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府发【2010】38号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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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定〈成都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请示》(成府〔2011〕107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成都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2.成都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3.成都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4.成都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5.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四川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1:成都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单位:元/亩/年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温江区双流县新都区龙泉驿区郫县青白江区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邛崃市1大春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0%2小春(旱地)3其他作物附件2:成都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序号项目标准(元/平方米)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温江区双流县新都区龙泉驿区郫县青白江区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邛崃市1正住房屋砖混结构100080080080080080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砖木结构10006006006006006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土木、木结构简易结构2企业生产办公用房、集体所有公共事业用房全钢结构1200100010001000 1000850850850850850850850850850框架结构100085085085085085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半框架结构800700700700700550550550550550550550550550砖混结构600500500500500500450450450450450450450450450砖木结构40035035035035035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附属房屋砖混结构20018018018018018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砖木结构150135135135135135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简易结构10090909090908080808080808080附件3:成都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温江区双流县新都区龙泉驿区郫县青白江区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邛崃市1乱石、土围墙平方米504545454545404040404040404040砖、石围墙平方米80707070707065656565656565652院(晒)坝混泥土平方米555050505050454545454545454545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3530303030252525252525252525石板坝平方米353030303030252525252525252525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20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4540404040403535353535353535条石粪池立方米5550505050504545454545454545454水井土水井口30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条石水井口80070070070070070065065065065065065065065065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650600 600 600 6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机井口3000 2700 2700 2700 2700 2700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5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0009009009009009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砖、石、水泥修砌座13001150115011501150115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1500135013501350135013501200120012001200120012001200120012006沼气池产气沼气口200018001800 1800 18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未产气沼气口1200 1080 1080 1080 1080 10809609609609609609609609609607鱼池(塘)(含鱼损失)浆砌鱼池(塘)亩6000540054005400540054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砖石砌筑鱼池(塘)亩80007200720072007200720064006400640064006400640064006400土鱼池(塘)亩400036003600360036003600320032003200320032003200320032003200附件4:成都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说明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温江区双流县新都区龙泉驿区郫县青白江区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邛崃市1水果类(本地特色水果)幼苗株幼树株产果期初果盛果株衰果株2干果类(本地特色干果)幼苗株幼树株产果期初果株盛果株衰果株3 桑树幼苗产叶桑亩4一般树木(含果树)幼树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株888888888888888小树直径5-10厘米(含10厘米)株22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中树直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株8070707070706363636363636363大树直径20厘米以上株1801601601601601601401401401401401401401401405名贵树木(黄桷树、香樟等)株分类同一般树木,单价一般树木加倍6竹林亩附件5: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温江区双流县新都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邛崃市1-幼苗定植(1年内)亩240022002200220022002200190019001900190019001900190019001900定植3年以上亩480043004300430043004300380038003800380038003800380038003800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亩85007500750075007500750070007000700070007000700070007000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108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900090009000900090009000900090009000衰果亩600054005400540054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2葡萄幼苗定植(1年内)亩3600320032003200320032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幼树胸径在1厘米以下亩720065006500650065006500580058005800580058005800580058005800产果期盛果胸径在5厘米以上亩1200010800108001080010800960096009600960096009600960096009600中产胸径在2厘米以上5厘米以下亩1050095009500950095009500840084008400840084008400840084008400挂果胸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以下9600 8600 8600 8600 8600 8600 7600 7600 7600 7600 7600 7600 7600 7600 7600 3桑树幼苗亩产叶桑亩4油茶、油桐、乌桕幼树亩小树亩中树亩大树亩5竹林亩6草本花卉6000540054005400540054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7木本花卉根据品种、大小、栽种密度区分等级补偿亩6000-220005400-200005400-200005400-200005400-200005400-200004800-180004800-180004800-180004800-180004800-18000 4800-18000 4800-18000 4800-18000 4800-18000——结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征地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一)法定主体。
市政府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不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农委、审计、信访、司法、公安、财政、人社、建委、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监督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是五城区征地实施主体,五城区各国土分局负责承办本区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承办本区(市)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区(市)县国土部门可依法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部分具体事务(如调查登记、费用发放等)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关于公布实施成都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4〕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国土局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具体负责实施。
县统筹、信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建设、规划、农发、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五条征收土地经依法启动,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局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被征地所在乡镇负责按项目做好补偿安置资料的归档工作和宗地结算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成立工作组,现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进行补偿登记确认。
县国土局根据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及村(社区)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附件一: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民用建筑类和市政类)彭州市规划局二ΟΟ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订说明为规范我市建设土地使用,建筑规划管理以及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2004年我市制定并下发了《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彭府发〔2004〕70号)(以下简称原《规定》)。
《规定》试行期间,较好地指导了我市详细规划编制,对建设项目规划控制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为城市建设作出了显着的贡献。
但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技术空缺。
特别是国六条的出台,以及高密紧凑发展思路的提出,原《规定》已经很难适应当前规划对建设用地、建筑的规划控制管理要求,因此亟待修订。
一、修订背景(一)建设部制定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二)成都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城市“高密紧凑”的发展思路,对规划管理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今年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已完成修编和评审工作,现正在报批过程中,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从2004年总体规划32万人调整到36万人;用地规模从2004年总体规划30平方公里调整到平方公里。
二、修订依据及参考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五)成都市、南宁市、上海市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2006年《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根据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分旧城区和新城区适当提高了二类住宅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体现了“高密紧凑”发展思路,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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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二章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
杨仕伟、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仕伟、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川08行终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家祥杨陈李华【审理法官】李家祥杨陈李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仕伟;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杨仕伟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杨仕伟【当事人-公司】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燕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李远华四川法锐(凉山)律师事务所;张旭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李志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燕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李远华四川法锐(凉山)律师事务所张旭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李志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燕李远华张旭李志【代理律所】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四川法锐(凉山)律师事务所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仕伟【被告】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具真实性,但与本案所诉行政行为无关联性。
被上诉人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负责利州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有本案所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工作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负责利州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有本案所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工作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成府发[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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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
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成府发〔2010〕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规定,现就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过程中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缴费基数调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其他区(市)县缴费基数调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
二、各区(市)县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20%(其中个人部分为8%)。
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成府发〔2009〕31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社会保障资金,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彭州市丽春镇等18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彭州市丽春镇等18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成府函[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彭州市丽春镇等18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成府函〔2013〕122号)彭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上报彭州市濛阳、丽春等18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彭府〔20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彭州市丽春镇等18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市要督促和指导各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丽春镇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63.1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81.8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048.15公顷,全镇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022.2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628.31公顷。
白鹿镇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0.45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68.5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46.18公顷,全镇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640.2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32.11公顷。
敖平镇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35.51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51.9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411.51公顷,全镇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659.1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447.60公顷。
磁峰镇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51.69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28.8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08.95公顷,全镇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478.9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380.3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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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成都市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涉及的青苗补偿、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搬迁补偿、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实施征地的主体为彭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实施征地。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对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开展搬迁、补偿、安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财政、规划、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房管、农发、统计、物价、发改、民政、监察等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接受相关单位核查。
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或拒绝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具体实施部门调查核定结果为准。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相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
征地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收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搬迁补偿第七条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被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本着“有苗补苗,无苗不补”的原则,按照附表1标准进行补偿。
(二)非耕地不予青苗补偿。
(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树木花草,按耕地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八条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标准(一)征地涉及搬迁农房按照附表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搬迁地上附着物和其它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附表3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由搬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照住房标准进行补偿。
(二)搬迁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根据房屋结构按照附表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按照附表3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由被搬迁企业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
正常生产企业搬迁的损失费、搬迁费、办证费等凭征地范围确定前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年的完税证明,按该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计算补偿,对搬迁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不再进行安置。
(三)搬迁养殖户。
经市国土、农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的规模养殖户,其养殖房按照附表2规定参照企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禽畜迁移费按照附表4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养殖房由搬迁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
(四)搬迁种植户。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照附表3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的成片种植户,按照附表5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后,由种植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
建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执行。
第九条搬迁奖励和其它补偿(一)搬迁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地搬迁工作的搬迁户,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协议,按照搬迁人口,每人奖励1000元,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每提前一天按100元/人〃天给予搬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最多不超过15天,超过时间不奖励,并且按照100元/人〃天倒扣签订协议的奖金。
涉及企业搬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协议,按照每户奖励5000元,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每提前一天按500元/户〃天给予搬迁奖励,提前时间的计算最多不超过15天,超过时间不奖励,并且按照500元/户〃天倒扣签订协议的奖金。
(二)搬家补助费。
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搬迁农户,按照200元/人一次性计发。
(三)过渡费。
征地搬迁后涉及住房安置的人员确需要进行过渡的,按照规定发放过渡费。
1、实行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150元过渡费,一次性计发6个月包干。
2、享受统规自建安置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50元过渡费,一次性计发6个月包干。
3、享受统规统建安置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50元计发过渡费,过渡期限不应超过两年。
4、享受统规统建现房安置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50元过渡费,一次性计发3个月包干。
(四)用以计算搬迁奖励、搬家补助、过渡费的人员参照第十四条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搬迁的建(构)筑物已出租,搬迁实施单位只与被搬迁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签订搬迁协议,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落实搬迁工作,其他相关事宜由租赁当事人双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协商处理。
被搬迁房屋涉及产权纠纷或无法与产权人联系的,实行证据保全后依法搬迁。
相关补偿款留存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提存。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三)违规修建或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桥涵、文物古迹、杆线、管道等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恢复方案,征地实施单位按方案恢复或迁改,除恢复迁改工程费用外,各相关部门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三章住房安置第十三条征地涉及房屋搬迁的住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统规自建住房安置。
第十四条住房安置对象包括以下七类(一)征地搬迁的在籍常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征地搬迁涉及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三)征地搬迁涉及大中专毕业生或肄业生,自愿回原籍,并经批准已入户的。
(四)征地搬迁涉及轮换工人住房安置的,只安置已经回乡落户的轮换工。
(五)搬迁户在过渡期间涉及依法婚嫁并入户的人员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的人员。
(六)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与被搬迁人是夫妻或18周岁以下子女,长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在籍分配和国家福利分房、住房补贴的人员。
(七)已回原籍落户,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别处无住房的非农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侨胞)。
第十五条货币安置方式(一)积极鼓励城市规划区和工业规划区的搬迁户自愿实行货币安置。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搬迁户,拆除原旧房,按照附表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属于第十四条中一、二、三、四类应安置人员,按照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六、七类应安置人员,按照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邻近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的80%进行结算,补助给应安置人员。
(三)实行货币安置的搬迁户,在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时,领取应享受货币安置补助总金额的70%,凭在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购房所有权证书,领取应享受货币安置补助总金额的30%。
同时购房合同或购房所有权证书必须载明应安置人员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低于20平方米方为有效。
(四)关于邻近区域经济适用房价格,按照当年相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十六条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办法(一)实行统规统建安置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及有条件的镇实施。
实施主体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有关职能部门、国有公司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实施,经费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办法1、征地搬迁涉及住房安置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类人员,实行现(建)房安置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进行安置,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不支付购房费用,原被搬迁的正住房屋人均30平方米内的部分也不享受搬迁补偿。
原被搬迁正住房屋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附表2标准给予补偿。
搬迁户用于抵扣安置房面积的原正住房屋顺序是由砖混楼房到砖木小青瓦房、砖木大瓦房。
原被搬迁正住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由该户以5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
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每人超过5平方米以内面积的安置房购买价格按照建房成本价进行购买,每人超过5平方米以外面积的按照邻近区域内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平均价购买。
安置房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差额面积每平方米按照安置房的建房成本价进行补助。
2、征地搬迁涉及住房安置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七类人员安置实行现(建)房安置,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进行安置,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不支付购房费用,原被搬迁的正住房屋人均15平方米内的部分也不享受搬迁补偿。
原被搬迁正住房屋面积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附表2标准给予补偿。
搬迁户用于抵扣安置房面积的原正住房屋顺序是由砖混楼房到砖木小青瓦房、砖木大瓦房。
原被搬迁正住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由该户以5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
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每人超过5平方米以内面积安置房的按照建房成本价进行购买,每人超过5平方米以外面积按照邻近区域内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平均价购买。
安置房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的,差额面积每平方米按照安置房的建房成本价进行补助。
3、关于安置房的建房成本价和邻近区域内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按照当年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十七条统规自建安置方式对于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镇线型、带状、小面积等零星征地搬迁安置实行统规自建安置。
(一)实行统规自建安置的搬迁户,搬迁原旧房补偿标准按照附表2标准执行。
(二)按照镇总体规划统规自建,属于第十四条中一、二、三、四、五类应安置人员按照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统规自建房屋用地,属于第十四条中六、七类应安置人员按照人均15平方米配置统规自建房屋用地。
(三)由征地单位按照安置人口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统规自建安置点配套设施的用地,安置点小区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占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征地单位按照每户20000元的标准补助给所在镇人民政府实施建设,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上述补助款项的收支明细,并在安置点小区内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拆除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建(构)筑物,对其中房屋产权清晰并持有效证明的,按照附表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原则上不再享受住房安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征收集体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