设立的效力
nn CORPORATE POWERS 公司的权力、公司设 立的效力 uu GRANTED BY STATE LAW
uu EXAMPLES
tt PERPETUAL EXISTENCE tt FILE LAWSUITS tt OWN PROPERTY tt MAKE CONTRACTS tt PERFORM ACTS NECESSARY TO CONDUCTING LAWFUL BUSINESS
公司发起人
nn PROMOTERS 发起人
uu PREINCORPORATION CONTRACTS
tt CORPORATION NOT AUTOMATICALLY LIABLE tt TO BE LIABLE, MUST “ADOPT” THE PROMOTER’S CONTRACT AFTER COMING INTO EXISTENCE
公司章程
n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章程 uu NAME
tt MUST SPECIFICALLY DESIGNATE AS CORPORATION (“CORP.”, “COMPANY”, “INC.”, “LTD”)
tt CANNOT BE DECEPTIVELY SIMILAR TO ANOTHER CORPORATION’S NAME
职业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
nn CLASSIFICATIONS uu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S tt “PC” OR “SC” 职业性公司 tt MEMBERS OF A GIVEN PROFESSION ARE SHAREHOLDERS tt NO LIMITED LIABILITY FOR PROFESSIONAL MALPRACTICE
内部管理文件
nn BYLAWS 内部管理规则 uu DETAILED RULES THAT CONTROL INTERNAL MATTERS OF CORPORATION uu USUALLY, BOTH BOD AND SHAREHOLDERS HAVE POWER TO CREATE, AMEND OR REPEAL
按设立地分类
nn DOMESTIC CORPORATION 本州公司 nn FOREIGN CORPORATION 外州公司
uu DOING BUSINESS IN ANY STATE OTHER THAN STATE IN WHICH INCORPORATED
uu REGISTERED AGENT AND OFFICE uu CANNOT SUE IN THAT STATE UNTIL OBTAINING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 nn ALIEN CORPORATION 外国公司 uu INCORPORATED IN A FOREIGN COUNTRY
融资结构:公司证券分类
nn “SECURITY” 证券
uu STOCK (EQUITY SECURITY)股票
tt OWNERSHIP INTEREST
uu BOND (DEBT SECURITY)债券
tt HOLDER IS A CREDITOR OF CORPORATION
股东权益
nn RIGHTS OF SHAREHOLDER uu DIVIDENDS
揭开公司面纱
nn “PIERCING CORPORATE VEIL” PERSONAL LIABILITY IMPOSED UPON SHAREHOLDERS
uu CIRCUMSTANCES CONSIDERED
tt UNDERCAPITALIZATION tt FAILURE TO OBSERVE FORMALITIES tt NONPAYMENT OF DIVIDENDS tt SIPHONING OF FUNDS BY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tt NONFUNCTIONING OF OTHER OFFICERS OR DIRECTORS
公司的设立
nn INCORPORATION PROCESS 公司设立过程 uu INCORPORATORS
tt RESPONSIBLE FOR CREATION OF 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