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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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1. 业主提议召开;2. 发生重大物业管理事项;3.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单数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公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业主使⽤⼈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作。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服务报酬由双⽅协商确定。

第三⼗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业主使⽤⼈约定由⾮业主使⽤⼈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当事⼈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供电、供⽓、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户收取有关费⽤。

住宅物业的最终⽤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户; (⼆)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户。

第三⼗五条供⽔、供电、供⽓、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

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付相应的代收⼿续费。

第三⼗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实⾏酬⾦制收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应当按规定建账⽴制,其收⽀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包⼲制收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情况。

第三⼗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业主使⽤⼈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的⽭盾和争议。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 )和其余有关法律、法例规定,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督查管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子及其配套设备、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保护有关地区内的环境卫生和次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拜托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专业管理相联合的原则。

倡导和支持业主经过市场竞争体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督查管理工作。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物业管理的督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价钱、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辅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做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辅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国务院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权益外,还有权建议召开初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选举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该执行国务院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地区依据物业的共享设备设备配置、建筑物面积、社区规模等要素区分,并由物业所在地县 (市、区 )物业主管部门依据以下规则确立:(一)新建住所区,包含分期建设或许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所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备设备的,应该区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地区;(二)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所,与周边原有住所区房子相毗连的,能够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但该住所区内已切割成多个自然邻居或许关闭小区的,能够区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地区。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共1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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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15Βιβλιοθήκη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本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浙江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便于物业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正确遵守和执行。

根据条例的规定,本细则对物业管理的范围、职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根据浙江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2. 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3. 小区内的安全管理;4. 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维护;5. 车辆和停车管理;6.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7. 居民投诉处理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浙江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法定的资质和经营许可;2. 设立合理的管理组织架构;3. 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4.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5. 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四章物业管理责任根据浙江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2. 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3. 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4. 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5. 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物业管理程序根据浙江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居民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2.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签订和履行;3.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程序;4. 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根据浙江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第七章附则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浙江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以上是对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请参阅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二款:“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以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根据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三、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业主存在违法搭建等违规行为能否担任业委会候选人?

业主存在违法搭建等违规行为能否担任业委会候选人?前言业主自治管理实践中,业主存在违法搭建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其它地方法规的行为,是否还有资格担任业委会的委员?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由于国家立法层面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方对业主存在违建等行为能否进入业委会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也有不同的规定要求。

笔者将在本文中就业主存在违法搭建等行为能否担任业委会成员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与各位读者探讨共进。

正文经本律师检索部分地方法规发现,大多数地方规定对上述问题均有些限制性规定,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第二款将“未有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作为成为业委会委员的前提条件,而该条例第78条明确规定了业主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等行为。

2022年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也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等行为作为担任业委会委员的限制性条件。

而2021修正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则删除了其原有规定,不再将“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作为限制成为业委会委员的条件。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也采用了与江苏省条例同样的做法,删除了相关规定。

而2009年实施至今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则一直未将违法搭建等行为作为限制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条件。

从法律上讲,业主成为业委会委员,是实现《民法典》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共有管理权的重要体现。

我们先看一下这项权利的主要特点。

一、共同管理权的主要特点所谓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271条的规定,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的“共同管理权”,这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业主对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权。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物业管理涵盖了诸多方面,从小区的环境卫生到公共设施的维护,从安全保障到社区秩序的维护。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让大家对物业管理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在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条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有权参与小区的管理决策,比如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等。

同时,业主也需要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等义务。

这有助于形成一个和谐有序的小区环境。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运作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的利益,积极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调,解决小区中存在的问题。

其成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为小区的发展贡献力量。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条例对其资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的保洁、绿化、安保等工作。

同时,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也是条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合理的划分有助于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对于新建的小区,在规划阶段就应当考虑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对于已建成的小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划分。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也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了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的规则,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公共设施等。

对于物业的维修和养护,明确了责任主体和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保障了物业的正常使用和保值增值。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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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
条例》的决定(2009)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11.27
【实施日期】2009.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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