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冤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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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正义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起重大冤案,发生在河南省禹州市。

2002年,河南省禹州市郭楼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裳被人杀害。

警方经过侦查,认为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同年10月将赵作海逮捕。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2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

然而,就在赵作海即将被执行死刑之际,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相似的命案。

被告人赵志勇交代,1996年4月,他在禹州市郭楼村杀害了赵振裳。

这一交代让赵作海案真相大白,原来赵作海并非凶手。

二、案件分析1. 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赵作海案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证据不足。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没有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赵作海有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赵作海有故意杀人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院却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明显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2. 司法腐败,权力滥用赵作海案暴露出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受到了不当干预,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此外,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

3. 社会影响,正义受损赵作海案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它损害了司法权威,让人们怀疑法律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它也损害了社会正义,让无辜者遭受了冤屈。

三、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意识,坚守疑罪从无原则赵作海案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证据意识,坚守疑罪从无原则。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轻易定罪,更不能以牺牲无辜为代价。

2. 加强司法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要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必须加强司法监督。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社会监督,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

3. 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正义赵作海案的发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优质】赵作海刑事申诉状word版本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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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1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奸罪,*奸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奸张某某,*奸之说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
1、张某某亲属的报案材料和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本人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二被告人对张某某实施了*奸,该言辞证据夸张虚假,令人产生合理怀疑,且没有其他合法证据印证支持,不能使人确信刘某某对张某某实施了*奸行为,以及邵某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奸了张某某,邵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性关系行为违背了张某某的意志,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法律误判案例合集分析(3篇)

法律误判案例合集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误判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误判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法律误判的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赵作海案2002年,河南省禹州市农民赵作海被控涉嫌杀害同村村民,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2006年,被害人突然出现,证明赵作海无罪。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为“冤假错案”的典型代表。

分析:赵作海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人员取证不严,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导致赵作海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审判人员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错判。

(3)二审法院未认真审查一审判决,导致错判得以维持。

2. 案例二:李庄案2010年,重庆市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庄无罪,当庭释放。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律师职业权益的关注。

分析:李庄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机关对律师辩护权的不当限制,导致律师无法充分行使辩护职责。

(2)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导致错判。

(3)社会舆论对律师职业的偏见,影响了司法公正。

3. 案例三:聂树斌案1995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农民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6年,被害人母亲发现儿子未死,警方调查发现聂树斌案存在重大疑点。

经重新审理,法院认为聂树斌无罪,改判其无罪。

分析:聂树斌案的法律误判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侦查人员取证不严,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导致聂树斌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不严,未充分调查取证,导致错判。

(3)社会舆论对聂树斌的同情,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法律误判的影响及预防措施1. 法律误判的影响(1)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公信力。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

(3)影响社会稳定,增加社会成本。

2. 预防法律误判的措施(1)加强侦查机关的执法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合规。

赵作海冤案范本

赵作海冤案范本

“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 本刊记者王和岩 | 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赵作海案例评析(3篇)

法律赵作海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案件的主人公赵作海因被错误定罪而遭受长达18年的牢狱之灾。

该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法律信仰等问题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人性、司法改革等角度对赵作海案件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件背景2002年8月5日,河南省禹州市褚河乡发生一起命案,村民赵振东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将赵作海作为嫌疑人进行审讯。

在严刑逼供下,赵作海承认杀人,并于2003年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2005年,赵振东的妻子赵小兰突然出现,声称赵作海并非真凶。

随后,警方重新调查,于2007年将赵作海释放。

2010年,赵振东承认自己杀人,赵作海无罪获释。

三、法律评析1.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然而,在赵作海案件中,警方在审讯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导致赵作海屈打成招。

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2.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赵作海案件中,警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审查证据,导致错误判决。

3.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再审。

赵作海在服刑期间,多次提出申诉,但相关部门未予重视。

这表明我国在执行刑事诉讼法方面存在漏洞,亟待完善。

四、人性评析1. 赵作海案件反映了人性的复杂。

在审讯过程中,赵作海为了保命,屈打成招。

这表明在极端压力下,人性可能发生扭曲。

2. 赵作海案件也反映了人性的善良。

在得知赵作海被冤枉后,赵振东的妻子赵小兰勇敢地站出来,为赵作海洗清冤屈。

3. 赵作海案件还反映了人性的冷漠。

在赵作海被冤枉期间,相关部门对他的申诉未予重视,导致他遭受长达18年的牢狱之灾。

五、司法改革评析1. 赵作海案件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如刑讯逼供、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这要求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

令中国法律蒙羞的案例(3篇)

令中国法律蒙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赵作海,河南省禹州市人,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李锋,于2002年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赵作海有期徒刑15年。

然而,2006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将赵作海改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赵作海无罪,并当庭释放。

至此,赵作海在冤狱中度过了8年。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02年4月28日,河南省禹州市辛店镇村民李锋被人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怀疑赵作海有作案嫌疑。

经调查,赵作海与死者李锋存在经济纠纷,且有矛盾。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获取了赵作海的有罪供述,并将其作为证据。

2. 一审审判2002年10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赵作海否认杀人,称自己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但法院认为,赵作海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其有罪。

于是,法院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 二审审判2005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赵作海继续辩称自己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但法院认为,赵作海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其有罪。

于是,法院改判赵作海有期徒刑15年。

4. 三审审判2006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赵作海继续辩称自己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但法院认为,赵作海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其有罪。

于是,法院以“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将赵作海改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5. 无罪释放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赵作海无罪,并当庭释放。

原来,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警方在嫌疑人王大伟家中发现了一具尸体,经鉴定,该尸体为李锋。

至此,赵作海被证明为冤枉。

三、案件影响1. 法律蒙羞赵作海冤案暴露了中国司法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如刑讯逼供、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中国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蒙羞。

冤案

冤案

赵作海冤案:中国法治发展中的悲喜剧(2008091176 李端阳08新闻2班)一.事实摘要1.1997年末,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失踪,警方怀疑之前与之打架的同村村民赵作海将其杀害。

一年后在一个井内发现一个无头尸体,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为赵振晌的情况下,柘城县检察院于1999年6月18日对赵作海作出逮捕决定。

8月,该县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该案移交柘城县检察院起诉,案件报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处审查。

2. 由于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无名男尸没有确定身份,被告人赵作海在检察机关推翻在公安机关的供词,检察院要求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由于该问题一直未解决,1999年12月9日,检察机关最后一次退卷,再未受理。

2001年,刑案清理超期积压专项检查活动在全国展开,柘城县公安机关再次把赵作海案移送提上日程。

当年7月,该案联席会议召开,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受理。

3.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

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诉至商丘市中院,商丘市中院最终确定:赵作海因奸情杀害赵振裳。

赵作海九次有罪供述,成为法院确认的主要证据,法院最终采信赵作海有罪供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宣判后,赵作海提出上诉,二审时撤回。

4.2010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

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

4天的时间内,赵作海被无罪释放,此时,赵作海已经妻离子散,一无所有。

商丘政法委书记率领中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等人公开致歉,赵作海获国家赔偿65万元,赵表示自己曾遭“刑讯逼供”。

二.法律问题1.继著名的“佘祥林杀妻案”之后,“赵作海冤案”再一次揭示了中国法治发展中的种种弊端,研究几年之间的变化,造成赵作海冤案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赵作海只是一个普通的中国老百姓,面对此事,更多人表达了同情和无奈,法律的公信力,国家的公权力是否会发生变化?2.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佘祥林到赵作海的案后处理是否从侧面体现了法治道路上的进步?3.在对“赵作海冤案”的新闻报道中,媒体起到了何种舆论引导作用?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读者对媒体编码的释码是否起到了何种效果?三.问题分析1.“赵作海冤案”也被称之为几年前发生的“佘祥林杀妻案”的翻版,两个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赵作海”案一、案情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法律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警察取证的方法一般有现场勘验、收集事发现场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搜查、检查、辨认、鉴定。

并且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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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 本刊记者王和岩 | 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2002年12月,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作海并未上诉,开始了漫漫囹圄生涯,直到今年4月30日,被赵作海“杀害”的赵振晌“复活”归来。

原来,和赵作海结怨的赵振晌,在1997年10月30日深夜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就用菜刀砍了赵作海头部后仓皇出逃,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

赵作海却背负了“杀人犯”之名,从此身陷囹圄,妻离子散。

赵振晌归来后的第五天,赵作海只身走出了河南省第一监狱。

面对迟到的公正,赵作海失声痛哭。

赵作海当年之所以违心认罪,完全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5月11日,赵作海向媒体讲述了在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受到的非人折磨:办案警察对他拳打脚踢,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脑袋,敲得他发晕;还在他头上放鞭炮,把他铐在板凳上,30多天不让睡觉。

“当时打得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这是一个公众并不陌生的刑讯逼供范本。

之后被澄清的案情显示,这个冤案“错得没边没沿,简直是天方夜谭”。

由于对无头尸体的确定缺乏足够证据,商丘市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两次退卷,并拒绝再次接卷。

但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肯放人,致使赵作海被长期羁押。

2002年初秋,在全国刑事案件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柘城县公安局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

政法委牵头研究,作出了案件具备起诉条件的决定。

之后的45天,该案迅速走完了从审查起诉、起诉至一审有罪判决的全部程序。

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

但法院以赵作海曾在公安部门做了九次认罪笔录为由驳回。

今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天后,河南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5月12日,当年涉嫌刑讯逼供的两名刑警郭守海、周明晗被商丘市检察院刑拘,另有一名刑警李德领在逃。

当年主抓该案的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培军,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案件负责人丁中秋、罗明珠,前者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后者在该局纪委工作;当时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汪继华和郑磊,现在做律师;该案审判长张运随和审判员胡选民,目前在商丘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工作。

这些人员,以及当年牵头“协调办案”的政法委相关人员,目前都还未被明确问责。

体制沉疴在有着八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经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根菊看来,侦查机关主观臆断和刑讯逼供,是铸就冤案的首要因素。

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案、河北邢台李久明案,以及湖北佘祥林案等,莫不如此。

为什么刑讯逼供如此严重?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陈虎认为,依据中国现行证据法规则,口供具备定罪所需的四个全部要件,而包括物证在内的其他形式证据,只能证明其中的一个小方面,且取证、举证困难。

在迅速破案以及“命案必破”等要求的压力下,舍弃费时耗力的靠物证办案方式,倚赖口供定案的办案模式大行其道。

刑讯逼供不过是屡被诟病者之一。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几个环节,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其诉讼权利应得到保障。

但现实中,公、检、法机关的配合有余而监督制约不足,原本是层层把关的程序,往往变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线性流程,其中,侦查环节是中心。

因此,业内曾有一个比喻,称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的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

这种情况下,对侦查活动缺乏应有的控制,辩方的权利保障不足,很多时候甚至沦为“要饭的”,冤假错案难以避免。

另外,在中国的特殊体制下,政法委的存在往往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吴丹红介绍,政法委源于1949年后初期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公,由党委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的机制。

政法委不是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的具体个案并没有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经验,它游离于法律之外,又在司法实践发挥中极其重要的作用。

吴丹红认为,由于政法委通常更多地考虑打击犯罪的效果、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能更多地站在公安机关的角度考虑问题。

特别是政法委的负责人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兼任,这意味着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的影响力实际上超过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法院的院长。

政法委在指导和督促办案的过程中,只是听取办案机关的汇报,不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可能造成先入为主,影响对案件的客观认识。

在重大敏感的案件中,为了尽快平息事态,政法委对案件的协调不免带有社会治理的政治目的,其决定会受当时社会形势和舆论的影响,难以作出中立而公正的裁断。

陈虎认为,很多案件在政法委介入后快速了结,结果却成了“早来的不正义”,赵作海案即非常典型。

检察院曾经两次退卷,后来在政法委协调下,“研究作出”具备起诉条件的“决定”。

于是,检察院的法律证据判断服从于政法委对于民情、民意等社会效果的判断,而之后的法院审判,也完全失去独立性,成为走过场。

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政法委要求20天内起诉,快审快判。

他们顶不住才起诉的。

此案庭审不到半小时即告结束。

陈虎表示,“我们必须反思,社会效果能否凌驾于法律效果之上?这种以社会效果而不是法律效果统帅办案的思想,实际上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 它导致稳定压倒一切的逻辑,而不是正义压倒一切。

谈及目前已经启动的赵作海案责任追究程序,陈虎表示,希望不要出现刑诉法学家陈瑞华所说的“用制造冤案的方式解决冤案”的结局。

在佘祥林案中,当年的办案民警潘余后来被追责时自尽,留下遗言称“我是被冤枉的”。

陈虎说,当年无名尸出现后,赵作海成了替罪羊,“平息了人们的恐惧,维护了社会稳定”;赵作海冤案曝光后,同佘祥林案中一样,普通警察纷纷被抓,但他们在此案中的责任或许不是最重的。

“一定有更大更多的责任者,他们应该被彻底追究,如商丘市政法委当时拍板的人。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待昭雪赵作海和佘祥林不幸中的万幸有着惊人的相似—“亡者”归来、“死人”复活,致使有关当局无从辩驳,只能承认错案。

但其他类似的案件当事人就没有这么幸运,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北聂树斌案就是其中之一。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现属裕华区)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

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当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

之后,聂树斌案的多名办案人员因此立功升迁。

十年后,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

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

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

之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

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2005年4月,“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被《河南商报》曝光后,舆论哗然。

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责对聂案重新调查,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

然而,时至今日,仍没有任何公开结论。

期间,2007年4月,“真凶”王书金被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令人意外的是,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对王书金供述的其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玉米地所作的强奸杀人案只字未提。

之后,王书金以此为由提出上诉,希望能为聂树斌昭雪。

当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

至今,该案二审判决未出,当年康某的遇害,到底是聂树斌还是王书金所为,河北省高院没有给出答案。

同样的案例还有2005年年底曝出的有着内蒙古“聂树斌案”之称的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公安机关迅速将18岁的青年呼格吉勒图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仅仅两个月后,呼格吉勒图被匆匆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被指控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

其后的情景几乎和聂树斌案一模一样:赵志红在落网后,供认曾在1996年4月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强奸杀害一名女性。

翌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

跟王书金案如出一辙,检察机关对赵志红的指控,也没有提及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的强奸杀害案。

2007年1月1日,对赵志红的死刑执行被临时叫停,但之后,对此案再无公开信息。

和聂树斌案一样,当年破获此案的公检法当事人多已升迁。

对于上述两案,陈虎认为:“之所以特别难翻案,关键在于一个无罪判决牵扯到整个公检法和政法委系统。

一旦错误被纠正,除了国家赔偿,会有很多人要因此承担错拘、错诉、错判、错杀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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