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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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提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是指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报送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报送范围包括电力生产企业、输配电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大型用户等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等;(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三)企事业单位的电力设备运行情况,包括设备、用电负荷、电力消耗等;(四)企事业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五)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六)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七)其他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报送方式和时限第六条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采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电子方式向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具体报送时限由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报送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九条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有权对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对于未按时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二)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四)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电力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送流程,确保报送工作的实施。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电力安全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各级电力部门和企业必须加强安全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建立完善的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重要性电力行业涉及众多领域,安全问题也各不相同,比如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电力设备维修中的安全、用电人员的安全等等。

及时准确地掌握和报送安全信息,能够有效预防和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工作和生产场所的安全,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企业和部门的重要职责。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对象电力安全信息的报送对象包括了以下几方面:1.国家能源管理局和地方能源监管机构:作为电力行业的管理部门,需要及时获取行业内的安全事件信息,为监管和治理提供数据支持。

2.电力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作为电力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需要了解本级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报告,下达指示和工作部署,帮助企业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电力企业内部各级管理岗位: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部门,需要了解各个层级的电力设备和人员的运行状态、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进展情况等。

4.相关社会机构和个人:电力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及时将安全事件向社会透明,避免因信息滞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的建立为了建立有效的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以下几方面工作应得到重视:1.制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标准化的报送流程和模板,统一报送标准和报送内容,并明确安全事件报告的范围、报送要求和报送流程。

2.建立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电力企业内部的报送机制,明确报告对象、报告方式和报告期限,要求电力企业成立安全信息统计和报送团队,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相关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安全报告。

3.加强电力安全信息协调与沟通:加强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及时传递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的有效获取和收集。

电力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可第一时间预警和响应。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52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52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52号2012年5月18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信息报送责任,现将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一、信息接收单位。

电监会总值班室是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第一接收单位,事故事件信息应当统一及时报送至电监会总值班室(电话:************传真:************)。

二、信息报送单位及时限。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电监会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接到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送至电监会总值班室,报送的信息应当经过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同志核定。

三、信息报送内容及方式。

信息报送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上报,具体报送内容和格式按照《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提高报送效率,首次书面报告应当简明扼要,不具备书面报送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立即报告,随后提交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或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并在调查报告经批复或同意后5日个工作内报送至电监会。

五、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和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单位信息报送制度,理顺信息报送流程,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和信息报送的及时和准确。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前言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为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与稳定,必须实施全方位的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流程与要求,以确保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有效收集、汇总、分析和应用,进一步提高电力生产的安全程度。

一、概述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目的是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报送内容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相关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1. 安全生产事件报告当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其他相关事件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报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事件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后果等•事件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事故原因分析:问题原因、责任等•处理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恢复情况等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分析、识别和排查。

发现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排查结束后向相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报告。

报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排查基本情况:排查时间、排查地点等•发现隐患情况:隐患描述、危害程度等•处理措施:整改方案、整改时限等•整改情况:整改后的情况、监督检查等3. 安全管理制度及培训证明报告为保证电力生产和安全,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报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证明报告。

报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介绍:文件名称、主要内容等•培训证明情况: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内容等•效果评价:培训效果分析、改进方案等三、报送要求1. 报送时间和频度企业应当定期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时间以及频度应根据业务需求和监管要求确定。

对于安全事件等重要信息,应当立即报送。

2. 报送方式和格式企业应当采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电力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报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范文是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供电。

以下是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要点:1. 报送范围:规定了需要向相关部门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单位,包括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用电企业等。

2. 报送内容:规定了需要报送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内容,包括事故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措施等。

3. 报送方式:规定了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方式,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在线系统等方式进行报送。

4. 报送周期:规定了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周期,一般为月报、季报或年报。

5. 监督检查:规定了相关部门对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监督检查机制,包括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

6. 处罚措施:规定了对于未按规定提交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单位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7. 数据统计利用:规定了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数据统计和利用方式,用于分析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措施等。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加强电力安全管理,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电力行业的生产安全和可靠供电,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信息报送。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坚持科学、规范、及时、真实、准确的原则,通过报送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并促进电力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注重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漏、篡改和滥用报送信息。

第五条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不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

(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某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及时有效应对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湖北省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某部是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部门,应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公司实际,认真制订、落实安全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电力安全信息包括电力生产事故报表、电力安全生产日常信息、电力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信息、节假日和重要保电期间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章电力生产事故报表报送和要求第六条按照《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每月12日前报送上月月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和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第七条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有某某某部负责统计,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后,向华中局报送。

第九条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应在书面报告后3日内报送电子信息;报送月(年)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表、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电力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时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须经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签发和审核。

第十条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的各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通报或处罚。

第三章信息报送范围第十一条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以上统称“电力事故”。

第十二条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有关安全事故定性标准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电力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规定,电力企业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信息报送:
1. 基本信息报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的报送。

2. 产业结构报送:要求报送企业在各个产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情况,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的数据。

3. 财务情况报送:要求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

4. 客户信息报送:要求报送企业的客户数量、行业分布、用电规模等客户信息。

5. 智能电网报送:要求报送企业在智能电网建设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技术、设备的投入情况。

6. 电力市场信息报送:要求报送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的信息,包括交易量、价格、供需情况等。

7. 环境保护报送:要求报送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效果,包括排放情况、节能减排措施等。

8. 安全生产报送:要求报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事故情况,以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运行。

电力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国家能源局进行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配合相
关部门进行信息审核和抽查,并积极改进信息报送的工作方式和流程。

037-办安全〔2011〕74号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 [2011]74号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要求,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范围1、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以上统称“电力事故”。

2、未构成电力事故,但对社会或电力系统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

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信息报告单位发生“信息报送范围”中所述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其中,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三、即时报告信息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报告程序及时限: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向电监会相关区域电监局报告。

涉及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由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向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电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

发生在西藏自治区的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于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报电监会。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

报告内容及方式:信息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上报,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报送管理制度

报送管理制度报送管理制度报送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各部室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统计、分析工作,提高不安全事件应对能力,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信息是指安全生产各种工作的定期汇报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

第三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行分类、分级、逐级报送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不得阻挠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

第四条各部室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联络体系。

各部门负责人为报告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责任人,24小时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报生产部及主管领导备案。

各部室安全生产信息责任人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将新的责任人信息报生产部及主管领导。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第六条组织体系员工、班组、各部室负责人、领导构成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组织体系,施行逐级汇报或越级汇报。

第七条生产部职责(一)生产部是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二)负责重大、特大、较大、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身轻伤、机组非计划停运、机组设备异常以及未造成后果的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存档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半年和年度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汇总,及时上报。

(四)监督有关部门、班组、员工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

第八条其他部室职责(一)负责本部室突发安全事件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部室安全生产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九条班组的职责(一)负责本班组突发安全事件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十条员工职责发生或发现不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向本班组、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越级汇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和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和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11.21•【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和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8〕181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为进一步严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范电力事故(事件)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及时报送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198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要求做好各类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信息报送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抄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

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值班室报告。

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送,参照电力事故报送时限执行。

其他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事件发生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抄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

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2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值班室报告。

二、认真核实,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各单位报送电力安全信息时,要准确核实事故(事件)过程及有关单位具体情况,完整填写《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即时报告单》,详细报告各类事故(事件)相关信息,并通过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填报电子信息。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印发后,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获取和上报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

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后,应按规定上传至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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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
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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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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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

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7日前报出。

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

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人身死亡和本条第二款的事故,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4、5)应在45天内上报电监会。

第四条事故标准认定:暂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第五条统计报表、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书面文件和电子版方式报送。

重大事项以电话、电报和传真方式报告。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的电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汇总和报送,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

属于集团化管理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由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报送,独立法人经营的发电企业单独报送本企业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电监会定期发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印发安全生产简报。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者,电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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