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净化公共空间的环境,维护
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公
共交通工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幼儿园、文化场所等。
第三条在规定的吸烟区域内吸烟的人员,应当遵守场所管理人
员的指引,保持场所卫生和秩序。
第四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第五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识,并定期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第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
限于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第八条公民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控烟管理规章制度》,请广大公民严格遵守,共同营造清新的公共环境。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4号)《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于202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本条例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
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工作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二)组织、监测和评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2017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全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9版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9版(2018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限定场所、加强引导、严格管理,个人自律、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市和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铁路、机场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除外。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六条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在一定期限内为限制吸烟场所。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禁止吸烟:在公共场所内彻底禁止吸烟,包括室内空间、公共交通工具、商业机构等。
这样可以保护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危害,并减少火灾风险。
2. 划定吸烟区域:对于某些公共场所来说,完全禁止吸烟可能不太现实,可以在室外设置专门的吸烟区域。
吸烟区域应远离入口、窗户和通风口,以免二手烟渗入室内。
3. 提供吸烟设施:为了避免一些吸烟者在禁烟环境中违规吸烟,提供相应的吸烟设施是一种妥协的方法。
例如在室外区域设置烟灰缸,方便吸烟者将烟蒂扔进,避免乱丢烟蒂污染环境。
4. 明确法律责任:针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应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确保规定有效执行。
这可能包括罚款、警告或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旨在保护公众的健康,提供一个无烟环境,减少二手烟危害,并促使吸烟者遵守规定,减少吸烟对环境的污染。
这样有助于提高公共场所的舒适度、安全性和整体形象。
第 1 页共 1 页。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立和标识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禁烟区域,并标识清晰。
第三条禁烟区域设立应当符合公众需求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等。
第四条禁烟区域标识应当明确,标示清晰,易于辨识。
标识应采用大字体,醒目的文字,明示“禁止吸烟”等词语。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禁烟区域的标识,做到明显可见,清晰易懂。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第六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室内任何公共场所;(二)任何施工现场;(三)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四)任何有关群体活动的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乘客区域;(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
第四章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共建筑入口、出口,距离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距离站点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三)运动场馆、健身房等体育活动场地;(四)公共游憩场所,如公园、广场等。
第五章控制措施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域,吸烟区域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
第九条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人员产生二手烟的危害。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进行相应警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禁烟管理。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禁烟宣传教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禁烟宣传和教育,提高吸烟危害意识和举报意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约束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合作与共享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禁烟管理的认知度和遵守性。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为了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吸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措施和;(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三)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联合执法;(五)研究、处理有关控制吸烟工作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一)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执法;(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监督执法;(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内等候场所的监督执法;(四)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艺术、娱乐场所的监督执法;(五)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监督执法;(六)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七)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店)、超市等零售业场所以及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监督执法;(八)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专业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九)公安机关负责对旅馆、宾馆、酒店、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场所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执法;(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十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十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3篇)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场所禁烟:通常,室内公共场所是禁止吸烟的,如餐厅、咖啡厅、办公室、医院、剧院、电影院、体育馆等。
2. 吸烟区域设置:一些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域,但要保持与非吸烟区域分隔,并配备良好的通风设施。
3. 标识标牌:公共场所需要设置符合标准的吸烟和禁烟标识标牌,明确指示吸烟区域和非吸烟区域的位置。
4. 吸烟设施管理:公共场所应配备烟灰缸等吸烟设施,方便吸烟者集中投放烟蒂,并及时清理和处理烟蒂。
5. 吸烟警示宣传:公共场所可以通过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方式,宣传吸烟的危害性,提醒吸烟者注意他人的健康权益,自觉遵守吸烟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权益,减少二手烟的危害,并提高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
同时,也可以引导吸烟者有意识地控制吸烟行为,减少吸烟对他人的干扰和影响。
各地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遵守。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二)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和员工的健康,控制吸烟对公共场所的影响,促进全民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共场所:1.室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办公场所、餐饮场所、商业场所、医疗机构、机关团体、学校、图书馆、电影院、剧院、体育馆等;2.半封闭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过道、电梯间、楼梯间、走廊、大堂等;3.户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公共交通站点、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负有防控吸烟的责任。
1.室内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禁烟标识,明确公告禁止吸烟,并配有禁烟提示;2.半封闭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禁烟标识,明确公告禁止吸烟,并配有禁烟提示;3.户外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禁烟标识,明确告知禁止吸烟,特殊区域或活动可设立指定吸烟区域。
第四条: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2.吸烟者可在指定吸烟区域内吸烟;3.吸烟时应当注意避让非吸烟者,避免烟草烟雾对他人造成困扰;4.吸烟时应当注意安全,切勿引燃物品或烟头扔弃随意。
吸烟控烟的规章制度
吸烟控烟的规章制度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范围1.1 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电影院、图书馆、火车站、机场、公交车等场所,不允许吸烟。
公共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不得设置吸烟室。
1.2 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在火车、飞机、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乘客吸烟,车辆内不得设置吸烟区。
1.3 室内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场、餐厅、咖啡馆等场所,禁止员工及顾客在室内吸烟,要设立指定吸烟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雾进入无烟区域。
1.4 公共场所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牌、吸烟区域标识牌等。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设置任何可以促进吸烟的标识或广告。
二、吸烟控烟的宣传教育2.1 宣传教育要深入人心。
在各类公共场所、媒体上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以及吸烟控烟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知识,引导人们树立拒绝吸烟的意识。
2.2 学校教育要重视。
学校应当将吸烟控烟的教育作为必修内容,通过课堂教学、校园宣传等形式,让学生了解吸烟的危害,培养正确的健康观念。
2.3 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
各种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要积极参与吸烟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类健康知识讲座、宣传片放映等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拒绝吸烟的风气。
三、吸烟控烟的法律法规3.1 加强吸烟控烟立法。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吸烟的场所和范围,规定吸烟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实行相关税收政策。
逐渐提高烟草制品的税收,降低吸烟率,减少吸烟危害。
3.3 加强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吸烟控烟法规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吸烟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建立吸烟戒烟服务机构4.1 成立吸烟戒烟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吸烟戒烟指导中心,为有吸烟问题的人群提供专业的戒烟服务,包括心理辅导、戒烟药物辅助等服务。
4.2 定期开展吸烟戒烟活动。
定期组织各类吸烟戒烟活动,激励吸烟者戒烟,帮助吸烟者摆脱烟草依赖,改善个人健康。
综上所述,吸烟控烟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措施。
漳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漳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黔南州卫生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组织州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八)州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出租车交通工具内,铁路、客运车站的售票厅、等候室。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
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对环境污染的关注,公共场所吸烟控
制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公共环
境的清洁,针对公共场所吸烟问题进行立法,制定公共场所吸烟控制
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一、背景与意义
公共场所吸烟对不吸烟者造成了被动吸烟的危害,损害了吸烟者
和非吸烟者的健康。
据统计,被动吸烟每年导致数以千计的人死亡,
成为众多慢性病的主要诱因之一。
同时,公共场所吸烟还给环境带来
二手烟的污染,影响着空气质量,破坏生态平衡。
为了减少被动吸烟造成的危害,全球范围内不断出台吸烟控制法
规和条例,以限制和规范公共场所吸烟行为。
例如,美国、英国等国
家纷纷实行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国,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的制定是贯彻国家卫生健康政策,保障公众健康的需要,也是我国吸烟控制事业的重要一环。
公共场所
吸烟控制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国的烟草控制工作产生深远影响,推动我
国向无烟环境迈进。
二、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的主要内容
1.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条例规定,除了特定吸烟室以外,所
有公共场所的室内空间均为无烟区。
这包括酒店、餐厅、商场、办公
场所、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
2.室外吸烟区划定:为了照顾吸烟者的需求,公共场所应划定室
外吸烟区,并明确标示。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吸烟对他人的干扰,并防
止室内外烟草烟雾交叉污染。
3.吸烟警示标识:公共场所应张贴标有“禁止吸烟”和“吸烟区域”
的警示标识,以提醒人们遵守吸烟规定。
吸烟警示标识应明显醒目,
易于识别,以便广大市民和吸烟者能够自觉遵守。
4.处罚与监管机制: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吸烟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对个人和单位的处罚。
处罚力度的加大将有效遏制吸烟行为,进一步促进公共场所吸烟控制工作的顺利推进。
5.宣传教育与培训:公共场所应加强吸烟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并进行培训,提升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吸烟控制意识和技能。
只有注重
宣传教育,增强吸烟控制的知识普及,才能达到预防和减少吸烟行为
的目标。
三、制定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的挑战
1.法律知识普及不足:社会公众对于吸烟控制法律的了解不够,
对于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的内容和执行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
2.执行难度:公共场所众多,监管工作面临困难,如何加强对公
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监管和执法,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3.吸烟行为的社会接受度:部分群体对于吸烟持有宽容和支持的
态度,公共舆论对于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推进公共场所吸烟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普及:通过媒体、宣传广告等渠道,加大对公众的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对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的了解和支持。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公共场所吸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给予违规行为以严厉的惩罚,形成威慑力。
3.提高社会意识和文明素质:加强吸烟害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健康意识和文明素质,倡导公共场所文明礼仪。
4.加强各方合作: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应共同参与公共场所吸烟控制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吸烟控制工作的开展。
5.发挥示范作用:政府和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带头执行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做好吸烟控制的落地推进工作,为广大市民树立良好榜样。
五、结语
公共场所吸烟控制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吸烟控制事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公共场所吸烟控制的举措对于减少被动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改善公共环境质量,促进国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才能有效推进公共场所吸烟控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无烟环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