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会计概述

●合伙企业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损益分自己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会计处理

1. 1 合伙企业会计概述

? 1.1.1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作为企业的共同所有者为谋取利润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联合体。《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1. 1.2合伙企业的特征

?(1)相互代理。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从事业务

活动。

? (2)承担无限责任。

? (3)具有有限的经营期。

? (4)共同拥有财产。

? (5)非纳税主体。

1. 1.3会计账户设置的特点

(1) “合伙人资本”账户,所有者权益账户,核算合伙人投入的资本以及分享的经营所得。

当合伙人投入资本时,借记有关资产账户,贷记“合伙人资本”账户。该账户贷方余额随着合伙人追加投资以及利润的分配而增加,并随

着合伙人提用资产以及由于亏损相应承担的部分而减少。

(2) “合伙人提用”账户,所有者权益账户,用来核算合伙人当期从合伙企业提取的资产,当合伙人提取一定数额的包括现金在内的资产时,按提取数借记“合伙人提用”账户,货记相关资产账户。会计期终了时,“合伙人提用”账户的借方余额转入“合伙人资本”账

户。

注意:

1)合伙人在提取合伙企业实物资产(商品存货除外)供其自用时,通常按照该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记入“合伙人提用”账户,市场价与资产账面价的差额记入“估价损益”账户。期未结账时,再将“估价损益”账户的余额转入资本账户。

2)合伙人在提用合伙企业的商晶存货时,通常按照该商品存货的成本价记入“合伙人提用”账户,并等额贷记商品存货类账户。

(3)“应收合伙人贷款”账户,资产账户,合伙人有时需要从企业提取一笔数额较大的现金,而这笔资金并非长期使用,即有意偿还,则可记入“应收合伙人贷款”账户。

(4)“应付合伙人借款”账户,负债账户。合伙企业有时因暂时资

金周转困难向合伙人借款,由于该项资金不是作为长期性的投资,因此不能记入资本账户,应记入“应付合伙人借款”。

1.1.4会计核算上的特点

(1)合伙企业由于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每一个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入账金额不一定等于其投入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2)合伙企业的损益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分配,可能等于资本额比例,也可能不等于资本额比例。

(3)在合伙人变动时,要明确合伙人入伙或者退伙的方式,同时对合伙人原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确认有可能产生的商誉资产。

(4)由于每一个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清算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复杂。

1.2 合伙企业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

1.2.1 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

【例1 】张三、李四两人签订协议,开设一家合伙企业,分别以货币资金出资40 000元和80 000元;另外张三投入两台设备,双方协议作价90 000元,李四投入商品30000元。

借:银行存款120 000

库存商品30 000

固定资产90 000

贷:合伙人资本--张三130 000

--李四 110 000

张三的初始投资为130 000元,李四为110 000元。

1.2.2新合伙人的加入

? 1.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入新的资本

·新合伙人投入资本并取得其伙权,根据协商的结果,

最终新合伙人所取得的伙权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新合伙人取得的伙权等于其投资额。

【例1-2 】北方商行合伙资本总额为200000元,其

中刘阳出资160 000元,王方出资40 000元,双方确

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力4: 1 。现在有杨娇拟以现金投入,

并以此取得2/7 的合伙权。杨娇应当投入的现金数额

为80 000元,资本投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80 000

贷:合伙人资本--杨娇80 000

(2)合伙人所取得的合伙权益小于其投资额。

·对于新合伙人实际投资额高于其按合伙权比例所确认的资本额的差额,何两种处理方式,即商誉法和红利法。

①商誉法。

【例1-3 】依上例,在杨娇提出入伙的情况下,原合伙人刘阳、王方经过协商后确认资产增值25 000元,其中存货增值8 000元,固定资产增值17 000元。并要求新合伙人杨娇投入现金125 000元,才能拥有2 / 7 的伙权,杨娇同意投入现金。会计分录处理如下:资产增值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8 000

固定资产17 000

贷:合伙人资本--刘阳20 000

合伙人资本--王方5 000

将上述分录记入有关账户后,刘阳、王方的资本分别为180 000元和45 000元。

计算商誉并入账:

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 125000 × 7 I 2 = 437 500

商誉= 437 500一(180 000+45 000十125 000) = 87 500

借:商誉87 500

贷:合伙人资本一一刘阳70 000

合伙人资本一一王方17 500

杨娇投入现金时:

借:银行存款125 000

贷:合伙人资本--杨娇125 000

上述两笔会计分录记入有关账户后。刘阳、王方、杨娇三位合伙人的资本额分别为250000元、62500元和125000元,合计437500元。由上例可以看出,采用商誉法核算,新合伙人取得的合伙权要求按照其实际投资金额计算,新合伙企业的合伙权总额按照新合伙人投资额或者原合伙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推算认定,同时账面上要确认新合伙人入伙所隐含的商誉。

②红利法。

依【例1-3 】采用红利法处理则:

新合伙企业伙权总额= 180 000十45 000十I 25 000=350 000

杨娇拥有的伙权总额= 350 000 × 2 / 7 二100 000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25 000

贷:合伙人资本--刘阳20 000

合伙人资本--王方5 000

合伙人资本--杨娇100 000

采用红利法核算、新合伙人取得的合伙权要求按其占新合伙企业的合伙伙权总额的份额确定。新合伙企业的合伙权总额按照原合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新合伙人投资额计算确定,账面上不确认新合伙人入伙所隐含的商誉。

(3)新合伙人所取得的伙权大于其投资额。

①商誉法。

【例1-4】博才合伙企业在王鹏入伙前伙权总额为100 000元,王娇、李武分别拥有50 000元,双方约定的损益分配比例为1 : 1 。

由于新合伙人王鹏拥有独特技术,能给合伙企业带来较好的声誉,合伙人王娇、李武同意新合伙人高鹏投入现金40000元,取得1/3的合伙权。

假定原合伙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等于账面价值

借:银行存款 40 000

商誉 10 000

贷:合伙人资本-王鹏 50 000

②红利法。新合伙人投入较低的资金取得较高的合伙权,其差额由合伙人分担视为原合伙人送给新合伙人的红利。依【例1-4 】

借:银行存款40 000

合伙人资本—王娇5 000

合伙人资本—李武5 000

贷:合伙人资本—王鹏50 000

2. 合伙人购买原合伙人部分或全部伙权

在会计处理上,只需要先建立新合伙人资本账户,然后将原合伙人的资本明细账部分或全部金额转到新合伙人的资本明细账上。

【例1-5】王华、张颖分别出资60 000元和40 000元成立了合伙企业,双方约定损益分配比例为3: 2 。现在两人同意接受新合伙人刘波加入,王华转让其1/3的合伙权给刘波,刘波支付现金20 000元。会计分录下:

借:合伙人资本一一王华20 000

贷:合伙人资本一一刘波20 000

【例1-6 】假定上述合伙企业由王华、张颖分别出资72 000元和24 000元成立,双方约定损益分配比例为3: 1 。现在两人同意接受新合伙人刘波加入,刘波提出拟购买1 /3 的合伙权,王华和张颖在原资本比例的基础上各转让1 / 3 的合伙权给刘波,刘波支付现金32

000元。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合伙人资本-王华24 000

合伙人资本-张颖8 000

贷:合伙人资本--刘波32 000

1.2.3原合伙人退伙

1.退伙金等于退伙人资本账户余额

【例1-7 】假设有王伟、刘亚、王清为亮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三人损益分配的比例分别为2: 1 : 1 。

现合伙人王清决定退伙,在王清退伙日,合伙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王清可提取与其权益额相当的现金。

三个合伙人的资本构成

资本余额(元)资本比例

王伟 250 000 50%

刘亚 130 000 26%

王清 120 000 24%

资本总额 500 000 100%

借:合伙人资本-王清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若合伙人一致认为退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账面价值有所低估,其他合伙人就会允许退伙人取得高于其资本账面余额的退伙金。对此会计处理有三种方法,即商誉部分入账法、商誉全部入账法和红利法。【例1-8】依【例1-7】假设合伙人王伟、刘亚一致同意不对资产

进行重新评估,最后清偿退伙人王清现金130 000元。

(1)商誉部分入账法。

借:合伙人资本--王清 120 000

商誉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30 000

(2)商誉全部入账法

【例1-9】依【例1-7】假定合伙人王伟、刘亚根据所许诺的多付给王清退伙金10 000元,重新确定合伙企业商誉40 000元

(10000/25%)。

借:商誉 40000

贷:合伙人资本--王伟20 000

合伙人资本--刘亚10 000

合伙人资本--王请10 000

借:合伙人资本--王清130 000

贷:银行存款 130 000

(3)红利法。

【例1-10】依【例1-7】,假定合伙人王伟、刘亚同意多付给王清退伙金12 000元。

借:合伙人资本--王清120 000

合伙人资本--王伟 8 000

合伙人资本--刘亚 4 000

贷:银行存款 132 000

合伙企业在向王清清偿时,超额付款部分为12 000元 ( 132 000-120 000)作为对王清的红利,并由王伟、刘亚按照损益分配比例从各自的资本账户抵减。

故王伟应抵减资本8 000元(12000*2/3),刘亚应抵减资本4 000元(12 000 *1/3)。

3.退伙金小于退伙人资本账户余额

【例1-11】依【例1-7 】,经协商王伟、刘亚合伙人同意退给王清102 000元,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合伙人资本--王清120 000

贷:合伙人资本--王伟12 000

合伙人资本--刘亚 6 000

银行存款 102 000

1.3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 约定比例分配法

约定比例分配法是指合伙人在考虑了各合伙人出资额多少及其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影响大小等因素之后,由合伙人事先商定分配的比例,在合伙契约中加以规定的损益分配方法。

【例1-12】王亮、刘明、何宇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100 000元,合伙契约中规定三人的分配比例分别为2:1:1,据此王亮、刘明、何宇将分别分得50 000元、25 000元和25 000元。

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损益汇总 100 000

贷:合伙人资本—王亮 50 000

合伙人资本—刘明 25 000

合伙人资本—何宇 25 000

2 .资本比例分配法

资本比例分配法将合伙人投入资本的比例作为企业收益分配的标准。资本比例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始资本比例、期初资本比例、期末资本比例以及加权平均资本比例。

(1)原始资本比例法。

【例2-13】星星合伙企业由王娜、陈费合伙经营,于2*15年年初开业,开业时王娜、陈费分别出资 270 000元和90 000元,当年实现净收益150 000元。

王娜分配的净收益 150 000 ×3/ 4 = 112 500

陈费分配的净收益150 000 ×1 / 4 = 37 500

(2)期初资本比例法。

期初资本比例法是指按照收益分配期的期初资本比例进行分配,在上例中,该合伙企业的期初资本比例也就是其原始资本比例,故计算结果与上相同。

(3)期末资本比例法。

【例1-14】依【例1-13】,假定陈费2 *15年3月1 日新投入资本60 000元,6月又提走20 000元:王娜资本总额不变,2*15年实现净收益180 000元,则:

2 *15年年末合伙资本总额

=270 000+(90 000+60 000-20 000)

= 400 000

王娜分配的利润

=180 000 *270 000 / 400 000

=121 500

陈费分配的利润

=180 000 ×130 000/400 000

=58 500

(4)加权平均资本比例法。

【例1-15】依【例1-14】,合伙人陈费加权平均资本的计算如表1-2所示。

陈费的加权平均资本=1 540 000 / 12= 128 333(元)

王娜的加权平均资本=270 000

据此利润分配如下:

王娜分配的利润=270 000/ 398 333 *180 000=122 008

陈费分配的利润=128 333 /398 333 *180 000= 57 992

3.资本收益分配法

资本收益分配法应先按照资本投资收益(资本投资利息)分配损益,剩余收益再按照其他方法分配。

【例1-16】

4 .合伙人薪金分配法

【例1-17】1.4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会计处理

1.一次分配清算法

【例1-18】【例1-19】

2 .分期分配清算法

分期分配清算是在清算期较长的情况下,合伙人随着合伙企业非现金资产的陆续变现而分期分配现金的方法。

通过预付现金分配计划的编制,可以确定合伙企业分期清偿过程中每一次的现金分配情况。

编制现金分配计划的步骤如下:

(1)从清算前的合伙人资本余额开始,确定将抵消某一合伙人资本余额的最小资产变现损失。

(2)按照损益分配比例将可抵消的资产变现损失分配于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

(3)对仍拥有资本余额的合伙人,再确定其可抵消的最小资产变现损失,并按损益分配比例分配于这些合伙人。

(4)重复第(3)步,一直到抵消所有合伙人的资本余额。

(5)根据以上计算和分配的结果,列出现金分配计划。

【例1-20】

合伙企业权益核算

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会计处理 2009-9-25 9:27 王淑敏【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中。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 小。 由于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法人资格、投资者责任、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权益设 置及转让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尤其是合伙企业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与公司制企业明显不同,下面结合合伙企业的特点,对涉及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合伙人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股东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不同。具体表现如下: 1.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要通过“合伙人资本”账户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账 户。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 部分给合伙人。 2?“合伙人资本”账户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核算内容也不同。“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而“合伙人资本”账户除了核算各合伙人 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 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合伙人资本”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合伙企业 法》并未明确劳务出资的确切含义和估价办法。笔者认为可用以下三种方式确认劳务投资额: ①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合伙企业发起人,在合伙企业筹建期间所提供的各种劳务,经全体合 伙人同意后,可计入开办费。作为该合伙人的投资; ②对具有特殊知识、技能或声誉。能使合伙企业获得更大利益的合伙人,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以发放红利的方式享有一定的资本份额。并作为其投入劳务的价值,或以商誉的形式确认其劳 务投资的价值; 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医师诊所等,根据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确认每个合伙人的人力 资本,个人能力突出的合伙人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数额。既投入货币等物质资本又参

合伙企业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会计 第一章合伙企业会计(partnership accounting) 一、合伙企业的性质 二、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和经营 三、合伙权益的变动 四、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性质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合伙协议 (三)合伙企业会计的特征 (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1、易于设立 2、有限经营期 3、互为代理 4、共同享有合伙企业资产和盈利 5、无合伙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的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三)合伙企业会计的特征 合伙企业独特的两个所有者权益科目: 1、合伙人资本:用于核算合伙人投入的资本以及分享的经营积累财产; 2、合伙人提款:为“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备抵账户,用于核算合伙人当期从合伙企业提取的资产,和从合伙企业中提出用于个人花费的支出。 Ps:若合伙企业借给合伙人巨额无担保款,其偿还又受到怀疑,则应将此应收款项直接从相应的“合伙人资本”账户中抵消。 (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 合伙企业财务报告使用对象: 1、合伙人:需要根据会计信息来规划和控制合伙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据此来做出投资决策。除非合伙协议有相反规定,任一合伙人均可随时查询合伙企业

的财务报告; 2、债权人:需要阅读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合伙企业偿债能力,以做出相应决策; 3、税务机构:需通过财务报告审核合伙企业的利润,以便审核并确定每一个合伙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和经营 (一)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 (二)合伙企业的增资与减资 (三)合伙人提款 (四)合伙人借贷 (五)合伙人资本变动 (六)合伙企业损益及其分配 (一)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 初始投资三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1、投资净额法(net investment approach):处理合伙人初始投资时,每一位合伙人的资本账户均按其投入合伙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例1-1) 2、红利法(bonus approach):投入资本的合计数等于每一位合伙人投入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合计数,但每一位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入账金额并不等于其投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p8) 3、商誉法(goodwill approach):合伙企业账上不仅需要记录可辨认的净资产,而且还需要记录商誉。(p8) (二)合伙企业的增资与减资 合伙协议中应规定经营过程中关于增资和减资的处理条款: 增资时:借:库存现金 贷:合伙人资本 减资时:做相反分录 (三)合伙人提款 合伙企业是以利润形式支付合伙人报酬,合伙人通常可按周或月从企业利润中提取适当金额,具体会计分录: 借:合伙人提款 贷:库存现金 会计期间结束时,将“合伙人提款”账户结转到“合伙人资本”账户。此过渡账户的意义在于便于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提款情况。 (四)合伙人借贷 1、合伙人向企业借款: 借:应收合伙人借款—XX 贷:银行存款: 2、合伙人贷款给企业: 借:库存现金 贷:应付合伙人贷款—XX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在实践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并报表问题。究竟是因为GP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而并入GP,还是因为出资比例而并入出资最多的LP,更多的是一个会计处理问题,但是,有时该问题也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交易架构的设计。本文拟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对其合并报表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出资: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一般负责投资绝大部分资金,其出资会占到全部出资的80%~99%,普通合伙人仅象征性出资; 2.管理: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只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收益分配:由于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经营管理,所以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不严格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而是会考虑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其高于其投资比例分享利润,

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会计处理 时间:2015-03-12 14:35 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 为您推荐: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什么意思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中。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 由于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法人资格、投资者责任、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权益设置及转让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尤其是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与公司制企业明显不同,下面结合合伙企业的特点,对涉及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合伙人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股东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不同。具体表现如下: 1.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要通过“合伙人资本”账户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2.“合伙人资本”账户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核算内容也不同。“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而“合伙人资本”账户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合伙人资本”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劳务出资的确切含义和估价办法。笔者认为可用以下三种方式确认劳务投资额: ①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合伙企业发起人,在合伙企业筹建期间所提供的各种劳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计入开办费。作为该合伙人的投资; ②对具有特殊知识、技能或声誉。能使合伙企业获得更大利益的合伙人,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以发放红利的方式享有一定的资本份额。并作为其投入劳务的价值,或以商誉的形式确认其劳务投资的价值;

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计岗位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合规。 2、建立健全管理中心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管理中心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回流,确保管理中心资金安全。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和控制,督促工作团队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账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管理中心合伙人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负责公司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9、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0、加强其他财务人员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素质。 11、完成管理中心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财务负责人安排的其他任务。 12、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保证该印章的正确使用及安全。 二、出纳岗位职责范围 1、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管理货币资金,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 2、顺序、及时地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其他业务台账,保证数字清楚、内容准确,及时核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3、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与会计人员完成现金和银行对账工作,与团队负责人核对收支业务台账,对账完毕须由双方签字存档; 3、保管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无缺,如有短缺承担赔偿责任; 4、负责保管公章及法人章,保证该印章的正确使用及安全。 5、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发票及银行有价票证,认真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6、日常备用金库存余额不超过2000元,如备用金额度调整须与会计人员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再报财务负责人或合伙人授予权限人审批;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计岗位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合规。 2、建立健全合伙企业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合伙企业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合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回流,确保合伙企业资金安全。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和控制,督促工作团队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账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企业合伙人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负责企业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9、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0、加强其他财务人员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素质。 11、完成企业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财务负责人安排的其他任务。 12、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保证该印章的正确使用及安全。二、出纳岗位职责范围 1、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管理货币资金,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 2、顺序、及时地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其他业务台账,保证数字清楚、内容准确,及时核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3、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与会计人员完成现金和银行对账工作,与团队负责人核对收支业务台账,对账完毕须由双方签字存档; 3、保管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无缺,如有短缺承担赔偿责任; 4、负责保管公章及法人章,保证该印章的正确使用及安全。 5、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发票及银行有价票证,认真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6、日常备用金库存余额不超过2000元,如备用金额度调整须与会计人员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再报财务负责人或合伙人授予权限人审批; 7、完成会计人员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日常工作管理规定 为明确合伙企业资金使用流程、规范费用报销及借款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费用报销 (一)、对合伙企业公共费用支出原则:勤俭节约。(二)、费用报销范围及标准 (三)、有下列情形的,财务人员可拒绝进行费用报销 1、发票虚假,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没有税务监制章; 2、发票主要项目(如单位、品名、数量、开票日期)填写不齐全,发票内容与其单位性质不一致的; 3、填写字迹不清楚、金额涂改、大小写金额不符; 4、没有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印章不清晰; 5、超过使用期的发票:手填发票或具备日期的定额发票为超过三个月才用于报销;其他无日期定额发票以国家宣布作废日期为依据。 (四)、费用报销流程 1、费用报销单的填写:由费用报销人完整填写费用报销单内容,并将原始票据整齐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 2、团队负责人(即合伙人),应对所负责小组的费用报销单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投资合伙企业的入账及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投资合伙企业的入账及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市场上合伙制基金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投资合伙制基金,本文主要讨论公司制合伙人参与合伙制基金的入账及递延税的处理。 一、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 1、对合伙制基金具有控制(本文不讨论如何认定为控制,请参考私募股权基金合并报表框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 2、对合伙制基金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 或按照CAS2第三条第二款“(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FVTPL”),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计入FVTPL 3、不属于上述两种 计入FVTPL 二、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上述所得需要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进行调整,上述两个文件均部分失效,请参考(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及后续更新,基本口径类似于企业所得税。(请参考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在实践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并报表问题。究竟是因为GP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而并入GP,还是因为出资比例而并入出资最多的LP,更多的是一个会计处理问题,但是,有时该问题也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交易架构的设计。本文拟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对其合并报表问题作简要分析。 ?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属问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 1.出资: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一般负责投资绝大部分资金,其出资会占到全部出资的80%~99%,普通合伙人仅象征性出资; ?

2.管理: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只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3.收益分配:由于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经营管理,所以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不严格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而是会考虑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其高于其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收益来源是管理费和业绩分成,这也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 4.组织结构: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更具有人合性,更加灵活便捷,可以根据合伙人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结构,一般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等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由于投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最核心的业务活动,因此,作为对投资拥有最终决策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该企业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 ? 5.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从普通合伙人的更换机制看,往往约定有限合伙人可单方面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经全体或大多数有限合伙人同意);另外,普通合伙人对其权益的处分要受到比有限合伙人更严格的限制,如普通合伙人一般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有条件转让其权益。 ? 在判断有限合伙制基金是否并表时,应密切联系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公司的上述特点以及合伙企业的具体约定,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实质性判断。三、判断是否构成控制的主要因素根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

合伙企业会计处理方法

新合伙人入伙时会计处理方法辨析与改进 摘要:商誉法和红利法在进行新合伙人入伙的会计处理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方法的辨析,提出了现时红利法这一改进方案,使新合伙人入伙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完善。 关键字:现时红利法商誉法红利法公允价值 关于新合伙人入伙时,如何处理实际投入的资金与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问题,当今会计界有商誉法和红利法这两种方法。笔者认为,利用商誉法来处理差额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而对红利法进行一定程度改进的现时红利法会成为比商誉法更加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商誉法的四大弊端 (一)商誉法不符合商誉的定义、特点和入账条件 商誉法将新合伙人入伙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处理,显然违背了商誉的定义——指在企业合并中,合并方、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净资产份额的差额。根据商誉的特点叙述,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式和公式进行单独计价,必须综合各种因素按总额确定企业的商誉的总体价值。而商誉法恰恰是利用了: 新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新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取得的合伙权益比例 商誉=新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新合伙企业的账面价值 这两个简单的公式来确定合伙企业商誉的。因此,利用商誉法确定的商誉的做法不符合商誉的特点。另外,商誉的形成只有两种途径——自创或外购,而且只有在外购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商誉进行入账的会计处理。外购商誉也只能通过企业兼并或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方式来实现,新合伙人出资入伙并非原合伙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的行为,因此商誉法根本就不具备商誉入账的条件。 (二)商誉的入账价值具有不公允性 根据上述商誉价值的确定公式,商誉的入账价值取决于新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金额和其所取得的合伙权益比例,而这两个因素的确定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不公允性并且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为,新合伙人在入伙前,需要就出资多少以及取得多少权益分配比例等问题与原合伙人进行谈判磋商。在此过程中,新合伙人对其要入伙的企业和原合伙人的预期和评价、原合伙人对新入伙人将会对企业贡献的预期和评价以及谈判双方的谈判能力和技巧等不可控因素,都会对谈判的结果即新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金额和其所取得的合伙权益比例产生重大影响。 (三)易产生不良的后续效应 新合伙人入伙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原合伙企业的商誉入账后,要在预计可使用的年限内进行摊销,记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账户。这样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里增加合伙企业的管理费用成本,进而减少合伙企业的利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自然而然的减少了。一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了达到少交所得税的个人目的就容易利用商誉法确定商誉再分期摊销到成本里从而虚减利润。如果这种不良行为规模扩大的话,就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 (四)难以清楚的反映商誉的真正来源 新合伙人实际出资额与所取得的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有正负之分。当其差额为正时,做会计分录要借记“商誉”,这可能是因为原合伙企业存在正商誉,也有可能是因为新合伙具有劣势。当其差额为负时,做会计分录同样要借记“商誉”,这可能是因为原合伙企业存在负商誉,也有可能是因为新合伙具有优势。由此可见,仅从会计分录上很难清楚的判断商誉的真正来源。

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中。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 由于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法人资格、投资者责任、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权益设置及转让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尤其是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与公司制企业明显不同,下面结合合伙企业的特点,对涉及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合伙人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股东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不同。具体表现如下: 1.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同。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要通过“合伙人资本”账户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2.“合伙人资本”账户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核算内容也不同。“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而“合伙人资本”账户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合伙人资本”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但《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劳务出资的确切含义和估价办法。笔者认为可用以下三种方式确认劳务投资额: ①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合伙企业发起人,在合伙企业筹建期间所提供的各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会计概述 ●合伙企业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损益分自己的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会计处理 1. 1 合伙企业会计概述 ? 1.1.1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作为企业的共同所有者为谋取利润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联合体。《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1. 1.2合伙企业的特征 ?(1)相互代理。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从事业务 活动。 ? (2)承担无限责任。 ? (3)具有有限的经营期。 ? (4)共同拥有财产。 ? (5)非纳税主体。

1. 1.3会计账户设置的特点 (1) “合伙人资本”账户,所有者权益账户,核算合伙人投入的资本以及分享的经营所得。 当合伙人投入资本时,借记有关资产账户,贷记“合伙人资本”账户。该账户贷方余额随着合伙人追加投资以及利润的分配而增加,并随 着合伙人提用资产以及由于亏损相应承担的部分而减少。 (2) “合伙人提用”账户,所有者权益账户,用来核算合伙人当期从合伙企业提取的资产,当合伙人提取一定数额的包括现金在内的资产时,按提取数借记“合伙人提用”账户,货记相关资产账户。会计期终了时,“合伙人提用”账户的借方余额转入“合伙人资本”账 户。 注意: 1)合伙人在提取合伙企业实物资产(商品存货除外)供其自用时,通常按照该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记入“合伙人提用”账户,市场价与资产账面价的差额记入“估价损益”账户。期未结账时,再将“估价损益”账户的余额转入资本账户。 2)合伙人在提用合伙企业的商晶存货时,通常按照该商品存货的成本价记入“合伙人提用”账户,并等额贷记商品存货类账户。 (3)“应收合伙人贷款”账户,资产账户,合伙人有时需要从企业提取一笔数额较大的现金,而这笔资金并非长期使用,即有意偿还,则可记入“应收合伙人贷款”账户。 (4)“应付合伙人借款”账户,负债账户。合伙企业有时因暂时资

合伙企业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会计 第一章合伙企业会计(part nership acco un ti ng) 一、合伙企业的性质 二、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和经营 三、合伙权益的变动 四、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性质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合伙协议 (三)合伙企业会计的特征 (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1、易于设立 2、有限经营期 3、互为代理 4、共同享有合伙企业资产和盈利 5、无合伙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的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三)合伙企业会计的特征 合伙企业独特的两个所有者权益科目: 1、合伙人资本:用于核算合伙人投入的资本以及分享的经营积累财产; 2、合伙人提款:为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备抵账户,用于核算合伙人当期从合伙企业提取的资产,和从合伙企业中提出用于个人花费的支出。 Ps :若合伙企业借给合伙人巨额无担保款,其偿还又受到怀疑,则应将此应收款项直接从相应的合伙人资本'账户中抵消。 (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 合伙企业财务报告使用对象:

1、合伙人:需要根据会计信息来规划和控制合伙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据此来做出投资决策。除非合伙协议有相反规定,任一合伙人均可随时查询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 2、债权人:需要阅读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合伙企业偿债能力,以做出相应决策; 3、税务机构:需通过财务报告审核合伙企业的利润,以便审核并确定每一个合伙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和经营 (一)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 (二)合伙企业的增资与减资 (三)合伙人提款 (四)合伙人借贷 (五)合伙人资本变动 (六)合伙企业损益及其分配 (一)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 初始投资三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1、投资净额法(net investment approach):处理合伙人初始投资时,每一位合 伙人的资本账户均按其投入合伙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例1-1) 2、红利法(bonus approach):投入资本的合计数等于每一位合伙人投入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合计数,但每一位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入账金额并不等于其投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p8) 3、商誉法(goodwill approach ):合伙企业账上不仅需要记录可辨认的净资产,而且还需要记录商誉。(p8) (二)合伙企业的增资与减资 合伙协议中应规定经营过程中关于增资和减资的处理条款: 增资时:借:库存现金 贷:合伙人资本 减资时:做相反分录 (三)合伙人提款 合伙企业是以利润形式支付合伙人报酬,合伙人通常可按周或月从企业利润中提取适当金额,具体会计分录: 借:合伙人提款 贷:库存现金 会计期间结束时,将合伙人提款'账户结转到合伙人资本”账户。此过渡账户的意义在于便于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提款情况。 (四)合伙人借贷 1、合伙人向企业借款: 借:应收合伙人借款一XX 贷:银行存款: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特点3

合伙企业会计 第一章 合伙企业会计 (partnership accounting) 一、合伙企业的性质 二、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和经营 三、合伙权益的变动 四、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性质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合伙协议 (三)合伙企业会计的特征(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1 、易于设立 2 、有限经营期 3 、互为代理 4 、共同享有合伙企业资产和盈利5

、无合伙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内容: 1 、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2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 、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 、利润的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 、合伙事务的执行 7 、入伙与退伙 8 、争议解决办法 9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 、违约责任 (三)合伙企业会计的特征 合伙企业独特的两个所有者权益科目: 1 、 合伙人资本 :用于核算合伙人投入的资本以及分享的经营积累财产;

2 、 合伙人提款 :为 “ 合伙人资本 ” 账户的备抵账户,用于核算合伙人当期从合伙 企业提取的资产,和从合伙企业中提出用于个人花费的支出。 Ps :若合伙企业借给合伙人巨额无担保款,其偿还又受到怀疑,则应将此应收款项直接从相应的 “ 合伙人资本 ” 账户中抵消。 (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 合伙企业财务报告使用对象: 1 、合伙人:需要根据会计信息来规划和控制合伙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据此来做出投资决策。 除非合伙协议有相反规定, 任一合伙人均可随时查询合伙企业 的财务报告; 2 、债权人:需要阅读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合伙企业偿债能力,以做出相应决策; 3 、税务机构:需通过财务报告审核合伙企业的利润,以便审核并确定每一个合伙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和经营 (一)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 (二)合伙企业的增资与减资

合伙企业财税处理

合伙企业财税处理 一、释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法律上不同 1、设立的基础不同 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二)会计核算不同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与一般企业会计核算在所有者权益科目设置存在较大差异。 四、合伙企业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1、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科目。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合伙人资本”科目除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 注: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是一级科目,科目代码根据需要自行编制。

2、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均记入“合伙人提款”账户,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人提款最终体现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合伙人提款”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其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的金额。 3、合伙企业不设置“企业所得税”科目。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4、合伙企业不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期末汇总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转入“合伙人损益”科目,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 5、其余会计科目设置同一般企业会计科目设置。 (二)会计核算 1、初始投资确认 (1)新设投资 合伙人出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合伙人所出资本数额与其所占份额,可分三种情况: A、合伙人出资额等于所占资本份额,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有关资产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 B、合伙人出资额不等于所占资本份额 经合伙人同意,有时合伙人出资额并不等于所占资本份额,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合伙人所占资本份额,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合伙人出资额大于其所占份额,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企业经营稳定,获利能力比较强,原合伙人对于新加入合伙人要求付出较多资本,此种情况其差额视为作为红利计入原合伙人资本科目下,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 有关资产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A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B(差额部分)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C(差额部分) 合伙人出资小于其所占份额这种情况一般认为新入伙合伙人能力较强,可以为企业带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分录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分录 一、投资人 1、投资人投资开设银行账户三方监管账户借:投资人资本账户 贷:投资人银行账户 2、投资收益入账 借:投资人银行账户 贷:投资收益 3、投资人支取投资收益 借:现金 借:投资人银行帐户 4、扣取违约款 借:财务费用 借:投资人银行账户 二、合伙企业 1、通知缴存、缴付投资款 借:投资人银行账户 贷:投资人资本账户 2、企业收缴资本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甲 3、按季度限额支付管理费

1、支付管理公司管理费,实收资本季度账面余额*2%/4 借:基金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4、支取企业登记及其他管理费 借: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 5、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6、收取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7、结转本年利润 A、营业利润(或亏损)的结转 a、期末,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等 贷:本年利润 b、期末,将“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

得税”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 c、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损失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投资收益 B、利润分配 a、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其他转入 b、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会计核算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为规范合伙企业会计工作,合伙企业除应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外,在尚未颁布合伙企业会计规范之前,在相关业务方面,可以参照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处理其日常业务核算工作。但由于合伙企业的性质及其组织形式的特点,造成了合伙企业会计也有不同于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的自身的特点。 一、特点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较之独资企业有许多相同之处,如:投资者都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者和管理者都合而为一等。但由于独资企业只有一个业主,而合伙企业有多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因合伙企业比独资企业更具有会计主体的独立性,在会计核算上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比独资企业更加复杂,损益分配也是独资企业会计中所没有的内容,除此之外两者基本相同。合伙企业较之公司制企业,由于它们在法人资格、投资者责任、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权益设置及转让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在会计理论和实务方法上也有很多不同之处,这里主要通过合伙企业会计与公司会计的比较,来分析合伙企业会计的特点。 (一)从会计假设上来看,合伙企业会计中的会计主体和持续经营假设不同于公司制企业1、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责任与合伙人个人责任紧密相连,合伙人的行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界限不甚明确,决定了其不是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但由于《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清偿债务的顺序,合伙人的出资,财产份额的转让,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合伙企业在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企业财产等方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合伙企业也具备了相对的会计主体的独立性。这一特点表现在会计上,一方面会计严格划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人投入合伙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会计仍然要反映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密切联系。如:合伙人可以从合伙企业提款,但要通过提用账户核算和控制;合伙人薪金不计入合伙企业费用;在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负债时,合伙人要以个人财产投入企业以偿还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与合伙

合伙企业适用计准则

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会计核算适用新会计准则吗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下,LP出资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投资一项金融产品,其出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业基金”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为出资人出具的LP账户报告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同时根据合伙协议,收回的红利、股息作为持有期间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先冲减基金的投资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后,再确认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主要优势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且和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处理一致。但是由于在税务处理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将视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纳税,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和纳税上存在时间差异。 第二种方式下,LP出资人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解释,这一类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未获得控制权也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基金载体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在这一处理方式下,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红利、股息收益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入账。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在冲减其对应投资本金后作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确认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优势在于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协议的资金回收规定有所出入。 除了股息、红利收入外,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LP投资人收益的确认存在很大的时间性差异。如果认为是基金产品,LP投资人将在投资收回全部本金后才能确认收益。而如果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每笔投资的收回都能带来损益,投资收益随着投资项目确认。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难评判其优劣。 三、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探讨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该办法明确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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