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1]劳险便字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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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1年5月12日(81)劳险便字30号)
四川省劳动局:
川劳险便字(81)20号函收到。
所询对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5号《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上述复函中的意见也适用于农村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
二、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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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629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人社报[2010]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我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结束——。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对《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执行时间的答复-[82]劳险便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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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对《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执
行时间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对《关于农业
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执行时间的答复
(1982年2月16日(82)劳险便字8号)
四川省劳动局:
川劳险便字(82)5号函收悉。
所询(81)劳险字5号《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下达以前,类似函中情况的,是否也可以按此规定办理的问题,现作如下答复:该函没有规定执行的时间,凡符合函中情况的,都可以按该规定办理。
——结束——。
西藏工龄怎么折算成工资

西藏工龄怎么折算成工资理论上是员工的工龄越高,工资对应的就会越多,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西藏工龄怎样折算工资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西藏工龄折算成工资办法退休时的在藏工龄折算可参考以下文件:国务院(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82)32号,藏劳险字(89)047号。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等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3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6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二分之三;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规定折算工龄;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规定折算工龄。
退休时单位应该会在档案中放入工龄折算证明。
工龄计算方法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92.03.15•【文号】人调发[1992]4号•【施行日期】199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一九八二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90号)和《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的精神,现将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内调范围为1982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内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计划分配进西藏,并在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本人申请内调的内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对于在西藏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签有合同的干部、承包项目的干部和科研项目(课题)的主持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等,应根据西藏工作的需要,在任期、合同期满或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完成后,再申请内调。
1980年以后分配去西藏的毕业生,也可参照这一规定办理。
干部在西藏工作时间从去西藏报到之日算起。
1980年以前去西藏的毕业生,可按中发〔1980〕61号文件有关调去西藏工作的干部的规定执行。
对于那些在西藏工作虽满八年,但志愿留西藏工作的,特别是与藏族人结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应鼓励他们继续留西藏工作。
对他们要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内调人员的配偶,在西藏有正式工作的,可以随调,在西藏没有正式工作,但有城镇户口的家属、子女可以随迁。
西藏二类区工作年限工龄标准表

西藏二类区工作年限工龄标准表摘要:一、西藏二类区工作年限工龄标准表概述二、西藏二类区工作年限工龄标准的具体规定1.工龄计算方法2.工龄类别划分3.工龄优惠政策三、注意事项及实用建议正文:一、西藏二类区工作年限工龄标准表概述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西藏二类区工作年限工龄标准对于在西藏二类区工作的员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一标准表旨在保障西藏二类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人才投身于西藏地区的建设与发展。
二、西藏二类区工作年限工龄标准的具体规定1.工龄计算方法西藏二类区工作年限工龄的计算方法与其他地区相同,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按年度累计。
在计算工龄时,可将年在西藏二类区工作的时间予以折算,折算方法为:在西藏二类区工作1年相当于在其他地区工作2年。
2.工龄类别划分根据西藏二类区工作年限工龄,工作人员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不满1年的为新入职员工;(2)1-5年为初级工;(3)6-10年为中级工;(4)11-15年为高级工;(5)16年以上为技师。
3.工龄优惠政策根据西藏二类区工作年限工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工龄满3年的,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2)工龄满5年的,可享受一次延长探亲假,假期为60天;(3)工龄满10年的,配偶可随调至西藏工作,子女可享受加分政策优先录取当地高校;(4)工龄满15年的,退休后可享受一次性补贴。
三、注意事项及实用建议(1)在计算工龄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作合同、工资单等;(2)了解并熟悉工龄优惠政策,合理规划个人职业发展;(3)关注政策动态,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掌握西藏二类区工作年限工龄标准,对于在西藏地区工作的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2]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982年4月24日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国务院:我们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进行了研究,原则同意他们提出的意见。
跨省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工人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支付,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积极协助安置。
现对报告中所提及的三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退休费标准问题。
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按在西藏连续工作时间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意见,我们建议修改为: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
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二、特殊贡献待遇问题。
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建议修改为:获得全国性的劳动(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15%;获得自治区劳动英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10%。
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干部、工人,如果长期在高原地区工作,还可以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三、离休、退休干部、工人的住房补助费问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提出“本人住房确有困难,要求自行解决并经组织批准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住房补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26•【文号】人社厅函〔2017〕151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7〕15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人社报〔2017〕6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简称5号规)明确规定:“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 按此规定,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在确定计算地时与当时工作地有关,并不以工作地和参保地或户籍地一致为前提。
关于广远、广海成建制转移的问题,5号规明确规定:“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参保人员离开成建制转移企业的,不应使用成建制转移企业协商的相关规定,而应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请你们严格按照5号规政策,责成广州市核实朱国森同志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作地,明确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年限,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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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4-3-18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
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
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
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中即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在以后
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
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89)047号函对在地处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折算工龄”的规定,符合上述精神,并且强调了“职工调内地
工作后,所涉及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处理”,也把“折算工龄”的作用限定在保险福利待遇范围。
有鉴于此,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我们认为,评授警衔不属于保险福利范围的问题,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
公安部政治部1993年6月23日函中关于“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不宜再折算”的规定是恰当的。
以上情况和意见,请你局转复周世官同志。
1994年3月18日
“折算工龄”及其作用
2005-12-06
读者伊民来信说,他今年54岁,是西安某建筑公司的混凝土工,在该岗位上已工作15年。
听说该工种属特殊工种,工龄可以折算。
他想知道何为折算工龄,为什么要实行这一政策,其作用是什么?在此我们请市总工会信访办赵延祥同志予以解答。
根据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规定,“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实行“折算工龄”政策,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比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
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减少职工之间的矛盾,又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
有关方面的劳动法规及文件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也仅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上,没有超出保险福利的范围,也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