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司法认定及不同类型
中外刑法自首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美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英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德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日本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法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附加刑
外国刑法:自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附加刑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ES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自首的定义: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 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分类:根据自首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可以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准自首和坦白 四种类型。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 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美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所有责任人员 德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 责任人员 日本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所有责任人员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外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 比较:中外刑法对自首的刑罚减免效果基本一致,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影响:自首的刑罚减免效果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具有积极作用
比较:中国刑法对自首的附加刑减免效果更为明显 结论:中外刑法在自首的附加刑减免效果上存在差异,但都鼓励自 首行为
平等原则:自首制度应平等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人
公正原则:自首制度应公正对待所有犯罪行为人,避免偏袒或歧视
宽严相济原则:自首制度应宽严相济,既鼓励犯罪行为人自首,又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适 当惩罚 教育与预防原则:自首制度应注重教育与预防,引导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预防犯罪行 为的发生
初探自首制度

初探自首制度[摘要]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
正确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进而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因此,本文将对我国刑法确立的自首制度的定义、价值、形式,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分析,阐述自首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并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如何完善自首制度提出笔者的看法和司法建议。
[关键词]自首;自动投案;特别自首;坦白自首制度,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
在我国,这项制度更是远流长。
中国汉律就有“先自告,除其罪”的规定。
唐律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等。
宋刑统及明清律,大致与唐律规定相同。
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贯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自首的本质与价值分析要辨别什么是自首,及自首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必须对自首的本质有清楚认识,同时自首作为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着巨大的意义,下面做分别分析。
(一)自首的本质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具体的量刑制度,归属于从宽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的范畴。
在我国量刑亦称为“刑罚裁量”,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权衡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司法审判活动。
笔者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愿意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表现为犯罪分子愿意受到国家的追诉,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区别

一、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区别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第一,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所谓尚未归案,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
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另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或者犯罪分子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至于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或者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或者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的,均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第二,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由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所造成的。
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潜逃在外生活无着,等等。
这些动机都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仅供大家参考!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
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理由如下: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自首认定司法解释

⾃⾸认定司法解释⾃⾸,这个词是⼤家⾮常熟悉的,但是究竟哪些情况才可以被认定为⾃⾸呢?法律条⽂⾥对⾃⾸是怎么解释的呢?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认定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认定司法解释罪刑法定是当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
开宗明义,量刑的基础与定罪⼀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只有对⾃⾸情节的正确认定,才能保证量刑的准确得当。
⼀、⾃⾸概述根据刑法规定,关于⾃⾸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据此,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是必须⾃动投案;⼆是必须如实地供述⾃⼰的罪⾏。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在司法解释⽅⾯,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情节的正确认定,最⾼⼈民法院(下称:最⾼法)先后发布了《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具体意见》)和《关于被告⼈对⾏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成⽴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与最⾼⼈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等量刑情节若⼲问题的意见》(下称:《若⼲意见》)。
审判实务中,因从2014年1⽉1⽇起,最⾼法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作。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自首案例分析及其法律影响(3篇)

第1篇一、引言自首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以减轻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自首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通过一个自首案例的分析,探讨自首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其对犯罪预防和司法实践的影响。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发后,李某潜逃至外地。
在逃亡期间,李某得知被害人王某伤势严重,心生愧疚。
2019年,李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决定投案自首。
三、案例分析1. 自首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李某在犯罪后,因愧疚之情,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2. 自首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 自首的法律影响(1)犯罪预防自首制度有助于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本案中,李某因自首而免受重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
(2)司法实践自首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
在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自首,使司法机关能够迅速掌握案件情况,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自首制度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社会影响自首制度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在本案中,李某因自首而得到从轻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宽容和人道主义精神,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
四、结论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犯罪预防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自首的定义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自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自首的条件1. 自首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及犯罪后企图逃避处罚的人。
2. 自首的时间必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如果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3. 自首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犯罪分子在投案时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歪曲或者虚构事实。
4. 自首的动机必须是为了悔过自新,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1.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情节较好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免除其处罚。
3. 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依法减刑、假释。
五、自首的特殊规定1. 重大犯罪案件的自首。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自首。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未成年人自首。
对于未成年人自首,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特别自首?如何认定特别自首?

什么是特别自首?如何认定特别自首?热门城市:烟台律师万全县律师清河门区律师延安律师汪清县律师清河区律师延边律师望都县律师清河县律师在自首当中,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又区分为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虽然他们存在较多的不同之处,但是在最后处罚的时候却是一样的。
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讲,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什么是特别自首的。
对于这个问题,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特别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
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
但从现行立法既自首制度的理论结构上又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和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就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就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就指有刑法分则或者在附属刑法以及其他司法规定中所规定的只使用于特定犯罪的自首制度。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
它包括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正在被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强制措施,因行政或民事纠纷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成为自首的主体。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法院判决,并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包括被判主刑或附加刑)。
(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不知犯罪已发生或者司法机关虽已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犯罪人是谁或者司法机关虽然对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知晓,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 为 ,所 以仅 能 “ 为 自首 ” 0 0《 见 》 同 时规 定 了 开 放 视 。2 1 意
人和 正在服刑 的罪 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 关还未掌握 的本 人其
他罪行的 ,以 自首论 。对于 自首 的犯罪分子 ,可 以从轻 或者
减 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 的,可 以免除处罚 。《 刑法 》 自的
首 规 定 比较 原 则 , 司 法 实 践 中遇 到 的情 况 则 千 差 万 别 , 且 各
地 的认 定存在差异 ,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司法 的统一性 。针 对 这种情 况,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19 年 出台了 《 98 关于处理 自首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下称 9 解释 》 ,对 8《 ) 自首标准作 出了更详细 的规 定,同时提出 “ 为 自首 ”的情 视 况,为案件处 理提 供 了依据 。针 对司法实践 中职务 犯罪 案件 自首、立功 比例偏 高的 问题 ,最 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在 2 0 0 9年联合 出台了 《 关于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自首 、 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 问题的意见》( 下称 0 意见 》 ,划清 了 9《 )
一
、
自首规则的历史沿革
情况被人定视为 自首 。如 9 解释》规定,罪行 尚未被 司法 8《 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 可疑,被有关组织或 者司法机关盘 问、
《 法》第六十七 条规定犯罪后 自动 投案 ,如实供 述 自 刑 己的罪 行的 ,是 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
教育后 ,主动交代 自己的罪行 的,视为 自首 。在 2 1 意见》 0 0《
一
性 的兜底条款 :其他 符合立法本意 ,应当视为 自动投案 的情 形 。该 条款授 权司法机 关可 以对 司法解 释未具体规定 ,但 符 合立 法本意的情况 认定为 自首 。地方 司法机关的指导性 意见 江 苏省 《 关于办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意 见 》 自首标准放得 更宽 :行为人 因救 护被害人而没有及 时报 警 ,在公安 民警到达 事故现场或 医院后, 自动如实供述交 通 肇事基本事实 ,接受 司法机关 处理 的,可 以 自首论 。 ( )逐渐 明确 自首 的处罚规 则,但操 作性 仍然不强 二 《 刑法 》规定 , 自首可 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其 中,犯 罪 较轻 的,可 以免除 处罚 。但在何种情 况下从轻、减轻 、免除 处 罚,或虽然 自首在何种情况下不应 当从宽处理 ,9 解释 》 8《 规 定得非常 原则。如 ,( 自首 的处理 )应 当根据犯罪轻重 ,并 考虑 自首的具体情 节 。0 意见 》规 定得具体些 ,但 仍不具 g《 有可操 作性:对于 具有 自首情节 的犯 罪分子 ,应当根据犯 罪 的事 实、性质 、情节 和对于社会 的危 害程 度,结合 自动投 案 的动机 、阶段 、客观环 境 ,交代犯罪 事实的完整性、稳 定性
2 " 年 0 1 2
法 商论 坛
第二卷
自首 的司法认定及不 同类 型
付继博 严 明山 ( 苏省海 门市人 民检察 院,江苏海 门,2 6 0 ) 江 2 1 0 ( 江苏省 南通 市人 民检察 院,江苏南通 ,2 6 0 ) 2 0 0
摘 要 : 自首 是刑事法 律最 常见、最重要的情节 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相关的 问题层 出不穷 ,最高司法机关不断通过司法
解释 的形式明确 自首的司法认 定,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标准。本文将对最高司法机关 ,包括最 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做 出的历次司法解释解读我国 自首标准的变化趋势,研究 自首及视为 自首 的多种类型 ,根据分类提 出对不 同类型 自首行为人 的处
罚规则 。
关键词 : 自首;视为 自首 :标准 ;类型 ;处罚
首 、立 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 。2 1 0 1年刑
法 修正案 ( )对 自首条款作 了部分修改 ,增加 了坦 白条款 , 八
明确 自首和坦 白的处理规 则,以鼓励犯罪嫌疑主动投 案及
坦 白认罪 。除了司法解释外 ,各 地司法机关也针对 本地 的特 殊 情况 ,提 出了一些具体情况 的处理意见 ,如江苏 省高级人 民法院、江苏 省人 民检察 院、江 苏省公安厅联合 出台的 《 关 于 办理交通肇 事刑 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对 交通 肇 事案的 自首标准 提 出了具体 的操 作意见 ,供本省 公安 司法
些模糊地带 的界 限,将几种情 况排 除在 自首情节之 外,但
该规定实施 的时问还不长 ,对减 少职 务犯罪 自首 、立功比例 的效果 如何还有待验证。在 9 解释》实施十二年后 ,最高 8《 人 民法 院在 2 1 年对该解释作 了补充规定 ,以应对多年来 出 00 现 的新 问题 、新情 况 ,出台了 《 关于处理 自首和立 功若干具 体问题 的意见》( 下称 2 1 意见》 ,该规定进一步规范 了 自 0 0《 )
机关参考 。
以及悔 罪表现等具 体情 节 ,依法 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 免
除 处 以及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的幅 度 。 2 1 《 见 》 更 细 致 , 00 意
但 仍赋予 司法机关 较大 的裁量权 :对 具有 自首、立功情节 的 被 告人是否从宽处 罚、从宽处罚 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 事 实 、犯罪 性质 、犯罪情 节、危害后 果、社会影响、被告人 的 主观恶性 和人身危 险性等 。自首还 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 、供 述 的及时性和稳定 性等 。具有 自首或 者立功情节 的,一 般应 当依法 从轻 、减轻 处罚;犯罪情节较轻 的,可以免除处 。 ( )回避 了部分有争议情况 的认定 。9 解释 》规定 , 三 8《 被采 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和 已宣判的罪犯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