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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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勤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实施。

二、工作时间

(一)本公司课室人员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双休日。

每天为8小时工作制:上班时间 8:30——17:30

午餐时间(60分钟)中午 11:30——12:30 (二)员工实行早晚班两班,倒休制无固定休息日,早班:8:00——20:00

晚班:20:00——8:00(第二天)

三、考勤内容

(一)本公司设立考勤打卡制,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段(上下班前后半个小时内:例:早8:30点到晚17:30点,刷卡时间为上班/8:00到8:30时/;下班/17:30到17:

55时)打卡,并依考勤刷卡要求,正确进行上下班卡的刷取。车间工人及课室人员均由

属地人事部门负责考勤核准,各类考勤报表应于当月26日前汇总上报人事部门。

(二)职工如需请假,必须事先填写相应的请假单据(各类请假:事、病、外联等单据,请前往人事专员处索取),经主管审批后交人事部门备案。病假、工伤、产假,需凭区级以上

医院有效证明为参考依据,并经行政部门核准后方为有效。各类休假(病、事、婚、丧

假、调休、等)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事假与外联业务的审批权限

*《请假单》未提前一天报由人事备案的,视为无效请假,视为旷工处理。

*凡当日因紧急事情请假的,需告知人事部备案,并于3日内补填《请假单》,凡不告知人事部备案或3日内未补齐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处理。

2、部级以上主管正常出勤日未打卡,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视同外联处理。

3、因生产业务需要由公司安排加班的员工,不得擅自缺勤,否则按旷工处理(因故经领导批

准除外)。

4、因生产之需安排加班的部门须报所属单位领导审批,加班考勤由各部门主管确认并由所属

部门考勤担当记录,以备月底汇总核报调休或加班工资。①课室人员节假日加班,按公司《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管理制度》办理;②节假日加班,原则以调休为主,无法安排调休的,则

按加班工资计发;③人事部门应根据加班员工电子上下班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单,确认核办

调休手续或申报加班工资考勤;④申报外联加班员工,需凭外联单与加班申请单核办加班手

续;

*凡未提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或加班后三天内未补齐《加班申请单》的,一律视为无效加班;《加班申请单》无课室负责人签字的,一律视为无效加班;周末现场员工加班,请于周五下班前告知人事加班人数及人员,否则视为周末休息无加班。

四、考核方法

(一)正常出勤日,异常出勤情况与处理办法

说明:上述请假手续的办理,以经过相应主管确认,并递交到人力资源部单据为准。

(二)病假

1、办理请假手续前提下,病假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21.75÷8×病假小时×60%。(注:所发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核发年中(终)奖金时,课室人员每天扣30元,工人每天扣20元。

(三)事假

1、办理请假手续前提下,事假应扣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21.75÷8×事假小时

2、核发年中(终)奖金时,课室人员每天扣100元,工人每天扣50元。

(四)年薪制人员及销售人员,短期病、事假,不扣工资。

(五)调休

1、月薪制课室人员,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司规定休假日的加班均可换作调休。

A、每次调休以半天起计,三天以下由部门主管审批,三天以上至七天由总经理批准。

B、加班调休,必须先有加班记录,方可安排调休。

C、凡符合调休规定,需更换调休的,应持加班审批单(在加班申请单备注栏注明“留作调休”)

前往人事部门办理调假手续,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签发调休单作为日后调休凭据。

2、车间员工,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规定休假日的加班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

点工作的,均可换作调休。申请调休时,应按先用休息日(双休日)加班工作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工作时间顺序安排。

3、实行年薪制课室人员,不再享受上述规定调休假(因年薪制度,已将日常加班工资核算

考虑在内)。

4、需使用调休员工,应事先安排好本职相关工作,且征得部门主管同意,方可调休。

5、调休单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调休可换作加班申报,过期视为作废,遗失不补。(五)年休假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含)以上在职员工,均可享受相应年休假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旷工(无故缺勤)

1、连续旷工5天或年度累计旷工10天以上期限,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应予除名处理;

2、旷工期间:课室人员扣当日全额工资及罚款50元/天;工人扣50元/日,另外每天扣除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

3、核发年中(终)奖金时,课室人员每天扣100元,工人每天扣50元。

(七)婚假

凡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并持政府机关签发的结婚证明,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0天。休假日期自定,但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以上假期,均含双休日。

(八)产前检查假

凡取得生育指标已婚女员工,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享受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九)产假

产假三个月,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上海市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参照国家有关文件条例);

(十)护理假

按天津市规定执行

(十一)计生假

凡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措施员工,可享有2~3天计生假

(十二)哺乳假

产假期满上班后仍需哺乳女员工,每天可享有1小时哺乳假(婴儿一周岁内),不得合并休假。

(十三)丧假

凡持亲属有效死亡证明的员工,丧假天数直系亲属给假4天,非直系亲属给假2天。

* 直系亲属定义: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三代)。

* 非直系亲属参考: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十四)工伤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条款执行。

注:上述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结婚或生育员工,应享受的婚假、护理假、计生假、产假等相关有薪假期,均为进入本公司服务以后产生的假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2011003-01《请假单》

-2011003-02《调休申请单》

-2011003-03《考勤异常说明单》

-2011003-04《年休假申请单》

-2011003-05《FLD加班申请单》

请假单

姓名部门

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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