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精品教学(宁波大学)民法1
思修精品教学(宁波大学)民法2(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 抚养、赡养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有权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而父母先 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也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 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互相继 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这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
结婚
概念:男女对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 程序,确立夫妻关方完全自愿
1.必备条件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 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 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 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 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 亡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当继受 的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承受的情形。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 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 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 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 有的叫遗赠。 有效遗嘱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德 4.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上)思政10级教学课件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一词的来源 二.民法的概念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历史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一词的来源
•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jus civil) • 市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 在罗马即指“罗马市民的法律”,只适用于 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 • 万民法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在罗 马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 国人相互之间关系。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 的 四部法律汇编
• 公元六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 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新敕》 • 至公元12世纪中叶被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 全》。因其主要内容属于调整公民之间关系 的民事法律规范,所以又称《民法大全》。
民法是权利法
• 西方人一手一部圣书:一书是《圣经》,以 求心灵的净化、精神的寄托;另书是《民法 典》,以求财产的安全、人格尊严的保障。 • 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 就是整个国家。 •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 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 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 少。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 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 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 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指导性 —— 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涵盖性 —— 贯穿于各种民事制度的基本 准则 •根本性 ——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 观念的综合反映
2022年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互负债务,甲对乙所负债务为人民币800元,乙对甲所负债务为粮食150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这两项债务不可抵销B.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C.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但须经双方协商D.这两项债务经任何一方主张就可以抵销2、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乙拿起酒瓶向丙硬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
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
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4、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
A.绝对无效合同B.相对无效合同C.效力待定合同D.无权代理合同5、蒋某是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
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
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6、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
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
”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
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思修期末复习资料-周一第八章民法.ppt

案例
❖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镇的啤酒厂打工, 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 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 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旧彩电, 遭到了其父母的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 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 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 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 钱款,拿走彩电。
❖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案例
❖ 李学军17岁,高三学生。一天在商场买东 西领到一奖券,结果中了最高奖。李学军 母亲去兑了奖,把这5000元钱放在家中。 李学军趁母亲不备,悄悄拿了这5000元钱 到买了台高级游戏机。母亲不同意,拉着 李学军到商场,说李学军买游戏机没有征 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质量没 问题,无法退货
❖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 (1)定义 ❖ 民法赋予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参加民事法律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
终止
出生
死亡
出生的时间
陈痛说 部分露出说 全部露出说 断脐说 啼哭说 独立呼吸说 我国使用现代医学的标准: 全部离开母体并能独立呼吸
❖ (一)公民(自然人) ❖ (二)法人
(一)公民(自然人)
《思修民法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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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8日,泸州市中院以“公民的民事行 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永彬与张学 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 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且该遗嘱虽是黄 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形式上合法但实质赠与财物 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了张学 英的诉讼请求
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 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 划2021/6/,2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34 ,因此法院驳回原告34张
民(自然人)之间、法人之 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3
•平等主体:这里的平等 主体指的是在法律上无 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 的资格的法律主体。
4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 主体资格的人。它包括本国公 民、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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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并经
公证,愿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
金、抚恤金和卖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余
元及自己所用手机等共计6万元的财产
赠给张学英。4天后,黄永彬因肝癌晚
期医治无效去世。此后,张学英向蒋
伦芳索要黄永彬的遗产时遭拒绝,遂
将蒋推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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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
平等地受到保护。 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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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 性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担平等的义务,
• 《继承法》规定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 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非婚生 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2022年宁波大学公共课《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科目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宁波大学公共课《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科目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判断题1、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2、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最高政治原则()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于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公务员法》不适用于人民警察()5、网络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6、竞争与合作市对立的()7、犯罪后自动投案的行为是自首()8、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9、我国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院行使,司法权由法院和检查院行使,所以我国也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10、大学阶段的爱情都没有好结果,只是填补感情的空虚()11、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与爱国主义思想行为时根本冲突的()12、在大学阶段,学习时同学们的主要任务,是大学生活的中心内容()13、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基本理论概论是人性自私论()14、大学生活的中心内容是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锻炼各种能力()15、爱情体现着人的自然需要()二、单项选择题16、道不可坐论,德不能空谈。
于实处用力,从知行合一上下功夫,核心价值观才能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指的是要求做到()。
A.勤学B.修德C.明辨D.笃实17、()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民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的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
A助人为乐 B.文明礼让 C.爱护公物 D.遵纪守法18、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A.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B.自治区人民政府C.国务院D.人民代表大会19、崇高的理想信念是事业和人生的灯塔,决定我们的方向和立场,也决定我们的()直接关系着人生目标的选择,人生价值的实现。
A.精神状态和实际行动B.情绪变化和行动能力C.精神状态和行动能力D.情绪变化和实际行动20、()是精神最为富足的人,也是最懂得幸福、最享受幸福的人。
A.思想者B.企业者C.奋斗者D.有钱者21、()是指人的生命及其实践活动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A.人生目的B.人生态度C.人生价值D.人生意义22、爱国主义精神的落脚点和归宿是()。
思修 民法 课件

(1) 依法成立: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条件不尽相同。
(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法律对不同法人所要
求财产状况不尽相同。
(3)有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 事 主 体——法人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特点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民 法
概念
民事法律的内容
调整对象 规范形式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民 法 主 要 内 容 结 构
民事主体
公民 法人 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形式 有效与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可撤消民事行为
民事权利 物权与债权 人身权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知识产权
民法
(一)民 法的概念和原则
公
平
原
则
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 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 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于人太多。”
(亚里士多德语)
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
利益,反对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或暴力手段以强凌弱、欺行
霸市或乘人之危、强取豪夺,取得不公平利益。
(1)主体不合格
因欺诈、胁迫
(2)意思表示不真实
乘人之危
损害国 家利益
(三)民事行为制度 (3) 行为不合法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表 现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行为的形式不合法
案 例 2
原告某摄影冲印公司门市部,陈列出售两部日本产“美 能达X-500型”照相机,每部标价1085元。被告摄影协会会员 王建受朋友李达之托代买相机,王建看到被告陈列出售的相机 的价格后,认为比较便宜,便购买了一部交给李达,李达将相
思修-第三章-民事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
3、其他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二、民事行为
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结婚、收 养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 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此案村长的做法是错误的,村长没有摆正他与付某的 关系。实际上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果要修改 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自己的 意愿强加给对方。
1、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个协商过程中张某 坚持房价为三十万元,何某坚持二十五万元,双方未 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 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 则( )
力、精神状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智 力正常的人
16----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可以进行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 理人同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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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有了平等,才有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
自愿就是民事活动要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真实 意思就是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表现相吻合。
公平就是公正、平允、合乎情理,不能随意抬价压价、 损害对方的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 理的条件。
财产的所有关系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反映的就 是占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所有权等制度。
财产的流通关系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它在民法中的反映 就是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
财产关系的范围很广,民法不可能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它 只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序。无论是
公民,还是法人,都不允许破坏正常经济秩序,
都不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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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 容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 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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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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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这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原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 门法的主要标志。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资 格。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财产多少,民事主体 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发生诉 讼纠纷时,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 事人的职业、身份、年龄、种族的不同或组织 (法人)与个人(公民)的不同而丧失其合法 权益。平等要求无命令、无强制、无特权。任 何民事主体均具有独立的人格。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做一定民事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 指按法律或他人的要求为一定民事行为或不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和相互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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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 人。在特定的关系中,国家也可以成为 特殊的民事主体,如国家行使财产所有 权或发行公债或国库券等。
为了使单行民事法律在实施时有一个共同的准则,六届 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制定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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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 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 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它分为财产的所有(或归 属)关系和流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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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 国籍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是自然人 都可以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 格。民事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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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満4 年;意外事故満2 年。(下落
不明人的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故失踪公告期为三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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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
▪ 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权请求偿还其被合法继承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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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调整罗马市 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民法典。 进入80年代以后,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单行民事法律,
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大多数民事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 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债权关 系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不得侵犯的,否则将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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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行为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 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
(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2)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各种社会 公约。
(3)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是我国全体人民的利益。任何当事人不 得为谋求局部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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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2)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 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做人的资格产生的,身份关系
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在民法上分别表 现为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以及亲属、 监护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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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标准:以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独立呼 吸为准。但对胎儿,我国法律给予特殊保护。遗产分 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
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在民法上,公民的死亡分为两种,即自然死亡和宣告 死亡。
等价有偿就是互相实现经济利益,不能无偿占用、调 拨、征用另一方的财产。等价是指权利和义务的等价, 而不是指价值、价格的等价。
诚实信用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自觉履行民事义务; 第 二,欺诈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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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各 种民事权利,例如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公民和法人通过享有并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就 能够取得一定的权益,实现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