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管理制度
渔政归谁管理制度

渔政归谁管理制度一、引言渔政是指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政策和制度。
渔业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要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渔业资源,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渔政管理制度。
渔政管理制度不仅关系到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也关系到渔民的生计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因此,渔政归谁管理,如何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二、渔政管理的必要性1. 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是指在海洋或内陆水域中供捕捞的水生生物资源。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渔政管理的首要任务。
如果渔业资源遭到过度捕捞或破坏,不仅会损害渔业资源本身,也会损害渔民的生计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因此,建立健全的渔政管理制度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生计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2. 科学发展与效益最大化渔业是一个复杂的生产系统,涉及到水生生物学、海洋科学、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等多个领域。
只有建立科学的渔政管理制度,才能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渔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3. 社会稳定与民生保障渔民是直接从事渔业生产的主体,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直接关系到渔民的生计和生活。
建立健全的渔政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保障渔民的生计,也可以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渔政管理的现状与问题1. 渔政管理的缺失和不完善我国渔政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渔政管理法律法规;二是监管不力,渔业资源过度捕捞和滥捕现象屡禁不止;三是执法不严,一些渔民违法行为难以制止;四是管理体制不合理,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管理权责不清等问题较为突出。
2. 渔政管理的个别地区问题在一些渔业资源丰富的地区,由于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和滥捕,已经导致渔业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例如,东海、南海等地区的一些渔业资源已经面临枯竭的危险,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3. 渔政管理的改革与探索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尝试进行渔政管理的改革和探索,例如,江苏省、浙江省等地区开始建立海洋渔业资源产权交易市场,通过交易市场的方式转变渔业资源的管理模式。
渔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政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渔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渔政日常巡查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四条渔政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检查渔业资源保护情况,包括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渔政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等;2. 检查渔业捕捞活动,包括捕捞许可证持有情况、捕捞方式、捕捞时间、捕捞区域等;3. 检查渔船管理情况,包括渔船登记、渔船证书、渔船配备的设备等;4. 检查渔业执法情况,包括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等;5. 检查渔业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等;6. 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巡查程序第五条渔政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巡查计划:根据渔业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制定年度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路线、内容等;2. 实施巡查:按照巡查计划,渔政人员应佩戴执法证件,携带必要的执法装备,对巡查区域进行实地检查;3. 调查取证: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详细记录,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进行拍照、录音等;4. 处理处罚:对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5. 跟踪反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跟踪处理结果,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四章巡查要求第六条渔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做到: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2. 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3. 佩戴执法证件,文明执法,礼貌待人;4.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巡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5. 加强巡查记录,确保巡查工作有据可查。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渔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渔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渔政巡查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渔政_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渔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无私;(二)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强化责任,严格执法。
二、渔业资源保护第四条渔业资源保护是渔政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的调查、监测和保护。
第五条严格执行渔业资源限额捕捞制度,合理确定捕捞限额,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恢复和保护渔业资源。
第七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三、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第八条渔业生产秩序管理是渔政工作的重点,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监管。
第九条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规范捕捞作业行为。
第十条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和监督管理,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渔业船舶配额制度,合理分配渔业船舶配额。
第十二条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保护,防止渔业水域污染。
四、渔业执法第十三条渔政执法是渔政工作的核心,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四条依法查处渔业违法行为,对违法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加强渔业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渔业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肃查处。
五、渔业信息管理第十七条渔业信息管理是渔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渔业信息数据库,为渔业生产、管理、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九条加强渔业信息共享,提高渔业信息利用效率。
六、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第二十一条加大渔政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渔政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高渔政执法水平,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渔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渔政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勇于担当,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渔政人员的职责:1. 负责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行;2. 负责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保护;3. 负责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4. 负责渔业生产秩序的维护和渔业违法行为的查处;5. 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渔政人员的权限:1. 查验渔业船舶、渔具,检查渔业资源利用情况;2. 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3. 对渔业水域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4. 对渔业船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5. 参与渔业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项目;6. 参与渔业生产秩序维护和渔业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渔政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七条渔政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渔业相关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3.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新录用渔政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技巧等。
第四章执法与监督第九条渔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 公正、公平、公开;3. 及时、高效;4.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十条渔政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渔政人员执法行为应接受以下监督:1. 上级渔政机构的监督;2. 社会公众的监督;3. 新闻媒体的监督;4.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渔政部门垂直管理制度范本

渔政部门垂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政管理,规范渔政执法行为,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渔政部门垂直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渔政部门对渔业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对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渔政部门垂直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保护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渔政部门负责全国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渔政部门设立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渔政部门设立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二)监督管理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三)监督管理渔业生产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四)组织实施渔业资源修复和生态补偿工作;(五)指导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渔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渔业执法人员,具体负责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八条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渔政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渔业资源修复和生态补偿措施,保障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增长。
第十条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的保护,禁止在渔业水域从事破坏渔业资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章渔业执法监管第十二条渔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渔业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高效。
第十三条渔业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执法程序和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渔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执法监督机制,对渔业执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合规。
渔政人员执法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渔政人员执法安全,提高执法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渔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渔业执法任务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渔政执法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2.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3. 严格执法,规范操作;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渔政执法安全管理工作由渔政机构统一负责,设立专门的执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政机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执法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执法安全教育培训;3. 落实执法装备和防护设施;4. 处理执法安全事件;5. 定期开展执法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渔政人员的职责:1. 遵守执法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接受执法安全教育培训;3. 正确使用执法装备和防护设施;4. 主动报告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隐患;5. 配合执法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渔政机构应定期组织执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渔政人员的执法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执法安全法律法规;2. 执法安全操作规程;3. 应急处理措施;4. 心理素质培训;5. 装备使用和维护。
第四章装备与防护第九条渔政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防护设施,确保渔政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执法装备和防护设施应包括:1. 执法车辆;2. 执法船舶;3. 防护服;4. 安全帽;5. 防水鞋;6. 手电筒;7. 防滑手套;8. 防护眼镜。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评估第十一条渔政机构应定期开展执法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执法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2. 执法装备和防护设施完好情况;3. 执法人员安全意识;4. 执法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5. 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渔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政管理,保障渔业资源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预防安全事故,保护渔政执法人员和渔业生产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渔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渔政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渔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渔政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渔政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渔政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渔政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渔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九条渔政机构应当与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渔政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渔政执法人员和渔业生产者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渔政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渔政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渔政执法车辆的安全性能等。
第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六条发生渔业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渔政监督管理制度

渔政监督管理制度一、引言为加强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经济的良性发展,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健康与可连续发展,订立本渔政监督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旨在规范渔政监督管理的操作流程,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与权限,确保渔业资源的合法合规运营。
本制度属于公司的行政规章制度,全部员工需遵守。
二、管理标准2.1 渔政监督管理职责划分1.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渔政监督管理工作,订立工作计划和监督检查制度,协调渔政监督执法工作。
2.渔业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科学规划渔业资源利用方案,编制相关渔业规划,引导公司的渔业实施。
3.渔船管理部门:负责渔船的登记、备案与监管工作。
4.渔业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工作,确保渔业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5.渔政监督考核小组:负责对公司的渔政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
2.2 渔政监督管理流程1.渔政执法立案阶段:–渔业资源保护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订立公司的渔业资源利用方案,并报请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渔业资源利用方案进行审批,并依据需要提出修改看法,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渔业资源保护部门。
2.渔政执法监督阶段:–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渔业资源巡查与监测,发现违规行为或案件时立刻进行调查取证。
–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与案件进行立案,并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3.渔政监督考核阶段:–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将公司的渔政监督工作报告提交渔政监督考核小组并通知相关部门,要求各部门搭配供应相关数据和料子。
–渔政监督考核小组对公司的渔政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将依据公司订立的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奖惩。
三、考核标准1.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标准:–订立并实施渔业资源利用方案,评估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乐观参加渔业资源巡查与监测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行动。
–定时进行渔政执法工作的立案、调查、惩罚和整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渔政管理制度
一、为了合理利用、开发、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场所辖湖区及渔业生产涉及流域。
三、渔政站负责渔政执法工作;渔政站、派出所负责渔政案件的侦破处理工作。
四、职工违反《渔业法》规定的除执行处罚外,经派出所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依据《达来诺日渔场职工奖惩规定》予以处理。
五、渔政站、派出所在渔货销售期间,不定期对销售的渔货和工地的车辆进行检查,并随时对旅游点的钓鱼情况进行检查。
六、场方安排到管护点钓鱼的,须经场长同意,由分管场长负责安排,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安排钓鱼。
七、以下情形视为偷渔行为:
1、场内非捕捞职工下水捕鱼的;
2、捕捞职工未经许可私自下水捕鱼的;
3、未经许可在非指定地点钓鱼的;
4、未经许可私自送鱼或以鱼易物的;
5、未经处理的盗鱼案件,私自放走偷鱼者的;
6、故意丢失,藏匿渔货的;
7、销售人员未按规定擅自降质降价、减少重量或搭售渔货物的
八、罚没处理及奖金分配
1、依据《渔业法》处理违法渔政案件处罚款项全额上缴旗财政,
其返还部分用于补贴渔政办案经费、奖励办案人员和抓捕人员和提供信息人员的信息费。
2、没收的偷鱼网具需在分管领导监督下,由渔政站销毁。
3、没收的渔货物,须交业务科按时令价处理。
所得款项交财务后记入渔政站收入,用于补充渔政站经费。
4、参加破获渔政案件人员按比例分配奖金。
其中当场抓获人员分配奖金部分的30%,案件处理人员和当场抓获人员再分配奖金部分的70%。
九、渔政巡护纪律要求及违纪处罚:
(一)渔政站对渔政巡护工作全面负责,在全年的管护工作中如出现多次丢失渔货现象,将根据情节追究渔政站站长的责任。
(二)各捕捞队和各管护点划定责任区,明确管护责任。
1、加强管理:各捕捞队长除了对自己所在的管护点负责外,还
要对本队其它的管护点负责,如在本队辖区内发生盗渔案件一次,扣除正队长春护岗位津贴护渔部分500.00元,畐I」队长500.00元,丢失渔货的管护点每人每次扣发工资400.00元。
2、精神文明建设:①严格遵守场规、场纪,严禁工地买酒和工作期间饮酒;如违反禁酒规定,扣发当月工资;醉酒的停止工作一年。
②工作场所保持卫生,不乱倒垃圾。
③同事之间要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如出现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
以上三个方面,每出现一起扣正副队长精神文明岗位津贴的30%,点长当月岗位津贴。
(三)加强巡护:1、每个管护点每天至少要对所管护的地段巡护一次,若第一次没有巡护,扣发管护点每人工资的20%;第二次没有巡护,扣发当月工资的40% ;第三次没有巡护,扣发当月工资,并停
止工作,同时追究本辖区负责人的责任(春护期间扣除正副队长护渔津贴的50%,护渔队点长的当月岗位津贴)。
2、渔政站安排巡护任务后,未按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段进行巡护的管护点,第一次扣管护点每人200.00元;第二次扣每人500.00元,扣除点长全部津贴并停止工作。
(四)非场方许可,私自安排钓鱼的一律停止工作。
(五)队员不得擅自起获偷鱼者在水中的渔具,如发现水中网具,必须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正当措施,防止发生不安全事故。
(六)工地不允许非工作人员和外来车辆滞留,更不允许招待客人。
(七)未经场长批准,任何人不得送鱼,违规的按鱼价两倍赔偿,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巡护车辆原则上用于资源管护。
特殊情况需调动车辆用作他用的,由场里统一安排,分管领导进行调配。
下工地期间,除场方安排使用摩托车外,其他时间不允许骑摩托车,更不准无证、酒后驾驶,天气和路况不好时不许驾驶摩托车。
未经许可,职工私人车辆和外部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场地。
马队巡护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出发前要认真检查好马具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酒后骑马。
(九)经渔政站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摩托艇,由持证人员驾驶,必须穿着救生衣,不许搭乘非工作人员,严禁风、雨、雾天气出海巡护。
(十)队员执行巡护任务不得单独行动,至少要两人以上行动,
夜间巡护时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遇到紧急情况时,要及时
向点长、渔政站报告,同时向分管场长汇报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意外伤害。
(十一)认真填好巡护日志,不得虚填、漏填,以备检查和事后核实,如填写不合格的扣点长当月岗位津贴。
(十二)在巡护期间,要搞好管护点和个人卫生,垃圾定点掩埋,队员要有防火安全意识,倒炉灰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各队长、点长是本辖区的防火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