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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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Philip Blumberg, 美国公司集团法的实践:以控制概念为核心:吴越摘译

【美】Philip Blumberg, 美国公司集团法的实践:以控制概念为核心:吴越摘译

【美】Philip Blumberg, 美国公司集团法的实践:以控制概念为核心:吴越摘译“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是法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人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投资人或者股东仅以投资到法人中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

这就是伟大的法人制度,它已经延续了数百年。

然而随着科学技术和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法人理论正面临巨大的挑战,不对法人理论结合当今的世界经济形势进行补充和完善,将有损于法人制度的生命力。

本文可以说为美国的法人理论的变迁和美国康采恩的法的发展画了一个简明的轮廓。

作者菲利普布鲁门伯格(Philip Blumberg) 为美国公司法专家。

第一节美英法中的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极其起源一、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二、公司之间对份额的取得三、母公司:纯粹的资本投资者吗?第二节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的界限极其克服一、康采恩有关的领域二、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的局限性第三节“直通责任原则”在司法上的体现一、传统判例法中的直通责任二、现代判例中的直通责任的自由形式第四节在统一征税中的“一体化经营学说”一、构成“一体化经营”的条件二、“一体化经营”学说的适用范围第五节成文法:引论一、一般法二、特别法第六节一般法对康采恩的调整一、在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和(联合)“企业法”(enterprise law)之间的选择二、进一步的成文法解释第七节特别法对康采恩的调整:引论一、成文法群二、特别法对康采恩的定义三、作为核心构成要件的“控制”概念第八节论特别法中对“控制”概念的解释一、包含康采恩一般规范的成文法二、对单个的公司类型进行选择性规范的成文法三、税法四、“控制”概念之外的其他标准五、结语第九节诉讼法第十节破产法一、破产中债权的顺序二、可撤消的对债权人的优惠三、合并计算第十一节其它的法律领域一、混合型康采恩二、共同占有的子公司三、跨国公司与域外管辖第十二节小结第一节美英法中的单一实体法“entity law”极其起源美国著名教授飞利普•布鲁门伯格认为,在美国判例法和成文法中有一种称之为美国康采恩法的现象。

美国“公司”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美国“公司”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美国“公司”的主要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corporation” 与“Company”在我国尽管都被翻译为“公司”,但它们在英文中却是两个完全不一致的概念。

“Corporation”是一个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类似于“法人”的概念。

而“Company”的基本意思是“伙伴”、“同伴”,并不带有独立实体的含义,因此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只是“企业”的统称。

因此,一个经济组织在其名称中带有“company”一词,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我们通常懂得的公司法人。

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各不相同,通常要求选定一个法定注册地址。

关于跨州经营的大公司来说,能够在公司营业的任何一个州注册,然后再在其他各州以"外来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的身份申请营业许可。

由于特拉华州的公司法与法庭比较完善,因此许多跨州的大公司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

选定公司注册地点之后,就要根据公司(company)的不一致形式来选择相应的标准格式注册。

在美国打开任何一家报纸或者在公共场所,随时可见各类公司的广告辅天盖地,但不论什么“公司”(company),无非有3种形式:××××Company,××××Co.,Ltd.(全称之Corporationlimited),××××Inc.(全称之Incorporatd)。

按照严格规定,应当这样解释:Company属独资公司或者合伙,Co.,Ltd属于股份公司,Inc属于独资或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将分别探讨美国公司即“company”的这几种要紧经营组织形式及法律特征分析。

一.合伙《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规定,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商业的社团。

根据某州成文法或者者根据某权力机关而不是该州权力机关所使用的法令而形成的社团不是《统一合伙法》意义上的合伙,除非该社团在该州采纳本法之前已经成为一个合伙。

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与公司治理

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与公司治理

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与公司治理在美国,公司法权力结构和公司治理被视为保障公司运营活动的重要法律框架。

通过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权力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法力求实现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以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一、公司法权力结构美国公司法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权力结构的规定来界定各方在公司内的权责关系。

其核心特点是股东主权和有限责任。

股东主权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包括选择董事会成员、审查和批准公司重大决策等。

有限责任则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免受公司债务的承担。

同时,美国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运作。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一般由股东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责任包括保护股东权益、履行职责、遵守公司法和监管规定等。

二、公司治理1. 董事会的角色与职责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代表股东的利益,还必须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导向,制定长期战略和政策,确保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监督高级管理层的运作和决策,确保公司的战略目标得到实现;- 批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确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们。

2. 公司治理的原则与实践美国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是透明、负责、公平和合规。

透明性意味着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使各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和评估公司的状况和决策。

负责性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负责,并对其行为和决策承担责任。

公平性是指公司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公正对待各利益相关方,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合规性要求公司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制定一套合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除了以上原则,美国公司治理还注重独立性和多元化。

董事会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不受其他利益方的控制,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力。

发达国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发达国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发达国家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阮力广西大学法学院发达国家对关联交易的规制经历了从禁止到宽容的过程,举美国为例,其在十九世纪末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关联交易;到二十世纪初。

美国法律对关联交易从绝对禁止主义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主义,即经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的公平关联交易有效;二十世纪中期美国允许进行法院认为公平的关联交易。

可见,美国对关联交易的态度从绝对禁止到相对限制,其他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经历。

本文将介绍一些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理论1.关联交易的定义。

美国公司法学者克拉克对关联交易的要件进行概括,认为关联交易应具备以下要件:(1)利益可能受到危害的公司与他人之间进行交易;(2)享有决策权的某人既可以影响利益可能受到危害的公司,也可以影响交易对方;(3)对于利益可能受到危害的公司。

此人在该公司的交易对方或交易的其他方面将获得其在该公司更大的利益。

美国法院对“交易”进行了界定,即认为交易是个宽泛的概念,其比合同这个术语要宽泛,包括出售、租赁、借入、贷出、担保等活动,是一种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任何处理事务的行为。

通过以上对关联交易概念的分析,本文认为关联交易就是关联企业或关联人之间形成的交易行为。

2.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1)交易的隐蔽性。

关联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除关联方以外的人员很难了解关联交易的内幕,更难确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关联交易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关联交易代理人与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为关联方进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提供了可能性。

(2)关联交易存在利益冲突。

独立交易中,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独立,这时公司内部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是一致的,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但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经济上的独立性被大大减弱甚至丧失,从属公司因无法进行独立意思表示而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在关联交易中,存在公司利益与内部人自身利益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3)关联交易容易背离公平原则。

公司法国际比较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制度对比

公司法国际比较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制度对比
通过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指令、条例等文件,推动成员国 在公司法领域的立法趋同。例如,欧盟公司法指令要求 成员国在公司设立、运营、治理等方面遵循共同规则。
亚太经合组织(APEC)
通过发布示范法、指南等文件,推动亚太地区各国在公 司法领域的合作与协调。APEC还鼓励成员国开展信息交 流、经验分享等活动,加强相互了解与合作。
异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02
为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提供指导,推动各国在公司法领域的
交流与合作。
完善本国公司法制度
03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本国公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汇报范围
公司设立与资本制度
探讨不同国家在公司设立条件、 程序、资本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治理与监督机制
分析各国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 制度、监事会制度等,揭示其对 公司运营的影响。
国际合作与监管
加强跨国公司的国际合作与监管, 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违法行为,维 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03
不同国家公司法制度概 述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制度
法国公司法制度
法国公司法制度以《法国商法典》为基础,强调公司的社团 性和资合性。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对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等都有详细规定。
国际组织在推动公司法国际协调中的作用将进一 步加强:国际组织如UNIDROIT、ICC等将继续发 挥重要作用,通过制定示范法、指南等文件,推 动各国在公司法领域的立法趋同与协调。
双边协定在促进公司法国际合作中的作用将更加 重要:BITs、DTAs等双边协定将继续发挥重要作 用,为跨国公司在签约国开展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和税收优惠,促进国际投资与合作。

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外部董事制度

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外部董事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应否建立外部董事制度,目前对此众说纷纭。

本文从对美国公司法中外部董事制度的利弊分析上入手,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指出:外部董事这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引入是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有效手段之一。

【摘要题】外国法制【关键词】外部董事/公司监督机制所谓"外部董事"是指并非公司雇员或高级职员的一群董事会成员,他们并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外部董事可能包括向公司投资的银行家、律师或其他能够为公司经营提供建议或服务并因此与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

(注:《布莱克法律辞典》1990年第6版,第1102页。

)包括香港学者何美欢在内的诸多学者已经指出"总的来说,独立董事的机制在美国算不上是成功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外部董事(注:在我国也有学者将"outsidedirector"译为"独立董事",但正如文中所述,该董事并不"独立",其与公司经营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避免人们混淆,故译为"外部董事"。

)制度本身并无任何可取之处,通过对美国公司外部董事制度利弊的分析,能够使我国在引入该机制时避免发生相同的错误,取得最大的立法效果。

一、美国公司的法定模式美国五十个州每个州都是一独立的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的公司法。

但是"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公司都是在其组成之初就将经营、控制、监督三者收入到它的基本组成形式之中。

这一形式被人们称为'法定模式'。

"(注: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这种法定模式为公司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能够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都包括在内。

在法定模式中,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根据这一法定模式的安排而被授予一定的权力,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还彼此相互关联。

通过法定模式,公司能够充分发挥其经济作用并为公司的参与者带来利益。

英美 民商法

英美 民商法

英美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两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包括了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英国民商法(英格兰和威尔士)英国的民商法主要基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础。

普通法是通过法官的裁决和先例形成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英国民商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的规则。

合同是个人或法人之间自愿达成的法律协议,合同法保护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并为违约行为提供救济措施。

2. 财产法:财产法涉及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利。

包括土地法、知识产权法、遗产法等。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取得、转让和保护的规则。

3.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权力结构和经营管理等事项。

公司法保护了股东权益,规范了公司的运作和治理。

4. 侵权法:侵权法规定了个人或企业在侵犯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侵权和商业侵权等。

5. 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雇员的权益。

包括雇佣合同、工资和工时、解雇等方面的规定。

二、美国民商法美国的民商法是根据联邦法和各州法律体系形成的,其特点是联邦法与州法并存。

以下是美国民商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合同法:美国合同法基于普通法,但在州际贸易中较多地使用联邦法。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要素、成立和解释等。

2. 公法和私法:美国法律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宪法、行政法等。

私法涉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如合同法、侵权法等。

3. 公司法:美国公司法涉及公司的组织、权力结构和经营管理等。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选择成为不同类型的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股份有限公司(Inc.)。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性作品和创新性发明的权益,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

5. 竞争法:竞争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预防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美国的竞争法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反托拉斯部门执行。

总结起来,英美民商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等领很抱歉,由于字符限制,我无法继续提供更多内容。

中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比较

中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比较

法学1203班1110312301 蔡其军中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比较1.投资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出资设立,并且也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

而股东的身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三资企业法以及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中国《公司法》中所谓的”股东”,原则上并不排斥外国股东,只是当外国股东持有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5 %以上时,应选择合资企业法或者合作企业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进行经营,而当全部资本皆由单个或多个外国股东所持有时,则应选择外资企业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进行经营。

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2 条a 款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只要向州务秘书办事处提交组织章程备案,即可组织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对出资人并没有人数上的限制,这是和我国非常重大的不同。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或者说成员,几乎不受任何主体形态以及国籍的限制。

2.章程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显然是非常严格的。

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3 条a 、b 两款则分别将对章程内容的法律要求,分为”必须加以规定”以及”可以加以规定”两个层次。

除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载明以下事项:允许在经营协议中制定的规则;其他与法律不冲突的问题。

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要求,体现了尊重投资人的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

此外,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特设了经营协议制度,以此允许公司成员之间通过订立无须备案注册的协议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公司事务的执行、以及成员或经理和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

3.股东的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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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rief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Law of USA 美国公司法概要吴越编译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CHARACTERISTICSCLASSIFICATIONSCORPORATIONS 示范公司法⏹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RMBCA)◆1984◆AS ADOPTED BY INDIVIDUAL STATES◆美国示范公司法(RMBCA),又译美国标准公司法。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尤其以特拉华州公司法最有代表性。

公司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特征◆LEGAL ENTITY◆OWNED BY SHAREHOLDERS◆MANAGEMENT♦DIRECTORS♦OFFICERS◆LIMITED LIABILITY分类⏹CLASSIFICATIONS◆PUBLIC CORPORATION公众公司♦GOVERNMENTAL UNIT♦QUASI-GOVERNMENT ENTITY◆PRIVATE CORPORATION私人公司♦FOR PROFIT BUSINESS♦NON-PROFIT ORGANIZATION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CLASSIFICATIONS◆PUBLICLY HELD股份公司(开放式公司)♦FREELY TRADED SHARES♦PUBLIC MARKET FOR SHARES(WHETHER OR NOT LISTED ONNATIONAL EXCHANGE)◆CLOSELY HELD有限公司(封闭式公司)♦SMALL NUMBER OF SHAREHOLDERS♦RESTRICTIONS ON TRANSFER OFSHARES职业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CLASSIFICATIONS◆PROFESSIONAL CORPORATIONS♦“PC” OR “SC” 职业性公司♦MEMBERS OF A GIVENPROFESSION ARESHAREHOLDERS♦NO LIMITED LIABILITY FORPROFESSIONAL MALPRACTICE依据所得税缴纳方式的公司分类⏹CLASSIFICATIONS◆INCOME TAX STATUS所得税地位♦“C” CORPORATION “C”类公司•INCOME IS TAXED AT THECORPORATION LEVEL•SHAREHOLDERS TAXED ONDIVIDENDS THEY RECEIVE♦“S” CORPORATION “S”类公司•NO TAX AT CORPORATION LEVEL•PROFITS PASS THROUGH TO二、公司的设立过程INCORPORATION PROCESS公司的设立⏹INCORPORATION PROCESS 公司设立过程◆INCORPORATORS♦RESPONSIBLE FOR CREATION OFCORPORATION⏹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设立章程♦SIGNED BY INCORPORATOR(S)♦FILED WITH STATE (WI –DEPARTMENT OF FINANCIALINSTITUTIONS)♦EXISTENCE BEGINS WHEN ACCEPTED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章程◆NAME♦MUST SPECIFICALLY DESIGNATEAS CORPORATION (“CORP.”,“COMPANY”, “INC.”, “LTD”)♦CANNOT BE DECEPTIVELYSIMILAR TO ANOTHERCORPORATION’S NAME公司章程续⏹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章程◆DURATION♦PERPETUAL, OR♦LIMITED PERIOD◆PURPOSE♦SPECIFIC (OR LIMITED)♦ANY LAWFUL BUSINESS◆NUMBER OF AUTHORIZED SHARES公司章程续⏹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章程◆REGISTERED OFFICE AND AGENT♦OFFICE MUST BE IN STATE♦AGENT MUST BE RESIDENT OFSTATE◆NAME AND ADDRESS OFINCORPORATOR(S)内部管理文件⏹BYLAWS 内部管理规则◆DETAILED RULES THAT CONTROLINTERNAL MATTERS OFCORPORATION◆USUALLY, BOTH BOD ANDSHAREHOLDERS HAVE POWER TOCREATE, AMEND OR REPEAL公司设立的效力⏹CORPORATE POWERS 公司的权力、公司设立的效力◆GRANTED BY STATE LAW◆EXAMPLES♦PERPETUAL EXISTENCE♦FILE LAWSUITS♦OWN PROPERTY♦MAKE CONTRACTS♦PERFORM ACTS NECESSARY TOCONDUCTING LAWFUL BUSINESS越权规则⏹“ULTRA VIRES” 越权规则◆ACTS THAT ARE BEYOND CORPORATEPOWERS OR PURPOSE STATED IN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FOLLOWING CAN SUE TO PREVENT♦SHAREHOLDER♦CORPORATION, AGAINST OFFICERSOR DIRECTORS♦STATE ATTORNEY GENERAL按设立地分类⏹DOMESTIC CORPORATION 本州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 外州公司◆DOING BUSINESS IN ANY STATE OTHERTHAN STATE IN WHICH INCORPORATED◆REGISTERED AGENT AND OFFICE◆CANNOT SUE IN THAT STATE UNTILOBTAINING “CERTIFICATE OFAUTHORITY”⏹ALIEN CORPORATION 外国公司◆INCORPORATED IN A FOREIGN公司发起人⏹PROMOTERS 发起人◆PREINCORPORATION CONTRACTS♦CORPORATION NOTAUTOMATICALLY LIABLE♦TO BE LIABLE, MUST “ADOPT”THE PROMOTER’S CONTRACTAFTER COMING INTO EXISTENCE先公司合同⏹PROMOTERS 发起人◆PREINCORPORATION CONTRACTS♦PROMOTER IS PERSONALLY LIABLE♦AVOIDING LIABLILITY•IRREVOCABLE OFFER TO CORP•SPECIFIC CONTRACT TERMS•PROMOTER, THIRD PARTY ANDCORP ENTER INTO “NOVATION”•RELEASE FROM THIRD PARTY公司设立瑕疵⏹DEFECTIVE INCORPORATION 设立瑕疵◆“DE JURE” –IN TOTAL COMPLIANCEWITH STATE STATUTE◆“DE FACTO” 事实公司♦ELEMENTS:•EXISTING STATE STATUTE•GOOD FAITH EFFORT TO COMPLY•CONDUCTING BUSINESS A CORP♦ONLY THE STATE CAN CHALLENGECORP’S EXISTENCE冒牌公司⏹DEFECTIVE INCORPORATION◆CORP BY ESTOPPEL 冒牌公司♦THIRD PARTY CONDUCTS BUSINESSWITH ANOTHER BUSINESS♦THIRD PARTY BELIEVES OTHERBUSINESS TO BE A CORP♦THIRD PARTY CANNOT HOLD“SHAREHOLDERS” (OWNERS)PERSONALLY LIABLE IF BUSINESSFAILED TO PROPERLY INCORPORATE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CORPORATE VEIL” PERSONAL LIABILITY IMPOSED UPON SHAREHOLDERS◆CIRCUMSTANCES CONSIDERED♦UNDERCAPITALIZATION♦FAILURE TO OBSERVE FORMALITIES♦NONPAYMENT OF DIVIDENDS♦SIPHONING OF FUNDS BYCONTROLLING SHAREHOLDER♦NONFUNCTIONING OF OTHER揭开公司面纱续⏹“PIERCING CORPORATE VEIL”◆CIRCUMSTANCES CONSIDERED♦USE OF CORP AS FACADE FORCONTROLLING SHAREHOLDER’SOTHER FINANCIAL AFFAIRS♦FRAUD, OR OTHER INJUSTICE三、公司的融资结构FINANCIAL STRUCTURE融资结构:公司证券分类⏹“SECURITY”证券◆STOCK (EQUITY SECURITY)股票♦OWNERSHIP INTEREST◆BOND (DEBT SECURITY)债券♦HOLDER IS A CREDITOR OFCORPORATION股东权益⏹RIGHTS OF SHAREHOLDER◆DIVIDENDS◆PARTICIPATE IN CONTROL (VOTEON MAJOR ISSUES ATSHAREHOLDERS’ MEETING)◆SHARE OF NET ASSETS UPONLIQUIDATION OF CORPORATION股票分类:普通股⏹STOCK (SHARES) CLASSES股票分类◆COMMON STOCK♦BASIC GROUP OF OWNERS♦VOTING RIGHTS优先股⏹STOCK CLASSES◆PREFERRED STOCK优先股♦RECEIVE SPECIFIED PRIORITIES•ORDINARILY, RIGHT TO DIVIDENDBEFORE COMMON STOCKSHAREHOLDERS♦MAY BE “CUMULATIVE”•RIGHT TO DIVIDEND CARRIESFORWARD (AND ACCUMULATES)IF NOT PAID IN CURRENT YEAR优先股续⏹STOCK CLASSES◆PREFERRED STOCK♦MAY BE “CALLABLE”•CORP CAN PURCHASE FROMSHAREHOLDER AT CORP’SOPTION•MAY BE “CONVERTIBLE” INTOCOMMON STOCK股票的其他分类⏹STOCK CATEGORIES◆“AUTHORIZED” –CORP MAY ISSUE UP TO THISAMOUNT AS STATED IN ARTICLES OFINCORPORATION 授权发行的股份◆“ISSUED” –SOLD OR OTHERWISETRANSFERRED BY CORPORATION TOSHAREHOLDERS 已发行股份◆“OUTSTANDING” –HELD BY SHAREHOLDERSAT ANY GIVEN POINT IN TIME 股东持有的股份◆“TREASURY” –PREVIOUSLY ISSUED, BUTHAVE BEEN REACQUIRED BY CORP 公司回购的股份(无表决权)取得股份的对价(方式)⏹CONSIDERATION FOR STOCK◆CASH现金◆PROPERTY财产◆PROMISSORY NOTE可转让的票据◆SERVICES PERFORMED已完成服务◆PROMISE TO PERFORM SERVICESIN THE FUTURE承诺的服务认股协议⏹PRE-INCORPORATION SUBSCRIPTION AGREEMENTS◆OFFER BY SHAREHOLDER TO BUYSTOCK IN CORP NOT YET FORMED◆RMBCA TREATS AS IRREVOCABLEOFFER FOR 6 MONTHS AFTER DATE OFOFFER♦WISCONSIN –OFFER ISAUTOMATICALLY ACCEPTED BYCORP UPON FORMATION OF CORP“发水股份”(出资瑕疵)⏹“WATERED STOCK” 发水股票◆STOCK THAT HAS BEEN ISSUED FORINADEQUATE CONSIDERATION♦EXAMPLES•OVERVALUED REAL ESTATE•PROMISE OF FUTURE SERVICESTHAT IS NOT PERFORMED公司债券的种类⏹BOND 有担保债券◆A LOAN OF MONEY TO CORP◆HOLDER ENTITLED TO PERIODICPAYMENT OF INTEREST AND RETURNOF PRINCIPAL WHEN BOND “MATURES”◆SECURED BY SPECIFIC CORPORATEPROPERTY⏹DEBENTURE 无担保债券◆UNSECURED LOAN, SO THAT HOLDER ISA GENERAL CREDITOR OF CORP债券承销协议⏹INDENTURE债券承销协议◆AGREEMENT BETWEEN CORPISSUING BOND AND THEFINANCIAL INSTITUTIONADMINISTERING THE BOND公司证券转让:记名股票⏹TRANSFER OF SECURITIES证券转让◆STOCK CERTIFICATES股权证书♦REGISTERED记名式•TRANSFERRED BY OWNERSIGNING ON CERTIFICATE,NAMING TRANSFEREE, ANDRETURNING TO CORP•CORP ISSUES NEW CERTIFICATE INNAME OF TRANSFEREE不记名股票⏹TRANSFER OF SECURITIES◆STOCK CERTIFICATES♦BEARER不记名式•NO SPECIFIC SHAREHOLDERNAMED ON CERTIFICATE•SHAREHOLDER IS WHOEVERHAS PHYSICAL POSSESSIONOF THE CERTIFICATE上市公司股份转让⏹TRANSFER OF SECURITIES◆MODERN PRACTICE FOR PUBLICLYTRADED CORPORATIONS 上市公司股票♦NO PHYSICAL CERTIFICATE♦OFTEN HELD IN “DEPOSITORY”AND/OR IN BROKER ACCOUNT, WHOKEEP ACCOUNT RECORDS (RATHERTHAN PYSICAL CERTIFICATES)公司红利分配方式⏹DIVIDENDS 红利◆THREE TYPES♦CASH现金♦PROPERTY财产♦STOCK股票◆NO AUTOMATIC RIGHT TODIVIDEND IN A GIVEN YEAR非法红利⏹DIVIDENDS◆ILLEGAL DIVIDENDS非法分红♦CORP INSOLVENT, OR ISSUINGWOULD CAUSE CORP TOBECOME INSOLVENT♦DIRECTORS WHO APPROVE MAYBE PERSONALLY LIABLE三、公司的管理MANAGEMENT公司的管理层次⏹SHAREHOLDERS股东◆OWNERS◆PARTICIPATE IN MAJOR DECISIONS⏹BOARD OF DIRECTORS董事◆POLICY DECISIONS◆ELECT OFFICERS◆DECIDE TO ISSUE DIVIDENDS⏹OFFICERS经理、高管◆DAY-TO-DAY OPERATION OR BUSINESS股东大会⏹SHAREHOLDERS◆SHAREHOLDERS MEETING♦AT LEAST ANNUALLY♦MUST BE GIVEN WRITTENNOTICE OF PLACE AND TIME♦ELECT DIRECTORS♦VOTE ON OTHER MAJOR ISSUES股东大会的要求⏹SHAREHOLDERS MEETING◆QUARUM 百分比要求♦MINIMUM NUMBER OFSHAREHOLDERS (OR RIGHT TO VOTESHARES) THAT MUST BE PRESENT ATMEETING IN ORDER TO CONDUCTBUSINESS◆MAY TAKE ACTION WITHOUT MEETING,IF UNANIMOUS WRITTEN CONSENT OFSHAREHOLDERS累积投票制⏹SHAREHOLDERS MEETING◆CUMULATIVE VOTING累积投票♦ONLY FOR ELECTION OF DIRECTORS♦STATE LAW OR BY-LAWS MUSTPERMIT♦THE NUMBER OF VOTES EACHSHAREHOLDER RECEIVES (USUALLYONE PER SHARE) MULTIPLIED BY THENUMBER OF DIRECTORS BEINGELECTED AT THAT MEETING表决权代理与表决权信托⏹SHAREHOLDERS MEETING◆PROXY VOTING 表决权代理♦SHAREHOLDER DESIGNATES A PARTY WHOCAN VOTE ON BEHALF OF SHAREHOLDER(OFTEN CORPORATE MANAGEMENT)◆VOTING TRUST表决权信托♦SHAREHOLDERS ASSIGN SHARES TOTRUSTEE, WHO VOTES ACCORDING TOTRUST AGREEMENT♦SHAREHOLDERS STILL RECEIVE DIVIDENDS投票协议⏹SHAREHOLDERS MEETING◆VOTING AGREEMENT 投票协议♦CONTRACT BETWEENSHAREHOLDERS TO CAST THEIRVOTES IN A CERTAIN WAY优先认股权⏹SHAREHOLDERS MEETING◆PREEMPTIVE RIGHTS优先认购权♦RIGHT OF SHAREHOLDER TOPURCHASE AMOUNT OF SHARESIN NEW ISSUANCE SO THATPERCENTAGE OWNERSHIPINTEREST IS MAINTAINED股东查阅权⏹SHAREHOLDER’S RIGHT TO REVIEW CORPORATE RECORDS股东查阅权◆MUST BE CURRENT SHAREHOLDER◆WRITTEN DEMAND STATING THEPURPOSE◆MADE IN GOOD FAITH◆PROPER PURPOSE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会◆ACT AS A GROUP, NOT INDIVIDUALLY◆MAY HAVE ONLY ONE DIRECTOR◆MAY HAVE “STAGGERED TERMS”◆(限制性条款,绊脚石条款)◆MID-TERM VACANCY USUALLY FILLEDBY BOD UNTIL NEXT SHAREHOLDER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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