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融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融资公司融资业务,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公司经营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融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融资业务。
第三条融资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融资行为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融资资金安全,降低融资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控制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益。
(四)流动性原则:确保融资资金合理流动,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第二章融资计划与组织第四条融资计划:(一)融资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项目投资计划、资金需求等因素,编制年度融资计划。
(二)融资计划应包括融资额度、融资方式、融资期限、资金用途等内容。
(三)融资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融资组织:(一)融资部门负责融资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融资部门应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积极争取融资渠道。
(三)融资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融资情况,及时调整融资策略。
第三章融资方式与审批第六条融资方式:(一)银行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
(二)债券融资:包括公开发行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等。
(三)股权融资:包括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
(四)其他融资方式:包括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等。
第七条融资审批:(一)融资部门提出融资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二)董事会根据融资计划、融资方式、融资额度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融资申请。
(三)融资申请批准后,融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融资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八条融资风险管理:(一)融资部门应建立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对融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
(二)融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三)融资部门应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融资策略。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本公司投资、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管理第三条对内投资是指本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本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三)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五条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部企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等。
第六条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二)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四)签订投资协议,办理投资手续。
第三章融资决策管理第七条本公司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第八条权益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
第九条债务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票据、信用证等。
第十条本公司融资的决策程序:(一)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制定融资计划;(二)编制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四)签订融资协议,办理融资手续。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_2024专业版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_2024专业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融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投融资行为的管理。
公司所有人包括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公司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投资活动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公司直接购买、持有或出售股权、债权、资产等。
间接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购买、持有或出售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
第四条公司融资活动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
内部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利润留存、资产处置等形式筹集资金。
外部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五条公司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融资活动。
任何公司所有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投融资行为。
第六条公司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化、法律化、风险可控的原则,并且要注重投资回报和资金安全。
第七条公司投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公司投资活动应当按照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决策审批、资金安排、投后管理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公司投资应当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期限,投资所需资金应当合理决策预算。
第十条公司投资应当与企业核心业务相匹配,避免把全部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应当注重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避免过度依赖债务杠杆。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防范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跟踪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
第三章融资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外部融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遵守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外部融资应当按照融资需求、融资对象、融资方式、融资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和融资工具。
第十六条公司外部融资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确保融资方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外部融资应当控制融资成本,合理安排还款计划,维护公司良好的信用形象。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投融资活动中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融资管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投融资活动。
第四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应遵守商业道德,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应该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需求,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和有效。
第二章投融资审批流程第六条公司投资项目应按照公司战略规划确定,经过项目提出、评估、决策、实施、监控和评估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提出应提交相关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市场竞争分析、投资成本评估、风险评估等。
第八条投资项目评估应该进行市场调研、财务测算、风险评估等工作,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投资项目决策由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会议审定,确保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条投资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监控应每月进行项目进度和花费情况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评估应于项目结束后进行,主要考核项目的绩效和效益。
第三章投融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投资决策中应合理控制风险,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溢价机制,确保风险投资的回报可观。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严格的风险报告制度,每月进行风险情况汇报,上报公司高管层。
第四章投融资绩效评估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投资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的财务、运营和风险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对于已实施的投资项目,公司应对其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指导下一步的投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投资绩效评估应根据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财务效益、市场份额等指标进行评估。
投融资管理制度模板

投融资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及融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投融资风险,保障对投融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五)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六)对外发放贷款;(七)其他。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票据、信用证、发行债券(含永续债)、融资租赁等。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投资决策1. 公司投资决策应遵循谨慎、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2.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的决策和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独立董事组成。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立专业研究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评估和分析,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条投资程序1. 投资项目申报:各部门和子公司如需进行投资,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背景、市场分析、投资方案、风险评估等。
2. 投资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申报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 投资决策:根据评审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并形成投资决议。
投融资管理制度96436

投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减少融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或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五)其他投资行为。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委托理财投资事项。
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房产)、购置新型设备、新产品及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实收资本;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融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有权决定公司一年以内单个及单笔项目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1%之内(含1%)及累计投资额在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10%之内(含10%)的对外投资事项。
决策程序如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起草投资方案,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备案。
国资公司投融资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投融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投融资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涉及公司内部所有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投融资活动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投融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信息公开原则:确保投融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融资部是公司负责投融资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公司投融资战略规划;(二)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投融资计划;(三)负责评估和选择投资项目;(四)负责融资渠道拓展和资金筹集;(五)负责投融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六)负责投融资信息报送和披露;(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投融资部下设以下岗位:(一)投融资经理:负责投融资部全面工作;(二)投融资专员:负责具体投融资项目的执行;(三)风险管理专员:负责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投融资决策程序第六条投融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各部门提出投融资项目申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评审:投融资部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三)决策审批:根据评审结果,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四)组织实施:审批通过后,投融资部负责组织实施;(五)监督管理:对投融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合规、风险可控。
第四章投融资风险管理第七条投融资风险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识别投融资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三)风险应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四)风险监控:对风险应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确保风险可控。
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内控,规避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根据《XX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制度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而不限于: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第二章对内投资决策管理第三条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第三方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投资建设等。
第四条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一)投融资计划经营部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第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第七条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时,应重点关注投资风险分析与防范,同时兼顾项目的报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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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投融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总部、各子项目的所有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其中,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一)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更大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要经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对外投资方式(一)短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一般包括:1.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投资业务必须做到职务分离(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短期投资程序(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二)证券资金部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条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项目名下。
第十二条财务部、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一)每月月底,证券保管员、会计人员应进行月终盘点。
(二)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三)每年年底,根据项目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项目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第十三条项目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十四条项目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项目短期投资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分别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十六条项目对外长期投资分为新项目投资和已有项目增资两种(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一)项目财务部会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项目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门、总经理办公室。
(四)项目财务部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项目对外投资部门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权限(一)所有对外长期投资的项目,均由项目总部批准。
各子项目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二)项目总部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追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作方的要求(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境)外投资项目应提供的资料:(一)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
(二)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三)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四)我国驻外使馆、经参处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财务部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字后公司应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的确定原则(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四)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五)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六)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七)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八)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项目总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中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四)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项目财务部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项目总部批准。
(五)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项目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项目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九条项目对内投资程序(一)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四)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对内投资权限对内投资采取限额审批制,超过限额标准的由项目总部批准。
第三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一)项目承办单位应以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及科学实验为基础,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
(二)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编制内容及深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财务部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一)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二)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建设内容不得任意修改、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由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年度计划和统计(一)各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总公司审批。
总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
(三)凡列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需再行办理审批手续,当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投资限额办理报批手续,并增补列入当年投资计划。
(四)编制年度计划,除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还需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数字要准确,文字要精练。
(五)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无权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六)各分支机构向总公司报送的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统计报表必须及时、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一般由公司财务部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对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财务部门、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
第三十五条有关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的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三十八条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