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转基因食品标示新规介绍
台湾地域转基因食物标示新规介绍

台湾地区转基因食品标示新规介绍地区“福利部”于2015年5月29日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628号公告,“含标示应遵行事项”、“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及“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
包装食品、食品添加物自2015年12月31日施行(以产品产制日期为准);散装食品依品项及对象自2015年7月1日起分三阶段施行。
实施时间实施对象实施品项2015年7月1日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农产品型态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该等原料经过简单的切割、研磨。
2015年10月1日连锁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的素肉产品。
食品贩卖业者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农产品型态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该等原料经过简单的切割、研磨。
2015年12月31日非连锁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的素肉产品。
食品贩卖业者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得的素肉产品。
相较于现行的基因改造食品标示规范,该次增修订重点包括:1.扩大实施范围,将现行包装食品扩大至食品添加物及散装食品。
2.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有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过3%,即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须标示“基因改造”等字样,较现行5%规定严格。
3.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终产品已不含转殖基因片段或转殖蛋白质的高层次加工品(如黄豆油、酱油、玉米糖浆等),由可免标示调整至应标示下列之一:(1)“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2)“本产品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3)“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4.规范欲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的食品原料,在国际上须有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相对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得标示;并可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〇〇(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的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亟待完善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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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 完善 的转基 因食 品标 识 制度
文/ 李 曼怡
转 基 因 食 品 标识 是食 品标 识 中 的一 种 ,是 一
识监管力度 薄弱 ,民众对转基 因及转基因食品知
识 匮乏 ,以及各 路 “ 反转” “ 挺转” 专 家 的 众 说 纷
种 以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标识 ,和其他食 品
法律法规的要求 ,仅 明确 了对食品中( 包括原料及
其 加 工 的食 品 ) 含 有转 基 因成 分 的 必须 标识 出转 基 因食 品 ,或 以转 基 因食 品为 原 料 , 因此使 用 非 转
基因原料大豆 的豆腐 、豆浆等豆制 品无需 在包装 上做此标识 。 然而 ,大豆本身 的争 装 的 ,在 价 签 上 或 另 行设 置 的告 示 牌 上 标
注 ;( 三) 转运 的 ,在 交运 单上 标注 ;( 四) 进口
的 ,在 贸易合 同和报 关单上 标注 。
本文南中国食 品T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供稿
■ 行 业聚焦
2 0 0 7 年 ,随着 《 新资 源食 品管理办法》 的发 布与施行 ,上述 《 转基 因食 品卫生管理办法》 同 时废止( 见“ 新资源办法” 第2 8 条) 。该办法规定 的
第十七 条 转 基 因食 品 采 用 下 列 方 式 标 注 : ( 一) 定 型 包 装 的 ,在 标 签 的 明 显 位 置 上 标 注 ;
费者 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影 响了市场透 明度 。特
别 是 对 于 豆 制 品 产 品来 说 ,由 于 我 国豆 制 品生 产 使 用 的是 国产 非 转 基 因大 豆 ,按 照 目前 我 国相 关
其 中第 四章专 门对标 识做 出规定 :第 十 六
我国台湾拟加大食品标示管理力度

我国台湾拟加大食品标示管理力度
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案已于5月31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关于食品标示新增了“标示制造厂商、特定商品应标明主要内容物百分比、混合两种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仅标示用途名称”等规定,本次修正案除制造厂商的标示规定自发布后一年施行外,其他标示规定都自发布日施行。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强制标示制造厂。
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厂商资讯标示的规定,系针对台湾负责厂商,本次修正案增订了还须标明制造厂商资讯;增订主要内容物百分比:内容物标示中增订食品所含内容物的主成分应标示所占百分比,并由“中央”主管机关另订相关标示规范。
“卫生署”现已逐步针对特定食品要求标示主成分含量百分比,例如:“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草案)、“鲜乳、保久乳、调味乳及调制乳粉品名及标示原则”(草案);落实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标示:混合两种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仅标示用途名称,如以功能性命名者,应分别标明添加物名称。
例如:使用食品添加物糊化淀粉,应以“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所定的品名标示,不得以黏稠剂、化制淀粉或修饰淀粉等名称概括;使用调味剂、乳化剂等食品添加物,也须将其个别的食品添加物品名完整标示。
如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未依规定标示,则产品应限期回收改正,违规行为人最高可处新台币300万元罚款,情节重大的,可命其歇业或停业。
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称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避免混淆。
如涉及掺伪或假冒,最高可处新台币1500万元罚款,产品应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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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新食品安全法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不明有何处罚?
小编希望 10月起新食品安全法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不明有何处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本文概述:现在已经进入9月下旬了,下个月也就是10月1日起,将要实现新食品安全法了。
据了解,新食品安全法自公布以来,就称为“史上最严”,那么新食品安全法对于转基因食品没有标识将会实现哪些处罚呢?小编下面给大家分享些相关安全常识。
据了解,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从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中明确规定,对转基因食品如果没有标示“转基因”字样将进行严厉处罚。
下面,佰佰带大家详细了解下转基因食品处罚相关的安全常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法标示如何处罚?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转基因标示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由消费者自由选择”,“未按规定标示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超市里未明显标示转基因的食用油仍未下架
本安全网了解到,距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不到10天了,可是很多超市的食用油。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Jun 2014 CHINA FOOD SAFETY 23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卓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国际农业应用服务组织(ISAAA)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从1996年开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推广,到2013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已经达到1.75亿亩,与1996年相比大概增长了100倍。
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正是转基因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
关于转基因标识的管理,40多个国家有管理办法,有的规定是自愿标识,有的是强制标识。
自愿标识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中国香港,除此之外,其它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强制性标识,即只要是转基因食品就要求进行标识。
有的国家是定量标识,即食品中转基因阈值达到一定程度才需要标识,转基因阈值是指允许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值,多数国家是1%,最低的是欧盟0.9%,最高的是俄罗斯5%。
对于允许上市的转基因产品,像欧盟、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只要转基因含量没有达到规定的阈值就可以不标识。
阴性标识,即标示此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
在泰国不能标识绝无转基因食品或者不含转基因成分,因为这样对消费者有误导会引起不正当竞争。
美国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美国是最早、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和出口国,是最早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研究和立法国,所以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接受程度相对较高。
转基因食品在美国主要由三个部门进行管理,分别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环保局(EPA)、农业部(USDA),转基因的标识管理在美国是FDA来负责,目前美国对标识的规定是自愿标识,和常规的食品同等对待。
他们认为,只有当转基因技术改变了与健康有关的特性,如食品用途、营养价值等,可能影响对食品安全特性或营养质量或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时,制造商才需要通过特殊标签加以说明,反之,就可以不进行标识。
另外他们也不推荐标注“无转基因成分”或“非基因修饰”。
无转基因成分意味着0含量,但证明起来比较难,因为一般最低检测限为0.1%;“非基因修饰”的含义比较广,目前所有的作物都是通过育种,从理论上说基因都有改变,因此对于不存在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不能进行非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完善

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完善,不少于2000字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转基因技术应用于食品生产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
然而,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的潜在风险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意义、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途径三方面进行探讨。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意义1.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转基因食品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与传统食品存在本质区别。
公众有权利了解食品的来源和制造过程,以便决定是否选择购买和食用。
转基因食品标识可以提供公众所需的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2. 促进市场秩序的良好发展转基因食品标识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欺骗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通过标识的方式,消费者可以清晰地了解产品的特点和属性,从而更好地做出购买决策。
同时,标识也可以促进企业在转基因食品生产中的合规经营,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1. 标识范围不明确现行法律制度中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范围定义不明确,导致标识的执行存在困难。
一些转基因食品通过“不含转基因成分”标识等方式规避标识要求,使消费者难以辨别。
2. 标识要求不统一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要求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
这种情况下,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各不相同,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3. 标识执行不严格现行法律制度对违反转基因食品标识要求的处罚力度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标识执行效果不佳。
一些企业故意违反标识要求,隐藏转基因食品的信息,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的途径1.明确标识范围和要求修订相关法规,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范围和要求,防止标识规避和混淆。
2.制定统一的标识标准建立统一的标识标准,确保标识方式和内容的一致性,让消费者能够快速准确地了解产品信息。
台湾地区食品标签标准及其管理机制研究

依“ 食 品卫生管理法” 有行政处罚规定 。 违反规定 者 ,除产 品须在限期 内回收改正其标 示 ( 改正前不得 继续 贩售 ) 外, 并处新 台币 3 万元 以上 1 5 万 以下 罚金 ,
一
年 内再次违反者 ,吊销 其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 。依
法应于限期 内回收 ,改正 其标示的产品 ,如届期不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仕 曼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 司,2 0 0 5 .
f 3 1 褚剑鸿 . 刑法分则释论 ( 上册 ) [ M J . 台湾商务印书馆 ,
2 0 o 0 .
函释作为补充。 而 台湾与标签相关的标准如 C N S 3 1 9 2 < < 包 装食品标示》则只作为 自愿性标准 ,不具有强制性 。相 比于中国大陆的 G B类强制标准 ,台湾将强制性标准直 接纳入法规 ,更具有法律威慑力。同时,台湾地区食品
Com pl e t e t e x t s .Ro me :t he S e c r e t a r i at of t he Co de x
如C N S 3 1 9 2《 包装食品标示 等。 3 . 1 完善科学的食品标签标准体系
台湾地区食品标签相关法规主要围绕台湾 “ 食 品卫 生管理法” 第1 7 、 1 9 条及其细则列出条 目, 再通过 “ 卫生署
Al i me n t ri a u s C o mmi s s i o n J o i n t F AO/ WHO F o o d S t a n d a r d s
P r o g r a mme [ s l , 2 0 0 5 : 1 — 1 2 .
c 2 3 张正 明,蔡 q - 和. 食 品安全卫生与法规实务 【 M J ,威
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标识相关政策根据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在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
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转基因产品标识应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原因各国如此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主要原因有三:其一,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为,消费者往往是通过商品标签或说明书了解商品的。
如果标签的内容不客观,就无法真实地反映商品的内在品质。
如果在含有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上没有标识转基因,则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食品为非转基因食品。
此做法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二,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有关专家认为,由于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的影响在国际上尚无定论,所以在销售此类食品时,必须对这类食品进行标识,让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商品。
其三,利于环保部门及科研部门对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害进行追踪。
没有标识,无法实现追踪调查。
方法标识的方法分为3种,以转基因大豆为例:转基因大豆在进口时应在外包装上注明“转基因大豆”;进口经加工为豆油后,应注明“转基因大豆加工品”;如果某面食的加工中使用了转基因豆油,但制成品中已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仍要注明“本产品加工原料中含有转基因豆油,但本产品中已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上述标识规定不仅适用于进口的转基因农产品,国产的转基因农产品也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这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类型根据对不同国家或地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法规的比较分析,可将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
自愿标识政策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采用自愿标识政策。
美国和加拿大制定了转基因产品自愿标识的有关标准以保证标识的延续性和可信度。
2001年2月,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一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议案,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基于实质等同性原则的自愿标识管理政策,任何转基因食品,如果其组成成分、营养价值、用途、过敏性等与传统对应食品不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建议在标签上标注这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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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转基因食品标示新规介绍
地区“福利部”于2015年5月29日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628号公告,“含标示应遵行事项”、“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及“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
包装食品、食品添加物自2015年12月31日施行(以产品产制日期为准);散装食品依品项及对象自2015年7月1日起分三阶段施行。
相较于现行的基因改造食品标示规范,该次增修订重点包括:
1.扩大实施范围,将现行包装食品扩大至食品添加物及散装食品。
2.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有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过3%,即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须标示“基因改造”等字样,较现行5%规定严格。
3.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终产品已不含转殖基因片段或转殖蛋白质的高层次加工品(如黄豆油、酱油、玉米糖浆等),由可免标示调整至应标示下列之一:
(1)“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2)“本产品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3)“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4.规范欲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的食品原料,在国际上须有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相对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始得标示;并可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〇〇(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的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5.标示字体长度及宽度维持不得小于2毫米,但“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字样须与其他文字明显区别。
如于施行日起经查获产品未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4条或第25条规定完整标示,依同法第47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罚款;如标示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同法第45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产品依同法第52条规定应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届期未遵行者,没入销毁之。
包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定所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许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包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应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
包装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终产品已不含转殖基因片段或转殖蛋白质者,应标示下列之一:
(一)「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本产品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三、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采收、储运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该项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视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过百分之三者,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包装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并存在有国际上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属基因改造者,始得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并得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之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五、依本规定所为之标示,其字样应标示于品名、原料名称之后为原则,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装上之明显位置,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应依下列规定:
(一)标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须与其他文字明显区别,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标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体大小不予规范。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定所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许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应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
食品添加物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终产品已不含转殖基因片段或转殖蛋白质者,应标示下列之一:
(一)「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本产品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三、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采收、储运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该项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视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过百分之三者,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食品添加物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并存在有国际上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属基因改造者,始得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并得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之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五、依本规定所为之标示,其字样应标示于品名、原料成分之后为原则,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装上明显位置,其字体长度及宽度应依下列规定:
(一)标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须与其他文字明显区别,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标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体大小不予规范。
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定所称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许可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应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
散装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于终产品已不含转殖基因片段或转殖蛋白质者,应标示下列之一:
(一)「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
(二)「本产品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三)「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
三、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采收、储运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搀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该项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视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过百分之三者,视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散装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并存在有国际上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属基因改造者,始得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并得依非故意搀杂率标示「符合○○(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之非故意搀杂率标示。
五、依本规定所为之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标示之方式,于陈列贩卖之场所,以卡片、标记(卷标)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之方式为之。
(二)以标记(卷标)标示者,应依下列规定:
1、标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须与其他文字明显区别,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2、标示「本产品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加工制成」或「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以其他标示型式者,字体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二公分。
(四)标示「非基因改造」或「含非基因改造」之字体大小不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