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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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建管[2013]169号颁布⽇期:2013-03-28执⾏⽇期:2013-03-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财政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利⼯作会议精神,进⼀步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明晰⼯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型⽔利⼯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利⼯程管理模式,建⽴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机制,确保⼩型⽔利⼯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利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利部财政部2013年3⽉28⽇附件:关于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各地对⼩型⽔利⼯程管理体制改⾰进⾏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定的进展。

但⼩型⽔利⼯程管理仍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为加强⼩型⽔利⼯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件)的要求,现就深化⼩型⽔利⼯程管理体制改⾰,提出如下意见:⼀、指导思想、原则和⽬标(⼀)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件和中央⽔利⼯作会议精神,明晰⼯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型⽔利⼯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利⼯程管理模式,建⽴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机制,确保⼯程安全运⾏和效益充分发挥。

(⼆)基本原则。

⼀是权责⼀致。

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浙水人[2012]5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2.12.11【实施日期】2012.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意见(浙水人〔2012〕5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村级水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村级水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村级水利工作,攸关“三农”大事,事关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

村级涉水事务管理缺失、村民用水管水组织缺乏、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缺位的现状,直接影响农村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农田灌排、村居环境等民生问题。

村级水利工作是当前水利发展的薄弱环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定落实有效措施,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组织村集体和农民水利合作组织,自主有序地协调、处置村内涉水事务,管理和维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二、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充分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充分激发各地实践创新的主动性。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总目标,加强村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为契机,明确村级水利工作事权、健全村级水利工作制度、规范村级水利工作程序、强化村级水利工作监督、组建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巩固发展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加强村级防汛防台工作、引入村级水利工作市场机制,推进村级水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到2013年底,基本建成事权清晰、职责明确、决策民主、程序规范、队伍稳定、经费落实、运转长效的村级水利工作机制,实现农村和谐自主用水管水治水。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02•【字号】浙水电〔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水电〔2003〕17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合理开发水电资源,进一步规范水电建设程序,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实现水电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近几年来,我省水电开发利用进展较快,既解决了一定程度上的用电问题,又为山区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走出了一条路子,特别是大量民间资本的介入,更为水电资源的开发增添了活力。

但是,少数地方在水电开发过程中,由于没有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引发了一些水事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加强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水电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发水电资源的重要意义。

水电资源是清洁可再生资源,各地在大力支持水电开发的同时更要从扶贫、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水电资源的开发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水电资源开发必须符合规划,禁止无规划的盲目开发。

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定期对已有的规划和工程设计进行复查,对确实需要调整的规划和工程设计必须按审批程序进行完善,并报省级部门备案。

对近五年来审批审查的水电项目作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已逾二年而尚未完成初步设计报批的或初步设计审批后二年内主体工程尚未动工的项目原则上收回资源开发使用权。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水域,充分发挥水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生态省建设的要求,全面科学规划水域,注重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以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规划编制原则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分区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和与相关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地应根据本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水域现状与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编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二、主要任务水域保护规划工作应体现主体功能导向、注重维护和发挥水域功能、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突出保护工作。

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1、分析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水域的需求;2、总结归纳水域调查成果,认真分析本地水域保护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3、进行水域现状评价,确定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4、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满足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防洪排涝、供水灌溉、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5、明确水域功能,确定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以及保护措施;6、编制水域恢复、扩大或新增的总体方案;7、制定本地水域保护、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和水域日常管理制度,满足水域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资源司[2005]4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在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革水的管理体制”精神指引下,以区域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收到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我部制定了《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你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做好水务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5年2月4日附件: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近年来,在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革水的管理体制”精神指引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缓解城乡供水紧张状况,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落实《水法》有关规定,推进以区域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水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水务局或由水利局承担水务统一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已达1251个,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总数的53%,其中,北京市、上海市、黑龙江省、海南省已实现了辖区内的水务统一管理。

实现水务统一管理的地区,在统一调配地表与地下、城市与农村、区内与区外水资源,统一编制涉水规划,提高城乡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着观念转变不够;关系尚未真正理顺;各地改革不同步,上下级管理职能不对口;现有法规滞后于水务管理实践;水务投资和项目融资渠道不畅;水务产业化与市场化发育缓慢;队伍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水利部提出本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各地应在本意见指导下,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水人[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成立省水利厅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浙水人〔2011〕2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推进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70号)和《关于开展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92号)精神,我省为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两项水利改革全国试点,绍兴市、宁波市为水利现代化试点城市。

为切实做好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省水利厅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和现代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确定试点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研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陈川省水利厅厅长副组长:褚加福省水利厅副厅长虞洁夫省水利厅副厅长章国方省水利厅副厅长许文斌省水利厅副厅长李锐省水利厅总工程师成员:周红卫规划计划处调研员潘田明政策法规处处长柯斌梁办公室副主任俞振凯建设处(安全监督处)处长江影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处长俞淑英财务审计处处长葛平安人事教育处处长王春来省防指办常务副主任施俊跃省水库管理总站主任陈永明省河道管理总站主任蒋屏省农村水利总站主任裘江海省水电管理中心主任赵维平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严齐斌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局长(主任)华伟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褚加福兼任办公室主任,周红卫任常务副主任。

日常工作由规划计划处按分类试点分工,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开展。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2013)-浙水办发[2013]11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2013)-浙水办发[2013]11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2013)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水办发〔2013〕11号)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现将《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3年12月17日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为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特制订本会议制度。

一、会议范围本会议制度适用于水利厅和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召开的会议。

水利厅召开的会议特指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工作例会、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全省水利局长会议和市级水利局长会议。

二、会议准备1.按照“谁主办,谁通知”的原则由会议主办处室(单位)负责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形式一般为书面通知和信息门户OA系统通知两种,通知内容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

2.会议主办单位应该在会议召开的至少2天前通知参会单位(人员),并提前将会议资料送达参会单位(人员)。

3.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单位)的,应在会前进行协商,或由厅办公室协调。

4.处室汇报工作,应简明扼要、主题明确。

5.如需会议记录,应安排专人负责,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客观。

6.主办处室(单位)应提前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如落实会场、布置会场、座位席签、会议音响器材等会议准备。

在厅机关召开的会议,主办处室(单位)应提前向厅办公室申请会场,并通知信息中心和物业公司分别做好会议音响设备和茶水服务。

7.水利厅召开的会议准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三、会议内容(一)厅务会议1.一般每年召开2次,分别在年中和年底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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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2014年5月21日)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我省“五水共治”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新要求,制定如下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四化”协调同步和“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目标,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实现治水思路转变,深入实施“五水共治”重大战略,着力构建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2.总体目标。

深化水利改革要充分考虑水利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坚持政府主导办水利,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水利事权。

坚持统筹兼顾各项水利改革,突出关键环节创新突破。

坚持市、县先行先试,激发各地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坚持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用深化改革来促进水利持续稳定发展。

到2020年,构建有利于增强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完善的水利制度体系,建成与“两富”现代化浙江相适应的现代化水利。

二、全面深化水利改革主要任务(一)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水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水行政管理体制,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水行政管理效能。

3.继续推进水行政审批改革。

在浙江前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再取消和下放一批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提升省级水行政审批效能。

进一步研究制定保留和下放取消的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强化和规范监管问责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今后我省地方性法规,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也不以备案登记、论证等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新要求,针对水行政管理出现的新情况,着力研究创新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4.建立公开水利部门权力清单的制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公开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清理职责,依法设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和编制权力清单的指导和协调,使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晰、上下衔接,运行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合理划分事权。

配合做好中央与我省水利事权划分工作,研究制订水利部下放我省水利事权承接方案。

根据我省事权改革的总体安排,合理界定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水利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基本做到权责一致。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制订完善重大水利规划、政策、标准,负责全省全局性的、跨流域或跨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等涉水活动的指导与监督。

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涉水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凡是乡镇、村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水利事项,由乡镇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的水利事项,一律交给市场。

6.创新水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积极培育水利公共服务市场,对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技术服务等水利公共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推动水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和承接方式专业化、多元化和市场化。

要积极研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全面梳理和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水利服务事项的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以及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争取更多的水利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引入社会竞争机制,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监督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管护员、村级水利(水务)员作用,发展农民水利合作组织,逐步建立起管护、经营、维修等各种功能的社会实体,促进水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7.鼓励水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培育发展水利社会组织,引导和鼓励水利设计、施工和管理等单位依法组建行业协会,省级龙头单位在组建中要担当发起牵头作用。

充分发挥水利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优势,凡适宜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由政府管理转移给水利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安排,凡适合行业组织承担的水利资质资格认定由其自律管理。

加快推进政社分开,推进水利行业社团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提升行业监管、协调和社会服务能力。

8.强化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

坚持群众自主原则,按照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保障有力、救援有效的规范化要求,进一步完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以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船只、危房、公路危险区、下沉式立交桥、电力电讯设施、地下空间、农家乐和避灾场所等责任区为网络,全面建立规范的基层防汛防台组织责任、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安全避险、抢险救援、宣传培训、运行保障七大体系,加强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全面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二)推进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起符合浙江省情水情特点、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运作协调、监督有力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9.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强化水资源环境刚性约束。

建立省市县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限制纳污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制订和完善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落实考核责任制。

推动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把水资源论证作为产业布局、区域发展等规划审批的重要前置条件。

完善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10.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按照节水优先、制度完备、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生态良好的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和倒逼产业升级。

开展市、县节水型社会标准化建设,加快节水型载体建设,制订和完善载体建设标准,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灌区、企业、单位等。

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建立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取水计量实时监控。

探索水权制度的研究和建设。

11.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

根据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出台我省水资源费调整方案,将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到位。

综合考虑我省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特点,研究对水资源紧缺地区、优质水源等适当提高水资源费标准。

12.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因地制宜研究推动水资源资产化经营。

水利工程供水按照供水成本加适当利润确定水价的原则做好供水成本核定的基础工作。

建立水利工程水价与自来水水价以合理比例同步调整的机制。

供水水源保护的费用应当纳入自来水水价,专项用于水源保护。

全面推进农业灌溉定额内供水水价由财政转移支付,按照供水成本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

(三)强化水利法治建设、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水利法治建设是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水利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是水利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13.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和水行政执法。

全面统筹推进全省水利法规体系建设,全面清理梳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时提出立改废意见。

根据水利改革发展对水利法规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研究提出水利立法的项目库,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适时列入立法计划,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解决问题的有效性。

健全涉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强化专职水行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利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有效整合水利系统内部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执法网络,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巡查,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强化调查取证和现场执法。

注重了解发现水事矛盾纠纷信息,及时排查化解水事矛盾纠纷。

加强水利综合执法,建立水利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14.强化水利规划体系建设。

强化水利规划体系建设,水利规划要主动与全省主体功能区等规划衔接协调,在水利规划编制中加强对水利新情况新需求的深入研究,提高水利规划的适应性、指导性和约束性。

编制规划要注重科学性和民主性,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

强化实施水利规划的监督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15.加强水利人才培养和引进。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有增有减,强化重点领域力量”的要求,优化配置各级水利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

扶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市场发展,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向水利行业流动。

健全水利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快水利人才梯队建设和团队建设,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着力培养一批全省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加强基层人员继续教育,提高履职能力。

鼓励新入职大学毕业生到工程建设一线实践锻炼成长,加强上岗培训。

办好水利院校,深化内涵建设,推进校企合作、校局合作,实行产教结合,提高服务水利、服务基层能力。

16.深化水利科技体制改革。

按照省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全面梳理事关我省水利发展的关键性科技问题,形成水利科技重点项目库,分期分批采取自主研究、联合攻关和引进消化再创新的方式,力争实现水利科技的重大突破。

研究建立有利于水利科技创新的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水利科技应用推广体系和网络,加快先进适用水利科技的推广应用。

以工程带科研为载体,加强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等科技载体建设,研究提高设计和施工科技水平,更多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为水利发展提供水利科技支撑。

17.加强水利信息化。

制订和完善水利信息化规范标准体系,加强对水利相关数据的收集、使用和共享等行为的管理,提高信息服务效率和信息安全保障。

加强信息技术在水行政管理、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汛减灾等各方面的应用,将信息技术运用于水利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加快“智慧水利”建设,完善水文、水量、水质、水域、水保、水工程等基础信息实时监测和控制系统,推动水利在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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