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
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

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7号),强化了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而财政部新近公布的《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分别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项新规,财会人员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
增设了"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两个总账会计科目。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用于核算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必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用于核算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转'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财政拨款结余'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
"当年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按照具体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调整"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设置。
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二级明细科目;原"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颁布时间:2010-1-18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七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十条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管理的日益完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逐渐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定义,规定要求,操作流程以及管理效益等方面,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进行论述。
一、定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指的是对财政所拥有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运用的规章制度。
这一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提高财政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二、规定要求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要求针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合理的划分和管理,以确保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果的最大化。
具体规定要求如下:1. 结转结余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必须明确清晰,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便于监督审计。
2. 结转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具体的项目或者经济活动,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性。
3. 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结转结余资金的运作必须考虑风险,合理规避操作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操作流程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结转结余计划编制: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制定结转结余计划,明确结余资金的额度和用途。
2. 结转结余资金划拨:财政部门根据计划,将结转结余资金划拨给相应的项目或部门,确保资金的按需分配。
3.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审批:接受资金划拨的项目或部门需要进行资金使用申请,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4. 结转结余资金监督审计: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5. 结转结余资金效果评估: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果,进行结转结余资金的效果评估,为后续管理提供参考。
四、管理效益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管理效益:1. 提高资金管理效率: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可以确保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果。
国防科研项目

预算表5: 科研项目预算报表格式及说明五
类别:国防科研项目
1、文件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
2、一般情况下,国防科研项目的国防科研试制费计划(预算)指标或合同价款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3、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使用经费,并根据账面实际支出情况编制经费决算报表。
4、对于教育部配套国防科工局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国防科工局通过教育部转拨的科研
项目经费,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文件规定:凡是中央财政专项经费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年末,中
央财政将收归国库。
因此,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期间合理的掌握经费使用进度,并在规定的期限前尽快使用完经费。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理利用,并推动财政运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接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财政资金结余的概念及种类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未使用或未支付的资金。
根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财政资金结余可划分为以下几种:1. 一般结余一般结余是指财政预算收入超过支出的资金,也包括其他收入、异常收入等形成的结余。
一般结余应当通过预算调整和审议程序,划归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民生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2. 专项结余专项结余是指财政预算中专门设立的项目资金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结余。
专项结余应当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用途加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3. 基金结余基金结余是指由政府掌握或管理的特定用途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结余。
基金结余应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三、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利用原则财政资金结余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政策导向,合理配置和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 透明度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的产生、使用和处置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 法定性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的使用和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公正的决策程序。
四、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措施为有效管理财政资金结余,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结余预算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结余预算计划,明确结余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确保结余资金按照计划合理使用。
2. 结余资金监管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核查结余资金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防止滥用、挪用等违法行为。
3. 结余报告与公开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结余资金的情况,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
4. 结余处置程序对于一般结余、专项结余和基金结余,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置,经过预算调整、有关单位审批等程序,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5c4b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23.png)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现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其中:1.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上交国库。
结余财政性资金没有支付仍在国库的,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按规定申请预算调整。
2.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留存的结余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支出。
使用时,应按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准确核实结余财政性资金,保证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准确无误。
二、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由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统一上交国库,其中:(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
上交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二)车辆购置税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科目。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五)“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2栏):反映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按照“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科目20××年度借方发生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六)“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4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七)“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5栏):反映20××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按照预付账款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有关数据填列。
(八)“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6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20××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九)“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8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末账面余额之和填列。
(十)“截至20××年度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9栏):反映截至20××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按照预付账款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有关数据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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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0]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按形成时间,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
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八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对经财政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十九条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财政部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财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门后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五章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上”预算编制阶段。
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统筹安排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
对拟统筹使用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二)“一下”控制数测算阶段。
财政部结合中央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
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部门“一上”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一下”预算控制数。
将对部门动用结余资金计划的审核意见,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
(三)“二上”预算编制阶段。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编制“二上”预算。
同时,对当年年底结转资金情况作充分预计,随部门“二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因结合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需对下年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数进行调整的,应商财政部同意并调整“一下”预算控制数后,调整编制“二上”预算。
(四)部门预算草案上报阶段。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部门预算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并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前,财政部可结合中央部门的当年实际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商中央部门对有关项目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数及统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已实际形成后,才可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
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直接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安排使用。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1、2)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中央部门还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下年1月20日之前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负责对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于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中央部门。
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结转资金数额与财政部审核确认的结转资金数额不一致的,以审核确认数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央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同时废止。
附:1. 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
2.《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