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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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洛开[2012]80号

【发布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开〔2012〕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

《洛阳高新区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洛阳高新区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环卫保洁亮化户外广告亭棚摊车综合治理等5项管理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2〕103号)关于洛阳市户外广告治理方案的工作部署,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持续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综合治理5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范围和对象

治理全区范围内违法违规设置的广告,有损城市形象、破坏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和谐的楼顶、楼体、塔式、落地板式、灯箱、变电箱外加设的广告设施、的士站亭、公交护栏、公交站亭、指路牌、广告式果皮箱、门头、小区门口和墙体上的各类宣传广告,以及各单位在楼体上悬挂的各种招牌、宣传牌、重要地段、区域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保留提升部分墙体广告、施工围挡等大型广告。

二、治理内容

(一)凡未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

(二)适当保留提升已超过审批使用期限,但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形象,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改变原建筑设计外观,不影响建筑整体效果及建筑整体风貌的户外广告,经市规划局批准整改后,予以保留提升。

(三)在道路红线内侧设置的广告设施(含大型占地指示牌)一律拆除。

(四)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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