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是如何炼成的──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的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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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祥林案件法律分析(3篇)

余祥林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余祥林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

2005年,湖北省宜城市农民余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而被判处死刑,同年被执行死刑。

然而,2007年,其妻子杨某突然出现,证明余祥林并未杀害她,而是被冤枉。

此案震惊全国,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分析(一)证据不足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警方仅凭杨某的陈述,就认定余祥林有罪。

然而,警方并未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余祥林杀害了杨某。

此外,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导致余祥林被迫承认有罪。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仅依据杨某的陈述和部分证人证言,就判处余祥林死刑。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以认定余祥林有罪。

(二)程序违法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导致余祥林被迫承认有罪。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导致被告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三)法律适用不当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导致证据存在瑕疵。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导致判决存在瑕疵。

三、案件启示(一)加强证据审查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关联性。

(二)保障人权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三)提高法律适用水平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四、总结余祥林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冤假错案,它警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证据审查,保障人权,提高法律适用水平。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_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_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谢梦(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摘要:随着近年几起典型冤案的曝光,我国程序法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我们深刻的反省。

本文以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例,分析冤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意在从根源入手,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减少刑事冤案,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疑罪从无司法独立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案件基本情况(一)佘祥林案的基本情况[1]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

1994年1月20日,他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一直下落不明。

1994年4月11日,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堰水面上发现一具已经面目全非高度腐烂的女尸。

无名女尸的出现打破了乡间原有的平静,法医初步认定,无名女尸系颅脑挫伤至昏迷后溺水死亡,应属他杀。

正式的侦查尚未展开,一名叫张年生的男子要求辨认尸体,他就是张在玉的哥哥,并且他向公安机关反映,他妹妹张在玉和妹夫佘祥林经常吵架,夫妻关系很不好,且佘祥林有外遇。

张年生随后辨认了尸体,当下一口咬定腐尸就是其妹张在玉。

由于尸体高度腐烂,DNA鉴定无法确认,法医仅凭尸体与张在玉的特征有11处吻合,就作出了确认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的《法医鉴定书》。

于是,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便作为重点嫌疑人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野。

1994年4月12日晚,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带走,这一去就是11年。

此后,佘祥林的生活陷入了阴霾:一群"铁面无私"的公安人员,对他进行了审讯,在生不如死的折磨下,佘祥林终于"承认"杀妻的罪行。

于是公安机关在只有数次前后不一致的口供,且其他证据也非常薄弱的情况下,便认定佘祥林构成故意杀人罪。

之后,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在察院内部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一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应予以采信;另一方则认为,案情重大,情节恶劣,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不起诉不足以平民愤。

最终,检察院的讨论意见是希望公安机关补充一些证据,如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有关的资料等。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案件始末2010年05月17日来源:新世纪关键词:赵作海赵作海案件赵作海冤案赵作海赔偿跟贴21 条“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本刊记者王和岩|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近年来,佘祥林冤案的曝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刑诉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引发了人们对于刑事司法的反思。

本文将围绕佘祥林冤案展开讨论,探讨刑诉制度需要做出的改革与完善。

一、案件简介佘祥林是湖南省益阳市的一名普通农民。

2017年,他被控制贩卖毒品罪,虽然佘本人坚称无罪,但最终在2018年被法院以有罪判决。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审判不公首先,这起案件中的审判过程存在明显的不公。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佘祥林的辩护律师许多次未出庭,导致佘祥林无法获得有效的辩护权利。

此外,佘祥林被警方强制带走时,没有进行普通配备的录像,导致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疑点。

这些都使得佘祥林在案件中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三、证据不足其次,佘祥林案中的证据不足。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主要以两名警察的证言作为佘祥林有罪的主要证据,但这两位警察的证词存在相互矛盾和不稳定的问题。

此外,法院并未对被查获的毒品进行专业鉴定,而仅依靠警方的初步鉴定就做出了有罪的判决。

这些不足使得佘祥林的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

四、刑诉制度反思佘祥林冤案的曝光使得人们对于刑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首先,审判的公正和公平性是刑诉制度的核心价值,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辩护律师等各方应该秉持中立的立场,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审查和鉴定。

在佘祥林案中,证据不足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鉴定机构和专业的鉴定标准,对于涉及有罪判决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估。

此外,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辩护律师的保障和支持。

在佘祥林案中,辩护律师的缺席导致了被告的辩护权利受到了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律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辩护权利。

最后,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警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在佘祥林案中,警方的执法程序存在问题,导致了取证的瑕疵。

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

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

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作者:一剑来源:《检察风云》2010年第12期此案几乎是五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被害人“复活”,“杀人犯”已服刑11年“杀人犯”赵作海,入狱前,家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

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将被无罪释放之后,乡亲们聚在村里,想看看经历了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

之前,还有一件令乡亲们震惊的事,当年,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从太康县回到了家中,这让平静的村子如同炸开了锅。

2010年4月30日,“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村支书李忠厚面前,一声“老表”的问候,让李忠厚吓了一跳。

“你不是死了吗?咋、咋又回来了?”赵振晌说,他没死,失踪这些年,一直在外面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偏瘫。

随后,赵振晌向李忠厚要求吃低保。

至于当年为什么突然失踪,赵振晌说,当年和赵作海打架时,砍了赵作海几刀,还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就跑了。

赵振晌的突然现身,连他的侄子都吓了一跳。

很多人不相信,后来为了证明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

此刻,村民想起多年前的往事——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

赵振晌亲属报警,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二十多天后才放出来,当时正赶上收麦。

事情过去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的尸体,村民们都以为是赵振晌,赵振晌亲属也认为是赵振晌的尸体,并再次报警。

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柘城警方再次将赵作海抓走。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后转至位于开封的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当年,赵作海和赵振晌打架的原因,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因为经济纠纷;一说是因为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金惠相好,产生矛盾。

当年,商丘中院的判决书表明,赵振晌、赵作海与同村一妇女均有私情,因此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2010年4月30日晚,赵作海的亲属听说赵振晌突然回来了,确认无误后,立刻拨打110报警。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doc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doc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这恐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我们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紧迫背景。

正如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应当说文章对冤假错案的认识、分析还是比较深刻的,对防范冤假错案也提出了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但遗憾的是文章对产生冤假错案的关键、核心问题即错案产生的根源、成因没有过多论及。

笔者认为,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或事倍功半。

那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笔者以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还重审。

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慢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

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

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一、案情简介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

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

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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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如何炼成的──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的理性分析
2010年05月14日18:52 东方法眼崔家国评论0条
字号:T|T
核心提示:随着赵作海收到了商丘中级法院交付的国家赔偿、生活困难补助共计人民币65万元的支票一张,其由地狱到天堂之路也算告一段落。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
随着赵作海收到了商丘中级法院交付的国家赔偿、生活困难补助共计人民币65万元的支票一张,其由地狱到天堂之路也算告一段落。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冤案错案。

通知的发出跟此案有无关系,不得而知。

但喧闹过后,我冷眼观察,该案同五年前的佘祥林冤案如出一辙,都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而使得“杀人犯”沉冤昭雪。

这两起几乎“雷同”的冤案,如果说纯
属巧合,恐怕绝非这么简单。

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去探究此类冤案的产生规律,看看冤案是如何炼成的,也为减少类似冤案提一些看法。

一、两案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侦查层面
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起因都是由于所谓“被害人”失踪,这之后又都有无名尸体的发现,而且都被认为是“被害人”,警方的DNA鉴定也未排除。

而“杀人犯”与“被害人”之间生活上存在矛盾,也被认为是作案的原因之一。

这些表面情况被叫嚣的“民愤”无限放大,加上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施以酷刑,甚至两案的一些证人也被刑讯,那么产生的结果只能有一个--屈打成招,冤案产生。

而赵作海冤案中,警方也知道一些必须解决的疑点没有答案,如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

两起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对无名尸所做的DNA鉴定都未能确定死者身份,所以最后只好做从轻处理。

这也折射出办案手段的落后,唯口供论,口供至上,其实
DNA技术鉴定在当时应该已经成熟,如果认真负责,或保留样本,待以后复检,也存在纠正错案的可能。

(二)制度层面
首先我们看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关系。

我国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而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操作上,公检法是流水线作业的,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司空见惯。

在公检法“联合办案”机制下,很难避免类似冤案的发生。

尽管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际上这基本上是一句空话,所谓的司法独立,在中国根本就没存在过。

其次,政法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赵作海一案中,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

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

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

最后,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

既然开会形成结论,接下来的起诉、判决显得“顺理成章”。

如果没有政法委的组织协调,该案不可能起诉到法院。

这里的所谓“协调”,实际上就是一种组织压力。

如果公安局长碰巧又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这种“协调”的结果更是可想而知的。

而现实情况是,在很多地方这种设置太正常不过了。

(三)司法理念层面
先说说“有罪推定”。

两起冤案的形成,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是罪魁祸首,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必然结果。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无罪推定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于法律中。

而在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有罪推定根深蒂固,想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破案更是屡试不爽,以口供为中心,通过口供再寻找其他证据已成很多地方办案的不二法门,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就能够成本很低地将案件“拿下”,然后就可以去喝庆功酒了。

其次再看看疑罪从“有”。

很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而这两起案件中体现的却是疑罪从有,只是量刑从轻。

由于证据不太过硬,佘祥林和赵作海以故意杀人定罪,却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特别是赵作海案,杀人肢解,依法赵作海应被判死
刑立即执行。

正因为存在疑点,而判了死缓。

这种操作到还算积点德,留有余地的判决,救了他们一命。

二、减少冤案的对策构想
关于如何减少冤案,国内很多专家都提出多一些方法或对策,比如确立一些基本规则或司法原则,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等,这些规则或原则如果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肯定会对冤假错案的减少起到作用。

尽管我国刑诉法在96年修改之后,对上述规则或原则有类似的规定,但给人的感觉总是扭扭捏捏,拿不出门,让人恨爱不得。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而言之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一律不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很多国家,非法证据排除那是必须地,众所周知,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因为警方取证程序有瑕疵,导致关键证据不能作为定罪根据,致使辛普森逍遥法外,也体现了较为典型的程序正义。

然而在我国,尽管立法上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辛普森要是生在中国,现在恐怕骨头都烂了。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国家专门机关所追诉的对象。

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仅有可能限制或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且还会对其进行专门的调查或采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些行为适用不当都有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正因如此,立法有必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

一方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那些非法取得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加以排除,降低和减轻了他们被非法定罪的风险;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非法取证的行为,有效地遏制了侦查违法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冤案发生的几率。

(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无罪推定的解释是见仁见智,无罪推定理解起来其实很简单,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推定其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

清代法学家沈家本参与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曾对无罪推定进行过最早的尝试,这
也许是中国最早了解无罪推定的开始,新中国成立后,无罪推定好像一直与我们有仇,直到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

只要提议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肯定就会有一些人跳将出来(大部分是领导加法盲):“我们是讲求实事求是的国家,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之前,怎么能说是无罪的呢?至少有嫌疑吧?”我国的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也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比如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证明自己是否有罪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的前提中,实际上已经隐含了“有罪”的认定。

被追诉人必须履行如实供述的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看来想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指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疑难案件的原则,而更加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疑罪从无原则之要义,不但要惩罚犯罪分子,还在于保护公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的同时,而现代诉讼制度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法院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再打折扣。

从整个维护国家法制,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来说,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人权保护理念。

有人会担心疑罪从无不利于打击犯罪,而实际上,如果侦查机关在此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还可以继续追诉犯罪嫌疑人,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不会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

应当承认有些事实就是
查不清,人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必然存在差异。

(四)司法独立原则
说起司法独立,人们往往认为它意味着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固然不错,但是司法的独立性还应当包括更多的内涵。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
官无所顾及地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

看到司法独立有这么多内涵,怎么样,怕了吧,这的确是我们的一个梦想啊!
以上的规则或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作出规定实不容易,即使有朝一日有了这方面的立法,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构建更有待于司法的跟进,只有以上理念在办案人员心里扎下根,并自觉运用到案件办理过程中,才能有效减少冤案产生,而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的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絮絮叨叨说了这么多不成熟的感想,也希望不白之冤不会有一天陡然降临你我这样的人头上,人民的权利也越来越多地得到尊重,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此为幸事!
(作者系诉讼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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