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税务岗位 远离职务犯罪
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及预防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利,弄虚作假,做违法乱纪的事。根据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徇私舞弊罪分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往往伴生有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二、当前税务工作人员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
下面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列举的当前税务人员在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发售、税款抵扣、税收优惠、出口退税、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案件移送和行政许可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这些规定就是一道道红线或“高压线”,一但触及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总结

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总结职务犯罪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这是一篇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总结,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总结(一)职务犯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通过学习“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报告,我认为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从内因上着手,作为每一个人来说都有其自私的本性,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克制的就是自私自利,推进集体群体意识,这是在发展中不断摸索前行的规律。
坚持和延续优良的传统,本身就是一种固有的概念,这个概念一旦被忽视,人类社会发展当中的集体群体意识就会丧失,进而使私欲膨胀,最终回到弱肉强食的发源起点,因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非常必要的。
少一些私欲,多一些责任,一切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做到知法守法,抵制各种外界的诱惑。
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大事小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要想办成都得送礼,要充分认识到这就是权钱交易,职务犯罪。
我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一名共产党员,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面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遵守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对人民、对单位、对家庭、对自己都是百害无一利的,要警钟长鸣,不想、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
同时既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业务水平,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也要充分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提高防腐防变的能力,防微杜渐。
地方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演讲稿

地方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演讲稿今天,我很荣幸能有机会在这里为大家介绍地方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的相关内容。
职务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而地方税务系统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面临巨大的挑战。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将结合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为大家介绍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首先,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对地方税务系统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税务系统是国家税收的执法机关,负责征收各类税费,确保国家税收的稳定和持续增长。
然而,由于税收管理的复杂性和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税务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风险。
因此,对地方税务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教育,可以有效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警惕和防范能力,从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其次,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理解,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危害和影响,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其次,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帮助他们了解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和法律后果。
同时,还要加强对反腐倡廉的教育和宣传,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观念。
最后,还要开展实践教育和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和实际操作,帮助他们加深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和法律素养。
最后,我想强调,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不仅仅是一种教育活动,更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工程。
地方税务系统要加强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营造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
同时,还要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的宣传和推广,引导更多的税务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共同营造一个廉洁高效的税务管理环境。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对地方税务系统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还可以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为税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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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通过学习“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报告,我认为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从内因上着手,作为每一个人来说都有其自私的本性,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克制的就是自私自利,推进集体群体意识,这是在发展中不断摸索前行的规律。
坚持和延续优良的传统,本身就是一种固有的概念,这个概念一旦被忽视,人类社会发展当中的集体群体意识就会丧失,进而使私欲膨胀,最终回到弱肉强食的发源起点,因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非常必要的。
少一些私欲,多一些责任,一切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做到知法守法,抵制各种外界的诱惑。
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大事小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要想办成都得送礼,要充分认识到这就是权钱交易,职务犯罪。
我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一名共产党员,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面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遵守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对人民、对单位、对家庭、对自己都是百害无一利的,要警钟长鸣,不想、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
珍惜税务岗位 远离职务犯罪

珍惜税务岗位远离职务犯罪税务岗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税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职务犯罪在税务岗位上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税务工作者都应该珍惜自己的岗位,远离职务犯罪,为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税务工作的核心职责是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有效管理。
税务工作者应该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一些应遵循的标准和行为准则:1. 遵守法律法规:税务工作者必须全面了解并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
例如,不能私自调整纳税人的纳税金额,不能泄露纳税人的税务信息等。
2. 保守税务秘密:税务工作者应当严守税务秘密,不得将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泄露给任何人,包括亲属和朋友。
纳税人的隐私权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3. 公正执法:税务工作者在税务管理和征收过程中应当公正、客观、公平对待纳税人,不得因个人原因对纳税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税务工作者应当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税务服务。
4. 防止贪污腐败:税务工作者要自觉抵制贪污腐败行为,不接受或索取纳税人的财物、礼品或其他利益。
如果发现同事或上级存在贪污行为,应积极举报,为税务机关的廉洁作出贡献。
5. 不得徇私舞弊:税务工作者不得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纳税人提供特殊待遇或违法违规操作。
税务工作者应当始终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持公正、廉洁的工作态度。
6. 不得滥用职权:税务工作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违法干预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税务工作者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为纳税人提供合规咨询和指导。
7. 不得徇私包庇:税务工作者不得徇私包庇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不得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或涂改税务资料。
税务工作者应当坚守职业操守,依法打击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8. 不得参与非法活动:税务工作者不得参与任何非法活动,包括赌博、贩毒、走私等。
税务工作者应当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
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
本文结合我国税务工作实际情况,就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谈以下自己的看法.关键词:职务犯罪,税务人员,成因,预防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极端的腐败现象。
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
从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看,如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税务系统面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
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
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行为的渎职性。
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
珍惜税务岗位 远离职务犯罪

珍惜税务岗位远离职务犯罪
税务岗位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业,税务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税收收入,确保公民和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税务人员的工作对于国家财政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同时,税务岗位也面临一些职务犯罪的风险,例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税收秩序,还伤害了公众对税务机构的信任,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为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远离职务犯罪,税务人员应该珍惜自己的岗位,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首先,要始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履行职责。
其次,要坚守廉洁自律的原则,不贪图私利,不接受贿赂,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此外,税务人员还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除了税务人员自身的努力,税务机构也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惩职务犯罪行为,确保税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总之,珍惜税务岗位意味着保持对职业的敬畏和责任感,远离职务犯罪是税务人员应尽的义务。
惟独税务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职业操守,税收工作才干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
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研究

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研究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务人员作为税收征收和管理的重要力量,必须牢固树立职业操守,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因此,对于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非常重要。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税务人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是职业行为规范的基石。
税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以实现公平公正、服务纳税人为基本导向的工作氛围。
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道德规范和工作制度的宣传教育,使税务人员正确诠释税收法律和政策,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做好工作。
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职务犯罪是因工作职责所带来的权力和机会使得一些税务人员挪用、贪污或受贿。
税务人员应当加强防范职务犯罪的风险,提高对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的认识,及时发现、排除并防止风险扩散。
同时,税务部门应内部加强制度监管,完善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严格职务管理税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纪律要求,并切实履行职责,负责任的服务纳税人。
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加强信息透明度,依法依规处理不当行为和职务犯罪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以此保障税务人员的职业尊严和从业安全。
四、强化技能培训税务人员应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其法律法规水平、业务能力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以适应税收征管新形势,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既需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职务管理,又需要不断提升技能素养,确保税收征管井然有序。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服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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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税务岗位远离职务犯罪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首先,感谢地税局领导给了我一个和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我就预防职务犯罪的话题向在座的各位汇报学习体会。
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警钟长鸣,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今天我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税务系统常见的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一)职务犯罪的概念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
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
因此,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修定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划分为三类:一、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等十二个罪名。
二、渎职罪共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由于时间关系就不逐一一介绍了)(二)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罪名、立案标准及典型案例税务系统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1、利用税收执法权进行职务犯罪犯罪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有时还在转引买卖税款中贪污受贿;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金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时贪污受贿;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纳税人。
(1)征收入库环节。
容易发生应征不征,或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混淆入库等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待征手续,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
(2)管理环节。
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个体户纳税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方面,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3)税务稽查环节。
主要是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项工作程序上,特别是在检查环节上,容易出现人情选案、查而不报、查多报少等违法违纪行为。
(4)税务处罚环节。
容易出现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等问题。
2、利用行政管理权进行职务犯罪以行政管理权违法的主要环节是在建筑工程发包时、大宗物品采购时贪污受贿;在管理经费时贪污、挪用;在人员调动、干部任用时受贿;利用财务管理混乱私分公款。
(1)人事管理。
在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职称评定等方面,容易发生不坚持用人标准,任人唯亲、搞小圈子,买官卖官等违法违纪行为。
(2)财、物管理。
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建设,服装制作,票据印刷,税控设备的配置,交通通讯工具的购置,大宗货物采购等方面,容易出现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收受回扣、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从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罪名类型上看有以下三种1、占有型职务犯罪。
即用白条或收费不开票等形式,多收少报,贪污公款;截留或挪用税款进行非法或赢利活动;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将公物、公款、罚没款物、下属单位或外单位财物据为已有,或违规将国家税款、单位公款私存,占有本金或者利息等。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占有型职务犯罪的两个罪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1(1)《刑法》第382 条规定的是贪污罪。
具体内容:①贪污罪第1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②贪污罪第2 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立案标准: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不满5 千元的,但情节较重的。
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疫、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隐匿赃款赃物或者多次贪污的。
(2)刑法第 384 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
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罪规定了三种情形: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挪用期限和数额的限制:立案标准是5 千以上。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3 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立案标准1 万元以上。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出3个月未还的,是指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或治病等其他特殊活动。
不是非法活动,也未进行营利。
立案标准是1 万元以上。
2、交易型犯罪。
即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利用税务检查、违章处罚、人事管理权力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报销私人开支的费用;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单位利益,向有关人员或机关行贿等。
(1)刑法第 385 条的罪名是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特征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主体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罪相同。
主要应该说强调的一点是受贿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为必要。
再有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具有受贿故意,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
受贿罪是典型的“钱权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你给我钱,我为你办事。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你为人办的事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不论你为人办的事办得成不成功,不论你是在为人办事之前收钱的,还是办完事后才收钱,这些因素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通俗的说,就是你收不收别人的钱,事还是该那样办,俗话说做个顺水人情,但只要你收了钱,其行为照样构成受贿罪。
(2)受贿罪的立案标准:①个人受贿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
②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 千元,但情节较重的,一般是指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强行索取财物、订立攻守同盟、拒不退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3)《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3、渎职型职务犯罪。
即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款少征、漏征、误退、多退;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下面介绍一下渎职型职务犯罪涉及两项新罪名: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刑法第404 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是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的,这里的不征是指应征不征,少征是指应多征而少征,还必须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本罪。
本罪立案标准是不征或少征税款5 万元以上的。
(3)刑法第 405 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本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2 款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 万元以上的。
税务系统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主观原因,但最根本的特征是税务人员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因为权力的异化和失控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
二、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
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
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案、河南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
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行使权利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福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暴露的职务犯罪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
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
如有的税收管理员不认真遵守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思想原因。
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
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最终走向犯罪。
它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思想方面具体表现有:1、投资回报心理。
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