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如何落实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XX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X府厅字〔2020〕29号)》和XX市职转办《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及分工的通知》(X职转办字〔2020〕X号)文件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全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一、夯实监管责任(一)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地带。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3、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4、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委编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具有监管职能的区直单位(二)、厘清监管事权1、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2、负有职责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监管计划任务报送区政府备案(径送区司法局),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区司法局具有监管职能的区直单位二、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三)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1、各部门要围绕企业发展,分领域制订全区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厘清监管政策边界,并向社会公开,以科学合理的规划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遵从和执法成本。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局机关内执法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责令本机关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以及不作为行为;(二)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应按要求作出答复;(三)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的案卷、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四)纠正本机关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五)责令所属事业单位纠正其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直接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处理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建议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及备案的。
枣强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二、项目稽察一、监督检查对象省、市授权本县负责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及省、市政府出资、融资建设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项目;举报、信访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四)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五)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履职情况;(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七)项目建设环境;(八)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方案一、背景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和执法活动中,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然而,由于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手段单一等原因,一些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迫在眉睫。
二、目标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目标是: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策略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采取以下策略:1.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2.建立科学合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机制,确保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应;4.强化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监管的协同效应。
四、具体措施1.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1)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提高监管的人员密度;(2)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监管的能力和水平;(3)建立监管人员的奖惩制度,激励监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2.建立科学合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机制(1)完善各级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和权限;(2)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操作手册;(3)制定监管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1)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失信主体进行严厉打击;(2)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3)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强化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1)建立健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分析系统,构建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2)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提高监管的协同效应;(3)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五、落实保障为了确保上述措施的有效落实,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领导力,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2.加大对监管机构的投入,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3.加强对监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4.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__〕62号),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为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原则。
该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谁”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在行政审批中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要求、措施方法、责任分工、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转变观念、转变重心、转变方式、转变作风,推动市场监管部门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要把落实“四个谁”原则与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起来。
长期以来,在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思维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思维转变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行政审批部门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现象,主动监管的意识不强,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在大量行政审批项取消后,一些行政机关不清楚管什么、不知道怎么管的问题普遍存在,出现了监管迷茫。
过去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与现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早已不相适应。
该意见中提到改革后的“先照后证”是指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先照后证“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市场主体可以更加便利,更加快捷地进入市场,有利于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实施几年了,从以往几年的工作实践中看,在落实“四个谁”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上还不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管理念滞后。
“先照后证”改革后,大多数审批部门对于后续监管存在着“谁批谁管、不批不管”“无照无证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兜底”的模糊认识。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仍然在履行应由审批、监管部门履行的监管职责,很多行政审批部门习惯性的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就应该负责监管市场的一切,未能正确理解“四个谁”原则,出现职责划分不清,推诿扯皮现象。
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总结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总结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总结。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指在事情发生前和事情发生后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了总结,现将相关工作经验进行分享。
首先,在事中监管工作中,我们注重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通过建立
健全的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预警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的监管,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保障了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其次,在事后监管工作中,我们强调了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通过严格的事故
调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清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了事故的处理公正、及时和有效。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总的来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具
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加强这项工作,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参与监管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共同促进社会发展。
基层工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工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周村区编办来源:《机构与行政》2016年第10期自工商食药质监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淄博市周村区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全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年检改年报、注册资本认缴等制度,大幅提升了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了投资创业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改革过程中,基层工商部门在“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问题难点逐渐凸显,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注册窗口及监管执法力量明显不足。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及政府政策驱动双重作用下,市场主体发展创历史新高,使登记窗口受理量急剧增涨,尽管已采取一系列措施提升窗口效能,但窗口工作人员数量仍有缺口,部分时间出现排队拥堵现象。
“宽进”大步流星的同时,基层监管力量捉襟见肘。
周村辖区内有各类市场经济主体2万余户,周村区工商局全体人员不到100名,平均年龄达到了50岁以上,在实施日常监管的力度、能力和水平与“宽入严管”新体制的要求存在不小差距,也缺少相应技术手段支撑,短时间内无法消化“宽进”大开闸门造成的监管压力。
(二)监管过程中不断出现新困难。
一是“抢跑”现象突出。
“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只是取得了经营主体的资格,而开展涉及许可的经营活动仍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很多经营业主以为办理了《营业执照》便万事大吉,不去主动办理经营许可,甚至有些达不到许可审批要求,无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便开始经营,形成实质上的“抢跑”。
二是“僵尸户”大量出现。
商事登记改革后,办理《营业执照》的“便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办照的“随意性”:部分创业者市场调研不足,盲目创业,等发现无法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后再随意关停,不主动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部分经营者为了贷款等目的,办理一个或多个营业执照,而实际并不从事经营活动;部分经营者因各种主客观因素,随意变更经营地址、负责人等,增加了行政成本。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事中事后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二、事中监管方案1.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监管档案,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加大,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3.加强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和处罚情况,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事后监管方案1.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为事后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持。
2.加强监管执法加强监管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坚决有力,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加强监管评估加强监管评估,对监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综合方案1.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两个方面,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监管档案,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加强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加大,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3.加强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和处罚情况,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为事后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持。
4.加强监管评估和总结加强监管评估和总结,对监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结论事中事后监管是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加强监管评估和总结,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关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今年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体稳定,发展稳定势头更加固定,局
部地区也有经济较为明显的发展,但是社会大多存在一定的失衡和不平的
情况,政策的执行和实施依然存在一定的短板,特别是在全面深入从严治
理的环境下,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越来越受到重视,监管部门更加加
强了管理,并且要求对一些事中事后情况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以确保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持续稳定,向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方向发展。
本文
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一下实施方案。
二、实施内容
1.依法严格审查项目。
首先,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各项国家标准,对项目的文件、报批手续、报告资料等进行全面有效的审查,确保其符合
相关法规,切实做到动真碰硬。
2.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查。
监督检查要从项目审批、施工、投资、
开工、完成等不同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确保项目按照既定方案进行,部门
对各项工作都进行充分的管理。
针对一些重点项目,应当加强抽查检查,
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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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如何落实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互联网+”为依托以“大数据”监管为突破口山东省工商局:孙志奇当前,基层单位面对人员少、任务重的新形势,运用“大数据”来创新服务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服务效率、推进职能到位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016年9月,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中指出,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思维、新技术,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为探索基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省局组织了专题调研,结合调研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状(一)工商队伍仍是市场监管的“主力军”,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和地位没有改变。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区、县工商(市场监管)局虽然经历了职能划转和机构整合,但是其执法队伍、办公场所、以及执法资源还都以工商为主,甚至执法服装仍沿用工商制服。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秩序“守护神”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改变,工商队伍仍是市场监管的“主力军”。
市场监管是政府的五大职能之一,我国处在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关键时期,加强市场监管有利于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层监管需要加快向“立体化”转变,监管理念亟须突破和扭转。
从调研过程中获取的具体案例来看,单单一起“职业打假人”涉及网络的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就涉及到了登记监管、商品质量、商标侵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消费维权等众多方面,几乎涵盖了基层单位的所有职能科室,可以说“互联网+”的深入发展把原来“隔行如隔山”的不同业务科室进行了有机衔接,越来越多的案件反映的是职能交叉、法条竞合等现象,以往“各自为战”的监管理念已不能适应当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客观要求。
(三)实施“精准监管”迫在眉睫,基层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刻不容缓。
从调研情况来看,基层单位的监管方式还是沿用之前的旧模式,对“大数据”“云计算”等新趋势和新技术尚未充分认知、利用。
当前,“互联网+”以摧枯朽之拉势席卷社会经济各个领域,新的交易方式、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要实施有效监管、推进职能到位,就必须要改革传统的监管方式。
2015年,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中指出,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
因此,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应充分运用“大数据”来加强服务和监管,基层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刻不容缓。
(四)基层对“大数据”监管运用不足,新常态对监管提出新挑战。
我们履职过程中积累了海量的各类市场主体、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数据,在“大数据”理论尚未成熟之前,这些数据仅仅只是履职过程中的一个个纪录,数据自身存在的价值并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
在座谈中,由于思维定势等因素,基层单位的同志对于“大数据”了解不够深入。
省局在“大数据”监管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和大量工作,但是基层单位在此方面运用不足,成效不大。
随着政策红利的不断释放,新型经营模式借助“互联网+”的东风不断涌现,面对监管新任务的挑战,基层监管人员的“力不从心”极易触发履职“不到位”风险。
二、基层事中事后监管问题分析(一)基层监管力量存在不同程度削弱。
调研发现,体制改革与职能划转后,基层单位队伍年龄结构出现明显断档,极为有限的监管力量与不断膨胀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例如,2014年以前,某县局人均监管对象是96家,然而目前,人均监管对象增至217家,监管压力进一步增大。
在职能划转之后,市中局和滕州局均减员在40%以上,使早已“捉襟见肘”的监管力量更是的“雪上加霜”。
放眼全省来看,其他地方基层单位也同样面临着这类情况。
(二)传统监管思路在基层仍根深蒂固。
调研发现,部分基层人员工作和学习热情不高,不愿接触新兴事物。
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但是有的常常以“年龄大了”为由,不愿学,不想干;有的思想状态甚至还停留在收取“两费”阶段,对于新的监管形势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影响了监管责任的落实和良好工作氛围的形成。
(三)联通共享机制仍需不断完善。
“大数据”监管的前提是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否则无法通过数据探究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运行规律。
对内而言,全省系统内部存在多个独立的业务监管平台,各平台之间不能有效进行数据交换、共享,还没有一个“大数据”平台来整合各地分散的相关数据信息;对外来说,省局已经与政多个府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仍然存在“各自为政”问题,政府部门之间信息数据难以自动关联,限制了“大数据”监管的应用效果。
(四)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待提高。
目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部分数据是市场主体自主提交生成的。
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税收和监管,在年报时弄虚作假;有的企业由于员工粗心大意而填报错误;有的对企业即时信息没有进行公示,无法展示出市场主体的真实情况,造成数据真实性差、可利用度低,从而影响了基层在运用“大数据”监管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三、“大数据”监管的价值作用与探索实践(一)加强“大数据”平台建设,聚合信息资源,是基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突破口”。
新形势下,运用“大数据”平台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保障,是促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效手段。
我们要借助大数据理论,大胆创新,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进“智能”监管。
同时,对系统内部各业务平台数据进行有机整合,对系统外部政府部门数据和社会数据进行交互融合,充分挖掘和分析数据价值,使“大数据”在监管执法、监测分析及辅助决策领域得到有效应用,让数据“反哺”职能工作,从而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二)树立“大数据”监管理念,竞合技术资源,是基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先手棋”。
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支持鼓励条件成熟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探索大数据在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方面的应用。
2015年9月,国务院又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指出,“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2017年底前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
”我们应以此为契机,采取跳出工商、着眼全局的战略性思维,主动将“大数据”理念运用到落实事中事后服务监管当中。
(三)运用“互联网+”思维,整合人力资源,是基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着力点”。
互联网与各个领域的融合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基层单位在人力、物力及财力不能迅速得到补充的情况下,要用“互联网+”思维看待正在变化的新形式、新问题,改变基层单位所之间、科室之间、所与所之间以往“各自为政”局面,将有限的监管执法力量进行优化配置,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遇到涉及不同业务科室问题,应当群策群力,集中优势兵力,握紧一个“拳头”出击,形成系统内部团结稳定,对外监管执法有力的良好氛围。
例如,可以在保留原有工商所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把全局管辖区域划为几个工作“协同区域”,每个片区由相邻的几个工商所(市场监管)组成,并确定其中一名所长担任片区总负责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协同开展工作,有效应对基层人员短缺问题。
通过整合现有执法力量与执法资源配置,能够快速集中优势力量抓好重点工作和紧急任务。
四、“大数据”在基层监管中的具体应用与对策通过调研、座谈和思考,个人认为,对于调研过程中基层部门反映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问题,要不等不靠,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企业信息归集为基础,以大数据应用为抓手,积极借鉴部分先进地方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构建运用“大数据”监管平台,有效破解事中事后监管难题,从而推动工商工作整体不断迈上新台阶。
(一)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僵尸企业”难题。
针对调研过程中基层普遍反映对“失联企业”“僵尸企业”监管困难的问题,建议通过“大数据”平台的运用,克服人工查找的弊端,对“失联”企业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查找,寻找其“蛛丝马迹”,使其“浮出水面”。
对有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掌握其动态状况,并敦促其变更住所、补报年报;对未年报、公示信息有问题的企业,主动通过跨部门合作,限制其经营活动,迫使其主动上门配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
(二)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精准执法”难题。
针对调研过程中基层从事监管执法同志反映的对哪些企业进行抽查、如何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抽查等问题,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对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分析,对本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并赋予一定分值,根据主体分值建立风险指数,再根据行业特点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对比分析,筛选排查出对风险度较高的行业企业,从而确定日常重点监管方向,变“粗放检查”为“精准执法”。
(三)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消费维权”难题。
针对基层反映的消费投诉量爆炸式增长、职业打假人“兴风作浪”、基层人员“应接不暇”等问题,建议将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通过“大数据”平台或者“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推送和公示,试点开通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实名投诉功能,切实发挥信用监管优势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同时,运用“大数据”分析消费维权动态,挖掘消费维权数据,找出一定阶段内辖区消费的热点,为消费维权提供精准靶向,提前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避免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发生。
通过对消费热点、消费趋势、消费习惯的分析,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
(四)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监管痕迹”难题。
通过行政执法监管痕迹留存模块的运用,将原来纸质监管表格数字化,做到监管数据可保留、可查询、可利用。
通过将监管待查企业输入平台系统,平台移动执法终端可以进行路径导航,利用GPS定位功能自动记录执法路线。
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系统可以利用移动网络自动上传至“云平台”服务器进行储存,有效解决监管痕迹留存难题。
(五)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双告知”难题。
针对基层单位反映的履行“双告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建议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运用,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共享和合作应用机制,依托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由市一级政府建设信息交换“数据”平台,及时解决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交换问题。
同时,政府部门可从系统平台自行获取企业名下的相关信息,改变工商部门“人工推送”为由政府有关部门在系统平台“自主认领”,破解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难题,为跨部门联合惩戒、加强协同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运用“大数据”监管,破解“双随机”难题。
针针对调研时基层局反馈意见比较集中的“双随机”在实际执行中的难题,建议通过“大数据”平台的运用,对基层局辖区内的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智能分析,集合随机抽查系统合理、灵活、随机选派监管执法人员。
通过“大数据”分析结果,在不违背相关规定和抽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系统性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选择局机关内随机、局所之间随机、所与所之间随机,或者某一个工商所内随机等多种多样的方式,选择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的“双随机”方式,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