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深化道路客运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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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浙政办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日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国办发〔2021〕54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省“四港联动”发展,进一步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提升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降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海港为龙头、陆港为基础、空港为特色、信息港为纽带,着力优化联运通道和枢纽布局,推动技术装备升级和标准衔接,深化数字赋能和信息共享,强化多式联运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培育,加速构建内畅外联、一体融合、高效智能、绿色低碳的现代物流体系,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大宗货物及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和水路为主的发展格局,全省铁路、水路货运量分别达到5465万吨、12.7亿吨,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占比超过35%,航空货邮吞吐量达到150万吨;“四港联动”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海河联运量达到6000万吨,江海联运量达到3.9亿吨,集装箱海铁、海河、江海联运量分别达到200万、200万和100万标箱。

二、进一步畅通多式联运通道(一)畅通海铁联运通道。

建成宁波至金华双层高箱集装箱运输通道,适时推进宁波货运北环线—北仑支线—穿山支线双层高箱集装箱运输适应性改造,开展环杭州湾南岸货运铁路项目前期研究。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17〕31号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2017年9月4日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目标,加快客运结构调整,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不断提升道路客运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和行业治理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更好更优出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1.取消部分客运许可事项。

取消省内客运班车(公交化运作班线和农村客运除外)日发班次增减、客运车辆更新(更换)、客运班线(包车)暂停及恢复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按照《关于简化道路客运行政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运〔2016〕58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4•【字号】浙政办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为提升道路运输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现就“十一五”时期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业获得了较快发展,客运、货运占综合运输的比重持续提高,运输结构在调整中得到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成效明显,道路运输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日益增强。

但道路运输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有效供给能力不足,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程度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高,安全形势不够稳定等问题,有待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加以改进和解决。

(二)发展形势。

“十一五”时期,随着“八八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客货流量将大幅增加,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将长足发展,城乡一体化、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将持续推进,对内对外开放步伐将不断加快,这些都对道路运输业的加快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理念的确立,“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推进,资源能源约束、环境保护压力的加大,也给道路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浙价服[2005]213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5﹞21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委):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2005年8月24日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规范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行为,保障道路班车乘客和客运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乘坐道路客运班车的旅客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监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和调整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应适应道路客运市场发展需要,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反映客运班车各车型之间及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班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四条营运客车的类型及等级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

按配备设施划分的等级为:一、座席客车的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中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二级、中一级和普通级。

二、卧铺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执行。

第五条计费里程省际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核定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依据确定;省内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以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公路营运里程图表集》为依据确定。

浙江省深化道路客运改革实施方案

浙江省深化道路客运改革实施方案

浙江省深化道路客运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力,现就深化我省道路客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改革方向和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市场化为主线,坚持用市场方法解决市场问题的原则,理清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定位。

通过简政放权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力。

以全省客运联网服务系统市场化为契机,构建覆盖全省所有道路客运站联网联程“一票制”服务体系,并与高铁、民航和城市公交等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向多元化(物联网)服务方向拓展,逐步形成商务旅行、休闲旅游、小件物流和配套服务有机结合的完善服务体系。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客运安全管理体系,构建企业安全管理和服务能力与市场竞争力的挂钩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形成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

健全行业管理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改革途经和方式(一)创新推动发展。

将现有的全省联网售票系统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推向市场,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运营,以互联网技术通过创新电子商务模式把全省所有客运企业和等级客运站联通形成线上线下两张网,实现全省道路客运联网联程“一票制”服务体系并延伸至长三角的等周边地区。

利用这线上线下虚拟与实体两张网络的有机集合体,在市场的推动下不断创新拓展,使得传统客运服务业焕发出新的活力。

(二)简政激活市场。

对现有道路客运审批制度进行改革,除保留班车线路经营权的许可审批外,其余审批事项逐步简化、下放直至取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浙政办函〔2019〕9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复函浙政办函〔2019〕9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收费政策调整意见的请示》(浙交〔2019〕217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调整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型分类、普通收费公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同步调整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定价机制和计费方式,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并按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关于“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的规定,同步调整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客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客车车辆通行费=车次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

注:沪杭甬高速公路1类、2类客车车公里费率为0.45元/车公里。

(二)高速公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货车、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

注:总轴数包含悬浮轴。

(三)普通收费公路货车和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二、同意调整高速公路定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调整过江(海)水底隧道定额收费标准。

1—5类车按现行标准不变,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的6类车按5类车标准收费(详见附件2)。

(二)对杭州湾跨海大桥、钱江隧道、杭州萧山机场公路、诸永高速公路温州北延伸段、杭长高速公路延伸线(吉鸿路)、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富翅至岑港段等6个按车型定额收费的高速公路项目,1—5类车按现行标准不变,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的6类车按5类车标准收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浙价服[2002]397号、浙交[2002]49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服[2002]397号、浙交[2002]498号2002年12月30日)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鉴于当前公路客运流量分布不平衡,客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情况,为有效地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不同时段的客运供需关系,切实维护客运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完善我省公路客运票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路客运票价基准价格,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和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浙价费[1996]16号、浙交[1996]25号)和《关于制定豪华客车运价的通知》(浙价费[1996]436号、浙交[1996]4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公路客运票价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浮动。

(一)公路客运票价上浮的有关规定:1、春运期间。

跨县(市、区)境的客运始发班车(不含县境内短途班车)的运价可以适当上浮,其中无空调的普通客运班线客车(含高靠背)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运价(不包括公建金、站务费及车辆通行费,下同)的15%;豪华型营运客车、空调车、卧铺车的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基准运价的20%。

上浮时间累计不超过15天。

具体上浮幅度及时段由线路始发地的运营企业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审核制定。

2、“五一”、“十一”两个“黄金周”期间。

对运输能力紧张、旅游热线的客运班线的运价可适当上浮,上浮最大幅度不超过基准运价的15%,每个“黄金周”上浮时间累计不超过7天。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浙交〔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现将《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包车客运电子标志牌样式、信息2.营运客车识别码样式、规格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2月13日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促进全省包车客运规范发展,加快包车客运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提升,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包车需求为核心,以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化发展为导向,推动治理方式变革,优化包车运力结构、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品质,加快形成“安全可靠性高、智治实效性强、群众获得感佳”的包车客运发展新局面,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市场需求导向。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紧盯群众对安全便捷包车客运出行的需求,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扩大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进一步释放包车客运企业活力和行业创新能力。

(二)坚持数字化改革引领。

深化数字认知、突出数字赋能、强化数字治理,紧扣核心业务、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机制重塑和流程再造,加速破解制约包车客运发展的瓶颈短板。

(三)坚持服务创新突破。

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探索“掌上包车”服务模式,加快包车客运与旅游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拓展包车客运服务场景,着力打造包车服务硬核品牌。

(四)坚持安全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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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道路客运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力,现就深化我省道路客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改革方向和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市场化为主线,坚持用市场方法解决市场问题的原则,理清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定位。

通过简政放权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力。

以全省客运联网服务系统市场化为契机,构建覆盖全省所有道路客运站联网联程“一票制”服务体系,并与高铁、民航和城市公交等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向多元化(物联网)服务方向拓展,逐步形成商务旅行、休闲旅游、小件物流和配套服务有机结合的完善服务体系。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客运安全管理体系,构建企业安全管理和服务能力与市场竞争力的挂钩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形成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

健全行业管理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改革途经和方式(一)创新推动发展。

将现有的全省联网售票系统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推向市场,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运营,以互联网技术通过创新电子商务模式把全省所有客运企业和等级客运站联通形成线上线下两张网,实现全省道路客运联网联程“一票制”服务体系并延伸至长三角的等周边地区。

利用这线上线下虚拟与实体两张网络的有机集合体,在市场的推动下不断创新拓展,使得传统客运服务业焕发出新的活力。

(二)简政激活市场。

对现有道路客运审批制度进行改革,除保留班车线路经营权的许可审批外,其余审批事项逐步简化、下放直至取消。

把简政与联网结合起来有序推进,一方面通过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另一方面让市场通过联网体系约束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安全保障到位。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责任的安全保障机制,将安全三项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落实程度与审批挂钩,重点突出如何发挥企业对客运过程安全管理的内在动力和有效性。

(四)监管有效不越位。

建立企业和司机等主要从业者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重点突出安全保障并且便于操作,一方面通过在经营权的获取、退出以及经营权到期续营等方面设置专门条件,将安全和服务等要求挂钩,促进客运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权责,避免越位和错位。

三、改革的具体内容(一)坚持市场化运作,构建道路客运联网联程服务体系1.构建全省统一的联网售票系统。

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厅运字〔2014〕81号)精神,加速构建全省统一的、涵盖各种售票方式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系统,进一步方便百姓购票、出行。

2.实行完全市场化运作。

由政府主导型转向市场驱动型,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全省统一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系统服务第三方提供商,实现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独立运作、经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整合各种售票渠道和售票资源,为公众提供更加便利的购票服务。

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引导与监督,以政策引导来完善市场机制,保障客运联网售票公共服务功能的实现。

3.坚持线上、线下融合。

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和支持客运企业组建联盟,通过与联网售票服务第三方提供商组成利益共同体,构筑“线上线下”两大平台,即由客运枢纽节点构成的客运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的联网售票服务平台,将线上线下两张网有机结合起来。

4.实现联网、联程服务。

在全省统一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系统基础上,创新运输组织模式,建立联网、联程服务体系,实现班线成网、客票联网、换乘便捷、一票到底。

先实现全省联网联程服务,再逐步与长三角等周边地区实现区域互联。

(二)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1.放松客运站管制一是试点取消省际过境客运班车和市际班车沿途进站许可。

外省开行的以我省为讫点或途经我省的客运班线,需在我省境内变更终到地辖区内站点或增加停靠站点的,经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同意后,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向客运站经营者提出申请。

市际班车变更或增加停靠站点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向客运站经营者提出申请。

客运站经营者将受理事项在车站公示5日后,与班线客运经营者签署《进站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班线客运经营者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进站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材料向属地运管部门备案。

班车售票应当纳入全省统一的联网售票系统。

二是放宽客运班车下客点管制。

客运车辆进入班次终点城镇后,可在班线沿途合适的不超过2个固定站点停车下客(严禁上客)。

但需经当地交警、运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告知乘客。

三是试点规范简易站经营许可。

明确简易站的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在大型市场、空港、铁路站周边等旅客聚集地设立简易客运站,允许班车进站经营,但必须纳入全省联网售票体系。

四是客运站级别核定职能转移至道路运输协会。

第一步,一、二级客运站由省道路运输协会核定,三级客运站由市道路运输协会核定,四、五级客运站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协会核定。

第二步,改变现有客运站等级评定方法,打破一次定级终生受用的格局,增加服务功能并实行动态监管制,一旦服务水平下降时,其等级随之下降,收费标准也相应下调。

五是配合物价管理部门逐步取消对车站站务收费的管制。

客运站站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与客运站的服务功能和水平挂钩。

2.下放省、市、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权限一是简化、下放毗邻省客运班线管理程序。

建立华东地区道路客运合作发展联席委员会制度,签订《华东六省一市省际道路客运合作发展协议书》,简化省际班线客运行政许可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下放毗邻省毗邻县(市、区)公交化运营等班线许可权限至属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二是下放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是下放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3.取消、简化一批行政审批、行业管理事项一是取消车辆新增或更新的审批,改为备案制。

取消审批后制定车辆新增、更新基本要求,客运经营者新增、更新或更换客运的车辆必须满足上述要求,然后需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是取消省内班车班次增减的审批。

客运经营者所经营的客运班线(农村客运除外),在投放营运客车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客运班车日发班次变更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是取消客运车辆暂停及恢复营运的审批,改为备案制。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农村客运除外)、客运包车经营期限内申请暂停、恢复经营的,应当事先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是取消《客运班车(包车)经营许可证明》年度换发工作。

改为按照班车经营期限与标志牌和与车辆更新更换时一并换发。

五是简化临时标志牌管理程序。

需开行加班车或接驳、顶班的,由客运站经营者向驻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驻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临时标志牌由车站网上打印。

(三)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城乡客运一体发展水平一是坚持一条主线。

以市场化为主线,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梯度推进的原则,保障基本出行,促进城乡融合,确保安全运行,引导绿色发展,实现持续发展。

二是把握好两个趋势。

即平原发达地区构建区域公交客运体系。

该区域城乡道路客运的发展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以提高居民的客运出行品质,提高客运吸引力,引导安全、绿色交通为主要目标,加上政府的合理干预,进一步制定并规范城乡道路客运的服务标准,建立营运与票价、补贴、监管、考核等政策相协调的行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山区欠发达地区构建形式多样的农村客运。

该类地区的城乡道路客运发展应该以保障居民基本的安全出行,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为此政府除了提供维持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持,还应该适当放松行业管制,发挥市场机制,发展形式多样的农村客运加以补充,如:康庄小巴、电话叫车系统等。

三是建立完善五个机制。

建立适度竞争的市场经营机制、科学的票价调整机制、公共财政投入城乡客运的长效机制、与补助政策挂钩的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多元化监督评价机制等五大机制。

四是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出行调查制度。

制定以市、县为调查基本单元的居民出行定期调查制度,颁布《浙江省城乡居民出行需求调查手册》。

调查结果和数据全部向社会公开,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通过科学研究和分析,为全省道路客运发展出谋划策,同时为管理部门科学制定相关政策、合理调控城乡道路客运资源等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不断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和城际长短班线客运的有效融合,引导低碳绿色出行,推动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

(四)创新旅游客运管理,优化客运组织模式一是发挥客运站的旅游集散功能。

逐步将等级客运站建设为区域性的旅游集散中心,拓展客运站的旅游服务功能,旅游包车,并提供宾馆、汽车租赁、餐饮等延伸服务。

二是鼓励发展特色旅游服务。

采取“运游结合”模式,发展新兴特色的旅游客运专线。

推进运政信息系统包车数据向社会化旅游客运服务平台开放共享,社会化平台可以通过数据接口的方式,实现包车主要数据的查询、比对。

同时包车管理信息系统涉及企业的部分功能延伸至社会化平台。

三是融合包车和班车管理。

允许同时具有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经营资格的企业,拥有客车同时具有班车和包车经营资格(即一车两牌),但须具备安全管理条件。

四是建立准入门槛,放开数量管制。

旅游包车经营实行公司制,公司必须具备安全管理能力方可向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资格;强化安全管理能力包括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动态监管平台(自有或租用)和必要停车与办公场所等;设立包车驾驶员准入资格制,凡持有大客驾照在客运企业从事驾驶工作满3年且无违法违规者具备包车驾驶员资格,可由所在企业向市级运管部门申请资格许可;包车客运企业向运管部门申请车辆时,遵循一车一人绑定的原则,即一个具有包车驾驶资格的司机对应一辆客车,申请数量不限;当司机离开公司时,其对应客车的包车经营权必须交还运管部门,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公司。

五是规范包车标志牌(标贴)管理。

省际包车实行网上预约、签订合同、发放标志牌;省内包车由企业按运次自行网上打印标贴,方便企业运输量统计和车辆动态监管。

(五)放松客运班线价格管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配合物价部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从政府定价为主逐步转向市场调节价(农村客运除外)。

一是竞争充分客运班线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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