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转基因食物标签标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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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转基因含量检测与标记方法

食品中转基因含量检测与标记方法

食品中转基因含量检测与标记方法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关注增加,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与标记方法也变得尤为重要。

转基因食品是指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改变了食品中原有基因的组成,使其获得某种特定性状或产生特定功能的食品。

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与标记,对保障公众的选择权、监督食品质量与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转基因食品检测方法1.1 PCR法(聚合酶链式反应法)PCR法是一种常见的转基因食品检测方法,其基本原理是通过特殊引物和DNA聚合酶的作用,使得基因的特定片段以指数级数繁殖。

该技术可以检测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存在与否,鉴定出转基因物质及其比例。

1.2 基于ELISA法ELISA(酶联免疫吸附法)是一种常用的生物化学分析方法,通过抗体与抗原的特异性结合,定量或定性测定目标物质。

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可以采用基于ELISA法的检测方法,利用特异性抗体与目标物质结合,通过比色或荧光等方式检测出转基因成分的存在。

1.3 残留DNA定性与定量检测传统的分子生物学方法可以通过提取食品中的DNA,利用PCR或实时荧光定量PCR技术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该方法的优势在于高灵敏度、高特异性和高准确性,可以检测低浓度的转基因成分。

二、转基因食品标记方法2.1 成分标记转基因食品标记的基本原则是明确食品中是否包含转基因成分,并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清晰而准确的标注。

对于转基因农产品,标签上应标明是否“含转基因成分”。

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配料,应清楚地标注其转基因成分含量。

这种方法通过提供相关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有意识地选择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

2.2 标准化标志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相应的标准,规定食品标识中的转基因食品的标志。

例如,欧盟标准规定在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特定的转基因标签,以明确表示食品是否包含转基因成分。

2.3 二维码标记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企业采用二维码标记的方式来提供更丰富的信息。

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获取有关该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遵从的标准、生产过程等。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作者:卓勤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14年第06期国际农业应用服务组织(ISAAA)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从1996年开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推广,到2013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已经达到1.75亿亩,与1996年相比大概增长了100倍。

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正是转基因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

关于转基因标识的管理,40多个国家有管理办法,有的规定是自愿标识,有的是强制标识。

自愿标识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中国香港,除此之外,其它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强制性标识,即只要是转基因食品就要求进行标识。

有的国家是定量标识,即食品中转基因阈值达到一定程度才需要标识,转基因阈值是指允许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值,多数国家是1%,最低的是欧盟0.9%,最高的是俄罗斯5%。

对于允许上市的转基因产品,像欧盟、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只要转基因含量没有达到规定的阈值就可以不标识。

阴性标识,即标示此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

在泰国不能标识绝无转基因食品或者不含转基因成分,因为这样对消费者有误导会引起不正当竞争。

美国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美国是最早、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和出口国,是最早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研究和立法国,所以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接受程度相对较高。

转基因食品在美国主要由三个部门进行管理,分别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环保局(EPA)、农业部(USDA),转基因的标识管理在美国是FDA来负责,目前美国对标识的规定是自愿标识,和常规的食品同等对待。

他们认为,只有当转基因技术改变了与健康有关的特性,如食品用途、营养价值等,可能影响对食品安全特性或营养质量或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时,制造商才需要通过特殊标签加以说明,反之,就可以不进行标识。

另外他们也不推荐标注“无转基因成分”或“非基因修饰”。

无转基因成分意味着0含量,但证明起来比较难,因为一般最低检测限为0.1%;“非基因修饰”的含义比较广,目前所有的作物都是通过育种,从理论上说基因都有改变,因此对于不存在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不能进行非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权益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权益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权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型食品,引发了公众对其安全性和食用价值的担忧。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权威机构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各国纷纷出台了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

本文将从法规内容、标签意义和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探讨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与消费者权益。

一、法规内容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法规主要包括转基因食品的标签要求和标签的信息披露。

1. 标签要求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其属于转基因食品,遵循真实、准确和明了的原则,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基本信息。

标签的字体应清晰可辨,与其他信息有明显区分。

同时,标签的位置应显眼,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掩盖或混淆。

2. 标签的信息披露标签的信息披露是转基因食品标签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转基因成分:标签应明确说明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以及将转基因成分与非转基因成分区分。

(2)食品功能:标签应说明食品的功能,如增强免疫力、促进生长等,以便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食品。

(3)食品安全性:标签应提供食品安全性相关信息,如经过安全评估、检测合格等。

(4)生产信息:标签应提供食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质量和来源。

二、标签意义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其主要意义:1. 保护消费者权益标签作为消费者获取信息的窗口,能够让消费者准确了解食品的成分和安全性,从而保护其权益。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合适的食品,避免潜在的风险。

2. 促进市场竞争标签能够促进市场竞争,通过信息的透明度,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以争取更多消费者的选择。

同时,透明的标签也能够促进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与了解,降低其对转基因食品的疑虑与恐惧。

3. 强化法规执行标签作为转基因食品法规执行的一环,能够监督企业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标注和披露。

标签的存在使得食品监管机构和消费者能够更加方便地对食品进行抽检和追踪,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和有序。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Jun 2014 CHINA FOOD SAFETY 23各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卓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国际农业应用服务组织(ISAAA)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从1996年开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推广,到2013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已经达到1.75亿亩,与1996年相比大概增长了100倍。

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正是转基因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

关于转基因标识的管理,40多个国家有管理办法,有的规定是自愿标识,有的是强制标识。

自愿标识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中国香港,除此之外,其它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强制性标识,即只要是转基因食品就要求进行标识。

有的国家是定量标识,即食品中转基因阈值达到一定程度才需要标识,转基因阈值是指允许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值,多数国家是1%,最低的是欧盟0.9%,最高的是俄罗斯5%。

对于允许上市的转基因产品,像欧盟、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只要转基因含量没有达到规定的阈值就可以不标识。

阴性标识,即标示此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

在泰国不能标识绝无转基因食品或者不含转基因成分,因为这样对消费者有误导会引起不正当竞争。

美国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美国是最早、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和出口国,是最早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研究和立法国,所以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接受程度相对较高。

转基因食品在美国主要由三个部门进行管理,分别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环保局(EPA)、农业部(USDA),转基因的标识管理在美国是FDA来负责,目前美国对标识的规定是自愿标识,和常规的食品同等对待。

他们认为,只有当转基因技术改变了与健康有关的特性,如食品用途、营养价值等,可能影响对食品安全特性或营养质量或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时,制造商才需要通过特殊标签加以说明,反之,就可以不进行标识。

另外他们也不推荐标注“无转基因成分”或“非基因修饰”。

无转基因成分意味着0含量,但证明起来比较难,因为一般最低检测限为0.1%;“非基因修饰”的含义比较广,目前所有的作物都是通过育种,从理论上说基因都有改变,因此对于不存在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不能进行非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标识

转基因标识相关政策根据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在包装上标明‘转基因标识’。

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转基因产品标识应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原因各国如此重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主要原因有三:其一,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为,消费者往往是通过商品标签或说明书了解商品的。

如果标签的内容不客观,就无法真实地反映商品的内在品质。

如果在含有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上没有标识转基因,则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食品为非转基因食品。

此做法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二,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有关专家认为,由于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的影响在国际上尚无定论,所以在销售此类食品时,必须对这类食品进行标识,让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商品。

其三,利于环保部门及科研部门对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害进行追踪。

没有标识,无法实现追踪调查。

方法标识的方法分为3种,以转基因大豆为例:转基因大豆在进口时应在外包装上注明“转基因大豆”;进口经加工为豆油后,应注明“转基因大豆加工品”;如果某面食的加工中使用了转基因豆油,但制成品中已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仍要注明“本产品加工原料中含有转基因豆油,但本产品中已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上述标识规定不仅适用于进口的转基因农产品,国产的转基因农产品也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这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类型根据对不同国家或地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法规的比较分析,可将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

自愿标识政策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采用自愿标识政策。

美国和加拿大制定了转基因产品自愿标识的有关标准以保证标识的延续性和可信度。

2001年2月,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一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议案,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基于实质等同性原则的自愿标识管理政策,任何转基因食品,如果其组成成分、营养价值、用途、过敏性等与传统对应食品不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建议在标签上标注这种差异。

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22/883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大陆和台湾都强制要求标识转基因,中国香港执行自愿标识原则,中国澳门没有提出明确规定。

大陆1.1 中国转基因食品监管 农业农村部负责转基因相关的监管,对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管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需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销售、经营转基因食品,部分省份要求进行专区销售。

中国批准了两类安全证书。

一是批准了自主研发的抗虫棉、抗病毒番木瓜、抗虫水稻、高植酸酶玉米、改变花色矮牵牛、抗病甜椒、延熟抗病番茄等7种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目前商业化种植的只有转基因棉花和番木瓜,转基因番茄、甜椒和矮牵牛安全证书已过有效期,实际也没有种植;二是批准了国外公司研发的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甜菜等5种作物的进口安全证书。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仅批准用作加工原料,不允许在国内种植。

1.2 中国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中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

只要食品含有或使用了转基因成分就按转基因食品监管,没有具体的含量界定要求。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必须进行标识。

目前,仅发布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尽管番茄在目录中,但我国现在没有转基因番茄产品。

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2010年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2010年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2010年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佚名
【期刊名称】《食药用菌》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香港特区政府2008年第69号法律公告《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规例要求所有预先包装食品(规例规定可豁免的食品除外)须标注营养标签。

该营养标签必须标示能量和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总量、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及糖等7种核心营养素,以及任何涉及产品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

【总页数】1页(P61-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6
【相关文献】
1.香港:婴幼儿食品营养标签新规定已生效必须标注25种营养素含量 [J], 香港食安中心
2.出口食品勿忽视营养标签标注 [J],
3.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有新规须标7种营养素 [J],
4.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J],
5.7月1日起出口香港食品须标注营养标签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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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食品上识别转基因成分

如何在食品上识别转基因成分

如何在食品上识别转基因成分食品作为人类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品质与安全对人们的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转基因食品已逐渐成为现代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但是,由于转基因食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其具备高度的警惕性,因而在食品上进行转基因成分的识别成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识别方法、相关法规及标签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识别方法1、通过标签识别现在市面上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着食品的原材料、成分,其中就会标注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根据相关法规,一些国家和地区群众可以通过查看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来判断是否添加了转基因成分。

比如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实行了强制标注制度,所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都需在标签中直接写明“转基因食品”或“包含转基因原材料”,以帮助消费者选购时进行辨别。

2、光谱识别光谱是指不同波长的光通过某种样品后所得到的信号,根据信号之间的差异对样品进行分析。

光谱技术可利用现代科技对食品样品进行检测和识别,包括分子荧光光谱、核磁共振光谱、飞行时间质谱和拉曼光谱等,这些技术可以检测食品中的特定成分,并从中判断是否存在转基因成分。

3、PCR技术PCR全称为聚合酶链式反应,是一种利用DNA多模板扩增技术,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扩大我们需要分析的基因片段。

通过这种技术,我们可以将转基因食品中的DNA进行抽取并增加数倍,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检测的难度和追踪到特定的DNA序列,从而进行转基因成分的识别。

二、相关法规目前,越来越多的政府和地区重视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和监管,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措施来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和监督。

1、欧盟法规欧盟于2004年开始实施强制标记制度,要求所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都需在标签中直接写明“转基因食品”或“包含转基因原材料”,并且还制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标准。

2、中国法规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品种;不得销售不明示或者不明确使用成分和名称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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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物自願標籤指引目的本指引載述了為基因改造食物加上標籤的基本原則,以便業界為消費者提供真確有用的資料。

引言2. 國際間正致力訂立一套公認的基因改造食物標籤制度,但現時食品法典委員會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為此仍未達致共識,相信一套國際認可的標準亦不能在短期內制定。

雖然如此,有些國家已各自就基因改造食物標籤訂立要求。

為了加強消費者對基因改造食物的認識及作出知情選擇的能力,食物安全中心支持本地食物業界主動為基因改造食物設立自願標籤制度。

食物環境衞生署 ( 其後由食物安全中心負責 ) 為此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食物業界、消費者委員會及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負責制定有關指引。

3. 本指引純屬建議性質,而業內人士應積極採納這個由業界、消費者團體和政府部門代表共同制定的指引。

業界人士亦必須注意不可對食物作出虛假的說明,所有食物標籤均要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 第 132 章 ) 第 61 條的規定。

[ 第 61 條的條文載於附錄。

] 本指引將因應科技的發展及國際間有關基因改造食物標籤制度的進展而作出修改。

基本原則4. 本指引包括以下之基本原則:5. 原則一:《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 第 132 章 ) 就本港的食物安全管制訂定條文。

該條例第 61 條規定,任何人士不得對其出售的食物給予,或在其為出售而展出的食物上展示對食物作出虛假說明的標籤。

此外,《食物及藥物 ( 成分組合及標籤 ) 規例》亦訂明,凡屬預先包裝食物,均須依照規定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

6. 原則二:考慮到在收割、運送、加工和貯存的過程中,基因改造和非基因改造的農作物可能會不經意地混在一起,因此本指引把標籤個別食物配料的閾限值定於百分之五。

此閾限值反映現階段業界實際能達至的水平。

7. 原則三:在以下的情況下,若基因改造食物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時,則建議在食物標籤上另加說明:(a) 成分組合或營養價值方面與原來品種有顯著的分別;(b) 妨礙人體吸收營養的因子或毒性物質的含量與原來品種有顯著的分別;(c) 含有原來品種所沒有的致敏原;(d) 食物的擬定用途與原來品種有顯著的分別;或(e) 在源自植物的食物內加入動物基因。

8. 原則四:為免誤導消費者,若食物沒有對應的基因改造品種存在,則不建議使用“ 反面標籤” ( 即表明食物或配料來自非基因改造來源的標籤 ) 。

適用範疇9. 這指引適用於含有已知有基因改造品種的食物或食物配料的預先包裝食物1。

詳細指引釋義10.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指引。

“ 基因改造食物” (genetically modified (GM) food) 指任何食物或食物配料,本身是或衍生自利用現代生物科技改造了遺傳物質的生物;“ 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GM free) 指任何完全不含基因改造物質 ( 即含量為零 ) 的食物配料;“ 基因改造生物”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指任何利用現代生物科技改造了遺傳物質的生物;“ 配料” (ingredient) 指用於製造或配製食物並繼續存在於製成品中的任何物質(即使形態已有所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劑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 標籤” 、“ 加上標籤” (labelling) 就食物而言,包括與食物有關並出現於食物包裝上或出現於附連食物的文件、告示、標籤、圓環或圈扣上的文字、詳細資料、商標、牌子名稱、圖畫或符號;“ 現代生物科技” (modern biotechnology) 是指應用下列非傳統育種和選種中所使用的技術,以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組合的障礙─(i) 試管核酸技術,包括 ( 但不限於 ) 重新組合脫氧核糖核酸 (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細胞或細胞器,或(ii) 超出生物分類學科的細胞融合;“ 預先包裝食物” (prepackaged food) 指任何經全部或部分包裝食物以致─(a) 如不打開或不改變包裝,則不能將包裝內的食物變更;及(b) 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交給最後消費者或飲食供應機構。

正面標籤 ( 即表明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的標籤 )11. 任何食物2如其個別配料含有百分之五或以上的基因改造物質,須在配料表中以括號在該種食物或食物配料的名稱後註明「基因改造」。

「基因改造」的字眼亦可在配料表的註腳中出現,並置於當眼位置,而有關配料的名稱旁則加上「 * 」號。

不過,註腳的字體大小至少須與配料表的字體大小相同。

例如:未經加工食物或只含單一種配料的食物3:配料表:大豆 ( 基因改造 )List of Ingredients: soya beans (genetically modified)加工食物:配料表:麵粉、大豆粉 ( 基因改造 ) 、水、糖、牛油、合桃List of Ingredients: flour, soy flour (genetically modified), water, sugar, butter,and walnut或配料表:麵粉、大豆粉 * 、水、糖、牛油、合桃* 基因改造List of Ingredients: flour, soy flour*, water, sugar, butter, and walnut*genetically modified評注 : 如預先包裝食物所加上的標籤中英文兼用,則食物名稱及配料表均須以中英文列出。

12. 任何基因改造食物在以下的情況下,若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a) 成分組合或營養價值方面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b) 妨礙人體吸收營養的因子或毒性物質方面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c) 含有原來品種所沒有的致敏原;(d) 食物的擬定用途與原來品種有顯著分別;或(e) 在源自植物的食物內加入動物基因。

則建議在該種食物或食物配料的名稱旁,提供附加資料以向消費者說明與原來品種的分別。

例如某產品含有高油酸的基因改造大豆,該成分應標籤為“ 大豆(基因改造以含高油酸)” 。

13. 任何源自植物但含有動物基因的基因改造食物及其製品,建議在食物配料名稱後,加上資料說明該種動物基因4的來源。

例如某基因改造食物“ xx ” 含有來自動物“ A ” 的基因,可加上如下標籤:配料表:水、糖、 xx( 基因改造,含有來自 A 的基因 )List of Ingredients: water, sugar, xx (genetically modified, contains gene(s) fromA)反面標籤14. “ 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和類似的標籤(例如:不含基因改造生物、無基因改造成分等),會令消費者以為如此標籤的食品完全沒有基因改造成分。

由於非基因改造農產品可能無意中與基因改造農產品混雜,要真正達到“ 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是極難做到的。

因此,並不建議使用這些可能會誤導消費者的標籤。

15. 除了“ 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和類似陳述的標籤外,業界若想用標籤來表明任何食物配料來自非基因改造來源 ( 含有少於百分之五的基因改造成分 ) ,則須具備有關證明文件以支持有關的聲明。

所有食物標籤亦必須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 第 132 章 ) 第 61 條的規定。

16. 此外,除非該食物的所有有關配料均來自非基因改造來源及符合第 15 段內的要求,否則不建議以任何反面標籤來表示或意味該食物整體而言來自非基因改造來源。

生效日期17. 本指引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生效。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為免誤導消費者,若食物沒有對應的基因改造品種存在,則不建議使用“ 反面標籤” 。

2第 11 段不適用於不含可檢測得到的脫氧核糖核酸或蛋白質之食品,包括精煉食品 ( 如糖和油 ) 及高度加工食品,除非該基因改造食物與原來的品種在第 12 段所列載的情況下有顯著的分別。

3 《食物及藥物 ( 成分組合及標籤 ) 規例》附表4 豁免任何含有單一種配料的食物有關該規例附表 3 第 2 段的標籤要求。

但該規例附表 3 第 3 段訂明,若任何獲豁免附表 3 第 2 段的預先包裝食物自發地以配料表標記或標籤 ( 無論配料是否包括基因改造食物 ) ,則該配料表須符合該規例附表 3 的標籤要求。

4現時國際市場上並無含有動物基因的基因改造農作物。

附錄第 132 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61 條—食物或藥物的虛假標籤及宣傳品(1) 任何人如與其出售的食物或藥物一併給予下列標籤,或在其為出售而展出的食物或藥物上一併展示下列標籤—(a) 對食物或藥物作出虛假說明的標籤;或(b) 預計會在食物或藥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的標籤,則不論該標籤是否附於或印於包裹物或容器上,該人即屬犯罪,除非該人能證明其本人不知且即使已盡合理的努力仍不能確定該標籤具上述的性質。

(2) 除第 (3) 款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發布或參與發布並非第 (1) 款條文適用的標籤的宣傳品,而該宣傳品—(a) 對食物或藥物作出虛假的說明;或(b) 相當可能在食物或藥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該人即屬犯罪,而在對該等食物或藥物的製造商、生產商或進口商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須負責證明其本人並無發布並且沒有參與發布有關宣傳品。

(3) 在就第 (2) 款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下列其中一項,即為免責辯護—(a) 其本人不知且即使已盡合理的努力仍不能確定該宣傳品具該款所述的性質;或(b) 其本人的業務是發布或安排發布宣傳品,而該宣傳品是其本人在通常業務運作中收受的。

(4) 就本條而言,預計會在食物的營養或飲食價值方面誤導他人的標籤或宣傳品,均屬預計會在食物的品質方面誤導他人。

(5) 在根據本條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即使任何指稱為犯罪所關乎的標籤或宣傳品載有有關食物或藥物成分組合的準確陳述,亦不阻止法庭作出犯了該罪行的裁定。

(6) 在本條中,除與藥物有關外,凡提述出售之處,均須解釋為出售供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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