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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 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得一半。
装运通知
Advice of Shipment
• 买卖双方为了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 得衔接与办理保险等,不论何种贸易术语成交,贸 易双方都要承担互相通知得义务。“Advice of Shipment”也就是装运条款得重要内容。
• FOB成交:卖方应在约定装运期开始得前30-45 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 船接货。
• 3、规定跨月装运 如:5/6/7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Jun、/Jul、)
• 4、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如:收到信 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relevant L/C)
• Shipment during/in May
• Shipment by or before the end of Feb • Shipment on or before Mar、10 • Shipment during May/Jun、/Jul、 •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relevant L/C
• 二、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得问题: • (1)合同中规定得选择港得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就是班轮公司得
船只都能停靠得港口; • (3)在核定价格与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得费
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得运费、附加
运得条款
按《UCP6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 中未明确规定就是否“允许分批装
运”、“允许转运”,则应视为()
• A可允许分批装运,但不允许转运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卖方(出卖方):[卖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姓名]买方(购买方):[买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卖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公司,具有以下商品的出售资格和能力;买方拟购买卖方销售的以下商品,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购买;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名称和规格1.1 卖方将出售给买方以下列明的商品及其规格:商品名称:,规格:,数量:_________ 件/吨/公斤等;商品名称:,规格:,数量:_________ 件/吨/公斤等;(依此类推)第二条价格及支付方式2.1 商品的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 元/件/吨/公斤等(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 元。

2.2 买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装运条款3.1 商品的装运地点为_________(卖方所在地/指定地点)。

3.2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后______日内,将商品装运至以下指定的目的港口或目的地:目的港口/目的地名称:_________装运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_________装运时间:_________(具体日期或时间段)3.3 卖方应承担商品运输途中的风险直至商品交付至目的港口或目的地。

第四条交付及验收4.1 商品交付后,买方应在收到商品后______日内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

如有问题,应当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卖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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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合同中的装运 条款
1.装运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又称装货港(Loading Port),是指货物起始 装运的港口。为了便于卖方安排货物的装运和适应买方接收或转售货物的需要, 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都是由卖方提出的,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 明确规定某一港口为装运港,如“装运港:伦敦”。 ② 规定一个或更多的港口为装运港,如“装运港:上海/青岛/大连”。 ③ 在磋商或成交时具体装运港一时不能确定的,可以规定为某一国的口岸,
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装卸,则需要 向船方交纳延误船期的罚款,即滞期费; 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工作,则可以从 船方取得速遣费。按照惯例,速遣费是滞期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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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装运 条款
1.分批装运
✓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 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
✓ 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 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 用证另有规定,准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 分批装运,卖方就无权分批装运。因此,为防止误解,如需 要分批装运的出口交易,应在买卖合同中对允许分批装运作 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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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合同中的装运 条款
2.转运
✓ 根据《UCP600》,转运(Transhipment)是指在信用证规 定的运输起点到终点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运输工具上卸 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
✓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凡是需要在中途转运,都必须在 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允许转运,一般在合同中写明 “允许转运”,那么一般负责安排运输的承运人将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中转港口及后程运输,无须事先征得货主的同意。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一、引言二、装运方式和费用承担1.装运方式:–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货物将由卖方负责选择合适的装运方式和运输工具。

一般常见的装运方式有海运、空运和陆运等。

–卖方应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

2.装运费用:–装运费用由谁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般情况下,卖方承担货物在发货国的装运费用,买方承担货物在目的港口到达后的卸货、仓储和运输费用。

–如果因特殊原因导致运输费用增加,费用的承担责任应根据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双方约定进行分配。

3.装运保险:–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双方应充分考虑对货物进行合适的装运保险。

卖方应确保在货物装运前购买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并提供保险单给买方。

三、装运期限和延期1.装运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装运期限。

装运期限是指从合同签订日起到货物装运日之间的时间段。

–卖方应确保在必要的时间内组织货物的装运,以便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给买方。

2.延期:–如果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造成装运期限延误,延期的责任和赔偿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延期期限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尽力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延期较长,双方还可以协商是否取消合同。

四、货物检验和接收1.检验标准:–买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等。

货物应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标准。

2.接收要求:–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

如发现货物存在数量、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3.接收拒绝:–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卖方负责解决退货和赔偿事宜。

五、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装运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管制等非当事人可控制的事件,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2.不可抗力的后果:–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协商解决问题。

如无法解决,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装运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中的装运条款是指有关商品运输和交付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商品的安全运输和准时交付。

本条款适用于国际贸易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2. 运输方式2.1 买方有权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并通知卖方所选择的运输方式。

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回应,并确保所选择的运输方式符合买方的要求。

2.2 如买方未明确指定运输方式,卖方有权自行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

卖方应在运输方式确定后及时通知买方。

3. 包装和标记3.1 卖方应对商品进行适当的包装,以确保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3.2 卖方应正确标记包装,标记应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毛重、净重等必要信息。

4. 运输文件4.1 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4.2 所有运输文件应准确无误地提供给买方,并在运输过程中随同商品一起发送。

5. 运输保险5.1 卖方应为商品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2 运输保险的金额应相当于商品的货值,并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6. 货物检验和接收6.1 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任何质量、数量或其他方面的异议。

6.2 如买方未在货物到达后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买方已接收货物。

7. 拒绝接收货物7.1 如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或其他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7.2 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提供合理的理由。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通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8. 延迟交货8.1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货延迟,双方应在合理范围内互相协商解决。

8.2 如卖方因自身原因导致交货延迟,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9. 违约责任9.1 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10. 争议解决10.1 对于由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0.2 如协商无果,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并以仲裁裁决作为终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 (地)和⽬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装运时间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前常⽤的有以下⼏种规定⽅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跨季度装运。

这种规定,卖⽅可有⼀定时间进⾏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较⼴。

2.规定在收到信⽤证后⼀定时间内装运如规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买⽅不按时履⾏合同⽽造成损失,可采⽤这种规定⽅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这种规定⽅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

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统⼀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船或有船⽆货的局⾯。

⼆、装运港(地)和⽬的港(地)装运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

装运港⼀般由出⼝⽅提出,经进⼝⽅同意后确定。

⽬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

⽬的港则由进⼝⽅提出,经出⼝⽅同意后确定。

装运港和⽬的港可分别规定⼀个,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还可以规定选择港。

在规定装运港和⽬的港对应注意:装运港或⽬的港的规定,应⼒求明确具体;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的港;应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应注意国外港⼝有⽆重名问题;选择港⼝不宜过多,并在⼀条航线上等。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分批装运⼜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期或若⼲次装运。

合同的装运条款

2.规定一段装运期限 SHIPMENT DURING··· SHIPMENT IN···
3.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SHIPMENT WITHIN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装运条款的构成——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SHIPMENT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DISCHARGE ✓ 规定具体的港口
分批装运具体要求举例: SHIPMENT IN TWO LOTS(分两批装) SHIPMENT IN TOW EQUAL LOTS(分两批等量装) SHIPMENT IN TOW EQUAL LOTS MONTHLY(分两批等量等月装)
装运要求
不迟于2017年8月25日从中国宁波港运至日本横滨,允许 分批装运和转运。
目的口岸:
日本横滨
PORT OF DESTINATION:YOKOHAMA, JAPAN
装运要求Βιβλιοθήκη 货物于2017年8、9月份从中国港口运至日本横滨分两批装, 允许转运。
装运期限:
2017年8、9月份分两批装运,允许转运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UGUST/SEPTEMBER, 2017 IN TWO LOTS
宁波唯晴贸易公司与英国瑞莎贸易公
司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一份木质儿童

玩具出口合同,出口木质玩具5000件。规
定于2017年9月份从宁波分两批等量装运

到伦敦,不允许转运。

请根据资料填写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装运期限:
2017年9月份分两批等量装运,不允许转运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SEPTEMBER, 2017 IN TWO EQUAL LOTS NOT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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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的,视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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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和速遣费的 规定 1、装卸时间:
计算方法:A. 按连续日计 B. 按工作日(节假日除外)计 C. 按好天气工作日计 D. 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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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滞期费(demurrage)
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如果租船人未 能完成装卸作业,为了弥补船方的损 失,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 付一定的罚款。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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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某商人曾按CFR新奥尔良条件从英国 某商人购买500吨生铁,合同规定在格拉 期哥港口尽快装船。后因格拉斯哥港口租 不到船位,卖方便改在里斯港口装船。实 际上:从里斯港口装船,比从格拉斯哥装 船到达的时间还早。货物到达美国后,正 值钢铁市场价格下跌,买方便以卖方擅自 改变装运港为由而拒收货物,于是卖方诉 诸地方法院,以格拉斯哥港装船的规定不 是一项重要的规定为由,要求买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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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 装运,装运时间为2002年1月/2月。 结果我方分别于2月25日在烟台、于 3月2日在上海装运1000公吨大米于 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 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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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 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装, 每月平均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 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 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至5 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 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 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 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后又 在7月10日同船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 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

第三章_国际货物运输


3. UCP600对分批装运的规定:
(1)第31条a款 :如果信用证没有标明是否允许分批 装运,即允许。
(2)第31条b款: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 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 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 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 不视为分批装运。(案例4.1)。
5. UCP600第32条: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 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 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二)转运(transhipment)
1、转运(Transshipment)是指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 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 工具的行为。 2、“禁止转运”指禁止海运港至港 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运输的转运(见课 本93页)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第二节
第三节
海洋运输
其它运输方式
第一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的 规定方法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四、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
1.定义:又称为装运期,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 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3)规定签定合同或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 装运。如: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方法 1、一般规定一个; 2、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当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时, 如FOB Chinese port ◆当买方进口的货物有选卸需要时(选择港), 如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运输条款》PPT课件 (2)


〔2〕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
----提单是物权凭证
〔3〕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2、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on board B/L〕 承运人在货物装上具名船舶后签发的提单。
内河运输是连接内陆和沿海的纽带,中国的长江、珠 江等主要河流的港口已经对外开放,中国还同邻国的一 些河流相通连,这是中国货物内河运输的一些有利条件。
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加 之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故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承受 的运输方式之一。它适用于重量轻、体积小的货物,如 精细仪器。药品、金银首饰、机器零部件等。
→ to order of xx
11.
指示提单:
指 示 提 单 可 以 转 让 , 又 称 可 转 让 提 单 〔negotiable B/L; transferable B/L〕;
补充:五、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是集装箱运输开展以后的产物, 始于1967年,开展到现在已形成欧亚大陆 桥、北美大陆桥、南美大陆桥及南亚大陆桥 四条大陆桥运输路线。
全球四大“大陆桥〞
北美大陆桥:世界上出现最早的大陆桥,东起 纽约,西至旧金山,全长4500公里,东连大西 洋,西连太平洋。
南美大陆桥:东起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 西止智利首都圣地亚哥,长1000公里,联接大 西洋和太平洋两水域 。
亚欧大陆桥:东起我国山东省日照市和江苏省 连云港市,西止荷兰的鹿特丹地跨亚、欧两大 洲,全长 10800公里,1990年9月12日全线接 通。它是世界上最“年轻〞的一条大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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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和转船运输,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 益。能否分批和转船装运,往往是出口销售合同中交货 条款的重要内容。
一般地,允许分批和转船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防 止交货时发生困难,除非买方坚持,原则上均应争取在 销售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和转运。
对于分批装运条款中明确规定分批数量,以及类 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款,接受时应慎重对待。
3.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多少天内必须提交银行议付, 否则银行拒绝付款( )
A.30天 D.15天
B.20天
C.21天
4.发盘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 )
A.前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后,后者发生在发盘生效 前
B.前者发生在发盘生效前,后者发生在发盘生效 后
C.两者均发生在发盘生效前
D.两者均发生在发盘生效后
(2)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非疫港、 非战争港,如是租船运输,还应进一步考虑码头、泊 位、水深、有无冰冻期及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
(3)对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但船期不固定或 船期很少的港口,应规定允许转船,以利租船装运;
(4)要规定明确具体,不能订为欧洲主要港口或 非洲主要港口等;
(5)对内陆国家的贸易如瑞士等,应选择距该国最 近的我船能到达的港口为目的港;
交货时间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一个重要问题,有 必要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把它订得明确合理和可 行。
交货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 日期。主要有3种规定方法:
(1)规定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 A、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B、规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装运; C、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 D、规定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几个月内装运。
(6)相对于买方来讲,目的港要选择接近用货单位 或消费地区的港口;
(7)注意港口有无重名; (8)原则上目的港只规定一个,在磋商交易时,如 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目的港有困难可采用选择港 (OPTIONAL PORTS)的办法,即可以允许买方在几 个港口中任选一个港口作为目的港。
选择目的港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规定可选择的目的港的数目不超过三个,且 被选目的港在同一航线上; 2、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被选港口中 费率和附加费最高的来计算; 3、买方须在轮船驶抵第一个选择港前按规定的 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代理人。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 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 造成的损失,也可采用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 内装运。 如果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则卖方会很被动, 因此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3)规定近期交货术语 在买方急需而卖方又备有现货的情况下,可采用 近期交货术语作为交货时间。 例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期 装运(Prompt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 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应该尽量避免使用此方法。
(1)考虑国内的运输条件和费用水平,装运港要 接近货源地,以节约运杂费;
(2)采用FOB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对方来船大小 与我方装运港口的水深是否适应,以免引起争执;
(3)采用CFR、CIF贸易术语时,最好订几个或写 中国口岸,以便某个港口无船时改用其他港口装运。
(1)不能接受我国对外政策不接受的往来国家的 港口为目的港;
答: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 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 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 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它们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协议的作用有:(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 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
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 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 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3) 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119-120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单项选择题;2、判断;3、简答题; •4、案例分析题;5、论述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 的,因为( )
A. 惯例即是行业内的法律
B. 惯例有强制性
C.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作不符合惯例的规定 D.法院会维护惯例的有效性
答:必经环节是发盘和接受。构成发盘的条件是:(1)发盘应是向一个或
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其中至少包括以下三个 基本要素: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定数量的方法;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和规定定价的方法。(3)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 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构成接受的条件是:(1)接受必须由合 法的受盘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 新的发盘。(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部份 条件,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有效 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如发盘中未规定 有效期,则受盘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4)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 的要求。如发盘中未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其 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129-133
合同中装运条款的内容 1、交货时间; 2、装运港和目的港; 3、分批及转船规定; 4、装船通知。
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 任是根据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的。因此,交货时间的 概念也不完全一样。
在常用的FOB、CFR、CIF条件下,习惯上常把 交货与装运等同起来。在FOB、CFR、CIF合同中,交 货条件也可称为装运条件。
(1)货源、船源情况; (2)运输情况; (3)市场情况; (4)商品情况; (5)规定装运期应明确具体; (6)考虑开证日期规定是否明确合理。
在合同中应该列明装运港和目的港,货物的装运 港和目的港与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责任有关,是装 运条件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装运港都是在洽谈贸易时由卖方提出, 经买方同意后确定;而目的港则由买方提出,经卖方 同意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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