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改革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建议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和建议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和建议篇一: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与建议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与建议改革和完善纪律监察体制,构建我国特色的党内监督机制,是现阶段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也是目前所面临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基层的工作实践来看,有以下几点:一.问题一是从思想认识看。
部分党员干部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培训,缺乏完整的政策法规、文化知识教育。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表现出来,致使眼光短浅的人缺乏全局观念和战略眼光。
部分领导干部认为腐败促进了经济建设,抓党风廉政建设影响经济发展。
有些错误地认为“监督是对领导的不信任,不利于发挥领导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影响搞活经济”,“监督会削弱领导的自主权,不利于发挥领导干部的主动性、创造性、影响经济的发展”,个别纪检监察干部有畏难情绪,人家搞经济挣钱,我们给人家找那么多事,人家还不欢迎。
二是从领导体制方面看。
《党章》规定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领导”体制,这种体制模式实际上是以地方党委主导模式。
可是《党章》所赋予的同级纪委负有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那么这种监督模式的可行性和有效的操作性就值得商榷了。
实践中“一把手”监督难、不到位问题,最终的指向和出路都倾向于领导体制(儿子怎么监督老子?)。
派出机构机构也一样,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本身的属性(是得罪人差事),在加上本身的级别又低,又怎么能协调监督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工作呢?在工作中经常要受到工作经费、配备设施的困难限制,所以艰难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是从工作机制方面看。
纪委和监察局和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纪检监察一岗双责。
工作实践中有个主副问题,纪委履行职责是《党章》和党内法规,监察局履行的是依据《行政监察法》,或许是这种“双重身份”的缘故,纪委也受了政府的领导。
纪委的“杂务”明显的过多,主业不够突出。
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作风建设整套推进,派出机构就更明显杂乱,平时中心工作中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植树造林、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等工作都是纪检组长牵头,导致“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
关于监察建议的整改方案

关于监察建议的整改方案摘要:一、引言二、监察建议的整改措施1.完善制度建设2.加强人员培训3.落实整改责任4.深化问题整改5.强化跟踪问效三、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1.明确整改时间表2.强化整改过程管理3.加强整改验收评估四、整改成果的运用与巩固1.总结经验教训2.构建长效机制3.强化整改成果运用五、结语正文:关于监察建议的整改方案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加强对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的监督。
在此背景下,监察建议成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为落实监察建议,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二、监察建议的整改措施1.完善制度建设。
针对监察建议中提到的问题,全面梳理现行制度,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制度严密、可行。
对已有的制度漏洞,要及时修补,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2.加强人员培训。
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强化法律法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对涉及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增强其自律意识。
3.落实整改责任。
明确整改责任人,对整改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领导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深化问题整改。
针对监察建议中提到的问题,开展深入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
对问题背后的利益链、关系网进行排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5.强化跟踪问效。
对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三、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1.明确整改时间表。
根据监察建议,制定整改工作计划,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2.强化整改过程管理。
加强对整改工作的过程监控,及时掌握整改进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地生根。
3.加强整改验收评估。
整改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评估,确保整改成果符合要求。
对未达到整改目标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继续整改。
四、整改成果的运用与巩固1.总结经验教训。
对整改过程中取得的有效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
中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指政府机关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置行政违法行为的机构和程序。
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中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发展趋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监察体制改革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将监察委员会列为国家权力机关。
这标志着中国行政监督体制进入全新时代,监察权力得到加强和规范。
二、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通过建立规范、透明、公正、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位一体的行政救济制度,有效推进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公正性、规范性和专业化,加强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保障了公民权利。
三、行政监督机构建设
中国现行行政监督机构包括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务监察机关等。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行政监督的领域日益扩大,同时也有不少局限和缺陷。
未来,中国将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构建设,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四、行政监督机制创新
为解决监督机构的监督盲区和力度不足等问题,中国将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如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政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等。
综上所述,中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发展趋向主要包括监察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行政监督机构建设和行政监督机制创新。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中国政治生态的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也为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
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
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
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
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和思考近年来,中国共产党的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全球经济不稳定、外部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
针对当前的形势和任务,本文提出以下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一、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当前,社会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种先进技术的出现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丰富和全面的手段。
纪检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在对干部的监督、调查、审查和查办案件方面,应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调查能力和工作效率。
同时,纪检监察干部也应提高自身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水平,充分利用前沿技术手段,完善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提高办案成果。
二、加强执纪审查力度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违纪问题加强监督和处置。
要深入贯彻落实打虎系列文件,坚决实行向党中央报告和接受调查制度,全面做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或“多案联查”。
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预警机制建设,积极发现、及时处置违纪问题。
三、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方面,纪检监察部门需要提出多项改革方案,包括强化干部选拔管理,实现选拔的公正公平,完善干部评价机制,优化人才池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重要作用。
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在当前的形势下,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实现全面从严治党。
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反腐斗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决打击行贿、受贿、贪污等行为,强化党内监督和惩处措施,切实保证党风廉政的建设和反腐斗争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五、创新纪检监察机制要根据时代和工作的需要,不断创新纪检监察机制。
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管理和组织建设,注重培养新生力量,提升队伍质量,完善工作方式和流程,优化工作效率。
同时,纪检监察机构也要与其他机构密切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建议魏志荣,李先涛(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 要]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是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腐败事件层出不穷,行政监察在腐败事件面前显得虚弱无力。
现阶段如何健全与完善行政监察制度,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中外历史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应将行政监察机关从目前的行政系统中划出来单独设置,实行垂直领导,并进一步强化和扩大行政监察机关职权,建设高素质的行政监察队伍,完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行政监察制度;反腐败;垂直领导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27-03 [收稿日期]2006-05-15 [作者简介]魏志荣(8),女,黑龙江龙江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李先涛(8),男,山东青岛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行政监察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设定专门的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予以检察、调查、处理或提出建议的制度。
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是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合署办公使行政监察职能弱化,党政不分为了适应反腐败形势的需要,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办公方式,合署办公以后两种职能虽然得到了发挥,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
监察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监察法修改意见和建议1.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概述了本篇长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并阐明了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对监察法修改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监察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监察工作的开展和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推动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
然而,时代在不断进步,社会在不断发展,监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监察法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因此,本篇长文将围绕监察法的修改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将详细介绍修改监察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探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次,我们将重点关注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对具体的修改要点进行分析和评价。
最后,我们将总结讨论结果,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监察法的修改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监察法修改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监察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正因如此,本文对于监察法修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阐述本文的结构和内容,深入探讨相关议题。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用于说明整篇文章的组织和布局。
它提供了一个框架,帮助读者了解整个文章的内容和流程。
本篇文章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用于引出本文的主题和背景,概述了监察法修改的背景和目的。
接下来的章节将对监察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包括了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可以涉及监察法修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例如监察体制的不完善、监察权力的过度集中等。
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如完善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加强监察权力的监督机制等。
第二个要点可以深入分析监察法修改的影响和意义,例如修改后对反腐败工作和权力监督的提升等,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如加强对监察机关的人员培训、完善监察法的配套制度等。
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政 协 、 闻 媒 体 等 对 行 政 行 为 的 监 督 。 者 认 为 , 前 新 笔 当
行政 执 法监 督 的主要 任 务和作 用 应 当包括 : 1督 促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积 极 、 严 格 地 执 行 . 国家 的 法 律 、 规 和 规 章 . 法 履 行 法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职 法 依 责 。 政 行 为 不 是 简 单 、 械 的 活 动 , 律 规 范 也 不 是 行 机 法
盾 多 发 、 益 主 体 和 利 益 诉 求 日益 多 元 、 民 的 民 主 意 利 公
识 和 权 利 意 识 日益 高 涨 的 时 代 背 景 下 .加 速 推 进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 范 行 政 执 法 , 强 执 法 监 督 , 显 得 更 加 规 加 就
迫 切 和重要
在 行政 法 上 . 义 的行政 执法 监督 . 指 负有 监督 狭 是
和 政 策 的 贯 彻 落 实 .也 有 利 于 保 障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代社 会 的很多 矛盾 , 然 发 生在 社会 的各 个层 现 虽 面 、 个 主 体 之 间 , 是 矛 盾 背 后 或 者 矛 盾 的 起 因 大 多 各 但 都 离 不 开 政 府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 从 征 地 拆 迁 到 市 场 秩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对 于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实 施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果 不 能 及 时 地 对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修 改 或 调 整 .仅 靠 规 范
和严 肃 执 法 行 为 本 身 .显 然 是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问 题
为 . 否 符 合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的 监 察 和 督 促 . 对 违 是 并
我国行政监督现状及对策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公共行政学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对行政监督进行了定义。
狭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主要是上级对下级)和行政系统内部专设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的视察和督导。
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
简言之,就是对行政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经过多年的建设,现已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制,该体制是由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监督构成的。
内部行政监督,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的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自身监督。
我国内部行政监督系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特种监督。
内部行政监督是行政组织的一种自我调节机制,其主要工作和目的是建立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内部行政监督的要义在于法制化。
外部行政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我国外部行政监督系统,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
外部行政监督可以弥补内部行政监督的不足,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社会效益,是有力的外部制约因素。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制,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了我国行政监督的整体效益。
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杂乱而庞大,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漏监”、“虚监”、“难监”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与我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这一体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不足和缺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
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精选3篇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摘要: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内容。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监督体系,但是其本身仍存在许多的不足,因此,了解行政监督的基本内涵,认真分析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对于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科学性,完善行政监督体制,遏制行政腐败,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监督问题策略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摘要: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对行政监督工作乃至整个行政管理都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素质有待提高、行政监督环境有待改善、行政监督程序有待改进、行政监督手段有待加强,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关键词:行政监督运行机制监督程序监督环境行政监督运行机制,是指在合理划分与配置各个行政监督主体权力、职责的基础上,为保证各行政监督主体公正、高效地约束行政权力,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而形成的各个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模式及其运作方式。
一、行政监督运行机制的重要性1、有利于确保行政监督体制的有效运转。
行政监督运行机制是行政监督体制发挥作用的重要系统因子。
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行政监督机构的组织体系构成,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程序、具体工作方式,规范了行政监督机构的组织构架、人员配置、职权体系、权责关系,是行政监督机构工作、行政监督体制有效运转的组织实体保障。
2、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高效。
行政监督运行机制可以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证行政权力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合法、合理。
其关于行政监督工作目的、运转程序、具体手段的内容,是行政监督机构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行政监督机构依据这些内容,对行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督促,有利于规制行政权力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促进政府人员廉洁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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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改革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建议摘要:行政监察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律性监督,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机制。
但是从行政监察的实效来看,行政监察机关在依法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行政、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显得监察无奈、无力、无序、无能。
本文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现阶段改革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建议。
要害词:行政监察行政监察制度改革依法治国的要害是确保依法行政。
从1987年恢复组建监察机关到1997年《行政监察法》的出台,行政监察作为监督行政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毋庸置疑,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仍存在着种种缺陷,行政监察职能的发挥仍步履艰难。
鉴于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
一.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意义(一)行政监察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具有优势作用行政监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在特定的条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主体。
他们共同构成我国行政治理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网络。
其中,行政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之一,具有其他监督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一,行政监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动进行的,不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样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第二,行政监察是与行政活动同步进行的,不仅有事后监督,还有事前和事中监督。
第三,行政监察对象具有广泛性。
行政监察不仅监督行政行为,更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四,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恒定性、经常性。
行政监察制度有一套组织系统,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监察机关,可以说,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行政监察机关是最重要的监督主体。
第五,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职能大量增加,其活动越来越专业化。
这就给外部监督机关的监督带来了一定难度,他们不仅缺乏有关内部知识,而且也对行政内部事物不甚了解。
[2]监察机构在这方面则显示出其本身的优势,他们了解和熟悉行政业务方法、程序。
因此,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整个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约束和纠正机关,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发挥着优势作用。
行政监察较其他监督方式更为直接、全面、主动。
(二)行政监察制度是行政法顺利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当前,国家的政治改革不断深化,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这些代表了国家利益、全国人民利益的法律、法规,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都应严格贯彻执行。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经常从地方利益出发,对中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阳奉阴违,甚至公然反抗,使中心的政策、方针得不到贯彻执行,这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在当前改革中如何解决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尖锐冲突,保证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已成为处理中心和地方关系的首要难题。
出现这一情况的重要原因是行政监察机关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是监察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监察法》第十八条具体规定监察机关履行的首要职责便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令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必须改革行政监察制度,使它在维护国家利益,中心权威中发挥要害作用。
(三)行政监察制度与公务员制度密切联系公务员制度是我国行政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行政行为,在国家行政治理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为了保证行政治理的效率,公务员不仅被赋予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而且依法享有许多“优益权”,这就存在权力被滥用的危险性。
实际上,由于对公务员监督不力,近年来,公务员腐败现象日趋严重,行政纪律对其约束力甚微,这里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行政监察制度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公务员是监察机关最主要的监督对象,《监察法》第十八条关于监察机关职责的五项规定中,有两项都是关于监督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
另一方面,《监察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但实践说明: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力度远远不到位。
二.现行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以上分析可见,行政监察制度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处于一个重要而非凡的地位。
但由于体制和立法方面的原因,我国行政监察的巨大功效尚未充分发挥出来,难以形成对行政机关有效的内部制约。
目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双重领导体制使行政监察受制于地方政府《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这种双重领导体制限制了行政监察机关作用的发挥。
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各级监察机关主要监督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非凡是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行为,经常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这些行政行为发生偏差时,尽管监察机关可依职权予以纠正,然而现行体制决定了这种纠正必须在同级政府主持下进行,而监察机关的人事、编制、经费、物资、福利等都主要归地方治理,这就使得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难免碰到来自政府本身的阻力。
(二)合署办公使行政监察职能弱化,党政不分自1993年始,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对节约行政资源,发挥监督的整合功能,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合署办公的负面影响也同样是显而易见的: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受到了更大程度上的限制,监察工作实际上从属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监察机关很可能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监察机关,而会发生变性,成为党政机关的附属品。
在隶属关系上,监察部作为国务院组成机构并未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而是直接向中心纪委常委会负责,地方监察机关直接向同级党的纪委常委会负责。
纪委成了监察机关的直接领导机关,实际上形成对行政监察的“三重领导”,重大问题由纪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
以至于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难以落实宪法所规定的首长负责制,职责不明,党政不分[3];党纪政纪处分不分,甚至出现以党纪处分代替行政处分的情况,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弱化了行政监察职能。
(三)监察范围广泛,行政监察决定执行刚性不足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涉及三个方面,即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却并不到位。
一方面,行政监察机关的效能监察几乎没有,而执法监察多数都流于形式,并无明显的成效。
从目前监察现状看,除了执行和配合中心的专项治理或非凡规范的事项外,监察机关实际只履行了受理诉、举报的职责,而对执行法律、政策、政令的监督检查却很乏力。
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人或事很少查处,也很少就此类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更少就此类问题做出监察决定和给予行政处分。
如此宽泛的监察范围,在行政监察机构地位低下,权力偏少的情况下,自然力不从心,难有积极的作为。
《行政监察法》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执行行政监察决定和拒不采纳行政监察建议的单位和个人未作任何强制执行的规定。
虽然《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这里虽用了两个“应当”,但并没有相应规定后者不采纳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那些拒不执行监察决定和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部门和人员,行政监察机关往往无可奈何。
行政监察温柔有余、刚性不足。
根本原因是因为“监察建议”并没有法律效力,监察机关唯一的法律义务是接受“监察建议”的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四)监察运行缺乏透明度目前我国各级行政监察机构的运行过程以及结果处于一种不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状态,虽然推行“两公开一监督”(两公开指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普通百姓对监察的具体运行程序及其结果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
监察机构在其具体的运行过程中,考虑更多的是某些领导以言代法的长官意志,而不是宪法和法律规定。
许多查处的案件也往往以注重社会影响为由,被内部处理完毕仍不为社会所了解,其监察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化更是无从谈起。
这必然导致行政监察机构效率与权威的降低。
[4]三.现阶段改革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为了使监察机关的职能得以充分实现,应当以改革的精神,通过国家监察立法,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相应解决行政监察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才能切实改变目前行政监察工作中监督难以到位的被动局面。
(一)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建立垂直领导体制行政监察机构必须具有独立地位才能获得高度的权威性。
提高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由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自秦汉到明清,我国历代监察部门地位始终居高临下,能摆脱其他高层官员的羁绊,严格履行监察职权,并实行单线垂直型的监察体制。
提高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应包括以下三方面:1.对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进行改革改革内容有:(1)将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系统中单独设置,使监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下级监察机关由上级监察机关产生,直接受命于上级监察机关,整个国家监察机关自成体系。
但在监督体制上,仍实行分级监督的原则:由各级监察机关对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监察,同时上级监察机关可委托下级监察机关监督上级监察机关所管辖的监察对象,上级监察机关也可直接监察下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2)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成员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任命。
(3)与垂直领导体制相适应,为确保监察权的独立,必须保证监察机关在经费上也不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的各项开支费用应当单列,分别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列入财政预算。
(4)赋予行政监察和同级政府平等的地位。
这种新体制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只对上级监察机关负责,而无需考虑同级政府首长的意图以及地方财政等不相关因素,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实施有力的制约;同时,地位超然的全国统一的监察系统能够有效地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权威性。
2.理顺行政监察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行政监察和党的纪律检查有相近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界限:(1)在监督对象上,前者以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为主;后者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党纪检查机关不能对行政机关的非党公职人员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