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自首司法解释
自首认定标准的演绎扩张与限缩——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

案 例 三 : 者 经 办 的某 地 中 院 审理 的 吕志 杰 杀 人 案 笔
亲友是最容易知悉犯罪人犯罪信 息的人 , 以司法解 释 所
作 出上 述 规 定 . 于 亲 友 采取 积 极 措 施 让 犯 罪 人 尽 早 归 对 案 的 . 予 犯 罪 人 刑 罚 上 的 宽 大 。 时 , 友 对 犯 罪 人 实 给 此 亲 施 的陪 首 或 者 送 首 行 为 . 为 犯 罪 人 的 自动 到 案 , 是 视 这 对 自动投 案 中 的 “ 自动性 ” 定 作 了演 绎 扩 张 解 释 。 仅 认 不 如此 , 司法 实 务 中 , 媒 体 公 布 的 以及 笔 者 经 办 的 案 件 从 分析 . 种演绎扩张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这 1 罪人 不 知 情情 况 下 的被 抓 捕 . 犯 案例 一 : 高 法 院 公 布 的 张 义 洋 故 意 杀 人 案 。 张 义 最 ① 洋 因怀 疑 其 妻 婚 前 行 为不 检 点 , 酒 并 服 用 安 定 药 后 , 饮 在 家 中与 妻 子 发 生 争 执 . 打 过 程 中将 妻 子 掐 死 . 己 厮 自 也 因酒 力 和 药 力 的作 用 . 卧 于 家 中 睡 张 义 洋 的 亲 属 闻 讯 后 向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对 熟 睡 的 张 义 洋 予 以 看 守 防 止 并 外 逃 , 带 领 到 达 现 场 的 公 安 人 员 将 其 抓 获 。 护 人 认 后 辩 为 被告 人 应 被 认 定 为 自首 . 是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尽 管 张 义 但 洋 的亲 友 报 案 并 派 人 看 守 被 告 人 . 是并 未 将 被 告 人 送 但 交 司法机关 , 以不符合 《 释》 1 第 1 的规定 , 所 解 第 条 项
的释法活动 . 但是我 国的司法体制 又不承认法 官个 人有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核心内容:自首的情况包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协助抓捕未归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本文中,的将向您介绍对自首如何认定,自首的证据审查和自首对量刑的影响等法律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
立功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是指当某人发现自己触犯了罪行时,自己主动去接受法律惩罚的行为。
自首是自己主动承认行为,而不是其他人发现他所犯的罪行并报告给公安机关。
自首在刑法学上有明确的定义。
它是指临时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自愿归案、认罪的行为。
它也是指在案件发现后,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主前来投案,或在通过警方侦查后,自行前来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和审讯的行为。
自首对穷人有特殊重要性,因为能够减轻穷人受到的最终处罚。
例如,在美国,自首可以使被告减少刑期,减轻无辜者受到的惩罚。
自首还可以改变受害者的心态,使其有机会决定宝贵的惩罚,以此促进社会安定。
此外,自首还可以简化犯罪者的法律程序,使其在被告不参与证据程序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地获得法律救济。
自首的伦理意义由人的道德态度和他/她的认知来决定。
自首
表明犯罪者拥有并且遵守诚实原则,因此他/她了解自己所犯
的罪行是错误的,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惩罚。
自首以及相关的惩罚都有助于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须对社会负责,因此,自首是正当的和正义的。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4.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充分运用刑事政策,准确适用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16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认为是自首。
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如果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不再要求具备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
我们理解,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接受审查和裁判的内容和要求能够通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明确地体现出来,即已被吸收到这两个条件中来。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审查和裁判,接受审查和裁判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诚意。
如果犯罪分子在投案后又逃跑,逃避司法机关对其审查和裁判的,就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是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化操作标准,实践中不好掌握。
因此,这次刑法修改关于自首的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接受审查和裁判”,但是在认定自首的问题上,应当将“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有关内容分别规定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中。
因此,《解释》第一条中分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为自首”。
两高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如果利⽤的职务之便,从事犯罪⾏为的,属于职务犯罪,仍然需要追究当事⼈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功情节的,需要从宽处理。
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司法解释来作出,那么,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等量刑情节若⼲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成⽴⾃⾸需同时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罪⾏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
犯罪分⼦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的,应当视为⾃动投案。
没有⾃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
没有⾃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的,以⾃⾸论:(1)犯罪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属不同种罪⾏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在此范围外犯罪分⼦交代同种罪⾏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决定⽽⾃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拒不交代⾃⼰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
自首的司法认定及不同类型

行 为 ,所 以仅 能 “ 为 自首 ” 0 0《 见 》 同 时规 定 了 开 放 视 。2 1 意
人和 正在服刑 的罪 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 关还未掌握 的本 人其
他罪行的 ,以 自首论 。对于 自首 的犯罪分子 ,可 以从轻 或者
减 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 的,可 以免除处罚 。《 刑法 》 自的
首 规 定 比较 原 则 , 司 法 实 践 中遇 到 的情 况 则 千 差 万 别 , 且 各
地 的认 定存在差异 ,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司法 的统一性 。针 对 这种情 况,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19 年 出台了 《 98 关于处理 自首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下称 9 解释 》 ,对 8《 ) 自首标准作 出了更详细 的规 定,同时提出 “ 为 自首 ”的情 视 况,为案件处 理提 供 了依据 。针 对司法实践 中职务 犯罪 案件 自首、立功 比例偏 高的 问题 ,最 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在 2 0 0 9年联合 出台了 《 关于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自首 、 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 问题的意见》( 下称 0 意见 》 ,划清 了 9《 )
一
、
自首规则的历史沿革
情况被人定视为 自首 。如 9 解释》规定,罪行 尚未被 司法 8《 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 可疑,被有关组织或 者司法机关盘 问、
《 法》第六十七 条规定犯罪后 自动 投案 ,如实供 述 自 刑 己的罪 行的 ,是 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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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自首的认定,自首司法解释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刑法上自首的含义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刑法)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自首的认定1、“自动投案”1.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特别自首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4、“未掌握的罪行”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4.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5、“已掌握的罪行”5.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5.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5.3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6、“其他罪行”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
倘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则对主动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以坦白论。
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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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首的认定,自首司法解释/s/367322.html)精彩推荐: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产生与组成的法律规定/s/375250.html什么企业适合新三板/s/375249.html新三板首期指数是什么/s/375248.html企业上新三板定位价值链案例借鉴/s/375247.html公司小额交易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s/375246.html新三板扩容案例介绍/s/375245.html暂免征收民族自治地区挂牌公司挂牌费用的公告/s/375244.html新三板分层对股市有什么影响/s/375243.html新三板如何开户/s/375242.html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案例/s/375241.html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案例/s/375240.html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需要知道什么/s/375239.html投资新三板股票有什么好处/s/375238.html公司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有什么好处/s/375237.html新三板定增涉及哪些制度问题/s/375236.html新三板投资者享有的八大权利/s/375235.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管理层任职诚信上有何要求/s/375234.html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相关法律规定整合/s/375233.html新三板原始股/s/375232.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s/375231.html新三板有什么影响作用/s/375230.html企业借壳新三板之股权收购案例借鉴/s/375229.html新三板法律尽调之股权代持问题/s/375228.html新三板的由来是怎样/s/375227.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s/375226.html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详解/s/375225.html公司申请挂牌或发行融资,中介机构核查有何要求/s/375224.html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是怎样的/s/375223.html 新三板企业常见问题汇总/s/375222.html新三板分层制度解读/s/375221.html新三板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s/375220.html2017年中秋国庆新三板休市时间/s/375219.html新三板创新层的优点/s/375218.html如何判断新三板同业竞争/s/375217.html新三板挂牌案例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16.html新三板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s/375215.html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14.html新三板挂牌中公司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s/375213.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哪些/s/375212.html新三板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s/375211.html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有何特点/s/375210.html新三板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s/375209.html新三板出现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08.html新三板募资新规的主要内容/s/375207.html新三板公司怎么避税/s/375206.html企业借壳新三板之增发收购方式案例/s/375205.html新三板与主板的三大区别/s/375204.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s/375203.html解读新三板收购政策/s/375202.html新三板公司与中介机构如何合作/s/375201.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s/375200.html 新三板有什么意义/s/375199.html新三板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s/375198.html新三板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s/375197.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有望迎来私募可转债/s/375196.html新三板并购,中小股东权益谁来保护/s/375195.html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什么要求/s/375194.html新三板和创业板的区别/s/375193.html新三板公司怎么运用券商评价结果/s/375192.html新三板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s/375191.html新三板退市机制/s/375190.html新三板企业如何有效治理/s/375189.html新三板涉及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s/375188.html新三板企业连续存续两年怎么计算/s/375187.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2017最新)/s/375186.html 推进新三板发展意见的主要内容/s/375185.html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s/375184.html全国股转系统就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答记者问/s/375183.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s/375182.html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s/375181.html新三板怎么实现分层管理/s/375180.html案例分析之新三板对赌协议/s/375179.html如何理解新三板融资途径多元化/s/375178.html新三板融资方式有哪些/s/375177.html新三板权益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s/375176.html新三板分层方案出炉三大标准(2017最新)/s/375175.html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s/375174.html新三板公司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s/375173.html新三板公司并购有什么好处/s/375172.html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s/375171.html新三板成功案例关联交易披露/s/375170.html新三板是什么/s/375169.html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挂牌审查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s/375168.html2017年新三板休市安排的通知/s/375167.html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2017最新)/s/375166.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s/375165.html投资者如何看新三板企业资质/s/375164.html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新三板/s/375163.html新三板企业融资方式/s/375162.html新三板案例分析对赌协议/s/375161.html案例分析之新三板挂牌为何不成功/s/375160.html新三板公司设立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s/375159.html如何防范经营者‘卷款跑路’/s/375158.html新三板挂牌要具备什么条件/s/375157.html新三板优先股业务指南/s/375156.html第三方支付是什么/s/375155.html谨防新三板企业变相保层/s/375154.html全国股转系统对出现问题的挂牌公司有何处罚措施/s/375153.html 借支付宝行骗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分析/s/375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