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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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较与思考

中西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较与思考

中西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较与思考作者:彭媛媛来源:《审计与理财》2008年第05期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是记录、分析和报告特定经济体的环境活动所造成的财务影响和环境影响的会计分支。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环境会计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是会计界积极探索的一个热点问题。

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保护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美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

美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另一类是补偿性法律法规,涉及补偿责任在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处理问题。

结合补偿性法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会计标准执行委员会均制定了相关准则,用以帮助企业确认和揭示超级基金潜在成本,更好的完成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环境信息记录及披露方面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则,并要求在报表中对业务概况和环境问题予以更多揭示。

由此可见,美国的环境会计制度比较具体、操作性强,使得企业环境会计有章可循。

(二)重视对环境成本和负债的报告。

美国对环境会计问题的信息披露主要表现在对环境成本和负债的报告上。

当企业发生环境污染行为时,就有可能发生相应的环境成本与债务风险,对于这些债务、支出和损失,美国会计界认为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及时予以披露。

美国国家环保局组织编写的《环境会计导论:作为一种企业管理工具》一书,不但从概念上澄清了环境会计的三种含义,而且在环境成本计算、成本分配、环境会计信息应用等方面为企业管理实务提供了技术指南;1998年开始,国家环保局要求钢铁、金属、汽车和造纸四大行业在互联网上附加揭示环境会计信息。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特点。

美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与环境事项有关的可能支出和负债、环境治理费用、环保资本性支出金额、环保营运费用、补偿费用等环境成本。

有关环境支出对公司流动性资金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及环境法规对公司的影响和遵守情况。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文件 , 必须依法编制 。1 2 l 致度和信息披露的时间规定上是有所区别的。 比较而言, 注册制规
中美两国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注册制和核准制之间并非互相排斥 , 有时亦可互为补充。两
充分 、 及时地披露 , 并对披露信息的 美 国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是通过发行注册制度实施 的。 定几乎所有的信息都要准确 、 文件格式都 有规定 , 而核准制规定所需披露 的为必需 资料 , 因有 注册制 即完全信息披露 主义 ,其含义是发行公司应该完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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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将 就一些 具 体 问题 进 行 比较 :
力. 对一些在美 国市场中被当作商业判断范畴而不加以规范的行为
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我国购并市场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是法人股收购 ( ) 一 定期披 露制度 的 比较 但流通股收购案例极少 , 而今后市场上同种类股票分多 美 闫 的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季 度报 告 和 年 度报 告 。 美 国 S C 照 案例很多, E依 1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年度报告必须对公司的业务及管理情况 个市场交易的问题最终要解决。下面以股票全部流通的上市公司为 94 对收购双方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分析。 作广泛的披露 ,并 要求提供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 例, 1 .美国关于收购信息披露 的规定 。美国关于收购信息披露 损益表 、 资金来源和使用说明等。 适用于季度报告的l一Q 0 各细则
其信息披露细致度不如注册制。注册制一般规 与投资判断有关 的情报 ,完全信息披露主义思想的经典阐述体 监管部 门的审查 , 定在注册资料送达监管部门前, 不得 从事任何市场推介 和承销活 现 于美 国大 法官 Lu ・ Badi在 16 年 的 { te Pol’ oi D・ r e s n s 97 Ohr ep s e

中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比研究——以食品饮料行业为例

中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比研究——以食品饮料行业为例

势, 使得 特 定 替代 国的选 择 造成 了倾 销 的假 象 。在 这种 情
况下 , 即使 出 口企 业 采用 加 速 折 旧法 , 其 所 提 供 的成 本 资 料 也 不被 认 同 。 更 何 况 目前 我 国企 业 固定 资产 折 旧率偏 低 导 致 企 业生 产 成本 降低 , 在 面对 指 控时 反倾 销 成 立 的可 能 性增大。
定 资产 折 旧产生影 响 , 加 速折 旧缩 短 了折 旧年 限 , 将 大部 分
( 一) 披 露 公 司 比较少 。表 1显 示 , 虽然从 2 0 0 7年 到 折 旧方法 设 置不 同 的折 旧率 , 基 本与 国外 企 业折 旧率 保 持 在 同一个 水 平上 。另一 方 面 , 应 缩短 我 国 出 口企 业 固定 资
披 露 公 司数
公 司 总 数 所 占 比例

6 5 1 . 5 4 %
1 0
6 6 1 5 . 1 5 %
1 0
7 1 1 4 . 0 8 %
1 4
8 2 1 7 . 0 7 %
2 0
9 4 2 1 . 2 8 %
会 责任 状 况 , 因此本 文 从 食 品饮 料行 业 社会 责 任信 息 披 露 问题 着 手进 行研 究 。首先 对 中美 社会 责任 信 息 的披露 现 状
国 出 口企 业 固定 资 产 的使 用年 限 , 尽 可 能 与 国外 的水 平保
持 一 致 。X
我 国 出 口企 业 遭 受 反倾 销指 控 的 主要 原 因在 于 市 场 经 济 地 位不 被 承认 , 市 场经 济地 位 的确 认 以公 认 会计 原 则 为基准 , 要 求 核算 结 果被 承认 和 接受 。在确 定 我 国 出 口产

中美财务报告对比分析(3篇)

中美财务报告对比分析(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美两国在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体现,也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情况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披露内容、会计准则等方面对中美财务报告进行对比分析。

一、编制原则1. 美国美国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以公允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基础。

公允性要求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真实、可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真实性要求财务报告不隐瞒、不歪曲事实;完整性要求财务报告披露所有相关信息。

2. 中国中国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以真实性、公允性和可比性为基础。

真实性要求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真实、可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允性要求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真实、合理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比性要求财务报告在不同企业、不同时间之间具有可比性。

二、披露内容1. 美国美国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较为详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3)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股东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5)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包括行业分析、经营分析、财务分析等。

2. 中国中国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与美国相似,但存在以下差异:(1)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3)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5)附注: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

三、会计准则1. 美国美国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即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

US GAAP强调公允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企业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报告。

中美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比较研究

中美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比较研究

( 关于会计信息的不及时性 二) 施 方 面 ,美 国注 重 的 是专 业 导 向和 灵 活性 ,依法 程度 较 会计信 息本身 具有滞 后性 的弱点 ,但这 种滞 后是有 一 小 。会 计 信 息披 露 偏 向透 明 ,鼓 励 主动 提 供广 泛 会计 信 定 限度 的 。会计信 息具有 时效性 ,只有 能够满足 经济决 策 息 ,再加上会 计核算 偏 向乐观 ,强 调真 实反映公 司营运与 的及 时需要 ,信 息才有价 值。在证 券市场 上信息 的时效性 财 务状 况 ,会 计 处 理方 法有 所 创 新 ,保 守程 度 较低 。而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些 公 司 的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不 及 时 可 能 存 在 中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定与 实施着重法律管制和统一
从以上我国与欧美会计信息披露的对比来看我国的信息披露特别是证券市场虽尚处发展的初期然而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仍需调整部分信息披露立法标准特别是对证券法的修订增补对部分不合理的立法形式进行调整同时制定颁布了相关的配套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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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往往 根据 自己的利益进 行披露 ,其突 出表现 在上市 公司
美 国会 计理 论 和实 务在 国 际上 被认 为是 比较 完善 的 ,
作 中,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仍然存在,如上市公司频频被曝的假账事件。因此,借鉴外国特别是美国先进的会计
理论与实践经验来整顿和规范我国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披露得质量就十分的必要和必须。
关键 词:会计信息 ;问题 ;原 则;对策 中图分类号 :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8 7 4 2 0 )0 — 0 7 0 1 0— 5 0( 0 8 5 0 8 —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跨国比较及借鉴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系、资本市场成熟度等方面的差异,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也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对这些差异进行比较和分析,并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美国作为全球最大、最成熟的资本市场之一,其信息披露制度堪称典范。

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以证券法为基础,强调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

在披露内容方面,美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财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大事件、关联交易等众多信息。

财务报告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还要求提供详细的附注说明。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则要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发展趋势等进行深入的阐述和分析。

在披露时间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都有严格的规定。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对于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要求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此外,美国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和执法体系。

SEC 拥有强大的调查和执法权力,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包括高额罚款、市场禁入甚至刑事诉讼。

同时,美国还鼓励社会公众和市场参与者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英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英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具有较高的水准。

其以自律监管为主,结合法定监管的模式,形成了独特的监管体系。

在披露要求上,英国上市公司需要向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交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和半年报告需要包含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管理层报告等内容。

临时报告主要针对重大事件和交易进行披露。

英国注重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读性,要求上市公司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传达信息。

中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
露制度 安全港规则( aeh r o mvs n s f ab r p ii s) o 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2号 规定 :公 司应
一 国市司 性务 披 果充 警性 便无 律, 务者 的露进预,。 裹 、 上 预 财信 所分 漏语,在要原 取慎 , 趋的 测等 美 公 测 息 告 称 示 述 么紧 或业并 有 行基 应 有 的 或言 关 上 审 务披势假 准 诉 遗 误 那 法的 是 态 发 关 设 但采 度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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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 场无法有效 运作 ;过 少的保 护又将使
“ 打击性 诉讼 ” 多 , 增 发行 公司 因此不 愿进 行 披露 ,从而导致 投资者 无法获取 尽可能 真 实的信息 ,最终 影响证 券市场 的交易效
的规定散 见 于部 门规章 即其他 规范 性 、 指
导性 文件 中。 1前景性预测相 关规定 . 前 景性预测 的相关规定散 见于 《 开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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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术
北京物资学院 栗煜 霞
【 要 】 国 测性 信息披露的研 究从 20 年发 生了很 大变化 ,笔者认为有,要在借 鉴 国外预测性 制度的基础 上重新研究一 下我 摘 我 预 06 Z -
訇的预测信 息披 露制度。本文介绍 了中关两国的预 测信息披露 制度 , 在分析 了两 国预测信 息披 露制度 的差异基础上提 出了改进我 国预测 言 息披露 制度 的建议 。

美国的fd规则对我国选择性信息披露监管的启示

美国的fd规则对我国选择性信息披露监管的启示

万方46上数海据会计2002.10
博_蠹叟。谂媛
一旦公司出现选择性披露行为,则公司应将该信息对 外公开披露。FD规则列故意和非故意披露行为给出了不 同的处理。若选择性披露是公司的故意行为,则公司应间 时将所涉及信息予以公开披露;若选择性披露是公司的非 故意行为,则公司应迅速将该信息予以公开披露。一般该 信息的公开应在24小时之内和纽约证交所(NYsE)交易 开市两者之间取更早的时刻进行。
★美捌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却的“公甲披露规则”(Regul…on Falr DlsPlnsu%简称FD规则)。
正式实施了《公甲披露规则》,刘上市公司的选择性披露 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作为对内幕交易限制的补充。通过 颁布这一规则,sEc希望能够起到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原 则、倡导市场诚信井增强投资者信心的作用。,
(作者单住: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上遽会计2002 1047
博士生娩坛
美国的FD规则+ 对我国选择性信息披露监管的启示
。李晓华

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直存在,信息不别称和激励问题往往 阻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因而,获取有关公司经 营的更多信息,从而刘证券价值做出更加准确的评估成为 许多投资者从事证券研究的主要动因。占有这种信息优势 的群体就能在市场上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上市公司的选 择性私下披露,就在市场巾产生这样一些信息优势群体。
FD规则所指选择性信息拙露的特定对象主要有四种类 刊:交易商、投资顾问、投资公司r包括基金公司)和期望利 用该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投资者。FD规则将选择性披露的 对象限定为这四种的原因在于:它们都有町能要么利用该 信息进行交易而获刊,要么是向他人提供投资建议。
FD规则所限制的是E市公司对特定对象进行_|}_:公开 的、实质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信息是香已经公开这一点 较容易识别,但该规则本身并没有对宴质性信息进行明确 的界定..sEc认为一种信息是否属于吏质性信息要取决于 文际情况,FD规则中对实质性信息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认 为当公司进行如r信息的披露时,应密切注意该信息是否 属于实质性信息:与盈利相关的信息;收购兼并、股权收 购、风险投资、资产置换;新产品开发、有关客户或供应 商的新发展;公司控制权转移或管理层变更;公司变更审 计事务所或公司已不再依赖现有审计师的报告;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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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摘要】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研究从2006年发生了很大变化,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借鉴国外预测性制度的基础上重新研究一下我国的预测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介绍了中美两国的预测信息披露制度,在分析了两国预测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国预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美国;预测信息;披露制度预则性财务信息,又称为“软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其生产计划和经营环境,对外公开披露的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决策主要与上市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有关,而财务预测恰恰可以提供这些信息。

只要财务预测的质量可靠,这些信息将远比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具实用性,这正是预测性财务信息存在的理由。

由于预测性信息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许多学者也纷纷展开对预测信息披露的研究。

我国学者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从数量上看相当丰富,但是从时间上看稍显滞后,大多数成果是2006年之前的。

众所周知,2006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颁布了新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证监会和深、沪证券交易所根据两法修改和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文件。

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规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美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和会计界就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其间经历了由禁止发布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现已形成一个较完备的信息披露体系。

(一)披露原则美国最初禁止上市公司发布预测性信息,197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明确改变监管政策方向,允许预测性信息的自愿披露,并为这些披露提供免责保护,但并未做强制性的要求。

(二)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范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预测信息披露,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发布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测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预测财务报表指南》。

(三)对预测信息披露行为的规制1.免责保护对预测信息披露的保护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过多的保护将使发行公司有可能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从而使得证券市场无法有效运作;过少的保护又将使“打击性诉讼”增多,发行公司因此不愿进行披露,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尽可能真实的信息,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交易效率。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美国联邦法院创设了“预先警示原则”和“安全港规则”。

预先警示原则(bespeaks caution doctrine)它是美国判例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指当提出预测性财务报表或意见时,如盈利预测、意见、估算或预计等,若其中附带有相应的警示语句,且这些陈述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的总体信息组合,则该预测性报表将不构成证券欺诈行为。

换言之,如果有充分的警示性语言,那么在法律上,原告所诉称的遗漏或误述便是无关紧要的安全港规则(safe harbor provisions)1979年SEC制定了Rule 175 和Rule 3b-6,旨在保护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以使发行人善意并有合理依据的预测行为一旦不能实现,可免受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指控,并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这两个条款被称为1979年安全港规则。

2.民事责任制度美国专门针对预测信息披露设立了民事责任制度。

在美国证券法律制度下,盈利预测如无法实现,投资者可以诉称发行人存在虚假陈述,提起证券欺诈之诉,要求对其损失做出赔偿。

二、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一)披露原则我国采用了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原则,即前景性预测和业绩预告为强制性披露,盈利预测和业绩快报为自愿性披露。

(二)对预测信息披露的规范除了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有专门的指导性文件外,其他的预测信息没有发布专门的法规性、指导性文件,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即其他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中。

1.前景性预测相关规定前景性预测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中。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中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包括提高竞争能力、市场和业务开拓、筹资等方面的计划;发行人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但应采取审慎态度,并披露有关的假设基准等。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2.盈利预测相关规定盈利预测的相关规定同样散见于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和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中。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中规定: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则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公司可以编制并披露新年度的盈利预测,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发表意见。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3.业绩预告的相关规定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布定期报告前,预先披露公司该会计期间业绩的大致情况,在性质上也属于预测性信息。

中国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制度从1998年年底开始推行,是强制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6年之前我国的业绩预告制度是以“通知”的形式来规范的。

最早的通知是由证监会发布的,后来改为由深、沪证券交易所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以“通知”形式发布。

2006年,业绩预告不再以“通知”形式发布,正式写入了上市规则中,并且发布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行为。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对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豁免条件以及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4.业绩快报相关规定2006年,预测信息披露中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业绩快报。

深、沪交易所出台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该指引规定: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的规定,向本所报送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1.3.6条所述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另外还出台了《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以规范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格式。

(三)法律规制1.民事责任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设立民事责任,预测信息披露方面的民事责任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免责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发行人的免责保护制度。

三、中美预测性信息制度的差异分析及建议(一)披露原则美国采用的是自愿披露原则,而我国是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原则。

其实,无论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强制性披露能够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预测信息,但在财务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财务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但其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但这并不能完全做到,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自愿性披露有可能难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要。

事实上,目前除美国外,其他西方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并不是纯粹的自愿性披露,而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结合。

因为在美国,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已成为惯例,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之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

而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上市公司极易出现选择性披露行为,与庄家联手操纵股价,另外国内居民储蓄居高不下,也造成资本市场上资本供大于求,筹资者面临的筹资压力相对较小,从而就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漠视投资者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需求而不披露或不愿披露。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适宜采用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预测信息披露制度。

(二)法规体系为了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美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预测信息披露规则,而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规则散见于其他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中,没有形成体系。

可见,在法规体系构建上,我国远远落后于美国。

证券监管部门应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生成方法、内容、表达方式、时间跨度、提供者的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给出范例,供有关上市公司参考。

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基本是按照上述原则制定的。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单独制定一项具体的会计准则《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准则》,现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规范的仅仅是盈利预测,范围过窄,笔者建议,应将该公告扩展成《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规范指南》,以此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在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中的责任和行为。

(三)法律规制方面美国针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建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和免责保护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和发行人两方面的利益,而我国的民事处罚和免责保护还处于真空阶段。

1.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立法,就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欺诈的形态、责任主体、责任的构成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等做出具体的规范,以充分有效地遏制我国证券市场上比比皆是的信口开河的不实盈利预测行为。

2.建立免责保护制度预测性信息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发行人也不可能确保预测一定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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