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赔偿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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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士云、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士云、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3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士云;临沂市人民医院【当事人】罗士云临沂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罗士云【当事人-公司】临沂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鲁莹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赵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莹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赵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莹赵伟【代理律所】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士云【被告】临沂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罗士云因“左踝足外伤后疼痛肿胀活动受限1天”入住被上诉人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诊疗,后入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医疗过错,原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18]医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上诉人左足内翻加重并再次行手术治疗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即50%,对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及本院依据上述鉴定意见已作出(2017)鲁1302民初6526号、(2019)鲁13民终2961号民事判决予以判明。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过错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士云因“左踝足外伤后疼痛肿胀活动受限1天”入住被上诉人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诊疗,后入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医疗过错,原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18]医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上诉人左足内翻加重并再次行手术治疗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即50%,对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及本院依据上述鉴定意见已作出(2017)鲁1302民初6526号、(2019)鲁13民终2961号民事判决予以判明。
蒋某、陈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某、陈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2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末钢廖军雷金梅【审理法官】谢末钢廖军雷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某;陈某;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当事人】蒋某陈某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蒋某陈某【当事人-公司】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许根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谭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罗超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根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谭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罗超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根谭震罗超【代理律所】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对陈秋忠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反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对陈秋忠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李某、天津河西圣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天津河西圣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14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欣庞振李国敏【审理法官】王欣庞振李国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天津河西圣安医院【当事人】李某天津河西圣安医院【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天津河西圣安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曼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原伟丽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曼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原伟丽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曼原伟丽【代理律所】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津河西圣安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是圣安医院是否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是圣安医院是否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作为案件关键证据的住院病案,应当由圣安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因圣安医院既不能对住院病案的多处疑问进行合理解释,李某住院期间涉及的相关诊疗人员亦未到庭接受质询,导致住院病案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故应当由圣安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据此根据相关法律确定由圣安医院为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李某自付的医药费、因住院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的鉴定费及交通费,应予支持。
虽然李某未能就其误工损失提交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但圣安医院的诊疗行为明显导致李某在不完全合法的情况下被强制医疗,遭受现实及潜在的物质损失,在工作、保险、社会评价等各个方面受到影响,并因被强制医疗造成精神损害,一审酌定200000元的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本案基本案情和一般社会情理,本院对该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鞍山市中心医院、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鞍山市中心医院、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辽03民终2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娟周瑞霍健【审理法官】王娟周瑞霍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鞍山市中心医院;张志远【当事人】鞍山市中心医院张志远【当事人-个人】张志远【当事人-公司】鞍山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丛笑辽宁坤言律师事物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丛笑辽宁坤言律师事物所【代理律师】王丛笑【代理律所】辽宁坤言律师事物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鞍山市中心医院【被告】张志远【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仅系一般的医学资料,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治疗方案不当,且被上诉人是遵照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的医嘱进行质子重离子治疗,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上诉人已举出《情况说明》自认其出具的病理报告有误,原审认定的责任承担具有事实依据,且原审法院已依法两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被退回,故对鞍山市中心医院的鉴定申请不再准许,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先予执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曾于2016年1月8日到上诉人处就诊,因上诉人出具的病理报告有误,在对张志远已具备准确诊断上皮样肉瘤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准确诊断被上诉人病情,导致被上诉人治疗方案错误,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多次往返各大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害,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出具的关于张志远的《情况说明》承认病理报告有误的事实,据此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精河县人民医院与陈某某、刘某某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精河县人民医院与陈某某、刘某某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31【案件字号】(2020)新27民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卓娅黄欢沙仁娜【审理法官】卓娅黄欢沙仁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精河县人民医院;陈福祥;刘成莲;精河县红十字会诊所【当事人】精河县人民医院陈福祥刘成莲精河县红十字会诊所【当事人-个人】陈福祥刘成莲【当事人-公司】精河县人民医院精河县红十字会诊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凯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刘素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凯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刘素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凯刘素梅【代理律所】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精河县人民医院【被告】陈福祥;刘成莲;精河县红十字会诊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认定精河县人民医院与红十字会诊所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是否过高、精河县人民医院与红十字会诊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认定精河县人民医院与红十字会诊所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是否过高、精河县人民医院与红十字会诊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合理。
精河县人民医院、红十字会诊所的诊疗行为与患者陈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原审法院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
经该鉴定中心鉴定精河县人民医院、红十字会诊所对患者陈某的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存在漏诊和延误治疗,与患者陈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5%-50%。
河北省人民医院、姚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人民医院、姚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59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靳建军陈爱民张洁【审理法官】靳建军陈爱民张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省人民医院;姚媛媛【当事人】河北省人民医院姚媛媛【当事人-个人】姚媛媛【当事人-公司】河北省人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北省人民医院【被告】姚媛媛【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胡某某因左乳肿物伴右乳疼痛就诊入住河北省人民医院,上诉人先后为其行左侧乳腺区段切除术、胸腔闭式引流术、经皮穿刺胸8椎体活检术等,最终诊断为右肺腺鳞癌Ⅳ期多发胸膜、淋巴结、肝左叶转移?胸8椎体转移性低分化癌等,建议给予化疗、基因检测靶向药物治疗。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其高某某(空腹10.81)情形下行非即时手术,并输注了一瓶葡萄糖,且未加注5%胰岛素,术后也未检测血糖,在被上诉人一直高某某的情况下,先后给其行“胸腔式引流术"和“经皮穿刺8椎体活检术",致使被上诉人肺癌晚期并多位转移。
双方当事人在石家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经该委员会委托石家庄市医学会对被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本例不属于河北省人民医院对患者胡某某的医疗损害。
2、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①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未在空腹血糖降至8.0mol/L后实施手术;②在出现低血糖症状后未及时检测血糖,即给患者输注了5%葡萄糖。
吉某某、唐某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某某、唐某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桂12民终2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礼奎邵彬张桂生【审理法官】韦礼奎邵彬张桂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丽;唐秀武;河池市宜州区中医医院【当事人】吉丽唐秀武河池市宜州区中医医院【当事人-个人】吉丽唐秀武【当事人-公司】河池市宜州区中医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丽;唐秀武【被告】河池市宜州区中医医院【本院观点】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医方是否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比例,以及原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准确的问题。
上诉人以医方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医方承担更多的责任比例,主张法院不应以鉴定结果来确定责任比例。
但是,患者一方生病并非医方的过错所致,医方的过错仅是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本案不能苛求医方对唐氏综合症婴儿的出生承担全部的责任。
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需要对两方面原因的原因力大小作出比较和评判。
而这必然会涉及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
法院需要借助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人员对此问题作出解答。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并据以作出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对上诉人不采信鉴定机构意见、由医方承担更多责任比例的主张不予采信。
赔偿数额方面。
原审认定,吉丽孕期住院费、筛查费的发生与医院的诊疗过错无关,其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吉丽孕期的住院费用和唐氏综合症有关,孕期筛查的结果亦不能直接得出胎儿有唐氏综合症的结论。
而医方的过错主要是对筛查报告中接近临界值的数据重视不够、处理不当。
刘某某3、刘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3、刘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5【案件字号】(2022)鄂08民终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当事人-公司】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乔仁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仁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仁强何诗忆【代理律所】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被告】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虽然患者肺癌手术后进行系统化疗属整个肺癌治疗过程的一部分,但是患者在荆门一医行肺癌手术、第一次化疗、第二次化疗均属不同的治疗阶段,且前两个阶段已经治疗结束,患者已经办理出院手续,并经司法鉴定前两个治疗阶段中的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与第二次化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系损失与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医疗纠纷发生后,经荆门医调委委托,荆门一医与患者家属同意,共同选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刘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意见作出后,患者家属即对患者尸体进行。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补充查明:本案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尸检费先由患者家属刘生涛、刘爱林、刘春香垫付,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姬某、积石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姬某、积石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甘29民终6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玉龙沈爱丽尹冬冬【审理法官】马玉龙沈爱丽尹冬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姬某;积石山县人民医院【当事人】姬某积石山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姬某【当事人-公司】积石山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高某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某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某【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姬某2020年1月14日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姬某2020年1月14日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姬某于2016年、2017年在积石山人民医院进行阴茎下弯、尿道下裂等手术,两次手术因治疗结果产生诉讼后经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明确认定姬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且积石山县人民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2019年1月10日,姬某前往四川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尿道下裂术后尿萎、远段裂开、右侧XXX。
于2020年1月14日在全麻下进行原位阴茎皮辧纵切巻管尿道成形术、任意皮辧成形、右侧鞘状突高位结扎术。
而此次手术,系姬某在第一次诉讼结束后对前述疾病进行的后续治疗,故积石山人民医院应当承担本次治疗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他费用应以姬某实际住院治疗天数为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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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医疗纠纷赔偿判决书中会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调查医疗事故结果及认定事实、法院判决等写清楚。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
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
医疗纠纷赔偿判决书
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室。
原告高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X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号。
法定代表人刘XX,院长。
委托代理人董XX,男,上海市浦东新区XX医院工作。
委托代理人XX,女,上海市浦东新区XX医院工作。
原告陈XX、高XX与被告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及其两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欢成,被告XX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董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高XX诉称,原告陈XX系XX的配偶,原告高XX 系XX之女。
2012年1月16日,XX体感不适至被告处就诊。
被告虽明知XX有高血压史、心脏病史等,但在发现XX存在低血压、畏寒等情形后,既未进行任何心血管相关检查,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救治措施,草率诊断为“上感”。
2012年1月17日下午在补液过程中,XX突发不适,在通知护士后,护士也未采取措施。
随即,XX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两原告认为被告明知XX有高血压及心脏病史,在其出现心血管病症状后,未进行有效救治,结果导致XX死亡,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与被告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
同)213,258元(40,188元/年×10年26,253元/年×10年÷2)×40%;
2、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丧葬费28,150元;
3、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鉴定费7,000元。
被告XX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海市XX 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被告承担的是轻微责任,故被告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项目:对于死亡赔偿金如果原告主张按照上海的城镇标准计算,需提供患者长期居住在上海的证明,且必须是一年以上,原告还需要提供暂住证、派出所或居委会证明等材料,被告同意按照江苏省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江苏省的标准为26,341元;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认为原告陈XX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同意承担;对于丧葬费,被告认为应该按照江苏省的标准计算;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认为在死亡赔偿金中已经涵盖了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不同意承担;对于鉴定费和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两原告为解决本次医疗争议,垫付了鉴定费,现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确认了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故对于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高XX死亡赔偿金213,258元;
2、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高XX丧葬费11,260元;
3、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高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4、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高XX鉴定费7,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7元,减半收取计2,498.50元,由被告XX 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XX法院
审判长:刘XX
日期:
综上所述,医患之间发生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医疗事故赔偿中。
经过调解仲裁不成的,患者可以委托律师起诉。
在三到六个月内法院会出具判决书。
在里面要写清双方就医疗纠纷赔偿的质证过程、答辩内容、法院调查结果。
如果原告对一审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