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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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法上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法上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对我国的借鉴美国法上,注意义务制度是公司法董事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董事的行为指引、行为评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特别是美国安然公司、环球电信公司会计造假丑闻事件后,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强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从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对注意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视,规定也越来越细化。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美国法上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论述,结合案例分析,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董事注意义务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见解。

除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成因,过失理论对注意义务标准的影响及注意义务标准在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中的历史演化。

主要通过Francis v. United Jersey Bank案例论述了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中的董事注意义务标准。

第二部分论述了注意义务的司法审查规则即商业判断规则。

从商业判断规则的概念入手,考察注意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商业判断规则对Kamin v. American Express Co.案的评价及对Smith v. Van Gorkom 案的争议。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董事注意义务规定的现状,比较分析了各国董事注意义务标准在其成文法中的规定,特别是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影响。

从而,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公司法立法经验,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有限制地援用商业判断规则,对完善我国公司有关董事责任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近些年来,我国研究公司法的学者在论述董事义务时,⼏乎都引进了“注意义务”(或称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这两个概念作为论述的基础。

介绍外国法的相应规定时,也是如此。

其实,作⼀番深⼊的研究后就会发现,我们在介绍⼤陆法和英美法的有关制度时,字⾯相同的概念,其内涵并不真正的相同。

对于英美法中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规定,美国汉⽶尔顿的《公司法概要》⼀书叙述得⾮常详尽。

该书指出:按照《⽰范公司法修正本》的规定,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董事履⾏义务时必须“(1)怀有善意;(2)要像⼀个正常的谨慎之⼈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去履⾏义务;(3)采⽤良好的⽅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式。

”此外,美国法在长期的判例中还形成了“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等等著名的原则。

对于董事的另⼀项重⼤义务-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的违反⼀般包括四类情形:“(1)涉及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2)涉及到拥有⼀个或者多个共同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3)涉及到董事利⽤了本应属于公司的机会谋利;(4)涉及到董事与公司进⾏同业竞争。

”其实,这四项⼜可以被合并为两项:⾃我交易和与公司竞争。

关于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美国有很多著名的判例。

并且,近年来,也制定了⼀些严谨的成⽂法规范。

从⼤陆法系的代表、较少受英美法影响的《德国股份法》的第93条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关于“注意义务”(Sorgfaltspflicht)的规定。

主要有:(1)执⾏业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的注意;(2)保守秘密;(3)违反该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股东⼤会同意的可以免责。

在本条⼀共列举了九种原则上禁⽌的⾏为,如违法向股东返还出资、分配公司财产、在公司⽆⽀付能⼒时进⾏⽀付,等等。

该法没有使⽤“忠实义务”的概念。

不过第87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薪酬的原则,第88条规定了竞业禁⽌,第89条规定了对董事会成员给予贷款的禁⽌。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二)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二)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二)四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义务《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可为有形的和无形的财产,其它对公司的利益,包括金钱、期票、已经提供的劳务,或承诺缴纳现金或财产或约定在将来提供劳务。

”这里列举的出资形式中,期票、承诺提供现金或财产或将来提供劳务为合法的出资形式,是对传统公司法和有限合伙法关于合法出资方式规定的重大突破,也与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有明显区别。

其实,这里的规定不是《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首创。

1987年的美国《示范公司法》对传统的股东出资的方式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完全放弃了传统的“法定”资本的概念。

有些州的公司法,例如印地安纳,已经放弃了对公司最低限额资本的要求,成员的出资方式也开始实行“自由化”,不再要求成员全部或立即缴纳全部出资,只要作出承诺即可。

因为人们认为,这种承诺的价值与实际缴纳的出资的价值并无实质性差别。

如果公司破产,承诺出资的股东仍然有偿付该项出资的义务。

因此没有必要对股东的出资形式作出过于死板的规定。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法关于成员出资方式的规定是与一般公司的规定相一致的,它反映了美国目前在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虽然《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对公司的出资形式或方式已经实行“自由化”,但对出资的数量的要求却仍然十分严格:成员必须以约定的条件与方式对公司出资;成员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为成员的死亡、丧失能力或因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履行承诺的义务而免除责任,除非经公司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予以免除;而且,即使成员同意免除的,债权人仍可要求成员按原承诺履行其出资义务。

这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责任范围与一般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

但两者之间又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一般公司的股东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不得直接插手公司的事务,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者则几乎没有在经营程序方面的要求。

论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

论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

论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随着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如何平衡股东与董事之间利益成为现代公司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两大义务,同时设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有利于防止董事滥用职权。

但是商业活动具有风险性,如果董事须就其轻微过失导致的决策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苛责过重,董事会因为惧怕责任而不敢积极投身商业经营。

商业判断规则作为美国公司法中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免除手段,有助于厘清司法权与公司自治之间的边界,保护董事适当的经营决策权,平衡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利益,防止司法过度干涉商业活动,体现法律上的公平理念。

具体而言,法院在审理董事注意义务类案件时首先假定,董事是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以善意的态度,在对相关信息合理知悉的基础上,依照职权对商业事项进行商业决策,同时董事在决策时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董事在整个决策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

除非指证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一方能够举证推翻前述假设,法院会尊重该决策的合理性,保护董事免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问题。

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概念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假定,董事是基于公司最佳利益,善意,合理知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职权进行商业决策;商业判断规则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的过程;日本法、澳大利亚法、德国法的相关规则介绍表明商业判断规则已经逐渐被他国吸收借鉴。

第二部分: 商业判断规则的法理与功能。

代理成本的存在是商业判断规则的法理依据;商业判断规则的功能包括: 鼓励商业冒险;维护董事经营决策权;避免司法陷入公司商业决策;维护市场经济法则的自然遏制力。

第三部分: 商业判断规则的构造。

包括: 善意;合理知悉;无利益冲突;商业判断事项。

第四部分: 商业判断规则与其邻近规则。

商业判断规则与忠实义务的调整范围和判断标准均不相同;商业判断规则是董事注意义务责任的免除手段,注意义务的存在是法官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的前提。

美国民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美国民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确保企业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方。

第三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个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安全设施与设备1.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设备。

2. 定期对安全设施与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者停用安全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范围、方法和责任。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与救援1.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奖惩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上传时间:2001-12-16摘要: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

谨慎责任要求每个人在行为时具有合理的谨慎,以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合理的危险。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谨慎责任有多种标准,最重要的是“合理人”标准。

行为人承担谨慎责任的对象一般是相对人,但有时法律也要求他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被免除谨慎责任。

关键词:合理人专业标准公共政策标准经济利益标准行为本身不法特殊关系自担风险侵权法是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它范围广泛,内容繁杂。

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行为甚至不行为,都受侵权法的调整。

在美国,还不存在一部成文法意义上的侵权法。

侵权法是在历次法院判例中积累起来的如侵占、欺诈、诽谤、威胁、殴打等侵权行为基础上概括出一系列原则而发展出来的。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萨尔蒙德(JOHN SALMOND)所言,侵权法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些特殊的、互不相干的侵权行为,就象一堆鸽巢(PIGEON—HOLES)。

在侵权法中,过失侵权又占有重要地位。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故意的不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只占少数,而且许多还处于刑法等法律调整范围之内。

而过失侵权在生活中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司法处理起来也复杂得多、困难得多。

与故意侵权相比,过失侵权更强调一个人对他人的责任。

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行为人负有责任(DUTY)为前提,无责任则无过失,被告只有在他没有履行他对别人的责任,而给其他人带来不合理的风险(UNREASONABLE RISK)情况下才承担过失责任。

本文试图就过失侵权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谨慎责任”(DUTY OF CARE)展开论述。

一、谨慎责任的概念:(GENERAL DUTY OF CARE)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

过失侵权中的责任不象物权法、财产法中规定得那么清楚和具体,它的概念非常模糊和难于掌握。

行为人到底该具有哪些责任呢?美国法中并没有给出这个概念。

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

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

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作者:李燕来源:《现代法学》2008年第01期摘要:集中管理模式之下的公司董事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股东与董事之间难免会产生代理成本,为此法律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托义务。

信托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我国《公司法》扩大董事忠实义务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归入权的具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

关键词:集中管理模式;信托义务;忠实义务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一、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之下的董事权力民法公认以德国为翘楚,而公司法则公认以美国之规定最为全面和完善。

在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上谈得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的集中管理”(CentralizedManagement)。

准确意义上讲,它指的是构建公司股东、董事和经理内部关系的一种权威的、标准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法上公司的基本治理模式体现为三层结构的关系,即权力机关(意思机关)——股东会,执行机关——董事会,监督机关——监事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而美国公司法上没有“监事会”这个机关,其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股东”和“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其中“外部董事”又称“独立董事”)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美国公司的基本治理模式主要体现为“集中管理”模式,即:由董事而非股东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事务,并且股东不得对董事的权力进行随意限制和干预。

美国的公司无论大小,都按照这种基本的治理结构模式建立起内部人员的权责关系。

尽管封闭性公司(closely-held corporations)通常会以股东协议或其他方式改变法定的基本公司治理模式,但是开放性公司(public corporations)却必须完全遵照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建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开放性公司居于绝大多数,因为筹建公司最大的目的即在于能吸引公众投资,故美国各州公司法(成文法Statute)的诸多规制都是以开放性公司为模型建立的,而且普通法上(Common Law)形成的所有判例规则也基本上都是围绕开放性公司的纠纷而确立。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

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注重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股东享有一系列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关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美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一、股东权益的定义根据美国公司法,股东权益指的是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法律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随时查询公司的财务状况并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2. 根据公司章程行使有关公司事务的投票权。

3. 享有公司分配的股利和盈余的权益。

4. 在公司清算时享有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益。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

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的方面。

1. 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定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运作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股东的权益保护规定。

章程中通常规定了股东的投票权、利益分配等内容,确保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公司还可以制定内部规定,进一步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2.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高度监管的市场,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负责监督市场交易和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从而保护股东的权益。

监管机构还会对不合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股东诉讼和代表诉讼在美国,股东拥有起诉公司及其管理层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股东诉讼是一种常见的方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争议。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股东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代表进行代表诉讼,保护共同股东的权益。

4. 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监管为了保护股东权益,美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的一系列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公司事务时须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同时,董事会成员应有一定的独立性,以保障其能够独立监督公司管理层,保护股东权益。

三、股东权益的限制和责任虽然美国公司法致力于保护股东权益,但相应地也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限制和要求。

股东在行使权益时应遵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并对公司的决策和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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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美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含义是指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

注意义务衡量董事是否“称职”,美国现代公司法对此义务的衡量标准有两个特点:其一,评判董事的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不仅要考虑该董事的技能和经验,还要考虑其职责范围,做出决策时所处的环境等。

只要是依据普通审慎人所具有的常识、智慧对情况所做出的判断,即使是缺乏经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他也不应受到谴责。

其二,着眼于董事履行义务的方式来确定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每个董事在对有关事物采取行动前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了解基本情况,包括阅读有关报告和报表,出席会议听取汇报,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调查等。

概括来说,除了对董事技能和谨慎的要求外,还要求董事努力工作,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尽到相应的勤勉义务。

具体来讲,在美国,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谨慎行事标准
出于对商业风险和机会成本的考虑,一般而言,各国大多都倾向于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对董事进行审查。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较为宽松的态度慢慢地显示出其不适应性。

美国的商法逐步显示出其严格性。

美国在注意义务的标准问题上一直坚持客观标准。

通常被引用的标准有两个,如前文在论述注意义务的含义时所述,一个是1984年《示范公司法》第8.30(a)项规定,“(1)怀有善意;(2)尽到一个普通的审慎之人在相同处境之下应有的注意义务;(3)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

此规定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为不少州的公司立法所采纳。

另一个是宾夕伐尼亚州Selheimer诉美国Manganese公司案确立的标准,即“通常审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事务时应尽到的勤勉、注意与技能”。

这具体是指:第一,善意,公司董事必须持有真诚的信念,为了公司的利益工作;第二,注意,即应当尽到像处于相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第三,须合理地相信其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这要求董事在决策时要进行必要的信息收集,或是信赖其他经理、雇员、法律顾问、公共会计师等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等。

董事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对其他董事、高级职员
的过失或欺诈行为放任不管,就不得以自己对公司事务毫不知情为由避免承担责任。

二、勤勉标准
“勤勉"是对董事为公司事务应付出的时间、精力的要求。

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董事位居高位,身份尊崇,享受优厚薪酬,当然也应在其位谋其事,为公司勤勤恳恳地工作。

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董事的职责一般包括经营决策和经营监督两个方面。

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董事的职责一般包括经营决策和经营监督两个方面。

因此董事勤勉的范围也相应地分为两个方面,即决策勤勉与监督勤勉。

美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8.30(b)概括规定了董事在履行决策职能与监督职能时,应以处于相似职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履行职责时应有的注意行事。

所谓决策勤勉,是指董事进行决策时应知悉相关信息并小心决策。

这一要求的具体要求包括:第一,信息收集。

董事在进行任何一项商业决策之前,都应当全面收集并了解相关信息。

第二,信息评估。

董事不能仅满足于初步的信息收集,而应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权衡利弊,选择最佳信息。

第三,谨慎决策。

董事在知悉相关实质性信息的基础上,还需谨慎做出决策。

综上所述,注意义务可以细化为以下三项:第一,谨慎行事标准,即美国《示范公司法》8.30条所规定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中对董事技能和谨慎程度的要求。

第二,时间和关注标准,也就是勤勉义务所要求的投入时间和精力勤勉决策的内容。

第三,依赖标准,即是董事可以假定管理人员和高级职员是忠诚的,诚实地依赖由负责任的公司高级职员、顾问或者董事会的委员会准备的信息、意见、报告或者陈述,但是董事必须履行勤勉监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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